第十二章官与腐败
12.1官与腐败
什么是腐败?人们似乎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所谓腐败,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或执法部门的官员贪污受贿的问题,而是渗透到整个社会当中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现代人为此创造了一个新名词——“潜规则”。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潜规则。
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关于腐败的原因
腐败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腐败,一种是绝对性腐败。民主制度也无法消除一般性腐败,而专制制度必然造成绝对性腐败。这两种腐败区别在哪里?一般性腐败源于人性内在的贪欲,源于道德自律的丧失,权力制度的任何缝隙都将孕育腐败的种子。而绝对性腐败则产生于权力制度,因为垄断性的权力制度本身就是腐败的最佳土壤。一般性腐败产生于个别的腐败分子,而绝对性腐败则产生于整体的制度。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理想性念的变化;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者流于形式。这些主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反腐败斗争呈现出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的特点。
归纳党内高中级干部腐败的制度性原因,大致有五条:
一是权力失衡。它的制度性遗憾,源于老祖宗们对共产党执政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马克思提出的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即“议行合一”),被各国共产党沿用下来。由此,“一元化”的领导、“一把手”的体制、“一枝笔”的做法、“一言堂”的局面便相继产生和发展。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权力架构,基本沿用了“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这一权力模式的运行结果,不仅造成了党内权力的高度集中,而且造成了监督的缺失和制约的乏力。
权力失衡常常表现为“1”大于2+3+4。。。。。。由于党委定位于“议行合一”机关,将决策权、执行权集于一身,该分的权力没有科学地分,该合的权力没有合理地合。因此,什么时候应该用“民主集中制”去研究党内立法、决策问题,什么时候应该用“首长负责制”去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问题,使党委书记常常大伤脑筋。如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由于执行权是最为经常、最为集中、最为具体的权力,由于执行权特别强调责任和效率,因此,即使是最民主的“班长”,在拍板的关键时刻,也不敢把自己的一票等同于普通一票,有时候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一班人”的票数之和。
“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使党内的立法权、执行权集于党委一身,造成党内权力配置失衡。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在其领导之下,集党内三权应一体的党委,成了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党内权力实难平衡、党内民主实难发展、党内监督实难进行。
从党内权力配置来看,“议行合一”使党内权力严重失衡。党内立法决策权与党内执行权一旦合一,立法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必然混为一体,双方的相互制约关系必然被打破。党委实行“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内就不可能设置独立的执行机关,党代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必然形同虚设。党委(主要是常委会特别是第一书记)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又方便好使,为保证执行的坚决有力,在决策上,多用首长负责制替代民主集中制;在用人上,多用“等级授权制”取代选举制。于是,党委无论在用人还是治事上,从决策到执行,要对就对到头,要错就错到底,其间无人能以纠正。因此,“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下,“民主集中制”常常让位于“首长负责制”,成为党委书记首选的领导方式;这主要不取决于党委书记的个人因素,而更多地取决于体制制度的因素。
权力失衡还表现在权力的授予上。按理,党和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各级领导干部只是权力的使用者。权力的所有者本来可以对权力的使用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制衡,但由于缺少权力的回收机制,权力的授予通常成为一次性行为。现实情况表明,权力一旦授予,掌权者不仅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而且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之所以说掌权者在拥有使用权的同时也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是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权力能够长期使用甚至终身使用,那么,权力在这个人那里,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就基本上实现了合一。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们选拔干部程序之复杂,内容之繁琐,条件之苛刻,考察之空泛,用心之良苦,都出于授予权力的同时就没有考虑要收回权力。二是权力一旦授予,只要不病不死,不犯错误,权力就很难收回,突出的表现是干部能上不能下。权力之梯一旦准予通过,掌权者通常都会在不断拥挤的楼梯中论资排辈,拾阶而上。三是权力一旦被长期占有,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想让权力使用者交出权力,大多得用大一点或者实惠多一点的权力来换取;其二,长期占有权力者,通常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权力所有者的感觉,甚至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权力转让、假借给他人使用。而这两种情况都能反映出有受权,缺收权的权力失衡状况。
二是管理失控。表现有三:一是靠“人管人”而非靠“制度管人”的随意性;二是“上有顶,下有底”的权力自由裁量的膨胀;三是“上宽下严,内松外紧”的管理不到位。其核心就是党内民主发展缓慢和党内制度建设的滞后。理论上,应该靠党内民主制度来管理党员,但实际上却选择了行政化管理模式。行政化必然讲“层级”管理,党内就搞级别;行政化,必然讲命令,党内就强调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少。所以,有人哀叹说:生(提拔)有人(组织部)管;死(处分)有人(纪委)管;中间(如何保证权力安全运作)无人管。
三是监督失效。中央将权力下放到地方,但由于“议行合一”的体制没有改革,地方在得到下放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以致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一把手可以很方便的将权力据为己有。因此出现一种奇特的权力反向运动——中央向地方各级组织放权,而一些地方组织的权力却向个人(主要是一把手)集中。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大范围地出现了三个“基本”: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
现行的监督制度和体制常常出现三种现象:
(一)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所以不好干;
(二)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干不好;
(三)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于是不干好。
由此形成了纪委监督的“四多四少”:对下级制约多,对同级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媒体监督太险,下级监督不敢。这是对一把手监督现状的形象描述。所谓的监督大抵变成了事后监督、表面监督、远距离监督、虚假监督。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各级主要领导违法犯罪人数之多,贪污受贿数额猛涨,主要还在于我们监督机制的苍白乏力。而监督的不到位其实只是一种表象,民主的不到位才是问题的本质。
四是教育失误。邓小平说过:“最大的失误是教育。”在官员腐败问题上,教育失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忽视教育的主体;二是忽视教育的载体;三是忽视教育的主要内容。
五是自律失败。当权力失去20%的监督时,它就蠢蠢欲动;当权力失去40%的监督时,它就忘乎所以;当权力失去60%的监督时,它就破门而出;当权力失去80%的监督时,它就敢于以身试法;当权力失去100%的监督时,它就不怕上断头台。自律失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想用“优选”去防错。二是想用“自律”去改错。腐败分子几乎无人通过自律去认错、改错。因为如果他们能够自律,也就不会腐败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反腐败斗争中最为薄弱的一环;缺乏他律为后盾的自律,形同虚设。
在美国的反腐败机制设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利益冲突。可以说,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众的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因此,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
反腐败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反映出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的另外两个重要基本假定: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样做,还可以使得公共官员和雇员作为公仆在采取行动时,其动机是无可怀疑的。其实,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对政府官员的保护。
“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是一种病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当代经济学对之进行了透彻的分析,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腐败的实质和反腐败的重点所在。
腐败理论之一是“经济人”理论。斯密最早阐述了“经济人”思想;帕累托首先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斯密认为:“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的最有利的用途,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帕累托认为:“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看怎样才能使自己获益最大。”可见,“经济人”就是自利人,,他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经济人”也是理性人,他要考虑以最小的成本或者代价获得最大的生产或者利益。腐败产生的基础就是“经济人”行为,“经济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利用制度、法律、政策的漏洞徇私舞弊,巧取豪夺。
20世纪70年代,关于腐败的寻租理论问世,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强烈反响。布坎南因寻租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寻租”,就是追求非生产性的利益,或者追求管制带来的价格差。寻租就是从政府那里获得特殊的好处;布坎南认为,寻租是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用在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上。也就是说,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形成了差价收入——租金。可见,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腐败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外在产物,对经济的控制越多,腐败就越严重。”
日本学者青木昌提出了腐败的“内部人控制理论”。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是“内部人”,他们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他们极有可能侵害出资人的利益,形成腐败。因为内部人控制的资产往往属于“无保障资产”,如国有资产。
布坎南等经济学家还提出了“政治交易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政治交易理论认为,在政治市场上也有供给者——政府、政党和官员;也有需求者——利益集团、选民。后者以选票“采购”前者的政纲和政策。他们俩者都在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所以,政策是“交易”的结果,是力量“博弈”的均衡。在交易中,总会出现不守规则者,即腐败分子。政府失灵理论认为,政府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者不能进行有效的分配。官员也是经济人,也在进行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于是构成了官员的寻租动机,他会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以“看不见的脚”踩住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
管制理论认为,在管制市场上,官员成为管制政策的供给者,企业成为需求者;如果预期的租金大于寻求管制的成本,企业将购买管制(政策)。于是,政府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获物”,也可能成为腐败的名利场。
权力资本理论认为,一旦公共权力进入市场,就会转化为资本,攫取经济剩余。权力资本就是权力主体对资产直接分割、占有的超经济资本,是正当权力掩盖下的“内盗”。权力资本可以分为经营性权力资本——权力经商,自己设租,自己寻租;征敛型权力资本——实行超经济强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
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腐败主要是人性的弱点和政府过大的权力造成的。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如果腐败者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权力,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范于未然”。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其范围,去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限。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邓志伟在谈到一些原来并不坏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渐渐变质的原因时说:“许多本来本质上并不坏的干部之所以变坏,原因无非是两条:一是权力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二是缺乏有力的监督;两条其实是一条:缺乏有力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而过分膨胀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必然导致监督乏力。”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缺乏约束监督机制。
体制弊端+市场经济=腐败的土壤。
一个民族最可怕的腐败是文化和教育的腐败。
官场腐败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人们有一个认识过程,当腐败已经成为躲不开的态势,公众才可以放心地使用“官场腐败”一词。
反腐败最令人担心的是被一些人弄成犯腐败或者反复腐败。
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腐败的隐蔽性。
关于腐败,在中国一直是羞羞答答,不敢承认;先是谦称“不正之风”,后来承认是“以权谋私”,再后来才承认是“腐败”,是“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
权力腐败以及社会的腐败,社会结构断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一个人,有的是制度性的,有的是结构性的,有的是潘朵拉盒子打开以后形成的。如何在利益多元,思想多元的局面下,平衡各方利益,消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的大规模危机已经是到了考验执政党命运的关头。
腐败在中国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性的缺陷所致。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官员的任命制,对媒体的限制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如许多行业、部门可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找到政策依据。
中国的腐败主要依赖三方面的存在:一是司法结构不成熟;二是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三是政治结构没有透明度。腐败呈现出疯狂性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信仰的缺失。腐败官员内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也缺乏对法律和正义等高尚情操的敬畏。公众对腐败的反映已经变得冷漠,腐败在无奈中被默认了;反过来又怂恿了贪官们的腐败心理。
一个官员如果他不能时刻凛然警觉,每一天都可能陷入受贿和犯罪的迷途。从这一点看,目前党政干部成了一项“高危职业”——官员的日常生活极易被腐败侵蚀变质。换句话说,官员职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甚至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成为对方行贿的理由,自己受贿的缺口,甚至可以说有“动辄得咎”的危险。
政府官员一旦拥有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而又无须对他行使的权力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
在普遍腐败奢靡的环境里,一个人偏要节身自好,如果不是他被这个群体同化,就是被当作异端除掉。因为,这个人的存在有可能对该集团的群体利益构成威胁,而任何一个群体都不能容忍这种“叛逆”行为的出现。
在“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党性”和“良心”早在官场中变味了,有多少干部真正按照党性和良心办事,否则腐败之风也不会越来越厉害了。被查出来的,还是因为某个领导批示了,说到底,腐败者的命运,还在领导的脸色,这就是人治。
腐败具有很强的渗透能力,任何地方、任何领域,只要离开了有效的监督管理,腐败照样毫不客气地渗透进来。
前几年刚开始反腐败的时候,有不少部门认为自己这里是“清水衙门”,反腐败与自己无关。那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权力寻租”没有市场;而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体制问题造成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且权力又与市场紧密结合,于是“权力寻租”便大有用武之地。由于腐败的渗透无孔不入,腐败不仅在“混水衙门”泛滥成灾,而且在“清水衙门”也兴风作浪。
当然,腐败是讲究“资格”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够不上腐败的资格,人家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给你送钱送车送美女。只有当你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与送钱行贿者的“前途”或者“钱途”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才算具备了腐败的资格。
作为政府的行政高官,比普通市民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资源,这种资源只要一出手,就能转化为金钱。如果每个政府官员都这样进行权力寻租,腐败将不可避免。
贪官是怎样形成的?其中的深刻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
首先,是制度“作秀”,表面的制度反成了腐败的“防空洞”。好的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如果贪官想动歪心思,再好的制度也有空子可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民的公共权力就成了贪官手里的橡皮筋,要长要短可以任意操纵。
其次,官场潜规则盛行。官位是按经济规律办的。
其三,百姓意见大如山,不如身后有靠山。官不出事是不正常的,出事才是正常的。
以中国今天的情况而论,腐败现象之所以难以扫除,甚至还在蔓延,绝非改革开放所致,而恰恰相反,是改革不深化,不配套,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尚未建立而产生的问题。
首先,最根本的是政企不分的经济体制上的弊端。政企不分,实行的是“权力经济”、“政策经济”。权力、政策要你富,你马上就可以富起来。既然“政策就是效益”,权力能直接产生利润,收买权力以争取优惠政策的行贿进贡等行为就必然盛行。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企是分开的,企业的许多事情不需要求政府,对权力的“需求”反而少,没有必要烧香进贡。而在中国,企业的命脉掌握在政府手里,什么事情都得求衙门。而权力“捏”企业、“卡”企业可以产生“效益”,尝到甜头,就越要去捏、去卡。而且,“求”得多了,就自然形成权力的“卖方市场”,胃口越来越大。
其次,是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商品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更加严密、完善,以规范社会行为,建立良好的秩序。如果缺乏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而滋生的罪恶,那就不是商品经济本身的罪过。
政企不分、权钱不分,是滋生腐败现象的祸根。企业、商人越是依赖于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腐蚀就越大。现在已经形成这样一种政策环境:不拉拢政府官员,几乎干不成事情,或者不能顺利干事;就不能生存或不能很好地生存。于是,收买权力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需要,是一种经济和政治的运行机制使然。
腐败不是一种现象,而是一种存在的机制的必然伴生物。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制造了一个对权力有着庞大需求的市场:有求于权力的越多,权力就越好谋利,权转化为钱的机会就越多;权转换为钱的交换价值越大,就越要刺激权力去制造这种转化条件和机会,使权钱交易从广度烈度上都不断升级。
权力商品化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导致权力垄断。垄断与自由竟争的商品经济的灵魂是不相容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数制定有“反垄断法”。因为垄断会破坏公平自由竟争的秩序。资本垄断尚不允许,权力垄断就更不能让其滋生。权力垄断比资本垄断更可怕。中国过去的官僚垄断资本对民间经济的摧残就是例证。
政府商业化与企业机关化是一对孪生的怪胎,两者互为依存。一旦政府商业化,权力商品化,权力机关出于商业目的,就要想方设法去干预、控制企业;为了让企业“听话”,就要把企业的结构弄成自己的复制品,使企业越来越不象企业,越来越不能自主;而企业越是沦入这种可怜的境地,就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剐”企业,强化政府的商业化。
腐败是反不掉的,唯有铲除产生它的母体——改变政府行为机制。
一旦经济成了政治的奴仆,要服务于政治,那么,这种政治必然是堕落的政治。
从“共性论”看腐败成因
我国著名的反腐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邵道生将县委书记群体中出现腐败现象的成因归结为:权力过度集中、“利益诱惑”实在难挡、对重大项目的“一锤定音”权等三个方面。
一般来说,远离中心城市的县(区)一级往往是处于“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中央的政策一到某些县(区)委一级就走形,就变味,其权力绝对化的发展和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的失控一般要比大中城市厉害一点、严重一点。而且远离中心城市的县(区)一级,封建文化更容易复活,“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场潜规则更容易流行,腐败势力更容易左右当地官场政治生态的发展。在那些地方,他们办事的规矩是官场流行的潜规则,所以卖官买官现象在县区这一级就特别严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过去远离中心城市的、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区)委一级成为竞相开发的处女地。经济大规模的发展不仅是县委一级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也给县委一级腐败的发展、泛滥创造了“机遇”。
一般的领导干部很难抵制大规模的经济开发所带来“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再加上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民主化程度、法制化程度历来是我们社会的薄弱环节,而在现行体制中,县委书记的“集权程度”是非常高的,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得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
此外,县一级的城市拆迁、中小国企的改制等“项目”,都不是“小项目”,往往资金涉及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重大工程”,其中的“利益诱惑”(“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是很大的,这些项目也要那些具有实权的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如果县委书记不点头,谁也动不了。譬如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前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田玉飞被指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计3200多万元,刷新了四川省县级官员腐败金额纪录。
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现象:“利益的纷争”、“利益的实施”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往往是围绕着县委书记的“个人意志”而展开的,一些县委书记“稍不留神”就掉进了腐败的泥坑中去。
一个群体腐败频发的深层原因何在?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发表这样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我则认为:“失去了制约的权力绝对化”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就是“腐败的绝对化”。为什么?因为一旦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即便领导者的人格再完美、个性再高尚,也难免会有被腐败的可能,这就是当今不受监督的集权者(包括县委书记)必然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发层的深层原因。
媒体在西方被称为“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要受到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虽然“第四权力”这一说法在我国新闻界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工具,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征,而且它还有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而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一些新闻单位,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金字招牌去为自己或者小单位谋私。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12.2关于腐败的文化基因
《官场现形记》中描述旧时的官场五花八门的“礼”制,凡是逢年过节,寿、婚、丧,以及满月、百岁等等,都是收礼的来源。一套“礼”的词汇:孝敬、打点、照应、程仪、规礼、年敬、节敬、斡旋等等,演绎出内涵丰富的“礼”文化。现在非但没有凋谢,反而发扬光大,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层层送、级级收,渐成自然,数额和价值也不断攀升,逐级递增。
当前我国腐败已经呈现出家族性、团伙性、隐蔽性的特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取证艰难、官商勾结、卖官鬻爵等现象与我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如出一辙。使我们不能不惊叹当前的腐败与历史的惊人相似。王亚南先生对中国官僚政治的研究已经说明了问题。他说:“历史家倡言一部24史是相吹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是一部贪污史。”权术与贪污构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官场中的污泥浊水。如果不玩权术,不送礼行贿就难以发达,那么官场腐败的萌生与泛滥就难以避免,这其中儒家文化或隐或现地起着催生作用。
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儒家文化固然有失公允,但是儒家文化的确是腐败的重要文化基因。事实上,同一层面的儒家文化就隐含着二重性的特点,这种二重性极易铸就人格的二重性,这也就是腐败产生的文化根源。
敲门砖与伪信仰,是这种二重性的重要体现。儒家文化的最高位的理想人格就是圣人人格。其理想人格过于高远而且有悖于人性。作为社会哲学的儒家文化带有典型的理想主义色彩,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修生养性目的是把自己修炼成君子、圣人,从而实现社会的君子之治和圣人之治。历史上的官场是知识分子云集之处,也是功利主义最发达之处。事实表明,只要儒家秉承“学而优则仕”,倡导官本位,就必然会蜕化为一种个人生存哲学的文化,必然陷入自我分裂的矛盾中,从真信仰走向伪信仰,儒家学说后来就变成了考科举、升官的敲门砖。当今贪污腐败的恶性蔓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真信仰的丧失,伪信仰的猖獗。
功利主义与双重人格,是中国儒家文化二重性的又一重要体现。中国历代科举考试中,出身贫寒的举人占到一半以上,可见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有森严的等级制,却还有一条畅通的人才晋升之路。这长期影响着知识分子和大多数老百姓的思维方式,相信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在已有的规则下生存得更好,而不是寄希望于社会变革以改变已有的规则。
中国知识分子向来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学者型知识分子和官僚型知识分子。不少学者型知识分子都是潜在的官僚型知识分子,他们更关心的是个人能否和如何从学者型转化为官僚型。孔子周游列国,四处跑官,为后代知识分子留下实践的榜样。至今中国的知识分子仍然挡不住官场的诱惑,怕官、唯上是知识分子的普遍心态,儒家用极为直白的语言表述过这种生存技巧“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儒家文化的两面性塑造了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双重人格,也造就了知识分子群体的不稳定性与依附性。学者型知识分子虽然大多精神上崇尚儒家的社会哲学,但是即使依照理想人格来塑造自我者,一旦当了官,大多也会加入到塑造双重人格的行列中。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纵使提高官员的知识层次,也难以减少腐败的原因之所在。
中国古代二十几个朝代,几百个皇帝,很少有哪一朝代哪一皇帝号召官员贪污贿赂、贪脏枉法的。清朝的皇帝也一样提倡清廉,但康熙皇帝对大臣官员“不察细故”、“每多包容之处”对官员所得,不一一问其来路,就是可以容忍贪污,只要不是太过分就行了。
皇帝对清廉是这样的看法,就给官员们留下了余地。何况清朝的制度上还有很多可钻的空子:
一是按照王朝《会典》所规定的组织法,省级机构一般只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等几个衙门,下属的官员很少,而随从、幕僚往往超出编制几倍、十几倍。这些自请的编外人员的薪水,都要从官员的俸禄中开支,这是远远不够的,只能走贪污贿赂的路了。
二是各级机构很少有办公费用,只能在加征的赋税中开支,上的耗羡就是这样出现的。耗羡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这就给贪污勒索制造了合法的借口。
皇帝留下的活话,制度的缺陷和带有缺陷的规定,使贪污受贿成为普遍的现象。朝廷清廉的要求也只能喊喊,安慰自己,骗骗百姓罢了。
所谓文化,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及惯例。在一个社会里,文化对腐败的态度决定腐败有无可能发展和蔓延。
发达国家反腐败成功,固然要归功于法制的严密和对权力的限制,但同时也是文化上无法容忍些微腐败的结果。
生活在一个“规范及惯例”都对腐败格外宽容的文化氛围里,腐败就不可能遇到文化上的抵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把这一文化现象概括为“腐败的民俗学”。
(以上可以参考《官与文化》一章中“中国的贪官文化”一节和《官与金钱》中的“关于“陋规”与非典型腐败”)
12.3关于腐败的特点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有以下几个特点: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窝案串案明显增多;领导干部与配偶串通进行腐败活动;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和团体行为;伤害群众利益的想方设法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极少数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放松思想改造;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不得力。
级别总是与权力相对称,也就是说“成正比”,级别越高,权力就越大。权力大小的不同,有时也决定着犯罪或者说腐败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而方式、方法的不同,又决定着风险的大小。贪污的高风险是明摆着的,因为“有帐可查”;受贿的低风险也是明摆着的,因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何选择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权力的大小为转移的。村官乡官、会计出纳多以贪污为手段,因为他们的权力有限,只能铤而走险,选择贪污这种容易暴露的犯罪方式;而一些厅长、局长、省长、市长的犯罪则多以受贿为手段。
其实这依然是制度之痛,是权力的不受限制、不受监督导致的权力腐败。且不说竭制腐败之根本制度远未完善,就是已有的“高级干部子女不能经商”的规定,看起来也是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可以分门别类,划分出种种不同的类型。比如从规模上看,有小腐败与大腐败之分,从心理支配的角度看,有被动腐败与主动腐败之别;有个人腐败与集体腐败之差。
所谓被动腐败,就是你不想腐败,可在某种特定的背景下不得不随波逐流,即为被动腐败。换一种说法就是:没有心理需求,不得已而为之的腐败。但是,事物是不断变化的,久而久之,被动腐败极有可能向主动腐败的方向转化。(《杂文月刊》155)
腐败——反腐败——再腐败——再反腐败——长期腐败——长期反腐败,最终形成“腐败与反腐败”相互依存的格局。
贪官的路子:找门子、盖章子、开条子、占房子、搂裙子、掷馓子、叼杯子、啃盘子、装孙子、当老子、丢位子、进局子。
权力与金钱结合起来,就等于开始了慢性自杀。把好多贪官推向绝路的正是权力与金钱的肮脏结合。权力滥用可以在不声不响中给你带来很多人一生都得不到的金钱,但是,结果有可能使你不但丧失了权力,到手的金钱也成过眼云烟,成为犯罪的证据。
把权力作为筹码,最终可能赌掉的是自己的名誉和权力。
公共权力行使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社会民众的利益。要防止公共权力渗透到经济领域,不能让有关部门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形成不公平竞争态势。
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
厅级领导嫖娼,警察站岗;处级领导嫖娼,大大方方;科级领导嫖娼,慌慌张张;普通干部嫖娼,罚个精光;一般职工嫖娼,开除回乡。
不要拿情人与老婆比,很容易被逼婚。
不要拿情人与情人比,会使你动以新换旧的危险念头。
不要在工作圈子里找情人,会妨碍你的魅力的施展,而且不安全。
天涯何处无芳草,要找不在单位找,本来数量就不多,何况质量也不好。
在商业利益和政治资本的双重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一直利用强制性土地征用政策,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高价出售,从中获取巨额土地资本增值收益。而好多腐败官员也由此以权力寻租的方式获得暴利。
大陆土地制度的本质问题是官权强制侵蚀民权,国家和社会强势阶层不受约束的侵蚀农民的土地权益。如果不限制政府和官员在农村土地上所拥有的无限权力,靠执政者的内省和自制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通过权力交换为亲属谋取利益这种腐败行为是国家机关大面积腐败和政权出现危机的标志,权力的这种恶性膨胀是不能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来解决的。它暴露了权力制衡的局限:相互监督是可以蜕化为相互利用狼狈为奸的。防止这种结果的唯一办法,就是建立在言论和结社自由基础上的民众监督和立法机关周期性的民主选举。
现行的银行体制为权力作为资本进入经济过程创造了外部条件,是导致惊人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要想富,动干部”。任何一个身居要职的领导都知道,在现行体制下,官帽是最职钱的资源,只要想发财,批发官帽是最快的致富之路。
时下掌握了官帽,无疑掌握了一种最稀缺、能量又最大的政治资源。
贪官贪官,靠官而贪,没官没权如何贪污得来?贪官都是权力至上的信奉者,自己的权力来自上司,贪污了那么多,送上的也不会少,敢张狂向下索取,必然敢于向上行贿。
最贪的贪官贪什么?最贪的贪官贪的是搞腐败的“群众基础”。广西梧洲市交通局长私分国有资产,在单位发钱就象发洪水。他为什么这样做?其实质是为了营造腐败的“小环境”,打好腐败的“群众基础”,是为了培植腐败集团的“生力军”,培养“第二梯队”;是为了让众人对其大搞腐败装聋作哑。贪官靠发钱就象发洪水一样腐蚀了单位里的人、周围的人,腐蚀了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的“群众”,于是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在这样一个“牢固”的腐败“基础”和“温室”里,贪官的胆子会更大,手会伸得更长。最贪的贪官贪的是搞腐败的“基础”,同反腐倡廉阵营争夺“群众基础”。
英国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腐败人人有,不露是高手。藏在权力下面不见形影的宝库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金银山。
边升官边腐败的奥密何在?用贪官王怀忠本人高度概括的一句话“只要把上面哄好了”。这个上面一是负责考察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二是任用、使用干部的直接上级。大小干部的任命,都是先由上级机关考察,然后领导研究决定后下发文件。中国的干部任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只怕上级不注意,不怕群众不满意”。干工作就是为了给上面看的,给自己制造“政绩”,为职务的升迁打下基础,为了“哄”得上级领导高兴,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从甜言蜜语到请客送礼,从吹牛拍马到伪造政绩,无所不用极其。
要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
人们常常看到贪官们为自己作检查时说:自己虽然在经济上和生活作风上出了问题,但是在政治上能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己在“政治上没有问题”。贪污腐败,没有政治问题。那么怎样才算是有“政治问题”?也许贪官爱国、爱党、甚至爱人民,所以政治上没有问题。在中国,“政治问题”就是这样难以把握。(《杂文月刊》148)
现在凡是大案、要案都是有权力作保护伞,案子越大,权力也就越大;反过来说,正因为他们手中权力大,案子才做得大。真理往往被具体的权力所扼杀。
现在人们都知道,用腐败来维持稳定。
腐败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润滑剂,有了它,办事效率才会大幅度提高。
商人不得不行贿,而官员不受贿也不容易,因为官员也需要行贿。
拒贿也得讲究技巧,你不能生硬地摆廉洁,那样把人非得罪光了。
你正经,你受累,还没有人说你对;清清醒醒太痛苦,不如大家喝个醉;你也醉,我也醉,咱们医院来相会,反正看病是公费。
脸皮薄,吃不着来喝不着;脸皮厚,吃个够来喝个够,各种利益捞个够,能享受的都享受。
现在送礼,一是不需要理由:千条理万条理,送是硬道理;二是不要送货物:这样货那样货,钱是硬通货。
在老百姓眼睛里,官场根本就是粪窖,进去了莫有一个清白身。
如今当官的,不直接收受贿赂,而喜欢间接来,有二传手,二传手当然是心腹之人。
实权和实惠都姓实,是一对亲密无间的孪生兄弟,手握实权的人如果对实惠怀有敌意,就是在门口设上五岗六哨,估计也没法将实惠这位兄弟拒之门外的。
[贪官铭]官不在大,有权则灵。利不在多,能捞就行。虽是九品,唯我独尊。吃喝玩又捞,样样都先行;官衔年年升,油水日日增。来往有小车,开口乱弹琴;动辄瞎指挥,糊弄人。无劳累之伤神,无工作之费心。世人无法比,神仙也不能。百姓曰:“此官可恨。”
[赃官铭]官不须大,有权则灵。利不计小,能捞就行。斯是宝库,唯我攫银。嘴皮忙唱廉,手中捞得紧;调戏有小姐,往来无百姓。随便花公款、嫖赌饮。无穷困之劳顿,有妻室之烦神。香港有金窟,瑞士储美金。孔子曰:“乘桴浮海。”
[庸官铭]官不在高,有位则名。权不在多,够级则灵。斯是衙门,唯我厮混。上班品龙井,下班五粮春。讲话有秘书,开会赶门庭。可以登报纸,上电视。无徒步之苦恼,无下岗之揪心。今赴洛杉矶,明年游东瀛。合肥曰:“当官最易。”
在一套成文的游戏规则之外,真正起作用的是与之相伴生的另一套不成文的游戏规则。后者看起来是辅助性的,却更有刚性,更有支配权。这套贯穿始终的规则只有两个字,就是贿赂。几乎所有的人都对它深恶痛绝,但事到临头,一几乎所有人都自觉理所当然地就范。
社会越文明,不道德的交易也越文明。
贪官并不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也不是只有一张脸谱,不少贪官就是典型的“变色龙”;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奸似忠”的贪官更可怕,更值得警惕。
历史证明:官样文章越是做得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官场腐朽便越是惊心动魄。
对于有个一官半职的人来说,没有人是不怕查的,而泛泛的查和有详实依据的查又是两回事了。
一个干部被查来查去,似乎证据确凿但又不了了之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在尘埃没有落定之前谁又敢下结论。
在各级党校的大门口,都树立着党校的校训“实事求是”。党校的学生——未来的各级官员是迎着实事求是走去,绕过实事求是而行,背着实事求是学习,离开实事求是工作。
走直路办不了的走弯路办得了;男人办不了的女人办得了;领导那里办不了的夫人那里办得了;平时办不了的领导生日办得了;白天办不了的晚上办得了。
送钱送物,说得好听点,叫做联络感情,说得难听点,叫做贿赂下药,最终目的无非是讨好巴结领导好为我使用。要达到这个目的,重要的是让领导舒服受用。
12.4关于所谓期权化腐败
所谓期权化腐败,是指出租权力的官员暂时放弃眼前利益,谋求退休或者辞职以后再获取投资回报。在期权化腐败已经成为部分官员以权谋私的新手段的时候,通过立法方式限制公务员的离职从业年限与范围,是有助于防止期权化腐败的产生,切断了官员获得期权收益的途径。
但是,仅仅通过对官员期权收益的套现进行限制,并不足以消除期权化腐败。因为,归根到底,期权化腐败来自于现权腐败,期权化的症结来自现权的不当行使。如果说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兑换私利的交易,期权化腐败并没有改变这种权力交易的性质,只不过权力投资与利益套现出现了移位,官员将套现权力利润的时间推到了“安全期”,套现的方式表现得非常巧妙(如以高薪形式领取企业的“反哺”),但在官员套现权力利润之前,权力交易通常已经发生了。期权化的要害显然在“权”不在“期”,只有在现权可以用于寻租时,期权化交易才成为可能。说白了,只有在官员手握实权时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退休或者辞职以后才可能获得企业的巨额回报。
既然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那么就应该从对现权的规范上来消除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在反腐败压力下,部分官员不敢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员还掌握着过剩的权力,过剩的权力还可以用于隐性寻租。
实权部门是最容易产生期权化腐败腐败的领域,正好印证了期权化腐败实际上来自现权腐败。因此,加强对现权的限制和监督,减少权力过剩,规范用权程序,在现权出现期权化嬗变之前,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防止期权化腐败腐败的治本之道。如果权力的期货式投资已经发生,不管官员有没有兑现投资回报,腐败其实已经产生。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了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权利。“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人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与权力的时间和场所可能发生移位;期权这种现象,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较之于贪污受贿,期权化腐败更显隐蔽和高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期权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向对方换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因此,“权力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也成为越来越多的腐败者的选择。
领导干部的“期权化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参加企业的经营,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得到的报酬,往往很难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权力期权化中国贪官腐败新动向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执权柄的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
官员权力期权化现象,是指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如离开这个岗位后或者退休以后)再进行利益的兑现。目前,由于权力期权化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安全系数也很大,所以越来越为腐败分子所青睐,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报导,浙东南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三十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有些干部在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管辖的企业牟取非法利益,虽然违规,但是因为没有受贿,所以很难被发现。还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为了经济发展扶植企业。即使被查处,也能因为没有受贿的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
有专家曾明确指出,鉴别权力期权化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目前缺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界定和规范,这就为期权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了解,一些官员深知官场人走茶凉的冷酷现实,为了给自己在退出权力舞台后,仍然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
专家指出,这种情况有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式,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
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资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六十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这样,自己虽然退出权力中心,但仍然能够享受到在权力中心的种种方便和好处。
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之相比较,一些变相的权力期权化就更加难以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其间,该领导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同时,由于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大,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
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完全依附于君主,毫无任何独立性可言。由于他们只是作为工具代人去处理各种事务,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官僚的经济地位是与其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官僚的政治地位不稳,经济地位必然同样不稳。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象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污受贿都是典型腐败的主要形式。作者谢德辉于1991年出版的《钱,权力的魔方》一书,引用了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剖析了从改革开放到1990年间我国发生的大量的贪污受贿情况,虽然这些贪污受贿案件放在现在,很多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因为那时“万元户”就是一个了不得的概念);但是作者从中国文化的本源来剖析中国人钱和权的观念,将权的派生物“官本位”以及官僚主义对贪污受贿的作用力,并将中西文化进行对比,阐述得淋漓尽致。历史往往惊人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再对比现在的情况,这些阐述仍然对人们有警示作用,而且能看出作者很多论述不幸被言中。因此仍然花大量的篇幅进行摘录。
在原始公有制抚育下长大的人类,其内部产生了私有财产这种前所未有的东西,由此又产生了强制性公共权力这种闻所未闻的东西。你可以将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作人类生产力发达的硕果,视作人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你可以将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视作人类结成社会的契机,但你不得不同时承认,人类的许多恶行全都由这两种东西而衍生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你可以发现,贪污受贿就其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基本要素、基本手法等等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它如一块久治不愈的溃疡纠缠着人类。这一溃疡急性发作期所释放的毒素,在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下,很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是政权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革命,还是换汤不换药的朝代更迭,甚或是让社会虚惊一场的民众骚动,其中都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在程度不等地起着催化作用。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有违于人类正义,其最终受害者是一般民众,其恶果又是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的。民众的反腐败和执政阶层内部的反腐败从未停止过,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力量旷日持久进行反复教量的历史,一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史。
腐败问题在中国历来又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
腐败现象在当代中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五花八门的手段,各式各样的内容。
取得政权即意味着取得责任;拥有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即意味着对国家、对民族承担全部责任。
1989年,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前夕,85岁高龄的邓小平大声疾呼:肃贪兴廉,我们已无退路。
建国以后的刘青山、张子善是最早被枪毙的贪污犯,他们的实际所得分别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万元和1.9万元。“三反五反”中的贪污犯多数都在几千元(折合数),与当今贪污受贿分子的非法所得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
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四大基本部分组成: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体系的总体骨架,这四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千百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的资源和价值。意欲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上,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但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必然性;而且,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道德规范是否强有力等因素。
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一度模仿苏联的高度集中模式,将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统统置于国家的调控和管制之下,而且在管理手段上也采用了直接、微观的方式。这一体制的运转特征,在于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有了这一特征,腐败现象的领域和地域分布之广,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这一特征也决定了中国当前腐败现象的趋向。腐败行为有两种运动方向:在积累个人财富机会很多而公共权力的职位很少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用个人财富取得公共权力;而在通过私人活动来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限制的社会,腐败的重要形式是利用公共权力中饱私囊。中国社会体制和权力结构的特性决定了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后者,即所谓后发型腐败。
政府管理领域,包括政府对立法、财政、税收、经济、工商、资源、产品等等的管理。由于上述体制特征,中国的政府管理领域极为广阔。
我国经济的总体特征是短缺。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短缺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规律之一。
哪里存在权力垄断,哪里就出现以权谋私的可能;哪里的权力垄断越严重,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是规律之一。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普通公民的社会生活要求。更具体地说,便是行使部分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单位,即一般所说的执法部门。
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问题,其实是中国几千年来的老问题。“天高皇帝远”再形象不过地表达了这种状况。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自秦朝之后建立起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实质上中央的调控能力越往下,越离开城市就越弱,到个别地区甚至完全消失。这也是造成中国人一盘散沙的原因之一。这里面有一个怪圈:基层政权越无力,越是不易受到中央控制;中央越是无法控制,基层政权越是无力。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质就在这里。在任何基层公共权力运作失衡的社会中,在上述的怪圈中,腐败现象都会蔓延,会成倍增长。
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贪污受贿之所以得逞,关键是贪污受贿者手中拥有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即政治。而政治,依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即为“众人的事”。这就是说,贪污受贿归根结底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侵害,它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远比绝大部分其他犯罪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受贿这种经济犯罪的意蕴已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带着极为浓重的政治色彩。贪污受贿所招致的种种后果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政治方面的后果。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政府内部,其权力运行机制将是一种有别于过去任何政权的新型机制。下级服从上级当然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政府,但这种服从,却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中间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小集团的甚至是个人的因素,尤其是绝对不能参杂有任何个人利益。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权力机关内部,在局部范围内,金钱开始渗透到权力机制的运行中,成为上下级关系里的“润滑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成为一句空话。而被称为“进贡”的这种腐败现象一旦侵入权力机关,别说为人民服务了,就连一般政府机构所应当有的政治机制都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江泽民在1989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说:“腐败的核心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党政机关恰恰处于权力的位置上,如果都用权力为自己谋物质利益,经济怎么繁荣,老百姓岂不是变相地受剥削吗?”而有的学者更尖锐地指出,这种剥削是比资本剥削更恶劣、更野蛮、更原始的权力剥削。。这种权力剥削令老百姓特别痛恨和反感,还因为理论与实际的反差实在太大,几乎已经大到任何解释都显得软弱无力的地步。
国家的功能之一,是充当全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国家调节的是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配;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调节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还通过制定各种政策,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按尽量公平的原则(注意:是公平而不是平均。)从社会总体利益中取得某一份额。利益分配想做到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百分之百满意是不可能的。但只要大体平衡,也即分配不公的现象局限在大部分社会成员大体感到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社会的安定就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堕落为贪污受贿分子的干部,依靠权力将社会财富中的相当一部分窃为己有,造成或者说加剧了社会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状态。在当前的中国,对政体的不满就是对执政党的不满。社会是一个整体,各个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又以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尤其是在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我国,对政治产生影响的,终会波及经济;凡是对经济发生作用的,终要在政治上表现出来。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秩序中一旦有贪污受贿这一条在发生作用,社会生活最终也会变得有秩序,但这是一种畸形的有序——将形成贿赂型经济,形成“系统化”的贪污。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和金钱作为权力机制运行中的“润滑剂”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在这种畸形经济中,没有公开竞争可言;在“背景”、“靠山”等权力因素的把持下,社会的机会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不仅效率无法提高,而且扩大了社会中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可怕的并不是混乱,而是贪污受贿、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贪污受贿的影响
任何影响都是双向的(虽然双方的强度不一定均等)。贪污受贿影响着道德风尚、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等等,但这些因素也影响着贪污受贿。
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或强或弱的示范作用。官员,因其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其示范作用在各个社会群体中最大最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干部队伍中出了一定数量的贪污受贿分子,对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冲击力自然也就特别强烈。他们对社会最强有力的示范作用集中在两点上:一是表明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不劳而获的余地;二是表明公共权力是可以用来谋取私利的。这两者通常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以权谋私是不劳而获的最佳途径,也就是前面说的“权力剥削”。
贪污受贿,关键是个“权”字,有权才能换钱。我国本来就是一个权力崇拜程度很深的国家,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经贪污受贿分子的现实行为一促进,民众对权力的崇拜程度就更深。于是,一方面出现了不择手段谋官做的情形,一方面又将自己手中哪怕小小的权力发挥到极限,形成“人人受别人所卡,而人人又都去卡别人”的怪圈,社会风气每况愈下。
贪污受贿的另一方面又是以钱买权,也就是说,没有权,有钱也百事不愁。这又促进了“一切向钱看”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潮日见泛滥。拜金主义思潮达到一定强度,就将由观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渗透到政治领域(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润滑剂”),渗透到经济领域(贿赂型经济的倾向),渗透到社会文化领域,金钱成为一切人际关系的维系。权、钱、人际关系在一般人眼里成为:权是爷、钱是爸、人情是孙子。人心中的权力崇拜、拜金主义,自私冷漠的一面,由于贪污受贿的示范作用而暴露无疑。
贪污受贿能得逞,关键的关键是掌握权力,而且权力越大越好,也就是说,要做官和升官。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想当干部或者想升迁,绝大部分取决于上级的评价和提拔。这一方面加深了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又使同一单位内部的权力斗争加剧。这两方面归根结底使我们社会的人际关系更不正常和更紧张。
贪污受贿,以其利用权势不劳而获而对整个社会进行着强有力的示范,影响广泛而深刻。我国发生的“道德危机”,其贪污受贿得对此负很大的责任。
与政治方面的损害和经济方面的损失相比,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影响更难消除。这是因为社会文化心理的变化机制非常复杂,是许多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一般地说,按原样倒着变化回去是不可能的;有的东西丢失了可以找回来,但有些东西是永远无法回归的——特别是在一个剧烈变动的年代。
贪污受贿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特性。达尔文说:“任何生物的生存都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这句话应用于人,就有两层意思:当自己不适应外部环境的时候,就改变自己;但外部环境不适应自己时,尽自己力量改造外部环境。而这句话用在贪污受贿上,就可以说它要制造出一个适合它存在的藏垢纳污的社会环境;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也是为了生存下去的需要,更是逃避谴责和制裁的需要。其理想是在不引起人们特别注意的情形下壮大到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存在。
干部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在向民众进行示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干部进行示范。尤其是当贪污受贿者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的时候,即便是其他干部能运用意志力约束自己不竞相效仿,但他们内心的骚动却不是那么容易平息的。作为精神支柱的共产主义理想突然变得模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干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干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干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暴”。但是,风暴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荡,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暴”,总带有人为强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从单个行为看,可以举出形形色色的动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集团介入腐败活动时,都有各自的心理动力,但其中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同样,从单个行为看,腐败行为是在各式各样特定的条件下得逞的,每一次行为都有它特有的环境;不过,若是这类行为已经有所蔓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就能通过林林总总的特定因素,找到一个症结: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区分,只是就理论上而言。在具体案件中是很难进行明晰的甄别的。
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之一,是价值的广泛缺乏。
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金钱、机会等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价值。横向比较之下,中国的短缺尤甚。有人说,中国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外,其他什么都短缺;这话反过来说:因为人口实在太多,所以短缺特别昭著,更何况我国经济是一种结构失衡导致瓶颈制约的经济。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很可能有贪污受贿分子在暗中窥视。
仅仅短缺还不一定就导致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也不存在短缺这一因素。
使短缺成为贪污受贿的可乘之机,又使不存在短枪的地方也产生贪污受贿的,是社会宏观条件提供的另一种成因:社会调控系统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社会调控系统指的是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进行管制的各种体系。
当代中国的社会调控系统,是经由武装革命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后建立的。夺取政权以后,首要的任务是巩固政权和维护政权,同时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些任务的紧迫性、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领导方式、对公有制认识论的规定、以及对苏联高度集中模式的模仿等等,几种因素汇合成一种全面性和主体性,使社会调控系统几乎包罗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公共权力无所不在而且职能广大无边;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社一体化,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均在国家的管制之下,国家不仅无所不包地管理各个方面,而且管理手段上也采用直接、微观的方式。
几乎一切重要的价值都在社会调控系统的控制之下,一切全赖该系统的分配。这样的好处是——整个社会的一切都被执政党安排得得心应手,不受任何干扰;但是,从探究贪污受贿的产生方面看,这一系统存在着麻烦:这么一个权力在逻辑上不受限制的社会调控系统,其内部成员若是想非公共地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那就不只易如反掌,而且该系统的全面性和总体性也会使这类行为发生弥漫性扩散,由局部范围迅速波及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才有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再从社会调控系统外面的社会成员这一角度看。
社会调控系统负责分配各类价值,这一分配又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分配。系统外社会成员为使这两种分配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所从属的某一利益集团,就势必要设法影响分配,尽管目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在法治社会中,从政治方面影响分配主要是针对立法、决策和实际操作这两个环节,视情况在选举自己的代表人物、表决、舆论、抗议等合法手段中进行选择,当然,贿赂等非法手段也是有人采用的。
在中国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情况下,想影响上述分配,唯一的途径是影响掌权人物,而且特别是影响掌实权的人物,也就是有直接分配权的人物。凭什么去影响呢?首先是“晓之以理”。提出要求的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掌握分配的人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区分轻重缓急。但轻重缓急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况且,日理万机的人哪有时间去一一进行核实。于是分配权的运用就出现了某种随意性。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塑造之一,是判断问题时由己身出发,沿着己身——家庭——亲朋——熟人——集团——阶层——国家这么一条路线外推。在这条“关系链”中,离己身越近者,对己身的影响力就越大。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人企图影响掌权者“己身”失败后,很可能采用“费边战术”,即“迂回战术”,以“动之以情”为手段,通过上述关系链中的某一环节去影响掌权者;然而“动之以情”能奏效,绝大多数情况又必须以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为前提。
在“晓之以理”的阶段,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还只是提供了权力偏离“公正合理”方向的某种可能性;而到了“动之以情”的阶段,这种可能性就已经变成了现实。
造成这一现实的双方行为都是一种越轨,但还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双方很可能都是,或者起码是一方是为了某一局部或者集团利益而行事的,行为者己身不一定获得了什么实际利益。可惜的是,“为公的越轨”与“为私的越轨”之间的转变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轻微的越轨与严重的越轨(犯罪)之间也只有半步之差。
知恩必报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也是中国人性格中根深蒂固的成分。一旦报答了,事情的性质立即就起了根本性的变化——掌权者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满足了你的要求,你为此而让掌权者获得了某种实际利益,从无情的法律角度看,这就是行贿与受贿关系的确立,也就是犯罪。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中与现代法律冲突的地方。
市场的形成,必须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为主”和“指导”下,想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或许可以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系一旦形成,首先被消灭的就是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
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无以明确,市场行为规范就无从谈起。市场规则的最初产生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人们在长期的市场活动中约定俗成,后来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种是国家在短期内直接制定并强制执行。而这两种规则的产生在当前中国都不可能进行。对于前一种,由于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不明确,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无法发育,市场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形成市场行为规则;后一种,市场行为是参与市场的各个利益主体根据产权关系所进行的行为,利益主体、产权关系不明确,国家根据什么去判断行为的是与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硬性规定出某些规则,这些规则也只能是极其原则性的,有失于太宽泛的。
没有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没有公开的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这样的市场是一个畸形的市场,一个混乱的市场。当社会调控体系仍集中于计划经济的制定者即政府手中的时候,又开启了这么一个市场,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就违背人们初衷地变成全局上仍是社会调控体系包罗一切,但局部却出现了混乱。
在短缺情形下,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隐伏着腐败分子可资利用的因素。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不可能消除短缺,反倒使短缺现象人为地有所扩大;同时,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使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有了施展的更大余地。
宏观管死、微观混乱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分配不公和大锅饭并存。分配不公引发的心理不平衡比一味贫穷更糟糕。分配不公中的不正当暴富首先是一种示范作用,引诱他人竞相效仿。
分配不公的心理失衡最可怕的是使得人们都觉得社会欠了自己,别人拿走了自己的一份利益,有一种怎么都不可能弥补的“吃亏感”。在吃亏感的扭曲心理中,会觉得只要逆社会提倡的规范行动就是正确的,就能不吃亏。在这一病态的逻辑中,天大的坏事也能干出来,而且是人们越觉得坏的事情,就越有人故意去干。扭曲的社会心态能把温顺的绵羊变成凶猛的老虎。
分配不公引起的心态扭曲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收入的多少,而是“起跑线上的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这就与社会调控体系有关。
任何社会中都有两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目标,即社会所提倡的人们应该追求或者可以追求的事物;手段,即该社会所规定的实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理想的状态应是目标与手段协调,社会为人们实现目标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合法手段。然而能让公务员们富起来的手段却是极少的,换言之,我们是在没有准备好较充分手段的情况下提出目标的。
在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公有制认识论极大地缩小了个人经济活动的空间。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如果通过私人活动来积聚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公共权力就会成为发财致富的门路。
宏观上,社会调控体系或者说政府仍然具有压倒性权力;微观上,已经开启的市场是一种无规则可言的畸形市场,其后果之一就是出现“官倒”。
在旧体制模式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分配资源,所有企业和经济活动全都是政府活动,公务人员直接组织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公务人员具有双重人格:政治人格和经济人格合一。这种体制模式运转的结果,就是公共权力扩展到最大限度。最大限度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最大限度腐败的可能条件。
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政经分开,但在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无以明确的前提下,政经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脱钩的。至于分权,也即中央各部门管理企业的权力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各省市政府,只是由“条条管理”变成“块块管理”,其行政管理的实质并无变化。行政系统对经济仍具有压倒性的影响,价值的分配权仍然一如既往几乎全部集中在社会调控体系手中;同时,短缺也依然无处不显示出它的存在。
事情的另一端却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致富目标确定了,致富手段却不充分;市场出现了,市场规则却几乎没有。企业获得了一些自主权,却又无法真正按价值规律行事,其生存和经营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行政系统给它了多少恩惠;而公共权力运用上的某种随意性蒙上了“自主权”这一迷人的外衣后,非公共运用的可能就急剧增大。
价格双轨制忽略了行政权力对经济仍然有绝对影响这一决定性因素,忽略了社会调控体系本身的垄断赋予了各个职位权力的垄断性,忽略了为私利而非公共地运用公共权力者的能量和胆量。双轨制是企图糅合计划与市场这两种性质不一的东西而又未成功的表现。它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双轨并行,而在于两种规则都不明确、不规范。
社会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权力运用本来就有某种可随意性。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由于中国如此之大,各地的情况是如此的不同,所以只能是原则性的,有待于“和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面也就存在某种可随意性。上述两种可随意性构成了旧体制权力运用上的不规范。新体制由于不成熟也当然地不规范。这两种不规范结合在一起,就出现了“用话用足政策”的提法和做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从法律角度看,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就构成犯罪;从社会学角度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无论数量,无论以权谋私的私利多么微小,都意味着社会价值的不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绝对公正的分配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能做到的只可能是尽量公正的分配。社会价值的不公正分配可以源自两个方面:公务人员的道德沦丧和体制的结构性弊端。前者是贪污受贿分子的主观原因,后者是他们得逞的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体制的结构性弊端,指的是体制设计上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这些不合理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干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干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干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和“以某一集体的名义”等同起来,或者说用后者替换了前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很符合逻辑:我要对国家负责,但具体地说,就是对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而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说到底是国家的,我这个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门或者单位的名义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这就是“只要以公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干得”。
文化与法律在这里发生了冲突。应该遵循文化的律令,还是遵守法律?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一般地说,文化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力量强大。
从“为公”的越轨到为私的越轨只有半步之差。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小金库”。小金库是多种矛盾的产物。
从社会调控体系看来,企业的一切全都按计划安排得妥妥帖帖,根本没有必要另外掌握什么机动钱款;但在企业看来,小金库可用于行贿、可用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去处。从理论上说,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不只被事先安排好,而且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但实际上,“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后,企业却有大量的“小动作”可搞,小金库也就自然受到欢迎。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希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中国封建官吏贪污受贿的手法,主要是五种:恃权勒索、克扣军饷、贪污所征收的赋税、监守自盗国库、利用国家财政支出之机假公济私。
封建专制和官本位下的封建官吏,只有“父母官”的观念而没有“公仆”观念,是“为民做主”而不是“代表人民”。这是他们鱼肉百姓的原因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中国以道德为立国之本,用儒家学说为基础的礼治秩序规范着一切人的一举一动,而整个道德规范里是没有一条允许官吏贪污受贿的,那又何以会形成如此众多的官吏贪污受贿呢?
问题就出在以道德为立国之本上。道德是人类社会极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绝对办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没有科学与理性、民主与法制等等来济道德之穷,以道德立国就演化为泛道德主义,其特征是:不只牵涉到他人利益的社会性行为它要管,连私生活甚至个人内心里的自然欲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严格。要求过高,紧张过度,泛道德化反成为非道德化。经验证明,迫使人们去做他们做不到的或不愿意做的事情,结果必然造就虚伪。
虚伪造就了中国封建官吏的双重人格:一方面信誓旦旦,为国家、为君主万死不辞;另一方面则为了个人利益哪管国家兴亡。于是,出现了“满口仁义道德,行事男盗女娼”这一司空见惯的历史现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沦为谋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力。
在人治社会里,道德也即个人良心是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崩溃,中国封建官吏就在贪污受贿的路上越滑越远。大家背地里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统治者也只能眼开眼闭。既然权力在握,而且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和监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会遭遇到反抗,谋取私利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为其“作主”的人民当作鱼肉的对象,“做官”与“发财”也就联系到一起了。最终导致了社会学家称为“系统化贪污”的现象,也即某一组织内部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都在进行有计划有预谋有一定规律的贪污。
中国人传统地把当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说是因为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学说,也有理由说是因为科举制鼓励人们“以学干禄”,热衷于仕途。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做官的、准备做官的、乃至已经退出官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这些实利和特权,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为了增大财产。
封建社会官吏往往利用职务关系、亲属关系和地域关系营私舞弊,贪脏枉法,严重侵蚀着国家政权的肌体。官吏贪污的手段大多系收受贿赂和利用制度的漏洞为主。
金钱地位的提高也冲淡了传统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色彩增强,人们不再单凭血缘关系和情感来确定亲疏远近,而是“渐加以货币,遂至视多寡为厚薄”。
清朝政治腐败的实质是官僚集团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官吏的侵贪是对儒家君臣大义观的彻底否定,反侵贪则是对封建帝王为维持其统治与官僚财富分配而展开的利益冲突。
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和传统,官僚政治与官吏侵贪是一对孪生兄弟,中国封建社会历代都实行官僚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各代官吏侵贪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特点是重人治轻法治,法作为对人民压迫的工具,而对官僚统治集团只是一种摆设,实质上是君主控制、驾驭下属的工具。重人治而忽视法治,只能加重吏治的腐败。
从政治的台阶或官僚的台阶往下看,越往底层腐败行为越频繁,下级官员比上级官员更具腐化性;和生活的混乱、集团之间缺乏稳定的关系、没有公认的权威模式,都是滋生敷衍腐化的“温床”。
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大权可以大贪,小权可以小贪,哪里有权,哪里就会有贪。大贪带动和刺激了小贪,小贪又培养和保护了大贪。小贪是大贪的基础,也是大贪的土壤。要减少和杜绝大贪,就必须从整治小贪着手。放任今天的小贪,明天就必然出现更多的大贪。
对统治者容忍贪污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自古以来贪污是中国官场上永恒的“风景线”,原因就在于鼓励、刺激贪污的吏治是千古不变的。贪污是维持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必要机制。对于统治者来说,它的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让所有的官吏都有把柄可抓,促其服服帖帖,惟命是从;转移老百姓对最高统治者的怨恨,让老百姓把怨恨都撒在“贪官污吏”身上;让所有的官吏都死心塌地踏上最高统治者的战船,同舟共济。具体的鼓励、刺激贪污的办法就是低薪、宽刑和纵容。
柏杨说:中国专制体制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险感最大的人。对野心家的恐惧心理,助长了一种对中国伤害最大的贪污罪行。贪污在中国数千年不能绝迹,而在大黑暗时代尤其无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有意培养它,当愤怒的人群纷纷控告某一有权人物的贪污时,帝王往往暗自高兴,认为手握大权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贪污上,他就再不会有坐金銮殿那种野心了。专制体制是贪官污吏的根源,专制体制不除,贪污现象便不会灭绝。
12.6关于行贿问题
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行贿者戏弄和玷污严肃的法律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催发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的比例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罚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经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行为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者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参杂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
在现实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罗网,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
当前查处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大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的发展、为了“争取项目”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眼看因素。通常采取承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案件是因为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才得以侦破,而行贿者之所以开口,很多时候是以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承诺为前提。于是,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两难,要么案件无法侦破,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而后一种选择,显然是一种虽属无奈但又务实的选择。
如此选择,楸出了腐败分子,避免了一无所获,社会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却值得思考。揭发受贿,是立功行为,应该从轻发落,但是当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于处罚的时候,刑法中惩治行贿犯罪的庄严条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关于行贿可以参考《官与金钱》一节中的“关于送礼”)
"红包论证"腐败新动向:
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金道铭近日表示,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其中惹人注目的是从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向拉拢腐蚀评标专家变化。
应该说,随着工程建设重点的转移和决定工程建设的主体的变迁,腐败的目标和形式随之转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是尽人皆知的问题,算不上什么新趋向。不过,与上个世纪的腐败相比较,今日之腐败确是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蔓延和升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腐败在基建领域里的升级表现为: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但主管官员,就连所谓“专家”也被纳入腐败体系。只要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给足每个专家红包,无论什么样的建设方案,都会获得通过。“红包论证”已成为业内的一种潜规则。
过,这种“红包论证”也并非交通基建领域一家独有。前年召开的山东省风湿病学会会议,其会议费用几乎全由药厂包办。每个厂家交3万至10万元不等的赞助费。会议间隙,宴请、洗浴、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等活动应有尽有。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几年一些老药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价格便扶摇直上;有些新药一上市价格便高得离谱,其定价过程与医学界部分专家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就腐败本身的规律来说,从“腐蚀官员”扩展为“腐蚀社会”,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目前腐败真正的新趋势是:我们时代的腐败事实上已经超越了政治腐败,而成为一种社会腐败,即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员越来越多元化。在一些项目建设中,从主要领导干部到基层管理人员,从政府部门到被聘请的专家,参与权钱交易的面越来越宽。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腐败面扩大的问题。
在社会腐败的情况下,虽然大家对腐败仍然存有道义上的痛恨,但这时不论是精英阶层还是小民百姓,最关心的已不再是如何遏制腐败,而是如何从这种看来难以改变的状态中获益。关于腐败的打油诗在酒桌上的盛行就表明整个社会对腐败的社会态度正在从痛恨转为调侃,下一步很可能就是宽容和羡慕。无孔不入的、弥漫性的腐败不仅在腐蚀社会肌体,也在腐蚀社会人心。
对这种社会性腐败的遏制,仍然要回溯本源,从根子上遏制腐败。这个根子是什么?不是社会公众的反腐决心削弱,不是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变异,更不是专家参与决策等新机制,而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一切政府机关的腐败和蔓延至社会其他阶层的腐败,都是以此为发轫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缘起于监督主体的缺乏。其他国家反腐败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制度上保证舆论监督、权力制衡、官员民选、司法独立和公正,才能培育监督主体、遏止政治腐败;也只有遏止住了政治腐败,社会腐败才能迎刃而解。
交通部门已经成为腐败的多发地带,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主要特征是交通管理政企不分,官商合一。一切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如此巨大的权力掌握在厅长一个人手里,不出问题也难。
12.7关于买官卖官问题
卖官一事,历史悠久。秦始皇时,就有纳栗一千石,拜爵一级的记录,大概要算卖官之滥觞了。汉代沿袭秦制,纳栗拜爵。卖官在汉以后各代,史不绝书。清入关以后,虽然历朝有停止捐纳的上谕,然而持续到清朝灭亡,卖官一事并未停止,与清朝相始终。后期的五个皇帝,个个叫穷,“袼守古制”,大卖特卖。
晚清朝廷公开卖官,明码实价,官职成了商品,官场成了市场。等价交换,市场价值规律起了作用,认钱不认人,银子面前人人平等。花样繁多:
捐实官。京官自五品的郎中以下到未入流的兵马吏目,京外自四品的道员、知府到未入流的县仓大吏,成百种实职官缺均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捐虚衔。按捐实官价格减半或者六成则可以得到同职的虚衔。也可以风光一下。
捐封典。用银子给祖先买个空头衔,显亲耀祖,不限现任及候补人员,缴银即得。
捐出身。对没有进入科举一途获得功名的人,买官先得买个监生的出身,再加钱捐官;一度允许买举人的出身。
捐加级记录。按照清朝的制度,官员有功由吏部加级记录,这种记录可以抵消处分;同时可以捐各种处分。
捐免。这是“加快费”的别名。捐官要经过投供、点卯、验看等手续,还要分发到省,排队等候;捐纳的人员增加,候补候选要安排顺序如按规定交够银子,一切都可以免去。谁不愿意加快得官的速度?时间就是金钱。交钱还可以免去家人回避等规定,一句话,钱能通“官”。
官职既然成了一种商品,卖官的二道贩子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卖官作为救穷良方,却不能视为权钱交易。因为,持有权力者收入了银子,取并没有消失,并不象一般的商品交换,货、款在交易结束时互易其主,买方得到货而失去钱;卖方得到钱而失去货。官职是一种具有特殊秉性的商品,使用价值在于它是权与利的结晶体,有了官职就可图利。运用得当,使用价值不但不会减少消失,甚至可以增长,一官到手,利源在握。这种特殊的秉性,是任何商品都无法相比无从具备的。
卖官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不需要花费什么成本,不受劳作之苦,不用购买或租赁地皮和门面,各级衙门就是门市部,开门就能营业,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又都惟利是图,因而大利所在,双方都很踊跃成交额很高,市场的繁荣历久不衰。
金钱与官职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买卖双方都具备了双重身份:就是说,买方也具有卖方的身份,卖方也具有买方的身份。买者用钱买了官,有了将本求利的基础,就可能一本万利;卖方卖去了朝廷要求官员遵守的规矩,卖去了应该承担的义务,卖去了良心和忠诚。“千里为官只为财”,上任只去捞本就是了。
贿赂公行,纳贿受贿,成为社会风气,形成官场惯例。各种衙门的官吏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权有大小,官有高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中国社会市场十分不发达,但官场率先垂范,使行政行为市场化。
形成贿赂公行的风气,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成为官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一些人积极钻营进入官场,他们惯常的敲门砖就是金钱开路,一旦进入官场,又变本加厉地“追加投资”,求得一官半职,之后再下狠心把投资捞回来。如此一来,,形成了送钱——升官——捞钱的恶性循环,最终制造出一个巨大的官场旋涡,让置身其中的人身不由己。
要建立起“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受到监督。何谓“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掉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在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即法治的选择。
官职交易的机制反思
建国初期,刘少奇说到一种现象:“有人把自己负责的地区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现在,这些“个人资本”和“独立王国”的官爵已经在一些地方进入“市场”流通了。
清朝就有卖官制度,皇帝遇到灾荒,财政困难,就卖官应急。但是,马德卖官与皇帝卖官不同。首先,官职并不是他家的,他卖的是自己临时代理的人事权;其次,收入完全归己,而不是用来救灾;第三,天下不是他马家的天下,卖官的恶果也不用他马家承担。
在这种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比“家天下”更糟糕的卖官机制,即“官天下”的机制。
在马德卖官案的四个环节的交易中,每个交易者都不是主人,都是临时代理人,都在追求代理人的眼前利益。
我们知道,每个交易者都有任命他的上级,但上级仍然是代表,并不是主人。在理论上,中国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中央政府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全国人大代表又是由省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省里由县里选,县人大代表才由选民直接选举。那么一个直接和百姓打交道的官员,如乡党委书记距离真正的主人有多远呢?
至少隔了十个环节。按照血缘关系计算,早已出了五服,不算亲戚了。在这十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即使只搀杂十分之一的私货,经过十次搀杂,主人还能得到什么东西?实际上,代理人还可能插手选举,在每个环节搀一点私货。如此这般下来,一个代理人的短期行为盛行的社会,一个无人负责的“官天下”,就算发育完全了。
在官天下的机制里,人们只能指望官员凭借超人的道德对抗利害趋势。这种对抗肯定是有效的,但马德认为效果有限,他甚至建议纪委官员下去进行破坏性试验,看看他们能否顶住买官和送礼的潮流。
如果我们不把马德看作天生的恶棍,我们就没有理由漠视失足者的惨痛教训。
从公共物品的角度看,税收与服务、官职与选票,本质上都是一种交易。交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一报还一报的对应机制,吃亏者不能反击,背德者不遭报应。
这种报应关系密切的的机制,我们可以在村级选举中看到一个雏形。在那里,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在出现贿选的时候,卖官的钱,进的也是民众的腰包。在这种机制里,人们无须指望超人的道德,只要当事人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甘心一次再次地吃亏,大体公平的交易就会实现。如,在贿选的情况下,选民发现自己选出的是一个贪官,100元卖出的选票导致了200元新增的苛捐杂税,他们就会汲取教训,不再做这种亏本的买卖。主人买卖自己的东西,自然会选最好的货色,争取把自己的权力卖一个最高价。这就是公民招聘公仆的机制。
身处买官卖官链条中的官员们知道,制造需要,保证需求,才有稳定的收益。
官员的腐败,从来就离不开买官卖官和行贿受贿。时代虽然进步了,但就腐败的方式方法,基本上都是老套子。
人事政策成为一把手手中的橡皮泥,想圆就圆,想方就方,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被玩弄于股掌之上。
干部任用上的“一把手说了算”,加剧了下级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又助长了其卖官的嚣张。
时下掌握了官帽,无疑是掌握了一种最稀缺、能量又最大的政治资源。
党性挂在嘴上、规矩贴在墙上,办事依照的是官场的“潜规则”:
因为是一把手说了算,所以要在一把手身上多下工夫。
用公款在节日给一把手送礼,早就是公开的潜规则。
买官要走夫人路线也是官场潜规则之一。
社会上买官的事情久禁不绝,趋之若骛,这就说明成功者绝不是少数。
买官的人都要做市场分析,而且会发现卖官鬻爵多半是卖方市场,仅仅从送礼的数量上与他人竞争肯定会有变数,必须送钱外加送尊严。
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官场上已经形成了潜规则:那就是贪官们贪污、受贿所得来的钱,是不能自己独吞的,自己得一点,向上送一点,否则就有可能翻船落马。于是,在官场中,便形成一条无形的“食物链”,即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反过来,这种从上到下的通吃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高官要提供官位给大官,大官要提供官位给小官,除此之外,高官还要庇护大官,大官还要庇护小官,形成一条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买官卖官中,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是主要原因。但是不知道人们想过没有:一把手是天然就具有不可约束的特性。还是可以受到约束的?如果一把手是可以约束的,为何出台了那么多的办法并非对每一个“一把手”都起作用?如果一把手本身就不可约束,为什么我们的公共生活又非要指定“一把手”?然后又作“监督制约”的无用功,发一番“一把手难监督”的空感慨呢?
卖官的实质,不仅是出售公职个人得利,更重要的是权力不经民意而私授。
某些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上项目、批贷款、股票上市、等经济活动中谋求私利,这种腐败现象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恶果。而“买官卖官”,则把权钱交易运用到干部任用这一关键环节,渗入到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它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经济活动中的腐败大得多,是一种腐败升级。
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道理,是“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在一些地方,也就是“跟人”。所以,干部作为“决定的因素”,本身就具有决定“路线”的作用。所谓“路线”,无非一张“升官路线图”,只是类型不同而已。“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官位卖与不卖,区别在于“上之所好”不同,不足以区分腐败不腐败。所以,买卖官位,听好象“性质特别恶劣”,民愤大到极点,实际上与别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没有太大的区别,官的事情越来越多,不过是现在金钱的作用大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上峰所喜,越来越在于金钱,而且不再乎取之是否有道罢了。另外,得钱以后,是给以官帽,还是给以工程、贷款,也相差无几,无非都是买卖。自然要服从将钱买货的规矩。
关键在于他们“有官可买”,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官位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商品。官员的职位失去了公共性,不需要由公众来认定,也不需要对公众负责,就必然会变成私人财产,被人用金钱、美色、古董、数字、鞍前马后的奉迎等等去交换。如果这种交换需要由一个小圈子来确认,它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公义”,其实不过是寡头分肥、利益均沾的交换而已。如果这种交换只需要“一把手”个人拍板,它就变成了赤裸裸地“独吞”。真正说来,人们常说的“卖官”,只是狭义上的;而广义上的卖官,不见得一定要通过金钱,也未必只由“一把手”说来算。只要官员不必由民众选择,不必向民众负责,那么官位的授权就可能存在广义上的卖官之嫌。
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腐败的生态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个生态系统中,至少有两个逻辑是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的:首先,腐败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性质。在官场中,升迁是一种正当而普遍的目标。如果这种升迁必须用“买”来实现,那就必然进入一个逻辑之中,即仕途成为一种商业投资,必须用腐败来收回买官的成本并获得收益;其次,腐败具有很强的扩散性。一人卖官意味着多人买官。在当时有中国“卖官第一案”之称的河南某县原县委书记卖官案中,收受40余名干部贿赂70余次。在山东某县,原县委书记任职34个月,先后收受72人175次63万余元贿赂,其范围遍布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这里涉及的每个买官者几乎都可以看作是潜在的腐败者。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现实生活一再警示我们:用错一个人,凉了一群人;一个腐败分子为官,一大片事业遭殃;那些一掷千金的“买官”者,图的是什么?就是要以钱换官,再以官捞钱。这些人奉行的是一本万利的钱权交易,一旦官位到手,定会变本加厉地把“买官”所用投资捞回来。“买官卖官”盛行,必然是投机钻营之徒得势,清正廉洁之人受挤。这样的风气、氛围和价值导向,必然会是“衙门口朝钱开,有才无钱莫进来”。比如是商场好赚钱,趋利者接踵而至;官场上能买“官”,买官者趋之若骛。由此刮起的必然是一股腐败的恶劣政风,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党群、干群关系的破裂,党的执政地位的动摇。“卖官”卖的是权力权势,卖的是道德灵魂,践踏的是党纪国法,毒化的是党风政风,丧失的是人民信任。
如果单纯从操作的难易程度上来说,选官不如提官,提官不如卖官。
在民主国家流行选官,并且只能选官,这叫官来自于民,受制于民,奉献于民。而且选官的过程十分复杂和严格。提官就容易多了,顾名思义提官就是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任命升迁由组织上决定,官当得好不好,就看你对组织负责不负责,对上级忠心不忠心。卖官就更加简单,只要送钱到位了,就可以当官。
为了升官保位,一些干部以腐败迎合腐败,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和依附关系,形成了一个腐败蔓延的“灰色生态链”。
买官卖官在中国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买官卖官的根子不但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也在于不应该拥有国家权力者掌握着国家权力及其分配。既然权不为民所授,也就难以保证权为民所用。
虽然有些买官者未必都是酒囊饭袋,但是职位和权力一旦成了商品,就必定会形成逆向淘汰机制,劣币驱逐良币。既然是买官卖官,自然就不会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而是唯钱是举。由于买官卖官毕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买卖双方就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命运共同体,自然就官官相护。在这样的官场氛围之下,如果不想同流合污,就难以生存下去。
如果我们把公务员放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待,就能够理解有些地方为什么会那么多人买官卖官。只有是平常之人,眼睁睁看到庸碌的同僚居然平步青云,自然就会心理失衡,进而就会考虑自己为什么上不去的问题。
问题是怎样才能不出现买官卖官或者被迫买官。
以现在的情形,吏治腐败问题不是短期就能彻底解决的。因为吏治腐败即是因,又是果。整治吏治,必是一大系统工程,不可能单项挺进,单独治理成功。中外历史证明,如果不用系统制度的改进和重建的办法来整治吏治,即使动用诸如监狱和杀头这样的极端手法也依然解决不了吏治腐败。
要竭制用人腐败,就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政府官员采取不同的对策。如今之所以会出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一个原因就是,上级部门,甚至是实权人物就有权到选举类官员的人选,选举实际上是变相的委托。这就为买官卖官留下了制度空间。能够买官卖官,首先就是因为有官可买,有官可卖。
对于那些不是选举类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务员,如果没有一套可行的制度的话,同样会出现买官卖官现象。为了防止这一类职位上出现买官卖官现象,就必须建立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录用原则上必须是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公务员忠诚于国家和法律,而不是效忠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公务员地位由法律保障,不因各级领导的更迭而更换或者升降,不能任意免职,从而保证难以通过贿赂或者强权来实现公务员职位的变更。
“人事制度缺陷是卖官鬻爵的根源”
目前中国地方公共人事制度存在着不少内在的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地方行政正副长官、地方检察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然后由地方行政长官提名各职能部门首长,报地方人大任命。这种人事制度在设计上和国际上通行的人事任免制度比较接近。即行政长官有“组阁权”,议会有任命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惯性,导致中国人事任免的实际运行是另外一套机制,即由党委决定干部的任免。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党员干部,这就导致党委不但决定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还包括对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干部的任免。在客观上,一级地方党委往往凌驾于同级人大之上,影响和决定下级党委以及政府组成人员,实际上掌握着人事大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对官员遴选和任命有更大的影响力和决定权,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则流于形式。由于人事的任免权高度集中在几个人,就给官员卖官鬻爵提供了可能。
这就是腐败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长期存在,并且愈演愈烈的一个根本原因。收益大,操作易,风险小。收益大是因为政治权力可以支配,影响的经济资源巨大;操作易是因为权力缺少制衡,对权力的运用基本上可以由几个人(往往是党委书记,一把手)说了算;风险小是因为权力的监督机制薄弱,很多时候形存实亡。因此,要防止和杜绝买官卖官,必须从“解决人事制度高度集中、一元化”的核心问题入手。这里讲的“一元化”,并不是提倡多党制。“一元化”里的“一”是指“人的唯一”而不是指执政党的唯一,是“对人事任免有决定权的领导的唯一”。人事制度的缺陷是支撑腐败的顶梁柱,顶梁柱问题不解决,腐败不会垮。
解决的办法就是把党内民主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结合起来。
党内民主在中国共产党一贯追求的目标,也是公共人事任免制度的基础。至于究竟实行何种方式、何种程序的民主才是最好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从传统单一的自上而下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下而上,变选拔任命为竞争择优,从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认可变为多数人的认可,任免权从一个人说了算过渡到一两百人说了算,增加腐败的难度和成本。
另一方面,辅之以社会力量的监督,一个真正有效的人事机制必须是无法收买的,无法暗箱操作的,让“透明度也说了算”。对直接选举出来的干部,进行党内或者社会公告,接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认可、监督和举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子上解决“人治”问题。当然,要有效杜绝买官卖官以及其他党政腐败,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衡机制,特别是政府内的分权制衡,主要是指司法独立及执法机构的中立。在新的环境下,面对新问题,不但中国的经济结构有必要转型,政治运作的程序同样需要转型和完善,以逐步推进,最终实行党内民主和社会监督,来改善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
人人都知道行贿买官是一桩十分丢人的丑事,而且是要触犯法律的。然而,在官场上,人人都按照打听到的买官行情和买官价码,根据自己想得到的官位的需求,绞尽脑汁,费尽心机,非常虔诚又迫不及待地送上数目不等的钱财。买官卖官机器的强大磁场和惯性,几乎把所有的人自觉不自觉地裹挟进去。不送吧,别人都在送,自己不送就没有了升官的希望;送了,至少有了一线升迁的希望;送的钱越多,升官的希望就越大。
因为有行情,因为人多,不仅法不责众,而且原本羞耻的事情也就不那么丢人了。买官者趋之若骛,觉得大家都在这样做。有人把买官卖官之风视为社会瘟疫。若是瘟疫,人人都惟恐躲避不及;此“瘟疫”却人人都热衷沾染,可见此风比瘟疫更可怕。
花钱买官从政治学分析是体制的腐败,从经济学分析则是一次性的前期投资,有投资就渴望得到回报,投资越多渴望回报越多。倘若这类官员越多,百姓无疑越苦。也有官员认为,自己在一个地方呆得太久了,总得不到提拔会遭到他人耻笑,所以才被迫送钱买官。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社会的价值观出现偏差,彻底铲除人们头脑里的官本位尚需花费很大的气力。
12.8关于买吏卖吏问题
除了“买官卖官”之外,现实中还有一种“卖吏买吏”的现象。这是一个长期被纪检、监督、传媒乃至法律忽略不计或者排斥在外的腐败现象,已经到了非重视、非公开、非监督不可的状态了。
“吏”在古代不是干部或者官员,相当于现在的一般干部。
在当今社会的人事交易中,“买官卖官”仅仅是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水面之下还潜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巨大的、但却又为官、民双方自觉遵守、默契合作的“卖吏买吏”市场。
事实上的确如此,现在地方上一些有职有权=把持一方的重量级或者实力派人物,每年都不知道直接或者间接地卖出多少个令普通百姓眼谗的好岗位。机构改革为什么越改越多?编制压缩为什么越压越超?都因为与“为官一任,卖吏一方”有关。只不过“卖吏买吏”操作得更隐蔽、交易得更含蓄、暴露得更缓慢甚至永远不会暴露,才迟迟未被推到监督的前台,没有进入反腐败的视线。
吏虽然不是官,但却是晋级升官的必备门揽,原始基础与第一级台阶,因此“卖吏买吏”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公正的颠覆性,一点不比“买官卖官”小。
李瑞环曾经说: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历史证明,在用人上凡是实行任命制并且缺乏有力的监督的,极易产生买官卖官行为。因为任命制是由上级官员决定下级官员的升迁,并且是由少数人决定,必然促使下级向上级表忠示好、送礼行贿;如果监督乏力,产生买官卖官现象就是必然的。
因此,要竭制买官卖官,一是要实行民主选举;二是要强化民主监督。
一个社会的官一旦可以象商品一样买卖,这个社会一定有了毛病。人们不靠真才实学和政绩当官,而靠歪门邪道当官,这标志着一个上开始走下坡路。卖官的人,就是打开潘朵拉盒子的人,把一切丑恶、贪婪都释放出来,让社会立刻失去公正;卖官犹如一把双刃剑,一面伤国家,一面伤自己。凡是用钱买官的人,最后都要成倍地从老百姓那里收刮回来。
不要以为提拔、升迁都是组织上根据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经过一定的考察程序决定的。事实告诉我们,许多成功者的经历大都伴随着斑斑血泪或者龌龊阴暗一样,升官提职的背后往往有着见不得人的丑闻和肮脏。
当前跑官要官的一个特点就是不能直接伸手,要绕道而行,通过亲朋好友去做工作。
现在还存在这样一种选拔干部的腐败现象,被称为“换亲”现象。
换人是干部岗位的人事调整,换亲是婚姻中的一种交换,这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可如今在一些地方却被有机地结合了,形成了一种新的不正之风。
这几年,随着用人制度的逐步规范,启用干部大多采取了近亲回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竭止了用人选人方面腐败。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不是要近亲回避吗?我就来个交换用人,你提拔我的儿子,我重用你的女儿;你安排我的部下,我换上你的亲信,以换亲的方式互相“用人”。对不知情的人来说,这种用人很是公平与公正,既不沾亲,又不带故。其实,这是以欺骗的手段达到用己之人的目的。
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换亲”现象是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它背离了党的原则,扭曲了用人的制度,使一些无德无能的庸才混入干部和领导岗位。而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却往往会因此受到排挤,得不到提拔重用。“换亲”导致一些干部的素质低下,反正是凭借后台关系上来的,干与不干一个样,谁也不能把我怎样。
“换亲”现象固然是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但有关部门的监督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地方在监督用人上往往是只看表面现象,不作深入调查和了解。只要所用之人不是单位领导的近亲,就不再过问了,就认为是规范公正了,对其中的小动作全然忽略。而一些知道内情的人,为了不得罪领导,看出破绽也装聋作哑。这也人为地助长了“换亲”现象。
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让政府权力从社会和市场的诸多领域退出,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主导配置资源
什么原因导致买官卖官现象的屡屡发生?
权力暴利、官职含金量过大。买官卖官,是以钱买权和以权卖钱的赤裸裸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关系。作为卖官者,交易本身使他直接得到非法金钱利益;作为买官者,虽然花钱了,但是所买到的职位使他今后能够赚到更多的钱。可见,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双方都围绕着各自的利益而忙活着,都被金钱所俘获。为什么要进行买官卖官呢,因为官员的权力太大了,官职的含金量太高了,由此形成巨大的金钱诱惑。在买官卖官的腐败分子眼里,买卖官职事先需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官职的大小及其含金量定价出售或购买,几乎成了官场“规则”。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向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支付了80万元买官投资后,逐年回收了600多万元的投资回报,利润率超过600%。原绥棱县县委书记李刚向马德行贿开支50万元,之后依靠受贿所得210万元,获得400%的丰厚收入和300%的净利润。
“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构成制度上的一个缺陷。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们党的干部选拔、晋升有着一套严密、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经过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责任追究等多个民主与监督的环节。显然,遵循着这样的制度规则和操作程序,任何一个想得到选拔和提升的干部都得走正路,而没有旁门左道可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一把手”,只有“一把手”才独揽人事大权。因此,买官卖官者的核心人物多为“一把手”,“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构成制度上的一个缺陷。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主政短的8个月期间,29次收受贿赂,案发后他和妻子曾多次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作为“一把手”的县委书记拥有了官帽的“总批发”权,拥有作为“二把手”的县长不能企及的“一锤定音”话语权。他可以预先圈定名单,再授意组织部门“履行程序”,集体领导早已沦为虚设,“班长”成了“家长”、副职成了听差、“群言堂”成了“一言堂”。在“一把手”专权人事的格局下,“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官运亨通”不幸成为现实,正常的提拔晋升渠道反而被堵塞了。
政务神秘,公开化透明度不够。这几年虽然中央大力推行政务党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把政务党务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但在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远远不够。就以干部选拔任用来说,在有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仍多是处于半明半暗状态,甚至是暗箱操作,从已经揭发出来的那些买官卖官案件,无一例外地都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如果失去黑暗的庇护,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岂能得逞!
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存在一定弊端。这么多年来,买官卖官分子“前腐后继”、“不怕牺牲”,与监督不严、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存在一定弊端密切相关,亟需改善。田凤山的腐败行为是在黑龙江发生的,而他几年后却被全国人大任命为国务院的部长;张国光是在当辽宁省长时犯的案,却被派到湖北省被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省长。并不是他们隐藏得深,其实群众早就知道,早就有人举报,只是知道的人不能去选举,选举的人又不知道。在马德卖官受贿案中,绥化市下辖十个县市众多处级以上干部被卷入,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只要给他交了买官的钱,哪怕是人大选举的官都没问题。黑龙江省几个省级腐败高官,在省人代会上更是高票当选。人大代表中有人知道他们中的问题,但在韩桂芝以组织的名义做工作、监视的情况下而被迫违心地投票。
思想变质、官德官风败坏。作官意味着什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造福百姓,恐怕这样的道理,每一个干部不会不知道。那么一些干部还会置党的宗旨、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把官职当作可交易的商品进行买卖呢?从一些腐败官员的心路历程和忏悔来看,最根本就是放松了思想学习,淡忘了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乃至于把官职当成了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本来,为官清廉应该是一个起码的道德底线,可是,一旦思想蜕变,自律不再,清正廉洁的官德官风也就荡然无存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正确的思想观念仍然是挡住买官卖官的第一道防线。
如何对症下药,制定科学的治理措施?
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中国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与官员权力过大、官职含金量过高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向往“当官”,看重的就是权势的显赫和权位的贵重。我国的各级领导官员,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责,掌握着各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可以说社会物质财富的绝大部分,都是由官员系统来控制的,并且是按照官员拥有的权力的大小来分配的。官员有了职位后,随之而来的还有任其使用的专车、宽敞的住房,甚至可以公款吃喝、公费娱乐、公费旅游、公费出国,以及其他诸多的福利,这些怎不令人“眼红耳热”呢!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让政府权力从社会和市场的诸多领域退出,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主导配置资源。要削减并规范官员的权力,使官员权力“有限”、“有度”、“有责”。官员职位除了合理合法的薪金收入、公务消费和职务待遇之外,再也不能得到其他的好处。一旦破解了“权力拜物教”,就能根绝买官卖官现象。
切实推行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延安时期黄炎培曾问毛泽东:“一部历史,‘效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初兴后亡的‘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历代王朝的衰败总是与吏治的腐败联系在一起,要跳出王朝兴亡的“周期律”,共产党人找到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要彻底铲除买官卖官恶习,就要还权于民,将本属于民主决定和产生的选任制干部的任免权,从掌管人事权的“一把手”手中收回,还给人民。人民和人民代表有权依据《宪法》和《选举法》选举和罢免各级政府的官员,党员和党代表有权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和罢免各级党委的领导。你让民众选举官员,谁还去找你买官,你也无官可卖。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也就不愿意向“一把手”行贿买官,因为他已不取决于“一把手”的青睐,而取决于民众的选票。地区,为什么极少听到买官卖官的原因。这几年,我国逐渐开始的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直接选举,以及一些县开始的直接选举,就是很好的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反腐败的一项政治制度。瑞典在1766年就规定瑞典公民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政府开放记录,供民众查询;英国于1883年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制定了财产申报制度。比照国外,我国在1995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从总体上说,这项制度规定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关于应申报的家庭财产范围、申报程序、适用对象以及公布的方式方法方面,都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须进一步制定并实行适合我国实际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当这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官员按规定必须申报其本人、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包括货币、股票(权)、债券以及以实物为主要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如住房、汽车等大宗物品。官员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法收入,立即暴露无遗,谁还敢造次收存买官卖官赃款这个烫手的山芋。
严格实行政务党务公开和监督公开。这几年,党和国家一直强调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并下发了一系列意见、通知和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在党内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公开党政干部的任免和罢免事宜,并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列宁早就指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需要完全的公开性,只有在完全公开性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干部的民主选举和罢免。他还主张,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体制上是隶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下与各级党委并行的机构,保持监督的独立性。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和部门,干部提拔调动的大权被个别人垄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制于党委会和书记,监督乏力,无透明度可讲,“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要“不服还不行”!今后再也不能这样了,不管是选任制干部,还是委任制干部、考任职干部、聘任制干部,其产生的程序、过程和结果各个环节都要是公开透明的,都无法逃脱人民群众和专门机构的公开监督,买官卖官也就无处藏身了。
加强对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在思想上坚持对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应该成为我们党开展反对买官卖官斗争的传家宝。应该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勉励官员提高道德修养素质,牢固树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执政理念。只有使每一位干部真正认识到、体会到你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某个领导赐予的,更不可能是从某人的手中买来的时候,我们的干部才能从灵魂深处彻底拒斥买官卖官的耻辱行为。
买官卖官呈现四种新特征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经过多年研究考察,总结出近年来买官卖官四种新样式:
“越级”买卖。有些买官者已不局限于向直接的领导人贿赂,而是向上一级、乃至上几级的领导贿赂,由他们出面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买官的目的。与买官行为相对应,有点买官者不局限于自己职权范围,而是影响下几级干部任免。这些干预、招呼、影响都直接与利益挂钩,有点甚至就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
“合法”买卖。就是钻制度的空子,披着民主的外衣。有些买官卖官者是打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幌子,“运用”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手段”,开辟自己的“运作”空间,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合法”任用,借着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的名义,让人觉得合情合理,使买官卖官更具欺骗性与隐蔽性。
“公开”买卖。在一些地方,买官卖官者已经成为了“公开”、“透明”的事情,包括干部圈内甚至社会上的更大范围的人群都心知肚明。有哪些官,要多少钱,要送给谁,民间还流传着很多极具讽刺意味的“段子”,这是任命制官位的情况。对选举制官位,有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企图,明目张胆地向有投票权的人打招呼、拉票甚至出钱贿赂,其买官的对象转向了人数相对较多的民意代表。
“批发”买卖。近年来,一次一个地买官卖官似成风气,一次三个五个地卖官鬻爵也屡见不鲜,一次成规模地批发官帽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地方过去是有空位才卖,现在是创造空位卖,甚是可怕。每逢换届,大量调整干部顺理成章,职位空缺多,操作空间大,求官者多,往往是买官卖官的高发期。如陕西卖官书记张改萍,五年时间批发官帽27顶,几乎涉及商洛市的各个部门的领导。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案涉及到206人。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432顶官帽大批发。
买卖,买卖,买与卖从来就是联在一起的。有卖才有买,有买必有卖。凡做生意的买卖人,都是一身而二任。向顾客供应商品的零售商,看来似乎只有“卖”,实际上,他要有货卖,首先得向批发商进货,即“卖”。有了“卖”,始能“买”;不断地“买”,就要不断地“卖”。批发商呢?他的货物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向生产厂家买来的。他的“卖”,就是为了“买”。生产厂家呢?他所以有货可卖,则是因为他买了原料、设备,进行了加工制造,他也不能作“无米之炊”。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生意人都是有买有卖的。是故生意人,又叫买卖人。他们就是通过“买”与“卖”的不断变换,从中获取差额利润。
官职,本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也不应买卖的。然而,由于官员掌握的权力可以转化为金钱,自古以来,买官鬻爵也变成一种买卖,早在《韩非子》中,就出现“群臣卖官于上”的记载。历史上买官卖官之风刮得最兇的时候,是什么官位都有买卖的,“只留帝位不市”。新中国成立后,买官卖官现象受到毁灭性的扫荡,但是,正如列宁所说,“传统是一种巨大阻力”,陈腐的东西还会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近些年来,买官卖官现象又沉渣泛起。从揭露出的买官者来看,他们所以花钱买官,原本就是进行“投资”,企望获取更大的回报。因此,他们买得官位后,就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疯狂进行权钱交易,不择手段地捞钱,其中卖官受贿是重要一手。前几年,黑龙江有一个叫李刚的人,花费50万元买得一顶县委书记的官帽后,就大肆出售基层的官帽,收进200多万元,获得“一本四利”的暴利。要不是东窗事发,李刚从官位“买卖”中的收益还会更多,达到“成本”的十倍乃至几十倍也说不定。像李刚这样由金钱交易得到官位的买官者,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以卖官的方法捞本赚利,“买官必卖官”的现象应当说是早已有之,并非完全是“新动向”。
不过,话说回来,如今“买官必卖官”的现象,确实又比以往更加突出,更加瞩目,更应当引起注意。“买官卖官”,越来越成为一些贪官污吏经营权力的重要项目。他们以越来越高的价格去买官,到手后,则大量抛售他们权力所能掌握的下级官帽,用以迅速收回成本,扩大利润。过去是“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现在则出现“三年穷县官,百万红包钱”的现象。河南省滑县原县委书记王新康买官上任后,不断用调整干部的名义卖官,全县22个乡镇就有21个乡镇干部向他买过官,以至当地出现这样的民谣:“官位要想长,去找王新康;位子要想动,快把钱来送。”在这些地方,官位完全变成了商品,官场变成了市场,买官卖官进一步市场化,构成了一条买官卖官的生意链。这样的生意链,是最大的腐败利益链。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买官必卖官”的恶劣发展状况突出地提出来,是有利于深化反腐败斗争认识的。
人们常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反腐败斗争,必须狠狠斩断“买官卖官”这条腐败链。系在这条腐败链上的官吏,一手向上卖官,一手向下买官,而且他们环环相扣,向官场高低两端延伸,打击他们,需要左右开弓,“买官”“卖官”都要查,同时要上下齐动手,上层下层都不留下任何“防空洞”,如此全面出击,方能有效击毁这条腐败链,而不只是抓获几个买官卖官者。这样,有利于官帽再也不能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官场再也不能变为市场。
12.9关于贪官的诚
贪官在“进步”,腐败在“创新”,买官卖官及其形形色色的权钱交易大讲“诚信”,“办成了事收钱,办不成事不收钱”,“投入必有回报”,“言出必践,老少不欺”。现在不少贪官在构筑行贿人与受贿人各得好处的格局,用“一若千金”编织“安全网”,令“官市”稳态化。这个动向更危险。因为“官市”稳则民利失,“官市”兴则民利衰。人民赋予官员的公共权力异化为官员旱涝保收的“自留地”,在大小“地主”们肆无忌惮地寻租、设租、收租的利益均沾的默契下,必有公共利益被监守自盗。
受贿但不要乱办事已经成为官场的共识。从原来的收钱乱办事到现在的收钱只是公事公办,真是一个质的飞跃:手中掌握的权力只有在利益面前该出手时才出手,否则只是袖手旁观,坐以待“币”;本该正常办理的事情,现在成了恩赐的时机和手段;既然需要公事公办的事情,为什么不鱼和熊掌兼得,即行使了公共服务职能,又坐收了丰厚之利,还收买了人情。
你送钱,我收钱为你办事,出了问题我们俩都跑不掉,这样彼此形成了生存紧密相关的现实,你才是我的人,我才是你的大哥,可以罩着你。
三不收原则:办不到或没法办的事情不收;领导或者熟人托办的事情不收;嘴巴不严的人不收。
四不收准则:领导交办的事情不收,怕领导对自己有意见,影响自己的升迁;两个人一起送的不收,怕有证人或有公款记帐;自己不愿办、不能办的不收;办不好的事情不收,怕给自己带来麻烦。
以上这些原则是贪官们内心盘踞着的一种可怕的“另类诚信”准则。这种准则造成极端恶劣的“小政治气候”,它等于给买官者吃了一颗“投入必有回报”的政治定心丸。在“小圈子内”醉生梦死,尽展贪婪本性;在工作和生活的“大圈子”里戴着廉洁的假面具。这些原则中间隐藏着“潜台词”:除了以上的三不收、四不收的情形以外,其他所有的钱都是可以收的。他是一把手,一手遮天,有多少事情是他办不了或者没法办的?既然办不成的事情不收钱,那么办成了的事,收钱就成了合乎情理的了。
这种“另类诚信”的深层目的是:“办成了事收钱、办不成事不收钱”,可以大大降低东窗事发的可能性。遵循“诚信卖官”的新潜规则后,行贿者和受贿者各得好处,天知地知,不易被察觉。
这种所谓买官卖官的“诚信”,对政治生态的破坏力是极其可怕的;节日“送礼”已经完全没有什么情感和问候的因素在内,而是赤裸裸的“现金政治交易”。
贪官是怎样炼成的?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醒。
一是制度“作秀”,表面的制度成为了腐败的“防空洞”。好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如果贪官想动歪心思,再好的制度也是有空子可以钻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民的公共权力成了贪官手里的橡皮筋,要长要短可以任意操纵。
二是官场潜规则盛行。官位按“经济规律”办,导致行贿受贿盛行。
三是本性意见不如山,不如身后有靠山。
在一些地方,官场生态已经恶化到大贪笑小贪,小贪笑不贪,笑贫不笑贪的程度。陕西女贪张改萍在贪官中就很讲“诚信”:
一是守“信用”。拿钱就办事,不拿钱就不办事,办不成事就退钱。
二是讲“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公平”交易,根据送钱的多少衡量,有的跳级提拔,有的“正常”升迁,确保交易等值、增值。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考察、任用、讨论都要走“正常”程序,够“民主”的;只不过,只要她不点头,谁也别想动位置,更是够“集中”的。看懂了这一潜规则,只要想当官,谁敢不孝敬她。
买官卖官,古以有之。而贪官诚信的恶果比古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越腐败,越升官;越升官,越腐败;边升官,边腐败,边腐败,边升官的事情屡见不鲜,投桃报李的权钱交易、按需论价的权权交易,以潜规则颠覆我们党的干部人事制度,官场经济与市场经济划上了等号。
贪官的诚信,它扭曲了人民的荣辱观念,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兑现,他们已经构成了贪婪的利益共同体。
正因为贪官的诚信有其温和的一面,比起贪官的背信弃义来,它的杀伤力更大,它的传播会象瘟疫一样迅速扩散和复制。诸如商业贿赂的诚信、打假者对于打击对象的诚信、执法者对于违法犯罪者网开一面的诚信。。。。。。都是贪官诚信的狐朋狗友。
有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官员腐败都是从掌握实权开始的。贪官们之所以能以“诚信”把权钱变现,无非是具备两个条件:个人凌架于组织之上;权力凌架于法律和制度之上。对付此类“诚信”的方法只有一个:让他们的买卖因为无法兑现信用而做不成。
12.10关于权力递延问题
所谓“递延权力”,就是领导掌握的权力,经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之手,完成利益的交换。
这种“递延权力”,“实际上是早就存在的一种很普遍的社会腐败现象”。现实中突出的典型就是原河北省委书记、腐败分子程维高和他的两任无良秘书——李真、吴庆武。凭借程维高的权力,李、吴两人违法乱纪,为所欲为;李真还被称为“二书记”,在河北“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成为弄权谋私的“能人”。难怪中央一再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在这种权力“递延”过程中,有三种角色:一是握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二是递延权力的他们的身边人,三是迎合这种递延权力并与它作利益交换的下级或其他人。这三种角色都分两大类,一类是有意识、有目的地从事权力寻租的腐败分子,另一类是没有察觉这个问题或没有认识到问题性质或不得不屈从于权力的犯错误者。
“官本位”思想是营造这种怪圈的文化环境。在传统社会中,当官有无限的权力,在官场又是“官大一级压死人”。而不论大官小官,都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只要当了官,不仅自己在统治范围内至高无上,而且所有亲友和与他有关的人也高人一等,其中有些宠幸者本领通天,有求于官者不能不通过他们。这种“历史”残渣,还沉淀在许多人头脑中。
权力过于集中是产生这种怪圈的政治条件。由于对“绝对权力”缺乏监督,就难免品质卑劣的人乘虚而入,利用他的威信以售奸,“收买”他的周边以营私。不少领导干部正是在这方面不自觉地犯了错误。而这种情况的形成,并不仅仅是这类人物个人素质问题,主要的还是体制因素。
可见,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慎防“递延权力”。领导干部应当更好完善自己的政治品质,不仅自身奉公守法,而且从严管好身边人物。除了提高警惕,强化制度外,要从根本上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顽症,扫荡“官本位”的市场。
官场递延权力现象
《学习时报》本周刊载沈士光署名文章,对官场中的“递延权利”现象进行解剖。文章指出,“递延权力”造成的危害性相当大,应该引起严重关切。文章举例说,最近,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昭耀的腐败案呈现出的就是“递延权利”的特点,即家族占据公共权力资源。在王昭耀当选副省长后,其妻弟杨枫,原在某县师范学校当化学教师,成了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后改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其妻二弟,货车司机杨誓信升任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后又调至宿州市委组织部任职;而曲艺演员出身的妻子及其身为普通公务员的大儿子王伟,也先后做上了省直机关的正处级官员。
文章分析指出,“递延权力”主要有三大危害,第一,“递延权力”实际是围绕维护私人利益展开的。由于体制、法治等方面尚未健全,在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有不少逐利者千方百计从各个渠道打开缺口,“递延权力”正是他们利用的途径之一。如社会上被称作为“抢夫人”的现象:某个地区来了一位新领导,这个地区的单位,争着要领导夫人,并 委以重任。
第二,“递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体现的是社会公众的意志,带有明显的公共特点,维护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并要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而“递延权力”把公共权力泛化,让某些不应该有权力的人行使了公共权力,这就违反了公众的意志,扭曲了公共权力人民授予的法则,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共权力的价值理念。
第三,“递延权力”严重危害了公共权力的制度环境。即使制度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使制度停留在文本阶段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是营造一个适应现代公共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个重要的文化观念,它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和社会期待等社会深层次的因素,制约着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在某种程度上说,制度环境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文章最后指出,“递延权力”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公共权力的运行原则,它蔓延出的是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以及由此产生对公权的质疑态度。某些人对“递延权力”的利用取代了通过正常途径对公共权力的选择,使得“潜规则”流行,正当制度被贬斥和边缘化,制度的力量被消解。
对权力递延现象的思考
一、何谓权力递延
所谓权力递延就是非权力拥有者因与权力拥有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直接或间接行使着权力,也就是权力递延到了他们身上。以某一领导为例,他在履行领导职务的同时,也在行使领导的权力,但也可能存在,他的亲属、子女、下级乃至于朋友,都有可能利用其影响行使着权力,或影响着他行使权力,于是领导的权力递延到了他们身上。权力递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在载体上发生了递延。权力的载体是人,是有一定职务的人。权力在载体上发生了递延,也就是如上所述,权力拥有者的权力递延给了非权力拥有者。二是权力在时间上发生了递延。权力是领导在执行公务、履行职务时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是领导,行使与其职务相称的权力,工作时间外,并无特殊权力。但在现实生活中,领导被看成是权力的化身,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充分体现出权力来,私人活动完全被公务化了,导致工作时间内的权力递延到了工作时间以外。三是权力在空间上发生了递延。就以某一领导为例,他在其工作的地方是领导,可以行使其职权,在工作外的地方,就是一个普通人,不能行使职权。但现实中,领导始终是领导,他可以通过其职务影响带来的关系,在异地同样行使其权力,这就导致了权力在空间上发生了递延。
二、权力递延的成因
权力会发生递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来讲,权力发生递延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是政治权力商品化。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这是权力的根本性质。如果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人都能牢记权力这一性质,并始终做到用权为民,就不可能出现权力递延现象。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领导干部扭曲了手中的权力,把它变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资源,一种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一种可以参与市场交换的商品。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中看,哪一件不存在权权、权钱、权色交易,权力已成为商品。由于权力具有这一特殊属性,权力寻租现象也就应运而生。由于党中央反腐力度在逐年加大,许多腐败分子纷纷落马,这使一些领导干部在用权谋私上更加小心谨慎,绞尽脑汁想出一些规避风险的办法,如放任自己亲信、子女、亲属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巧取豪夺等等,这就导致了权力递延现象的产生。另外,一些别有用心,想靠非法手段谋取巨额财富的人也看准了这一点,采取迁回的办法,巴结领导,如为领导的子女经商办企业开绿灯,向领导的亲信行贿等等,以此来赢得领导的信任,这无疑助长了权力的递延。其二是公共权力的私人化。领导者手中的权力,严格来说是一种公共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人民大众,从本质上讲是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公众的职能。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领导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看成是个人行为,国家和政府在有些人眼中是抽象的,而各级领导却是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领导按政策正常为大家办的事,本来是分内的应尽的义务,却被某些人看成是领导个人对自己的特殊关照或恩赐,于是对领导感恩图报,无形中把一种依法行政的公众行为变成了个人的施恩行为,公权被人为的私化了。其三是神圣权力的世俗化。权力是庄严神圣的,但权力的载体是人,权力的行使也是通过人的行为完成的,所以难免要打上具体人的烙印。
从浅层次讲,权力发生递延也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是领导有意递延权力。其二是领导的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的职务影响谋利。其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下属媚权心理,导致了权力递延。一些为官者不认真工作,不以优异的政绩获取职务上的提升,而是处处迎逢领导,甚至到了“爱屋及乌”的地步。只要是与领导有一定关系的人,就百般巴结,不管他们办什么事,甚至违反原则、纪律的事,都一路“绿灯”,使权力发生了递延。这种权力递延,是下属惯出来的。
三、防止权力递延的对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
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首先必须进一步弄清权力的性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它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只有每个党员干部真正认清了权力的性质和来源,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把权力看成一种责任,在行使权力时才能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责任感,这样权力才可能不被异化、扭曲、变质和寻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递延。其次是加强正反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用权为民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再次是加强群众的权力观教育。
(二)要切实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力度
如不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很容易使权力递延到工作时间、范围以外,这就要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向家庭和社会延伸,针对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盲点和软肋,通过开展比如“廉内助”等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家庭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的“辅助”防线,有效杜绝和减少妻子的枕边风,亲朋的“照顾情”,子女的“软廉功”以及各类“应酬风”对领导干部的干扰。
(三)要切实加大领导干部反腐败工作责任追究力度
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做到洁身自好,同时也要管好自己的妻子、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出了问题,也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管好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这也是领导干部的一份职责。一份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他们出了问题,说明领导干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属于失职行为,追究各种失职行为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四)要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反腐倡廉是一项社会工程,而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人人喊而打之的舆论氛围,这样腐败现象就没有了市场。
加强“递延权力”监督的思考
“递延权力”是指领导干部身边的家属、子女、亲友及秘书等工作人员借助领导权力、地位、威信等影响,享有并行使的一种附庸权力,是由领导职务衍生出来的权力,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定义摘于《领导科学》)。
当前,各级组织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但往往只注重对领导职务权力的监督,而忽视和放松对“递延权力”的监督,导致由其引发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实,“递延权力”腐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递延权力”具有“隐身性”,更易导致隐性腐败。“递延权力”腐败不是领导者所为,因而也一般不易被察觉,其隐身性很强,往往领导的亲属、秘书等借其权力犯案后,领导者本人却蒙在鼓中,备受其害。
二是“递延权力”腐败明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极易有损领导形象。很显然,领导者身边的人借领导手中的权力行自己之便,往往在干群中造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错觉与误区,人们极容易错误地认为“领导身边的人可违所欲为”,由此产生极坏影响,并有损我们的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从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递延权力”腐败造成的后果更严重。领导者身边的人利用领导权力谋私利往往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因为它是“借鸡生蛋”,所以往往不计后果,即使出了问题,也认为前面有领导扛着,所以往往造成的犯罪实事更严重,影响更坏。
鉴此,“递延权力”监督应引起各级组织的重视,那么,如何监督呢?
一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从源头入手,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观的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经常开展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教育,使之真正心为民想、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坚持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用高尚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和影响身边的人抵御各种诱惑。
二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截断“递延权力”的传递途径,着力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的一系列规定,细化、硬化各项具体措施,让他们静有其位、动有其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免疫力。要充分发挥好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表现和领导干部身边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
三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方面,积极适应“入世”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降低诱发“递延权力”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对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切实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或“走私”。
四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对权力运行实行全程监督,健全完善防范预警机制。要完善并坚持个人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探索个人财产公示等制度,为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党风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谁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推行公开选用、定期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干部调动时严禁带秘书。要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递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递延权力”现象,关键在于权力者自身
“递延权力”是个什么权力?家族侵占公共权力资源这种现象被作家周梅森称为“递延权力”。在《绝对权力》一书中他写到:“作为领导干部的权力,除了党和政府赋予的绝对权力外,还有递延权力,比如说,一个市长的夫人被安排在了一个单位,也许市长并不会告诉该单位的领导要如何如何地提拔她,但是市长的秘书或者说是该单位的一些领导会主动去做一些取悦于市长的事情。以前很多作品一说到反腐败,就单纯把目光盯向了领导干部,其实这种由‘下面的人’干出来的事危害也是很大的。很多时候,权力是在正派者的手中,但是通过诸如秘书、下属,甚至社会等第三者的递延,腐败便滋生了。”
中央要求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其中权力观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权力是用来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还是用来为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谋利益,就成为区分权力观进步与腐朽、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也是权力观的核心内容。“递延权力”现象的出现,应该说是一种严重以权谋私,是对正确权力观的扭曲,是对人民所赋予权力的亵渎。权力外延的扩散,并逐渐形成一种虚幻的光环。就像古时所称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是一个道理,这种权力观具有明显的封建社会的烙印。最近,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昭耀的腐败案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家族占据公共权力资源,王昭耀一家被称为“安徽第一权力家族”。在王昭耀当选副省长后,其妻弟杨枫,原在某县师范学校当化学教师,成了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后改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其妻二弟,货车司机杨誓信升任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后又调至宿州市委组织部任职;而曲艺演员出身的妻子及其身为普通公务员的大儿子王伟,也先后做上了省直机关的正处级官员。
如果没有王昭耀呢?没有他身居省委副书记的高位呢?那么“安徽第一权力家族”还会出现吗?所以说:“鸡犬”之所以能够升天,关键在于“一人”得道后的表现,这个“道”可以是光明大道,可以是道德沦丧、道德败坏。看来王昭耀所得之“道”非前“道”也,以至王家鸡犬得以升天。现在议论此事,虽有“棒打落水狗”之嫌,但这个“棒子”举的好,不但要举的高高,更要狠狠的打下去,要妙杀这种“权力家族”现象的蔓延,这样才会争得民意,赢得民心。
12.11关于家庭腐败问题
古往今来,官和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官有多大,权就有多大。有官就有位,有位就有权,有权就有钱,有钱就有威。所以,“官”在职业排位中属于首位,人人都想做官,做了小官,想做大官;做了大官,还想做更大的官。官场中人又以男性居多,所以女人都希望自己的男人当官、当大官。因为只要做官的男人手中有权,做“官太太”的就或多或少地与某些“特权”相伴随。
那么,“官太太”有哪些“特权”呢?有文章归纳为:公车附加使用权、公款消费参与权、公私馈赠接受权、特殊指令代理权、干部任免建议权、内幕信息披露权、经商办企优惠权、提拔晋升优先权等。这些特权有的是官员夫妻主动争取或者强索的,有的则是“身边人”或者“下边人”自觉营造或奉送的。正是有了这些“特权”,有的“官太太”比巨贪还贪。当男人还处于“有贼心没有贼胆”的时候,“官太太”自己已经捷足先登,提前进入角色。正是这些“官太太”们的贪欲、自私与享受,毁了自己的丈夫,严格地讲,她们是杀害丈夫的真凶。妻贤夫祸少,古来使然;妻贪夫遭殃,今天活证。
在反腐败中有这样一句话:夫人的项链可能就是丈夫的锁链。却同时告诉人们一个行贿的诀窍——找夫人。事实上,多少人的行贿都是通过夫人实现的。只要夫人动心了,收下了,丈夫就是刀枪不入,对老婆也毫无办法。
当官与家属在一起很麻烦,家里天天有人送礼;如果一个人,只要自己把好关就行了,家一搬去要堵好几个门户。到时候老婆的工作,孩子的教育,都有人给你操心,你不得不领好多人情。干部不敢找你,却敢找你老婆。家属一天给你出个主义,不听都不行,你不知道她出这些主义是因为收了别人的贿赂,还是听了别人的一面之词。如果你要认真,家里就得天天吵架,如果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说不定就会酿成大错。
所谓“家族腐败”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概念,因为如果不出意外,一切权力腐败必然导致家族腐败或者家庭腐败。利用权力牟取私利,这就是权力腐败。但是,我们从未见过自私到只为自己一个人牟取私利的腐败官员。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儿子开办公司牟取私利等等。利欲熏心的官员们无论是积极主动出击、以权敛财,还是守株待兔、愿者上钩,权力腐败的“阳光雨露”总是“无私”地播撒在自己妻子儿女的头上。而在诱人的利益面前,我们更没有见到哪个贪官污吏的家庭或者成员有过符合法纪底线的行为。
并且,从权力腐败的过程看,官员个人腐败与家族腐败胶着在“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死圈之中,二者紧密得无法分别。比如,在众多“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案件中,我们无法分辨是“儿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诱使“老子”滥用了权力,还是“老子”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利用“儿子”做自己的“遮羞布”;我们搞不清楚是妻子的贪欲击溃了丈夫的理智,还是丈夫的贪欲毁灭了妻子的人生。其实,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在一个“双赢”的大目标下,“老子”和“儿子”,“丈夫”和“妻子”配合默契、协同作战、步调一致如一人。
更为关键的是:家庭或者家族极容易成为最坚实的腐败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信息共享和利益兼容程度最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志最为坚固,对外界进犯力量的抵抗能力也最强大。因此,竭制权力腐败,防范的对象不仅是官员个人,而必须是其整个家庭或者家族。我们非但不能寄希望于“廉内助”或者“小眼睛看住大眼睛”等作秀式的反腐败措施,而且要将权力掌握者的家庭和家族纳入重点监督的范围。
如何让官员“亲戚”的数量成为常数
为澄清越来越多的“七姑八姨”,海南省委书记、省长卫留成日前向参加该省经济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详细谈了自己的家属情况。他无奈地表示,官越做越大,亲戚也越来越多,当省长时亲戚就比以前多出很多,现在当书记了,“亲戚”也许会更多,“亲戚”的数量与官职高低成正比
卫留成言许多官员之所不能言,道出了“‘亲戚’的数量与官职高低成正比(也即与权力大小成正比)”这一耐人寻味的现象,足见坦荡和无畏。
其实,俗话所说的“穷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早已揭示出了类似的“哲理”。既然位置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而权力往往又比金钱更管用、更有尊严,那么“亲戚”越来越多,实在不难理解。与此相对应的,是“人一走茶就凉”——权力一旦失去,马上就由“车如流水马如龙”变为“门前冷落鞍马稀”。
官越大亲戚越多的现实,无非说明了一点:官越大利用价值越大,权力越大则其向外递延的空间也越大。“亲戚”们想做的,也只不过是充分挖掘官员的利用价值,以为“我”所用。实际上,真正亲的亲戚还是那么多,只不过利用价值一大,八杆子打不着的人也来“攀亲”。这里面不乏自充小辈来认干亲的——“奴性的人总是按照他人的法规生活”,也不乏扯大旗作虎皮行狐假虎威之事的。
到官员这里来“攀亲”的为什么多?那是因为成为官员的“亲戚”才好办事、才容易获取利益。而这,正体现出熟人社会的鲜明特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在程度上的伸缩”。既然如此,某些人竞相成为拥有权力者的熟人,也就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知,要让官员“亲戚”的数量成为常数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权力没有那么大的缝隙,可利用价值极其有限,“含金量”大大降低,官员不能随意打招呼、批条子,不能任意突破法律。
卫留成公开自己直系亲属的情况,表明了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无疑是值得赞赏的。而事实上,进行这样的信息公开是为官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能仅靠自觉,而是必须这么做。在法治国家,公务员的家庭财产以及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等,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因为只有充分进行公开,官员手中的权力才是可监督的。要想让官员的“亲戚”不再对权力趋之若鹜,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应通过实行金融实名制、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来增加监督的可操作性。
当然,仅有这样的公开并不够。如果权力一滥用,比如官员为“亲戚”谋取了不当利益,民意立刻就能成为决定性的力量,滥用权力者马上就会受到纪检监察人员的调查,就会被人大代表向权力机关提请质询、问责、罢免,而不再是往往只由上级决定其命运,那么我想,官员“亲戚”的数量就不会随着官位的改变而改变了。
权力家族现象已成官场腐败新动向
大文豪莎士比亚曾经诅咒“万恶的金钱”———“金子啊,是多么的神奇,它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难的变成易的,穷的变成富的,无耻的成为高尚的。”权力同样具有催化作用,一个王昭耀就使整个王氏家族人人具有权力磁性,跻身厅级处级行列,连货车司机也能被包装成组织部部长!这幕现代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真的令人叹为观止。
权力家族化、家族权力化,俨然成为时下官场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除了王昭耀的安徽“第一权力家庭”,被挖出来的家族窝贪还有不少,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家庭、湖南原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道生家庭等。贪官们已不局限于做“衙内”的庇护伞,而是通过权力交易、权力置换等瞒天过海之法,与其他权力家庭、权力关系进行利益交换,将妻儿家人以及七大姑八大姨直接推向权力前台。如此近亲繁殖,不仅增加了权力的边际效益、扩大腐败收益,也使权力根基更为牢固和隐蔽,即使自己日后退休下台,权力也不会过期作废。
运作模式类似于传销的“权力家庭”,给社会带来的破坏是多方位的。王昭耀、杨大爱及其子王伟专卖厅局级官帽子和含金量高的商业利益,收获上千万元;杨枫集中批发处级官位和含金量次之的商业利益,收受48人126次的财物;而杨哲信则不择手段地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卖出69顶乡镇科级红顶子,获利百万。而这上百个买主又仿效此法,将权钱交易“传销”下去,整个灵璧、阜阳、宣城乃至安徽的官场焉能太平?!
什么孕育了“权力家族”?变本加厉的“权力家族”把社会风气引向何处?这些都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王昭耀、杨枫、杨哲信这几个特大毒瘤的定点清除,尚属反腐斗争的第一役,彻底摸清权力传销链并一网打尽,将“权力家族”的家丁、奴才和官场渎职失察者清理出局,恢复法纪尊严和制度防火墙的功能,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
查一查有多少“权力家族”?
“安徽第一权力家族”是怎样形成的?报道称,始于王昭耀当选副省长那年。其妻杨大爱在设宴为夫君举杯庆贺时说,“你如今做了副部级官员,千万别忘了对我娘家亲戚多加提携哦!”王昭耀当场拍着胸脯承应下来。不久,在某县师范学校当化学教师的杨枫便当上了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后改任宣城市委副书记。之后,几经运作,货车司机杨誓信升任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后又调至宿州市委组织部任职;而曲艺演员出身的杨大爱本人及其身为普通公务员的大儿子王伟,也先后顺顺当当地做了省直机关的正处级官员。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句形象概括封建官场裙带关系盛行的成语,而今可以说被王昭耀演绎得淋漓尽致。“王氏权力家族”之所以能在当地逍遥十余年之久,我看至少折射出当下官场普遍存在的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党管干部成了主政官员说了算。在一些地方,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同虚设,组织部门对拟用干部的考察仅仅是走个程序,用谁或不用谁,最终都由主管领导一锤定音。杨枫从政之初其所以可以“坐火箭”,从一名普通教师升任市气象局局长,关键在于王昭耀当时是分管气象的副省长。后来,王昭耀被任命为分管政法、农业和计生工作的省委副书记,成了当地权倾一时的“政坛大佬”。此时,他要继续“培养”一下自己的两个小舅子,估计只须让秘书给组织部门打个招呼也就成了。谁敢不给省委副书记面子?
二是不排除相关部门主动“培养”高官亲属的可能。尽管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安徽第一权力家族”是由王昭耀在其妻子鼓动之下构建的。但仅凭直觉,我以为作为省委副书记,公开伸手为妻儿要官的可能性似手并不太大,而且他也大可不必为此操心。一般来说,相关部门为间接讨好堂堂的王大书记,为其妻儿封官许愿的几率或许反而要高一些。事实上,无论哪个中央部委和省市,省部级高官的妻子、儿女,不管工作能力如何,只要是国家公务人员,没挂处级头衔的恐怕不会太多。
王昭耀“权力家族”的崩溃缘于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家族成员涉嫌经济犯罪,而非事发于用人上的腐败。这就更让人顿生杞忧:以家族成员为中心的官场利益集体,由于上下都有照应,其腐败能量是不是更大?如此非程序“近亲繁殖”将对整个政治生态产生何等恶劣的影响?为此,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对省部级高官及其配偶直接亲属的任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看看其中还有多少王昭耀式的“权力家族”。
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这就是当政者的权势腐败。在这些被查处的家族腐败案中,显而易见的一个共同点是“老子当政,儿子捞钱”,并默契的用各种方式将黑钱洗白。这种“衙内现象”也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一种常见的腐败形式。
为何说是当政者的权势腐败繁衍了家族腐败呢?
一是权势是家族腐败的前提。离开了权势,就无所谓家族腐败之说。
二是家族腐败是权势腐败的一种变异。通过家族腐败实现权钱交易,是权势腐败掷出的障眼法,目的是为了“曲线救国”。当诱人的利益出现在家庭成员面前时,我们更没见到有哪个贪官污吏有过止于法纪底线的行为。
三是权势腐败助长家族成员腐败。
既然是贪官,当然是要贪财的,贪官的钱财是其拿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取的。情妇压榨贪官,贪官压榨百姓,最终被压榨干了的到底是谁的“血”?
当个清官是很难的,物欲不但要诱惑官员本人,而且还时时在诱惑着官员的家人,一不留神,就有人利用这种物欲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国的官太太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把男人搞得身心疲惫的野心家;另一类完全没有野心的家庭妇女。
官员的夫人往往比官员本人更具有杀伤力。要得到领导的器重,必须先得到领导夫人的赏识。
12.12关于秘书腐败问题
秘书是个什么官?无非写写划划、收收发发,替领导服务的“书记员”,本无权插手领导事务。但由于是领导身边人中的贴心人,不是保姆胜似保姆,他的职权往往超越“书记员”的范围,他的能量往往因领导高位而“高不可测”。民间早有“秘不在书,而在重权;位虽不高,却很受用”的说法。说白了,如果领导是虎,那么,有鬼的秘书就是狐。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狐假虎威,假虎威狐;二是虎助狐威,狐威如虎。
秘书问题实质上是领导问题,“一把手”问题。众所周知,作为机关单位,都有一套管人的规章制度,作为党员干部,也早有一系列监督制约党员的党纪党规。但为何执行不力,有禁不止,甚至形同虚设,让秘书们“不务正业”干预领导事务、中饱私囊且“前腐后继”,对秘书这类“身边人”的失控,往往不在制度缺陷,而在背后“一把手”有意无意的庇护。因此,人们对监督秘书和秘书长一类“身边人”的追问,往往转化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追问。而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个大问题和难点。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问题。
秘书是干什么的?“秘书”是掌管文书并协助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因此,秘书角色与警卫、司机一样,应当是“职员”,而不是“官员”。但长期以来,人们官、职不分,加上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将其权力的一部分或临时、或较长期地交给秘书等“身边人”运作,这就给他们“窃权”提供了机会。
从我国官吏制度的演变来看,秘书角色由官员逐渐向职员演变。然而,我国秘书的角色仍然是“官”“职”不分,社会、领导包括秘书自己都把秘书视为官,而且是更实用的“官”。
从已经公开的案件看,秘书腐败犯罪的前提大多是分享和递延了领导的权力。有腐败高官,身边人往往就有腐败秘书。互相牵涉的事实证明秘书已经与为其服务的领导形成了权力链条、腐败链条。这样的利益联盟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容不得出现一个缺口。这决定了领导和秘书两者必定互相利用,互相保护,没有特殊的时机和证据,绝难查处。而一旦查处,往往就是惊天大案,甚至足以瘫痪一个部门或者一级政府。
以与领导的关系分类,秘书大约可以分为五种角色:文秘角色、智囊角色、经纪人角色、养子角色和黑帮角色。除了第一种角色外,后面四种都足以使秘书分享领导的权力,而不必等领导的授权,其中尤其以、智囊和经纪人角色为甚。
文秘角色:这应该是秘书最原始、最本分的角色,主要是分担领导的事务性工作,属于有感情的文件和工作日程安排处理机。如果秘书们都恪守这个角色,也就很少有腐败的可能。但在官员的秘书中,尤其是其主要秘书中,甘于文秘角色的似乎不多。在公开报道的企业领导人犯罪中,似乎很少有秘书被牵连进去,就是因为企业的秘书一般都局限于文秘的角色,除了女秘书有可能与老板发生绯闻外,一般很少有参与决策的机会。
智囊角色:这是领导的主要秘书所承担的角色,一般都获得了领导的青睐,被授权为领导决策作参谋。这是中国大大小小的秘书们最看重的角色,也是一些官员最愿意巴结的角色,更是少数商人最想收买的角色。因为大大小小的决策,一旦过不了智囊式秘书这一关,也就很难过得了领导的关。相反,在领导那里难以过关的决策,却可以通过智囊式秘书条陈利害,而得以过关。
智囊角色其实是秘书最难当的角色,主要是分寸的把握。单纯陈述实情,客观分析各方观点,直言利弊,于公于私,都是最好的秘书。但这取决于领导是否愿意听真话,为人民办实事,否则再优秀的秘书都难以获得领导的信任。智囊式秘书如果一味揣摩领导意图,看领导眼色行事,摸透了领导的脾气和心事,就可能诱导领导的决策,最终代替领导决策,成为事实上的“二书记”。这时候,领导和秘书都离腐败不远了。李真在河北就被称为“二书记”,能够叫谁上谁就上,显然是分享了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决策权。
经纪人角色:这是所有腐败秘书共同的角色,也是社会舆论最为反感的秘书角色。此类秘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腐败的领导狼狈为奸,做腐败领导搞权钱交易的中介人,从而自己获得“腐败中介费”。一种是利用领导的昏庸或腐败,瞒过领导,私下出售权力。多数腐败的秘书是两种情况兼而有之,李真是其典型。
养子式秘书大多具有政治上的“抚养关系”。秘书获得领导的栽培而高升,高升后的秘书又会报答领导的栽培之恩。秘书跟定一个领导,就可能终身效忠于他,再彼此扩展,最终形成有政治血缘关系的权力同盟。主要领导不倒台,这个权力同盟就稳如泰山。
黑帮角色:这类角色的秘书在公开报道中很少见,在影视剧中常见。他们或者与黑帮勾结,从领导那里收买权力;或者掌握了领导的腐败证据,利用隐私来讹诈领导,获得权力。李真案发后长达数月不承认犯罪,就是等待程维高的救护,因为李真掌握太多的秘密,程维高不救他,程维高也得完蛋。多数腐败联盟刚被调查时能够牢固地互相保护,就是因为陷入了连环讹诈的关系,不能不一致对外。但只要打开缺口,他们就变成了狗咬狗的关系,破案势如破竹。
秘书得以分享和乱用领导的权力,说到底,还是对领导的权力缺乏约束,使得他能轻易将权力送人。在部分腐败的领导那里,权力本来就是个人掌握的稀缺资源,他愿意送给谁就送给谁,愿意买给谁就买给谁,与党和政府无关,更与人民的利益无关。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力是自己从上级那里争取的,只该感谢领导,不必接受党委和群众的监督。
领导者决策能力的低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个人品德的下降,都使部分领导越来越倚重秘书、司机和警卫等身边人。这时秘书干政和秘书弄权就不可避免。许多领导所听汇报都是秘书筛选过的内容,所做报告都是都在念秘书写好的稿子,检查工作走的是秘书和基层官员安排好的路线。
秘书在政治生活中有重要地位。因为在政治机器的运行中,政治人物面对的公众是不确定的,工作对象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直接决定了要更好地行使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秘书这样一个角色。
秘书身上赋予了两种权力:一种是由上演化而来的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决策权的延伸;另一种是由下派生出的权力,这是由于秘书处于核心权力与实施对象之间的关口,往往成为在某一个权力体系中间接近“权力核心”的必经通道。前者是一种显性权力,后者是一种隐性权力,而在缺乏透明度的权力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秘书运作权力时的“隐蔽性”被各个方面看好。
秘书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官僚腐败的一个重要特色;秘书现象说到底还是领导现象;秘书的腐败实质上是领导干部的吏治腐败。腐败总是与权力相拌相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秘书这个职业已经蜕变或者说进化成了身份地位的象征、领导干部的级别标签。
秘书本来无职无权,却能办一些有职有权的人都办不了的事情;秘书本来是个默默无闻的职业,却常常能镇住许多官员。
腐败的小人物,大多是领导的秘书、司机、单位会计以及一些基层的公务人员。虽然名不见经传,但这些“小人物”大多岗位特殊,或者有领导“身边人”的特殊背景,尽管官位不大,有的甚至什么官都不是,但却往往有着管钱、管物的具体权力。“县官不如现管,现管不如办事员”,掌握权力的“小人物”不仅难逃腐败的危险,而且由于其“权力附加值”不为人注意,“小人物”的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发现之时往往已经酿成大祸。
“小人物”弄出“大腐败”这一现象再次说明,即使是最小的权力,如果不受约束与监督,也可能被用于腐败。目前对于领导干部的公共权力监督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对于在基层工作的“小人物”的权力的监督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人们往往以为,只有手中掌握了实权的人才是反腐败的重点监督对象。殊不知,在腐败的行列中还有一群特殊的人们:他们手中没有实权,但处于官场的边缘,有能力协调处理一些事情,并为受托人谋取利益,人们称为“官场边缘人”。
频频发生的官场小人物成为大贪官的案件,却迫使我们不得不从更深的层面去思考问题,除了主观上的犯罪诱因以外,体制、环境、制约等等诸多原因都在我们的思考范围内。
在中国的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体系中,有着大量的“官场边缘人”,他们虽然不在官场主流位置,却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为自己、为亲友谋取利益。他们因为年龄等原因决定了他们升迁无望,可以不再顾及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更多地关注如何挖掘自身的资源;他们熟悉官场的规则,也善于利用政策、体制的漏洞、缝隙,可以做成许多高层、中层和下层做不到的事情。
“秘书兵法”归纳起来有四句话:
一是先斩后奏。这是一个秘书的基本功,也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招,就是说秘书的工作必须主动地为领导排忧解难,不能事事都请示领导,有些事情你请示了,但领导不表态,等于是给领导出难题。所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自作主张,作为秘书,他面对的大多数事情都可以这样处理。
二是先奏后斩。这自然是一些事关领导全局的大事,比较容易掌握。
三是奏而不斩。有些事情只需要做做面子,有个说法,有个名义在那里放着,让领导总是惦记着你,让其他同志以为你在忙着,但并不需要你真的去干。
四是斩而不奏。
秘书被定位于领导的“身边人”,走路要轻轻的,在领导面前要双手垂立,不能大声说话和放屁。说话的时候也不能有么说么张口就来。必须揣摩领导的意思,脑子滴溜溜转,专门拣领导爱听的说。所以出口的话没多少是真的。我那时年轻,就觉得这样活着太累。甚至还联想到一个更加屈辱性的词:太监。当然秘书被阉割的不是自己的命根,而是个性和思想。这种阉割是自愿的。也是不得不自愿的。秘书不能表现出黑白分明的性格和精神的贞操,这就是自我阉割的必要性。否则就难免受到领导体面的强暴。这个职业对于今天喜欢张扬的一代年轻人肯定不合适。别看他们还千方百计往公务员队伍里挤,一旦挤了进去他们保管不敢在领导面前放肆说一句“我就是我”。现在的孩子都不傻,过关斩将走关系跑门子挤进来不容易,只要是工作需要,他们时刻准备着接受精神的阉割。
秘书给领导写文章必须要保持一定的高度。领导只要高度不要深度。对于真正的文人来说,制造这样的文章实在是一桩苦差。但秘书多半懂得韬光养晦。这方面的个人修为却讲究深度而不要高度。所以秘书行文时不能像古代举子赶考一样,追求“文采飞扬立论精辟”。领导根本就不需要你发表自己的观点,而是要忍辱负重跟上面和上面的上面“保持高度一致”,这样的文章便是好文章。
做秘书的如果仅仅充当领导的文秘角色,这是远远不够的。一个有进取心的秘书,必须把奴性发挥到极致。超越工作关系之外,担当起领导的家奴角色。全心全意为领导的老婆孩子提供奴才般地效忠。这样的秘书,几乎被领导看作家庭中的一员。既照顾领导的家长里短,满足领导少爷公主的各种需求。也可以适时地跟领导吹吹风、传传话、打个小报告。秘书做到这个境界,算是修成了正果。别看在领导家里当孙子,出了门便可以趾高气扬当大爷。元末有一个叫做“审不清”的县官,手下的一名刀笔小吏很能讨得县官家小少爷的欢心。当然也就讨得了审不清大人的欢心。4岁的小公子谁都不跟,每天都要这位刀笔小吏抱着出去玩。全城的买卖铺户都被他们玩遍了———买卖铺户有什么好玩的?———可了不得!他是领导秘书啊。这位领导秘书把少爷往买卖家柜台上一放,掌柜的马上跑出来点头哈腰好吃好喝好待见。临走还要拿出银子孝敬。说是给小少爷买点吃的,真正目的是盼着秘书少来“光临”为妙。
秘书做到这个境界,进一步就可以干政和弄权。这是现代秘书的最高追求。只图点孝敬银子的刀笔小吏恐怕还比不上。能够作为智囊型秘书为领导决策做参谋,这是现代秘书们最看重的角色。也是一些下级官员最愿意巴结的角色。更是少数商人最想收买的角色。“河北第一秘”李真就被称为河北省的“二书记”,显然已经分享了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权力。这样的秘书有点像当年的宦官专权。
这个层面上的秘书还必须扮演一个角色:领导的经纪人。有些事情领导很少亲自出面,而是通过秘书来办的。这样秘书便以其特有的身份介入到领导的权力链条中来。或者也可以叫做腐败链条。一旦有幸与领导形成这样的利益联盟,那么这个联盟将变得非常牢固。领导和秘书共同维护,共同建设,共同防御。其中秘书承担的工作更多一些。这些工作比较辛苦,不算加班,没有加班费。而是作为权钱交易的中介人,从中获取更多的“腐败中介费”来得以补偿。
没有相当的定力和道德修养,秘书是最容易学坏的。就像太监净身那一刻只想入了宫混碗饱饭吃,混着混着就不满意了,就有了更大的贪欲。当年李真曾发誓要当一名焦裕禄式的好干部,最后还不是一样自毁了前程?
领导秘书的仕途怎么就如此坦荡?
领导干部的秘书进步快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贪官李真因为担任河北省委原主要领导的秘书,年纪轻轻就官至正厅级,走上了河北省国税局长的位置;因情妇问题被市委书记扳倒的王华平因为担任辽宁省政府一位领导的秘书,从凤城副市长走上了抚顺市长的宝座。
看一看现在的官场,领导干部的秘书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因其具有特殊的背景而在仕途上春风得意,步步高升。他们不仅进步快,是一般干部望尘莫及的,而且身居要职,更是一般干部可望不可及的。
是什么原因使得秘书们的仕途如此坦荡,是谁为秘书们铺就了平步青云的升迁之路?也许从领导干部的“由衷之言”中我们可以找出答案。有的领导干部直言不讳地说,秘书与一般干部不同,整天在自己身边,是有感情的,秘书也从自己身上学习了一些领导艺术,处理问题的能力比一般干部要强。所以,有机会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秘书,再说,秘书跟自己多年,总不能亏待了他。
这是某领导干部说的话,大意如此。如果设身处地地想一想,领导的话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个道理只是个小道理,它既是干部用人之风不正的表现,更是干部用人之风不正的重要原因。如果说秘书因其位置的优越性而在仕途上走得更快还可以理解的话,领导干部的这种想法就太有违原则了。说到底,秘书的优越性是领导干部造就的,秘书的进步快是领导干部扶持的。因此,这个问题的根子不在秘书而在领导干部。
因为领导干部对秘书的厚爱和扶持,在干部问题上也就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使得一些优秀的干部在与秘书的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而也滋生并助长了干部任用上的歪风邪气。
现在秘书出身的领导干部犯事的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于是,我又想到,对于秘书们的腐败问题,领导干部能脱清干系吗,不应该受到追究吗?
秘书也是干部,没有理由不让他们进步。但问题是,他们的进步应该回到公平竞争的轨道上来,如果有领导干部的后盾作支撑,如果领导干部总是优先考虑秘书,这就成问题了。
权力腐败的“纵向”效应(指上下之间的关系),其力度和波及面相对还是有限的;而当权力腐败既“纵向”发展,又“横向”跨地区、跨行业发展时,其效应就可怕了;行业部门的“横向”制约将被摧毁,腐败将纵、横无阻,以全方位滚动式发展。
现在一些官员出事,不是出在制度上,而是出在官员缺乏遵守制度的意识上。一个官员要是真想廉洁从政,一部宪法、一部党章就足够了。特权思想是制度的第一杀手,特权以及特权思想让人入迷,最终也会害人;但是约束特权和克服特权的确不容易。
不太富裕的地方官员事权与财权有冲突,“弄钱”成为官场的“潜规则”以后,将赃款个人支配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这说明腐败已经深入官员的骨髓。
现在官员的工资普遍偏低,但还是有那么多人争着去当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官员的灰色收入很高。这说明现在不是国家财政在养着官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腐败收入在养着官员;不是纳税人在养着官员,而是官员自己依靠腐败技巧在养着自己。
能够大手大脚给领导送钱的人,十有八九他的钱就来得不正当。
权力与腐败仅一步这遥。当一些细微的不正常行为和不良欲望被默认或者不被及时制止时,这种欲望就会慢慢膨胀。每一个官员都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和腐败注定了亲密无间,两者之间仅一线之隔,当权力缺乏监督的时候,就必然导致腐败。监督的缺位,使得腐败官员走得顺畅和轻松。
小秘书有大能耐。在古代都是宦官和管家当道,到了今天秘书可以左右大局,这是有道理的。官僚中有一部分是秘书出身,靠实力升上去的就必须实力超群,更得有人提拔和推荐。
腐败者是以有一定的权力为前提的,经过腐败之后,有权又有钱,呼风唤雨好不得意。但是,人们发现腐败者有五怕:一怕群众检举;二怕小偷光顾;三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四怕被“咬出来”;五怕反腐败力度加大。
贪官为什么年轻化?
一是耳濡目染。未入官场就明白,头上的乌纱帽自始至终都在领导手里什么时候给你,什么时候也可以罢你,于是唯马首是瞻;再发现“腐败”结成一个“圈”,圈子里的人利益均沾荣辱与共。
二是政治信仰缺失。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去掉虚的,扔掉远的,抓住硬的,捞到实的。
三是制度设计有问题。我们的制度就是吸引人才去做官。传统的人才体制,以权力为中心。所谓的人才,实际上是由权力者恩赐的,官本位和权力的依附性决定了他必须唯上是从,按规则出牌,也必然复制出权力体制中的不平等和森严的等级,有“位”才有“为”,干部的为,就是保住“官位”。
四是民众监督的缺失。任何一项制度行之有效,没有民众的热情参与,百姓的积极监督,其生命力很难持久。
12.13关于学术腐败问题
当下学术腐败的肆虐,学术公正的紧缺,导致社会心理严重失衡。关系代替水平,掏钱可以买到核心期刊的版面,这就是当前学术圈内的潜规则。
在人们心目中,学术圈应该是一方净土,然而现在却是“潜规则”盛行取代了学术,“关系学”取代了科学。说这种学术腐败让人触目惊心,一定也不过分和夸张。剪刀加浆糊凑成论文,然后掏钱却买版面,更有甚者,连剪刀、浆糊都懒得却拿,所谓投稿,已无须寄送文章,而改为直接交钱。还有的不惜重金,从国外邀请知名学者、专家到单位演讲、做报告,付给高额报告费等方式,请专家在发论文时帮忙署名。总之是为了欺世而不择手段地盗名。
何祚庥院士还揭露了目前学术圈内的三个关系网:一是由血缘或师生等自然形成的利益近亲关系;二是以利益分层或者利益补偿为筹码,通过公关等方式临时建立的关系;三是赞助企业与个人之间千丝万屡的关系。三个关系网把学术圈异化成了“利益圈”,在这个“利益圈”中,不搞科研拉关系的就能如鱼得水,成为“冠军”,不拉关系搞科研的就会捉襟见肘,四面楚歌,成为“孤军”。
我们的学术界腐败严重,和体制有一定的关系;体制问题之一是整治腐败不力,包庇、纵容腐败。科研体制最大的问题是科学资源分配不公。现有的科学资源分配不能体现国家利益。学术腐败的深层问题还没有抖出来;学术腐败和更深层腐败有密切关系。
学术圈子里有一个人所共知的潜规则——只捧场,不拆台。
学术腐败与官场腐败密不可分。中国至今实行的是官本位制度,研究职务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例如系主任是处级,校长是局级,院士是副部级等等。名为学者,实为“学官”。科研、教育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官场的一部分。因此,官场腐败必然会导致学术腐败,也必然要包庇学术腐败。
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学与仕倒是真的成了一体。大批中、高级行政官员都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
学术腐败也与经济腐败密不可分。大学办公司,学者变学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真正的科技成果要实现产业化、走向市场需要长期探索,假产品却可以快速得到回报,并且一本万利——它需要的只是让科学家来打高科技的招牌。
凭借权势在自己并未做出贡献的论文上挂名,也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学术腐败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和处罚机制,以至学术腐败代价极低,获利极大。虽然现在互联网揭露和媒体关注形成一定的舆论监督,但是即使腐败者被揭露出来,也几乎毫发无损。
为什么一般人员对科研项目立项和凭奖望尘莫及,而行政领导领衔即可顺利通过?一般科研人员婚姻行政领导的天壤之别,往往仅在于行政权力和“学术话语权”。有价值的科研项目和成果不能立项和凭奖,而附加了行政权力和“学术话语权”后,即成为可能,这说明什么?其中是否存在着权力寻租、权力互换、甚至权力交易?“学术腐败”的资本与其他腐败并无二致,同样是权力。所以,改变科研项目立项和凭奖的现状,关键还在于遏制行政权力腐败和学术权力腐败。
学术腐败与政治腐败,发生的领域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就腐败而言,却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叫腐败。不存在哪一种腐败可以谅解,哪一种腐败可以开脱。目前的状况是,提到政治腐败深恶痛绝;提到学术腐败不以为耻。学术腐败是病毒,租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侵蚀创新国家的建设。
学问附着权力,势必变成奴隶;学问推崇权威,势必变成乌龟;学问依靠权术,势必变成骗术。
行政办法难遏学术腐败
科学技术部11月9日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6种科研不端行为,将可能受到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处罚。
科技部出台办法应对科研不端,对于治理学风是件好事。但依靠行政办法来遏止学术腐败的学术治理思路,是否真能达到遏制学术腐败、科研不端的目的?
目前中国的学术风气不正,其根本原因与其说是大家对规范缺乏共识,或者行政惩治不力,还不如说是整个学术生产和评价机制发生了问题。具体地说,是缺乏学术的自主性和行业内部的有效监督。
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行的学术体制完全是行政式的体制。这种行政式的学术体制,遵循的完全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以权力为资源、以利益为指归的权力游戏规则。谁掌握着某种权力资源,谁就可以为个人的晋升和发展,或为小集团的利益创造实现其某种现实利益的机会,也就可以无视甚至剥夺他人的利益和机会。
在这种学术行政化、进而行政利益化的学术秩序生态下,为取悦于权力、博得行政认可,学术行为的非学术化、背离学术规律自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科技部推出办法,虽然有其震慑的功效,但仅仅是治标之方。要从根本上杜绝学术腐败,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需要改革现有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需要构建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需要建立严格的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需要学术界廉洁自律,让学术行政化退出教育和科研舞台。
因此,仅仅依靠行政办法遏止科研不端不是治本之策。治本之策在于运用道德规范和行政手段解决科研不端、学术腐败问题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科技体制、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如果关于学术自主性原则不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依然缺位,那么就容易让人担心,主管部门的坚决态度是否能转化成行为实效,严惩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核心期刊中的腐败
作为代表一国学术水平的核心期刊,一旦陷入利益纷争的泥潭,必然会走向公平竞争与学术清明的反面,荼毒学风,贻害无穷。
在国内的学术界,有这样一个术语与科研成果、晋升职称、评奖、聘用、学位、高校排名等密切相关,那就是——“核心期刊”。同样是这个词,也与学术腐败、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等学术界不良风气关系甚密。以“核心期刊”为中心,有一群人游走在学术的灰色地带,串联起一条巨大的利益链。
核心期刊里到底隐藏了怎样的秘密?为什么学术界普遍对国内的核心期刊现状表示不满,却不得不遵循其中的潜规则行事?本刊记者针对国内学术界的中文核心期刊现状等问题调查了、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部分教师和学生,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悖论:虽然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所规定的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来衡量科研能力,以及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与学位直接挂钩的做法,是有违学术规律的,应当取消;但是,他们对于取消这些规定后学术评价标准的走向却感到迷茫。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处在“核心期刊”这个巨大利益链条之上的一环,核心期刊在有着种种弊端的学术评价机制面前,毕竟给学术圈提供了一个貌似公平的竞争平台。
国内的核心期刊收取版面费已经从刚开始的“地下规则”变成了现在的“明码标价”。在调查中本刊记者发现,核心期刊版面费的多寡是根据该期刊在学界的影响和地位来确定。一般说来,核心期刊的增刊,每个版面大约在300~600元;而如果是核心期刊的正刊,就需要800~1000元,一些知名大学的学报以及有影响的专业核心期刊中,有的版面费高达5000到8000元,甚至更多。
目前国内诸多高等院校都有明文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硕士生要求发表1~2篇,博士要求2~3篇,否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这些论文少则两个版面,多则五六个版面,这样算下来,每个学生为了毕业发表论文要花费的版面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核心期刊的主办方从版面费中牟利更是显而易见的。本刊记者查阅了《江汉论坛》2005年的一期增刊,上面一共发表了123篇论文,大多数论文是两个版面,按每篇文章最低500元计算,这一本增刊就能赚6.15万元,版面费更加高昂的正刊所攫取的利益可想而知。
何祚庥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办刊物的人由此看到了经济效益,他们都受到利益驱使,绝大多数核心期刊收取的版面费,最后都变成了福利费或者奖金了。这些福利费和奖金额度很大,要远远超过他们的工资收入。刊物内部有这样一个激励机制在引诱着他们,因此,要想动摇核心期刊目前的地位就很困难。因为期刊社编辑们从中收益十分丰厚,他们指望靠版面费来改善生活。”
拉拢核心期刊的常用和最新手段。方法一:高校作为期刊的赞助单位,比如一次赞助六万元,期刊就要为这所学校留出六篇文章的版面来;方法二:比较小的学校,某学院的院长们,他们有权力支配资金,为了申报学位点就帮着自己院系的老师发表文章。于是,打着科研出版经费的名目拨一些资金在某期刊上开个专栏,自己的老师一人发一篇,这个钱要比版面费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杂志社当然很乐意,而且这个办法非常隐蔽;方法三:学校出资金给杂志社让他们花钱邀请一些知名学者一起发两三篇文章,一起吹捧某校某系主任或者副主任,比如开个专栏叫“某某某文学评论专栏”,大家对于该主任的学术观点进行建设性、理论性地鼓吹,这样既推出了一个文学评论新人,又让学校名声大噪。为了发文章,小到教师个人,大到院系学校都绞尽脑汁,办法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那些已经被收录在各种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们,立即以最为醒目的标记在期刊的封面上印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几个字,以此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因为核心期刊在国内学界占有特殊的地位,有特殊的作用,它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才有那么多期刊不择手段使自己晋升为“核心期刊”之列。
在评定期刊的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指标是必须要参考的: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它引量、被摘率、影响因子、获国家奖或被国内外重要检索工具收录等7个评价指标。这些指标都是国际通行的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方法,按理来说应该是很客观和公正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蔡老师说他们发现这些指标也很不可靠。就拿文摘量来说,国内的权威文摘刊物已经很少了,大家比较熟悉的有《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校学报文摘》等。于是,那些还未被评为核心期刊的期刊就跃跃欲试,使尽浑身解数期望提高自己的转载率。
如何使杂志成为核心期刊,主要有两种方法:名人效应、人情关系。
档次比较低的期刊,为了提高自己的档次,早日跻身‘核心’之列,他们就争取在每期的第一篇文章上下工夫,不惜花重金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写稿,因为这些名人写的文章一方面质量确实还可以,另外他们的文章被引用的概率也比较大。我也约过上海某高校的几个专家给一些不知名的学报写稿,这些学报为了能够成为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中的一员是不惜血本的。
而靠人情关系来提高转载率在国内期刊界更是普遍的规则。吉林某大学的一本非核心期刊为了成为核心期刊,多年来主编一直在努力与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校学报文摘的编辑们搞好关系。曾任该期刊的一位编辑告诉本刊记者“这么多年来,我们主编经常到北京、上海等地请这些编辑们吃饭,请他们到长白山旅游。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期刊社又都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为了提高转载率,编辑部一般都会邀请那些掌握转载资源的编辑们到当地去旅游。去年我就跟我们主编专程到上海来请《高校学报文摘》的主编和编辑们吃饭并邀请他们去吉林玩,费用我们全包了。”
此外,还有一些期刊为了提升自己的档次,不断地策划专题。他们瞄准国内各高校的一级学术研究所和某些领域权威人士,请这些学者就一些前沿问题写成专栏。因为对某个问题探讨集中且全面,这样就能增加被转载和引用的几率,这样做也会使得其在核心期刊的收录过程中把握更大。
期刊因为被冠以“核心期刊”之名可以正大光明地收取版面费来为编辑们谋福利、赚外快;教师和学者们可以通过各种关系和方式联系“核心期刊”们为自己发文章,以此来提高自己在学术界的名誉和地位;学生们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就能够无后顾之忧地毕业,甚至还可以搞“副业”;高校则在每年数以万计的核心期刊论文中你争我夺地排名论序。如此看来,在核心期刊这个链条上,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好处,难怪“核心期刊”会呈现出如此“繁荣和昌盛”的局面。
12.14关于假日腐败问题
当领导要做到用权不用计,过节不失节,进步不进钱,生日不生财。
“假日腐败”已经成为现在腐败的一个特点。“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节日对干部是否廉洁是一大考验。相对而言,“假日腐败”有着比平时难以抵制的诱惑力。
机关里的收入主要分为三种:白色收入——工资表上的收入,受法律保护;灰色收入——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额外获取的不太显眼的收入,这在权力部门和有权人那里是家常便饭,司空见惯属于普遍现象;黑色收入——也是与工作和职务有关的收入,只不过数量大,不是谁想黑就黑得上的。
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性质是很难区分的。如果硬要区分,只有一个简单的标准:那就是没穿帮的是灰色收入,穿了帮的便上是黑色收入。
以费用不好解决为名,拿着发票到下面去报销,是一些贪官的一贯手法。
以借的名义取得大量物品,出了问题就说全是借的,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但仔细考察这些借者的背景,皆有权力部门的影子,实际上也是权钱交易。
从过年关看领导干部的权力观
1月24日法制日报在《“节日腐败”为何难禁绝》一文导读中说:一个贫困县的县委书记,仅仅几年的春节、中秋两个节日,就收受礼金近百万元。法庭上,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却认为,年节礼金是人情往来,不能算是受贿。
这个狂收节礼的贫困县县委书记,就是河南省西华县原县委书记栾蔚东。这不能不使人想起原海南省临高县委书记吴光华在法庭上,也曾自以为是、理直气壮的辩称:“过年过节收红包,收点钱,在海南临高和儋州一带是风俗习惯”。
“人情往来”、“风俗习惯”等等理由成为贪官们大肆收敛钱财的借口,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文化生活的巨大讽刺。我们怎能忘记,移风易俗,提倡新风俗、新习惯可是从推翻封建制度就开始的,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当家做主,各级领导干部不忘“两个务必”,同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使新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创造了中华民族的一个又一个辉煌,才有了今天经济大发展的局面。
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一些领导干部不知不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扭曲了权力观,使理想信念滑坡,私欲急速膨胀。逢年过节本是民间很好的传统,在一些领导干部腐朽思想的倡导下,乐而忘“廉”、心安“礼”得,使封建社会的文化沉渣迅速泛起,不以为耻,反而为荣。
在相当一部分贪官的眼里,过年过节下属们送钱,往往被视作“合法的灰色收入”。更有贪官认为节日里想不收“都没办法”。安徽林业厅原厅长唐怀民也有个绰号———“唐百万”。他间接听到后,颇不以为然。1995年夏天,记者在濉溪县采访时,唐怀民谈起了这个绰号。“我也知道有群众在私底下叫我唐百万。到了我这位置,想不成百万都没办法。”他举了个例子:逢年过节,下面干部来我家,我总不能把他撵出去吧?来看我他总不能空着手吧?这么多乡镇、单位,一年十万二十万也没什么奇怪的。如照此推理,我们的领导干部到退休时何止个个百万富翁,千万亿万也很正常。想想我们的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岗位上逝世后留下了多少个人财产你们就不脸红心跳吗?
权力观的正确与否是能否正确对待年关的关键。“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新一届中央领导的亲民政策和平民政治路线反复表现在他们“亲民、爱民、利民”的躬身实践中,这些年,每年的除夕之夜,人们早已熟悉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深入一线问寒问暖的身影,这些活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新鲜话语体系和亲民、爱民、利民的平民政治氛围。他们没有被“人情往来”、“风俗习惯”等所谓的礼节所困扰,在他们身上看到的是与民同乐、“人亲喝口水也甜”。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正确权力观的本质是权为民所用。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谁授权,就要为谁服务,就要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的一条普遍原理,也是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背离这一法则,权力就有丧失的危险。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这个“试金石”同样是衡量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对领导干部而言,权力只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决不能把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
年末官场上的“赶场子”陋习何时能改?
春节前,官场上一些领导疲于奔波,一顿饭要跑好几个地方“赶场子”。很是无奈:“唉,来的都是上级,都是领导,哪儿不到场,面子上都说不过去呀!”。几位领导轮番跑,“你方唱罢我登场”,这里哈哈说笑几句,那儿啪啪碰上几杯,菜没吃几口,话没说上几句,不饥不饱,不咸不淡,面子是否挣到还很难说,不尴不尬中倒显得更为疲惫。
一些下属、一些部门,总是千方百计要求上级领导出场为自己的客人接接风,送送行。这是“赶场子”之风日盛的一个原因。交往上图虚荣,做表面文章,也是为人不够坦荡的表现。与人交往,不仅是个作风问题,实际是个人品问题,作风是人品的外在表现,人品是作风的根基所在。真诚相交比什么都重要,虚情假意比什么都可怕,虚与委蛇比没有应酬还令人心寒。孔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为人做官,只要做到内心仁厚,懂得取舍,胸怀开阔,就不会为“赶场子”、“挣面子”的事所惑、所忧、所惧。
一个人在世上的斤两,是通过做事来衡量的,因而诚心实意做人,实实在在做事,真心实意待客,比“赶场子”重要得多。作风反映党风,党风影响民风,不要小看节日前官场交往上的“赶场子”陋习,那会对社会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只有尽早改调这一陋习,彼此少些俗套,相互多些担待,才能使官场上的交往更加健康文明,社会风气也才会越来越好。
假日谨防温情“腐败”
春节将至,我们向往亲朋之间温馨的真情。然而,在有些人的心目中,假日与腐败“联姻”,他们关注的是公家的金库,领导的家门,大款的钱袋……
节假日期间,大肆送礼、滥发钱物、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消级腐败现象相对集中,相当普遍。送礼者大行其道,或联络感情,或买官卖官。有些在公款送礼中,趁机贪污。一些单位给干部职工滥发福利、奖金、纪念品或是代币券(卡),甚至上级领导也有份。一些领导和实权人物,酒宴缠身,有的吃请者将宴席订单送上的。一些权力互相利用者,假日相互“走动”,你请我,我请你,花的是公款,结的是私谊。一些有钱的单位,集体解馋,表现领导对部属的关心,“融治”上下级关系。一些拍马屁者邀请上级领导或管理部门人员外出“考察”,旅游费用全包,有的还送“零花钱”,买“纪念品”。单位自己组织旅游活动,费用公款报销。少数有职有权的人,携妻带子全家公费旅游。此外,赌博、嫖娼等腐败行为在假日也较为集中。
监督部门、主管部门放假,往往放松监督,违纪者肆无忌惮,节假日成为腐败的高发期,出现流行性“假日腐败病”。“假日腐败”是温柔的杀手,,使人丧失警惕,容易中弹,中弹则杀伤力大。我国乃礼仪之邦,人们讲礼尚往来,节假日“人情”交往的面纱,温情脉脉的掩盖着腐败面孔。拜年贺节、送礼,年终发奖、分红,节日发福利、搞活动,体面的名义之下,隐瞒着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许多贪官,都有“假日腐败”重症。假日“腐败病”有着一定的“群众基础”,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中形成“惯性”,周而复始,普遍发作。
目前,遏制“假日腐败”乏力,“花架子”多,真功夫少,发通知、提倡议之类做法,往往不管用。极如传染性的“假日腐败”,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
“小腐败”流行的五种表现形式
腐败也腐出了名堂,现在又出了一个名叫“小腐败”的花头经,一提起“小腐败”,人民群众无不深恶痛绝。因为它在群众的视野范围里,看得见、摸得着,点多、线长、面广、量大、多发,直接对老百姓造成危害,破坏公平正义,引发社会矛盾,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它还是“大腐败”的后备军和社会基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执政之基。“小腐败”危害不小,是社会和谐的大敌。观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是一个“吃”字。多吃多占,大吃大喝,白吃白喝,穷吃穷喝,坐吃山空,一掷千金,挥金如土。一些人热衷于喝“转圈酒”,整天沉浸在醉生梦死之中。吃了东家吃西家,吃了公家吃大家,走一路吃一路,走一处吃一处。要着吃,赊着吃,轮着吃。有些人官不大,对“嗟来之食”乐此不疲,经常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派饭”。自己吃不说,还要让别人帮他招待客人。许多企业都是被官员吃垮的,许多地方都是被“馋猫”吃穷的。
其二,是一个“拿”字。有民谣说:“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一些人,物欲膨胀,见钱眼开,损公肥私,看见国家和老百姓的东西手就痒痒,能拿则拿,能贪则贪。还美其名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拿白不拿,不贪白不贪”、“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谁发家谁英雄,谁受穷谁狗熊。”在一些地方,廉洁奉公被当成傻瓜,贪污受贿被看成有能耐。一些人利令智昏,“吃喝嫖赌全报销”,把单位当成自家的“取款机”。
其三,是一个“卡”字。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去卡老百姓的脖子。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敲诈勒索,索贿受贿,“鸡蛋里面挑骨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吃乱办事,巧立名目,搜刮民财。美其名曰:“县官不如现管”。有的人把“卡”人作为致富经验,津津乐道。说什么,即使能办的事,也不要马上办,要让他多跑几趟,最后收了他的礼,还要叫他感谢你。其行径之卑劣,令人发指。
第四,是一个“吹”字。吹牛撒谎,弄虚作假,沽名钓誉,文过饰非,只有唱功,没有做功,把“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奉为处世经典。坑蒙拐骗,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好大喜功,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路边工程推波助澜,劳民伤财,误国害民,“村哄乡,乡哄县,一直骗到国务院”,使老百姓不堪其苦。
第五,是一个“拍”字。溜须拍马,出卖灵魂。凡事只看上司脸色行事,不按制度办事,善于揣摩领导的心理,投其所好,趋炎附势。对上司的话,言听计从,对的也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人云亦云,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凡事看人下菜碟,官贵民贱,巴高踩低,对领导一个样,对群众又是一个样。工于心计,热衷于研究“升官经”,对上寻找人身依附,不顾老百姓的安危冷暖。
先哲说:“不塞不流,不止不行。”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清除社会生活中不和谐的音符,下决心治理误国害民的“小腐败”,扑灭“苍蝇”,净化社会环境,让老百姓过上舒心日子。
12.15关于迷信与赌博问题
在中国古代,皇帝为了自己身份的合法性,常常把“天人感应”与政治相结合,在“天人感应”的旗号下,将自然界的某种现象,与现实政治挂钩,如凤凰降落到皇宫的屋顶等现象,称为“详瑞”,这或者是政治举措英明的表现,或者的预示着将有某种幸运、某个大贤将要降临人间。如果出现了某种反常现象,如地震、大旱、洪涝、蝗灾等,这叫“灾异”,是政治黑暗的表现,或预示着小人当政,或某种灾难将要降临。这套学说出自董仲舒,后来为大多数文人和政治人物普遍接受,这要就成为政治人物或政治势力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
烧香拜佛已经成为腐败的一种手段。事实上,烧头柱香已经成为中国官员的春节新时尚。官员求神拜佛现象的增多,折射出“模糊政治规则”的弊端——在不确定的“政治规则”下,升迁之道往往不能符合正常的逻辑,所以,为官哲学极易背离正常的价值取向,一切都极易被“潜规则”所左右——这既是蒙昧之因,又与其形成恶性循环之势。
整个中国社会没有形成正常的游戏规则,由于整个中国社会的投机心理,很多活动,比如官场的升迁、生意的盈亏,都没有规律可寻,许多人看到别人一夜之间发迹,感到不平衡,就容易陷入投机,常常指望烧香拜佛、大师指点,以获得人生的成功。
赌博是一种拿财物作注比输赢的不良社会行为,是人人痛恨的丑恶现象。一般人涉赌,可导致意志消沉、家破人亡;而为官者涉赌,不仅自毁前程,还会失去民心,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中国人好赌可谓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朔到尧舜时代。当初叫下棋;下棋本是斗智消遣之事,也许是中国人追求刺激的缘故,逐渐将其演变成了赌博。随着历史的发展,赌博也在不断花样翻新。
在这支浩浩荡荡的赌博大军里,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党政干部。党政干部痴迷于赌博,已经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直接威胁着公共财产的安全、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沾上赌博恶习的官员中,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者有之,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者有之,陷入黑社会圈套、听命控制者有之。某些官员已经借赌博营造起了一条行贿受贿、非法敛财的“暗道”。
打“工作牌”已经变成某些地方的一种“潜规则”。想给领导加深印象,升个一官半职,就得陪着领导打牌。赌场上露骨的下属、个体和私营老板是“只输不赢”;巧妙的干部是“少赢多输”,既不失体面,又把钱心照不宣地送了出去。一般情况下,官员总是只赢不输的“大赢家”。牌桌上,上演的是上级赢下级,官员赢老板,老板赢利益,但输掉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中国大陆,官员赌博热正在蔓延,而且在向境外延伸。大陆官员热中赌博具体表现在:参赌干部从经济管理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级别从低向高蔓延;赌博行为从偷偷摸摸到公开无忌;赌博时间从休闲到通宵达旦甚至利用上班时间;赌博地点从国内向国外延伸;赌资由私款发展到挪用公款。
是什么造成官员的豪赌不止?在大陆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大背景下,掌握权力的官员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很容易弄到钱,同时他们缺乏监督和制约,有钱有闲、信仰缺失成为大陆独特的官僚生态。
官员境外豪赌本身是官场腐败的一个后果,一旦嗜赌成瘾,反过来又加剧了索贿等腐败行为,势必将权钱交易进一步公开化、市场化。
治赌必须先治官。只有加快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竭制官员腐败现象。腐败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屡打不绝,主要是因为很多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至成为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的源泉。
在中国古代,赌博是著名的无痛税收,开赌场如同开税务所,因此,赌博一般都是官府垄断的生意,要买通官吏和衙役才能悄悄地营业。
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简直就是个争权夺利的大赌场。在这个赌场里,“窃钩者铢,窃国者侯”,虽然有仁义道德的明规则,但大行其道的是不可言传的潜规则,以及明规则与潜规则交错的混规则。
中国人好赌,并非出于天性,,实乃经济垄断、政治强权、文化专制的“家天下”制度使然。一个赌字,揭破了国人的人生真谛。在权力和金钱的博弈中厮混得太久,好赌的心性积重难返。
赌博有大小轻重之分,最危险、最应该禁止的是官赌,即官员的公款赌博。官员境外豪赌,一输就是几百、上千万,这就是不可饶恕的权力腐败。
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简直就是个争权夺利的大赌场。在这个赌场里,“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虽然有仁义道德的明规则,但大行其道的是不可言传的潜规则,以及明规则与潜规则交错的混规则。我们在权力和金钱的博弈中厮混得太久,好赌的心性积重难返。赌博有大小轻重之分,就现实而论,最危险、最当禁的是官赌,即官员的公款豪赌。
12.16关于集体腐败与审计问题
中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转型国家。一方面,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财富在高速增长。除非你有管理财富的更好的体制,否则高速增长的财富会对人们产生诱惑,给一些人“捞”提供一个物质基础。而体制的不配套,又给一些人“捞”提供了体制条件。所以,在中国往往有点权就能“捞”,这不是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能比的,他们的“饼”没那么大,体制问题也没那么多。
说到转轨时期,恐怕俄罗斯跟中国的可比性最强。他们过去在经济上都是国有制为本,政治上都是高度中央集权,后来都转向市场经济。但他们转型时期的出现腐败形态各不相同。俄罗斯出现大量寡头,中国好像没有那么多寡头。为什么会有这种分别?
都是转型国家,但原来的经济结构不一样,腐败形态就不一样。俄罗斯原来的经济结构是以垄断资源为核心形成的工业体系,有点像我们东北。浙江、广东原来没有工业基础,没有很大的摊子,如果贪只能点点滴滴地贪,形不成寡头集团。俄罗斯的电力、石油、矿产、交通都是大型的垄断国有企业,民间的中小企业几乎不存在,这就是它的经济基础,所以寡头迅速成形。现在中国还没有这种现象。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政治生态的特殊,注定了中国的垄断国有行业不可能像俄罗斯那样一步到位,通过改制落到个人手上,它的所有制结构没动,无论电力、铁路、石油,都只是形成国有系统的垄断势力。这就使垄断企业基础上产生的暴富,没有俄罗斯那么明显。
俄罗斯寡头那么多,是因为俄罗斯经济没有经历市场化的全面冲击,原来那种高度集中的全国性体系仍然没动,你只要控制了这个体系的制高点,这个体系就是你的。中国不是那么回事,中国经济上的分权已经很长时间了,高度集中的全国体系仍然有,但已经不如俄罗斯那么普遍了,很难通过控制一个制高点进而控制整个系统。所以俄罗斯的改革是激进式的,俄罗斯的腐败也是激进式的。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中国出现的腐败也可以说是渐进式的。
表面上看起来,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大张旗鼓的寡头化,但桌子底下动手的空间很大,而且手法很精致。
来自公权力的“集体腐败”
其实不能说中国就没有寡头化,一定程度的寡头化现象中国也是有的。只是表现形式比俄罗斯隐蔽。
普京上台后,对寡头迅速采取措施。在俄罗斯,资本跟权力分开了,寡头只是个经济人,背后缺少公权力支撑,难以构成特殊利益集团。我们这里政治、经济混在一块,有的行业巨头有公权力撑腰,成了特殊利益集团,很难制约。
有公权力撑腰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权力直接出面。最典型的比如土地批租,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借助公权力从中盈利。
分析腐败源头,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就是在一些地方或部门,用公权力直接滋养垄断利益集团。垄断利益集团借公营机构之壳,最终把公权力才能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共机会,转到了个人手上。只不过这个过程非常曲折,杠杆非常长。局外人一般很难看懂。
这种情况下,公营机构中出现所谓的“集体腐败”,就很难避免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的腐败,主要就表现为公营机构的这类腐败,这是中国跟其他发展中国家腐败形态上的明显分别。但是你翻开《刑法》,或者翻开其他反贪法规,你会发现它们都是针对个人腐败来的,不针对公营机构的“集体腐败”。比如最近一次审计就暴露了大问题,一些部委违规动用各种公款,而且都以亿作为单位,但审计出来又怎么样?没有一个人因此坐牢。部门违规使用资金,实际上部门的每个人都受益了。这时你会发现,面对这类“集体腐败”,我们基本上没辙。公营机构这类问题似乎无风险,或者说风险很小,差不多是免责制。
你要从公一步跳到私,只要超过6000块人民币,你就得坐大牢。那怎么办?你就得在公字上做文章,先化大公为小公,然后一步一步化小公为小私,这么变过来,你就容易没事了。
现在搞的民主评议,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制约这类腐败,为什么?提拔、考核领导要征求机构员工意见。但如果你不能搞“创收”,不能给大家带来利益,民主评议的时候大家就要搞你。这种压力之下,一些公营机构的领导上台,往往第一件事就是搞福利,怎么样多捞利益,分给大家。
制约利益交换和输送
按分肥机制的说法,这样的公营机构往往就是分肥机构。这是中国式腐败的一个基本形式。怎么解决呢?
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公营机构一切非法所得均为腐败。这点上可以借鉴英国制度,在英国制度之下,只要是非法利益都要追究,不管公营还是私营。
我们对公营机构普遍的利益交换、利益输送还缺乏制约。这是中国反腐败重要的课题,在这点上,我们需要破题。
近年来,审计风暴已经刮过多次,可是不久前公布的审计清单仍然让公众感到触目惊心——不仅被“审”出违规、违法、截留、挪用、虚报、多领、挤占、私花纳税人血汗钱的位高权重的中央部委、单位有32个之多,而且违规、违法的手段多样,数额巨大。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应该最懂得法律、规则的大“衙门”,这些本来应该成为守法、守规则楷模的“中央单位”,为什么竟然如此大胆屡审屡犯?人们更希望搞清楚的是,为什么会这么大面积出“事”,以至于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里,已经几乎找不到“净土”?
制度上有漏洞,这是不言而喻的。可中央单位如此成批地上审计“黑榜”,恐怕仅仅从制度的漏洞上找原因是不够的。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而且也一直在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与制度的漏洞相比,一种明摆着的对制度普遍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可怕。而能够不把制度“当真”,甚至变着法钻制度的空子,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这一类钱没有进个人腰包的“集体”违法违规的处罚缺乏力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公众看到的大多数情形是:审计结果公布后,部门或表态检查或作出解释,然后再提几条整改措施等。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哪位领导因为单位被审计出问题而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撤职降职,甚至连引咎辞职的也难得一见。
警惕腐败新动向:腐败犯罪群体化
串案、窝案犬牙交织错综复杂,是这几年中央和各地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腐败串案、窝案频频发生,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腐败现象早已不是腐败分子单枪匹马式的个人行为,也不是腐败分子顺手牵羊式的偶尔为之,而正在朝着群体化、职能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令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机关难以下手。在群体化、职能化腐败网络的支撑下,一些腐败分子招权纳贿贪赃枉法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仗着人多势众,胡作非为,腐败由过去的单个的人,或是单个的事,发展到一个单位、一个地区,形成了带有一定的社会性问题。“腐败窝案”的危害比个别单位的腐败更为严重,影响到整个单位和整个地区的党风政风民风,严重地破坏了执政党的执政形象,降低了执政党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如果听任不良作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丧失党的先进性。因此,加大对腐败群体的查处打击力度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腐败形式:由单个贪腐走向群体化
“腐败窝案”的最大特点,就是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形成一张“腐败关系网”,他们臭味向投,狼狈为奸,相互包庇,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小则一个家庭、一个单位,大到一个系统,一个地区,全部由他们所掌控。而且,不少人身居要职,手中掌握一地一单位的人事、财经大权。这张网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攻破。当前,其主要形式有:
“地区窝案”,贪官一片。 出现地区性的大面积“窝案”现象,涉及的范围之广、牵扯人员之多、造成的危害之大,往往后果不堪设想。
“单位窝案”,蛀虫一串。“单位窝案”是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结成团伙,大肆贪污、私分、鲸吞国有资产。在这些蛀虫眼里,国家资产就是私人的后菜园子,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家庭窝案”,硕鼠一窝。在全社会反腐败的声势之下,官员搞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对妻子管束不严、对子女教养不当的责任,于是形形色色的“贪内助”、“贪衙内”在腐败活动中“各显其能”。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来看,“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干部腐败中出现的新形式,众多的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而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并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
顺藤摸瓜:一根藤上结一串
“腐败窝案”是寄生在我们党和政府肌体上的一个个毒瘤,不彻底割除,就会危及党和事业,必须痛下决心,利剑斩腐。
一案带出一串案。“腐败窝案”像一张网,在查处窝案中,只要我们抓住了“纲”,就会“网举目张”,虾兵蟹将就会一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查处这些“腐败窝案”中,不仅要严查为首的腐败分子,而且要顺藤摸瓜,将那些“网上”的残渣余孽一网打尽。
一人贪带出一群贪。“腐败窝案”中的贪官们联手作案,就像一根绳上的一串蚂蚱,时间越长蚂蚱越多,在反腐败斗争中,只要选准突破口,从一个贪官入手,穷追不舍,就能一揪一串,一挖一窝。安徽历年来倒下的县委书记中,曾担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刷新了多项纪录:判决书最长:达114页;受贿人数和次数最多,金额最大,即便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他还在收钱;卖出官帽最多:共计卖出110顶官帽。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6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由于陈兆丰在定远县任职期间,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定远县一度盛行。随着陈兆丰案件的深入,定远县一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也逐一被查处:原定远县委组织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法院原院长、县原教委主任、原人事局局长、邮政局原副局长、原卫生局长、原地税局长、原烟草局长等也因存在大肆卖官、工程受贿等经济问题,相继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小贪官牵出大贪官。大凡贪污受贿者,一方面在当事人面前狮子大开口,大肆收受贿赂,收受资财;另一方面又送礼行贿,寻找靠山。因此不少案件在贪官的后面,还有更大的后台。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来干部腐败的特有现象,它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忧虑和担心。这种基于“利益均沾”之上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来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令人欣慰地是,党中央已经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的位置,高官的落马,再一次显示了党中央正在以巨大的肃贪力度,昭显整顿吏治的决心。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了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群蛀”现象为何特严重
思想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曾有五蠹一说,蠹者,蛀虫也。在当今我们社会中的最大一蠹,就是人人喊打的腐败分子,这是我们社会的蛀虫。
据有关媒体称,2006年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上海社保基金案更是波及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众多官员。
在反腐工作日渐深入的今天,“群蛀”现象为何这么严重?分析一下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一把手”腐败的连带影响。由于事实上“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近年来,“一把手”岗位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当然了,“一把手”想腐败,不可能是孤家寡人,还必须依靠手下一些人的追随和支持,有一批人为其摇旗呐喊。这样,“一把手”腐败被查处后,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群蛀虫就会浮出水面。
二是干部“带病上岗”与“岗上得病”相互交织。一些干部上岗前就已患重病,有的还是绝症,但由于考察不严或其他原因,照样得到了提拔重用。还有的上岗前虽没什么反映,但岗位转换后却患上了新病。更有甚者,是两样俱全,前病加后病。这样的患病者往往会有原单位、现单位及相关单位一些与其有紧密联系人相关联。常言说,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随着不同岗位的转换,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坏上好几锅汤。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就是此类的突出代表。
三是腐败分子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为了自己的升迁或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与以住的个体腐败不同,“群蛀”们往往是以利益群体化的面目出现。他们信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搞腐败的过程中集体上阵,你唱我和,互相支持,利益均沾,一荣俱荣。表面看来,几个人没有什么明显的联系,但私下里却是钻营弄权的死党和哥们。有了这样的圈子,平时就能够呼风唤雨,一手遮天,捞取私利。但一旦一个人的罪行暴露,就会一捞一串,打尽一网。
“群蛀”现象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更具危害性。对这种已经出现的苗头,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决不能任其蔓延发展。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替老百姓管理钱财的中央部门明明知道自己的角色仅仅是个管家,而不是财产的主人,却把管理权、审批权等诸多公共权力当作私有权力肆意滥用,把所分配财政资金当作自家的后花园任意染指。
从现行体制看,管理钱袋子的中央机关权力过大,资金的分配和转移支付往往自话自说自己做主。一方面财政权越集中,制度环节越多,官僚体制的食物链越长,公共投入的制度性损耗也就越大;另一方面,权力掌握着对公共投入的分配,在缺乏严格约束的制度背景下,必然会对公共投入进行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分配。这种制度性损耗与权力部门的职业道德缺损狼狈为奸。我们的一些管钱袋子的权力部门缺乏起码的行政道德,见钱眼开,利令智昏,结果只能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虚报冒领,移花接木、无中生有。
2006年的国家审计报告一改往年点名的做法,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再指名道姓批评。
今年将审计的重心由“违规审计”转变为“效益审计”,重点不再是监督权力部门的违规支出,而是分析其支出效益——在违法违规已经成为一些权力部门的运作常态,审计部门称没有发现不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的情况下,效益审计能起到制止违规的作用吗?
人们无从猜测这种“温柔变脸”下的深刻背景或者难言之隐,但人们不能不担心这种“变脸”的可能后果:当“审计风暴”的警示冲击力被削弱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者扑倒在法律制裁这一最后提坝前;当为数不多的鼓舞、激励人心的手段也被放弃后,民众只能走向失望和木然。
审计是市场经济下制衡政府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膨胀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强化审计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经一环。在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停止震撼性的“审计风暴”,实际上是取消了审计对权力部门的制衡功能。在体外监督不足的同时,进一步削弱体制内的制衡力量,将使许多部门权力更加不受制约,体制更加失衡,体制缺陷更加突出,这不是增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而是削弱执政能力。
平级审计各市直机关,都会有所顾忌。审计有一定的技巧性,都在一个地区混,不能审一个单位就树一个对立面。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反贪局就要捏一把汗,他们收拾你太容易了;审劳动局、人事局要谨慎,因为他们比审计局还厉害,又懂政策;人大和政协根本没法审;只有电信、电力和烟草是冤大头,又富又没权。
审计报告不点名,相当于洗澡不脱衣服,能洗干净吗?能达到公众知晓、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吗?
中央都不敢点名了,以后地方怎么办?
这是李金华的无奈之举,也反映出现行体制下审计监督的尴尬处境。
一些单位对点名置若罔闻,充分说明没有必要计较“点不点名”,而应该关注审计出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没有看到往年被点名的部委受到处理,今年连名都不点了,这是一种倒退,可见反腐败任重道远。
12.17关于舆论监督问题
“舆论监督”被世界各国普遍栽入宪法。公众舆论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是社会保持良性运转的清洁剂。但是,舆论监督的实践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即使在相对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漏洞和死角。究其原因,是因为舆论监督受到权力与利益两种力量的牵引。在权威政体下,它更多受到权力的限制;在民主社会,它更多受到利益的牵引。
在当前语境下,中国的舆论监督主要受限于政治环境,这使得新闻法的出台尤为迫切。另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益对舆论监督的牵引力也越来越明显、强大和普遍。在市场社会,舆论监督的载体——媒体,同样是商业机构,同样追逐自身利益。它虽然承载着舆论监督的功能,但并非专职监督工具,这使舆论监督难免受到利益的牵引与扭曲。当商业利益与社会功能发生冲突时,从企业本位出发,大多数媒体在大多数时候弃后者而取前者。
利益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牵引、扭曲,是通过内外两层机制实现的。外部主要通过收买、威慑两种手段。收买的实质是利益交换,它的实现源于双方各自拥有可交换的利益。这其中也可能有权力的介入,但此时权力并非行使强制、限制的功能,而是依据手中掌握的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与舆论监督的伤害能力作交换,这仍然属于收买的一种。
以“利益伤害”威慑媒体,这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主要手法是诉诸法律状告媒体报道失实,要求高额赔偿。在西方国家,这类官司屡见不鲜,已被许多人运用娴熟,是强势利益集团制衡媒体的重要手段。媒体愿意冒风险揭露某个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此设置了正向反馈机制:不畏强暴、揭批权力,将为媒体及新闻人赢得声誉,扩大影响,并带来难以估量的现实收益。
国内状告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且以媒体败诉为多。这就极大地威慑了媒体,使后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时候如履薄冰。国内有效性与国外不同,国外有效性靠的是拼消耗,前提是你必须有无尽的资源注入,行为可以不计成本;国内的有效性靠的是地方利益集团内部的相互支持。众所周知,国内很多掌握各种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的人,已经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这是腐败弥漫的最普遍形式。如果被舆论批评的人无权无势,那么他只有自认倒霉;但如果被批评的对象掌握了一定的利益资源,他很可能已经介入了某一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中;此共同体很可能覆盖了司法权力,即使现在还没有,关系网也可凭借其利益交换能力很快建立这种联系,将触角伸展到此一领域。于是,当关系网中的权力干预及利益交换等手段均告无效时,被舆论批评的利益主体就可以依托司法权力与舆论监督抗衡,起诉媒体,要求媒体认错并支付高额赔偿。这就是此类司法判决大多数不利于媒体的原因。
有人主张以“司法独立”来破解此一弊端,这只是流于表面、想当然的书生之见,“司法独立”不过使司法成为一种相对于党政更独立的权力而已,作为权力资源的一种,它同样会成为利益共同体寻求建立联系的对象,同样会被纳入关系网中。当前的司法腐败,固然不乏党政权力介入其中,但也有很多是司法人员独自直接腐败。“司法独立”除了改变利益共同体和关系网内部的分肥机制,让司法人员分到更大的份额外,很难再起到其他作用。
利益能够牵引与扭曲舆论的内部机制,是因为媒体是一种商业机构,它承载着投资方和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当行使舆论监督功能可能伤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时,尽管可能还有人会坚持舆论监督原则,但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服从现实利益杠杆的牵引。坚持理想原则的人最终会被清除出局,不然媒体本身可能把市场淘汰。
市场社会是一个利益博弈场,参与博弈的各方总要达成某种均衡,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媒体在博弈中胜出的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可以增加自己胜利的筹码。在利益博弈中,任何一方的特殊力量都不能任其不受限制过度增长。真正的进步之路是全体成员力量的共同增长,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力量较快增长,缩小强弱之间的悬殊差距。当民众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能力大幅增强时,舆论监督的力度自然大幅增强。由于无须依赖特殊的群体和个人,这种增进没有负面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之一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它本身又需要民众维权能力的维护。在民众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以前,舆论监督、社会公正仍然只能靠少数人的正义良心。当下还有不少媒体人深怀正义,但在现实利益的染缸中,这种人正越来越少。部分媒体人的理想主义与媒体本身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拉锯,仍将继续,但前者注定不敌后者。媒体的市场化注定了它的世俗化,舆论监督在权力限制外,很快又被套上利益的枷锁。
江苏省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做出了规定: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只是一种心情,而非一种态度,表明大陆寻求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手段由中共党内向党外,由检察系统向社会系统移动加速;同时也说明大陆的腐败的严重程度,已非“内部”和“双规”能够根治、威慑和解决了,希望在新闻的舆论监督方面得到突破。
新闻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新闻监督生存空间的大小。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离不开媒体的支持,舆论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比司法的力量还大。
舆论监督的本意就是社会大众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事物和国家事物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个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这个行为和过程应该是自由的、科学的和合乎法律、法规的。
一个文明、民主、发达国家的标志,除了制度本身的监督外,无不具有完备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政体制,就是法治天空的“双翼”。而我们在总结体制弊端时提的最多的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什么“监督真空”、“监督无力”,都说明我们监督体制建设的薄弱和滞后。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在目前反特权和反腐败中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社会丑恶现象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国家正期待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丑恶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媒体的介入被及时揭露和纠正。在现行体制下,各种非法牟利行为往往会依托,甚至“借用”一定的公共权力。由于可以调动多种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与分散的利益受害者个人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各种违法、侵权、非法牟利行为常常畅通无阻。但是媒体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公共舆论将公众意志集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所无法忽视的民众公意,从而改变了力量对比,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构成了钳制。因此,媒体的介入程度。关乎揭弊、纠弊的力度,决定着民众意志实现的程度。
事实上,类似手段在中国古代都曾经用过,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已经严重污染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整肃吏治。而舆论监督,正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分散的民众个人意志凝聚成公意,凝聚成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从而改变普通、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对政府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古代虽然有为民代言的“言官”,但其仍然是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仍然是官僚集团的一员;民众虽然有击鼓鸣冤的权利,但其表现形式仍然只是个人诉求,而不是民间公意的集中表达。这种程度、这种方式的自下而上,无力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也避免不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因循。
当代中国公共言论空间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民间公意的形成、使以舆论监督公共权力成为可能。
实践证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通过制约权力来保护民权民利、澄清吏治、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可能被某些个人或者某种势力所利用,作为颠覆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因此,从执政者的角度而言,收缩言论尺度确实能避免舆论对政权和制度的及时冲击。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收缩言论也堵塞了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通道,而且是现行体制下进行监督的有效通道。这种堵塞很可能使公共权力越来越不被制约,甚至被滥用,为腐败分子的私利“保驾护航”。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舆论既是公共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又是公共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现代法治政体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舆论监督,同时也依法限制不负责任,不能自律的舆论机构。因此,对舆论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应因噎废食,应该在合理的规则下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媒体具有强大的管制能力,只要对舆论监督设置不得触及政权及制度的禁区,就能既有效发挥舆论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又不危及政权根本。
历史上的机会往往伴随着挑战。风险越大,机会越大。在当前腐败不止,官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回应和引导,不但能够利用这种外部监督整肃吏治,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凝聚民心,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认知度与公相力。
近来,中国反腐败的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显示了执政党高层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等)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灵?为什么被权力非法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共权力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立场态度:如果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只要滥用权力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扳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善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督“第一动力”的载体,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政策,但对具有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无所顾忌。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今中国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在涉及官民关系、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想法,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又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但监督压力增大的时候,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用权力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高层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要有效监督权力,必须赋予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后果,即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实际上,公共舆论的介入有时虽然对行政效率有所影响,但有助于政治决策长期的科学合理,更有助于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强化对政权的领导、对国家的管理。只要操作得当,政府完全可以将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和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他目标的轻重缓急。
记者们在挖掘重大新闻时,常常感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不是赤裸裸的威胁,而是一种可怕的沉默。在大部分艰难的调查中,你可以感觉到你在和一只看不见的手教量,就象冲进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是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当外界的力量想揭开它的一角时,整个系统就抱成一团,用可怕的沉默和不合作来面对你。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免不了这样那样的利益共同体,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中沉默的大多数很容易用一种价值观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状态合理化,让自己心安理得。而当这种利益共同体又以某种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为“优势”避开监督时,黑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纪检官员在解释《党内监督条例》,说到舆论监督的时候告诉大家:“舆论监督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就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十分慎重。”
任何工作都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两种可能,是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危险的“双刃剑”?就以舆论方面而言,比舆论监督更有名也更加厉行的是舆论导向问题,自然也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区别,但是谁说过舆论导向是一把双刃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要随便使用呢?
作为党内监督的武器,舆论监督自然是防范和揭露腐败分子的利器,然而,它会象原子弹一样使党和腐败分子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吗?
有人说:有两种反腐败,我们的反腐败和“敌人的反腐败”,我们要反腐败,敌人就要借反腐败来反“我们”。这种理论可能就是“双刃剑”理论的来源。这是一种伪理论,因为腐败分子本身就是最大的敌人,不反腐败才是帮助敌人反自己。因此,只有限制舆论监督、阻挠舆论监督才是腐败分子向人民向党向国家挥舞的“剑”。
由于主流媒体为各级掌权者所掌控,所以其监督的锋芒,则很少能直指各级掌权者所忌讳的社会溃疡面。
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在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句话很高兴,她说:在中央的支持下,《焦点访谈》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实现舆论加大内容创纪录的50%。这句话让人有点纳闷:舆论监督需要指标?
新闻媒体只要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不违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拥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表达自由和加大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完全是依法行事;怎么还要领指标呢?舆论监督本来就是媒体的天职,就象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
争取实现50%的舆论监督,还有一个监督大和监督小,监督高和监督低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太多。
据了解,原来并不是没有新闻素材,而是因为受到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反舆论监督”的压力;面对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焦点访谈》不得不退避三舍。这种说法好象有点站不住脚。不否认“反舆论监督”的压力是存在的,但是,人们也知道处于中央之尊的传媒机构的权威也是存在的。一个堂堂中央电视台莫非还怕地方的某些政客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吗?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几个人就可以打乱作为中央喉舌的媒体的工作原则和部署,那么这样的媒体与所处的地位也太不相称了。显然这里必定另有隐情,才会向中央领导人讨要监督的权力,要一个50%的指标。
舆论既然要行使监督权,总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监督,对滥用权力的监督。如果一个栏目本来可以行使100%的监督权力,但实际上只能达到50%,那么人们要问:谁在保护50%的丑恶?一个以监督为主的媒体栏目只能实现50%的舆论监督,而且还要靠讨要指标,这实在是对法律和舆论监督的莫大讽刺。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说“几乎每一期舆论监督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有一段时间,节目的播出率只有50%。《新闻调查》播出的每一期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节目,都是全台上下,甚至还可能是台外更高层的领导,抵抗公关的结果。”揭示黑暗面的节目或者稿件容易遭到“公关”,已经是人人皆知的。新华社曾经报道,某些地区甚至有“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负面报道”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人员。
一个常识:相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正义的催化剂、权力的防腐剂,是文明的推动力、权力的制衡力。所以,要构建健康、稳定、公平的和谐社会,就必须保证舆论监督渠道的畅达,保证舆论监督的即时和便捷。
大家都知道,越是公关力度大的,其中包含的问题或许就越严重。这种公关尤其恶劣是地方在于:事实上是监督的对象再一次腐败——花着纳税人的钱飞来飞去,请客送礼,住豪华酒店,维护的却是少数人的利益。“试想,腐败出现了,被媒体拍了录了,掌握了证据,最后却又被用腐败的手段摆平,这显然已经是性质十分恶劣的多重腐败。”
“舆论监督奖”怎么如此经不起推敲?
1月11日,湖南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郴州市委、市政府支持设立“舆论监督奖”,意在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记者监督批评郴州市,郴州市不仅不记仇,反而给记者以奖励。这应该就是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所体现出来的“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吧。然而,该奖却仅仅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而不包括郴州市媒体的记者,这样的“更开放、更开明”就只能让人怀疑了。
显然,对郴州市当地事情更了解,更清楚,更有资格进行舆论监督的是郴州市当地媒体记者,他们对郴州市存在的问题才更有发言权。由此可见,郴州市将本地记者排除在“舆论监督奖”之外,就是一种舍本逐末之举。如此设立“舆论监督奖”,其用意恐怕并不是所谓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了,而可能是另有隐情。
众所周知,作为本地的媒体记者,一些人是不用担心出什么纰漏的。只要稍稍动一动手中的权力,那些媒体记者恐怕只有听命的份,而对于中央、省级的媒体记者来说,他们就没有这个权力了。管不了记者的采访,便想方设法地去堵,不让监督内容在媒体见光,应该是各地所采取的最常用手段。而拉拢收买讨好记者更是一些地方对待舆论监督的惯用办法。
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能够获得郴州市“舆论监督奖”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的;另一种是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而郴州市更看重的恐怕是把线索主动提供给他们的那类记者。线索一旦提供给他们,还用再担心媒体曝光吗?从中我们便不难看出,郴州市设立“舆论监督奖”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一奖项讨好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把舆论监督尽量地控制住,尽量地不让其在媒体上曝光。对于第二种,即“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这也很难以理解,在政府的眼中,媒体曝光从来都是消极的东西!
由此,设立“舆论监督奖”支持新闻工作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有些经不起推敲。湖南省郴州市煞有介事设立的“舆论监督奖”,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相信这是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吧。如果他们真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表现出“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那用行动证实就行了,平时支持记者们的采访就行了,发不发奖品,则是很次要的事情。
中国腐败官员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土埌在哪里?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具有下面共同的社会属性:
第一,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都是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给社会人群的公共安全利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生命损失,或者是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恶劣的政治影响之后,才被党纪机关、法律机关发现!
第二,几乎每一个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在其的党纪机关、法律机关立案查办之前的前一天,还具有“优秀干部”、“先进”、“人大代表”、“标杆”等等,诸如此类的光荣头衔!甚至于是国家级别的光荣头衔!而这些光荣头衔的取得,据说都是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的!
这种恶劣现象的发生,就意味着在这些被党纪国法惩处的腐败官员的周围,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已经成了摆设,失去了正常的社会功能!
因此,在这些政治权力腐败现象中,除了腐败分子们的个人问题以外,中国社会人群的民主评议、监督的过程,失去了正常的社会功能,形成了这些政治腐败分子周围环境的“权力监督、权力制裁机制”的实际真空状态,才是中国社会政治腐败现象不能真正控制约束的根源之所在!
中国腐败官员为什么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主要社会原因如下:
第一,无论是中国的官员,还是中国的普通社会人群,都没有真正建立、普及现代社会道德情操观念,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过程中,缺乏自觉地尊重人性,自觉地尊重别人的合法的社会权力、权益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社会竞争原则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科学思想、方法、原则的社会价值,缺乏自觉地采用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原则,来提高自身素质,进行正常地社会竞争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遵循社会法律,依法处理问题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维护社会法律尊严的思想意识,缺乏社会法律至高无上的法律意识;
第二,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习惯于权力大于一切的思维模式!习惯于采用权力摆平一切问题,习惯绝对服从于权力的强制约束的生活模式!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尽管是人人痛恨政治腐败现象,但是,人们在自己的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却处处依赖权力、利用权力,走社会“捷径”,来获得个人利益!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所有的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官员的周围,在这些国家官员的背后,都“挤满”了企图通过权力的途径,来获得个人利益的人群!
如果不能真正普及、建立现代社会道德情操观念体系,中国社会的政治腐败现象,就永远具有社会生存是土壤!中国社会的政治腐败现象,随时随地地都可以出现局部地、暂时地、彻底地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社会现象!
12.18关于监督问题
监督,就要怀疑,不相信性善和自律,而相信人性的普遍弱点。如此监督才成为必要。施行监督,政务必须公开、透明,以示公平、公正。君权神授,天然英明,不容怀疑,皇帝天威莫测,暗箱操作,玩弄权术,不能也监督不了,一切腐败由此而生。
君主专制并非没有法律,但多少朝代找不到半条制裁皇帝的法律。皇帝口含天宪,一言而为天下法。哪个皇帝会设置整治自己的法律,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皇帝是专制君权的最高代表,也是道德、真理、法律的化身。专制政体,人治体制,必须有这样一个不容侵犯的最高权威,否则就无法进行统治。这里恰恰缺乏的是法律的最高权威,造成一批又一批无法监督的人物。
皇帝专制,高度集权,大事小事一把抓,里里外外都当家。
体制内由上而下的自我监督,皇帝的话叫做“激发天良”,就是针对行政与监察合一的结构实行自律而言的。
种种恶果皆制度使然,正如马克思所说,专制制度使人不成为人。先使人不成为人,然后再清理掉一部分。君主专制集权政治,不可能形成体制内外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对权力全过程的监督。
清代沿袭前朝,设置了职司纠察的监督制度,但是它的职能却很难发挥,往往只能弹劾地方官。
清朝也有考核制度,三年一次。京官的考核叫京察;外官的考核叫大计。考核的内容是:年、资、德、勤。即健康状况、做官资历、为人品德、政绩勤惰。行之既久,敷衍了事。京察在皇帝的眼皮下进行,形成牢不可破的惯例。考核变成对一定职位的争夺,只有论资排辈,怎能调动官员的积极性。
没有监督的权力最容易走向腐败,这一点已经逐渐化为常识被人们所接受,所以,与其相信一个人的道德,莫不如相信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
许多时候,我们的制度和监督就象过去的门神,只是用来吓唬人的。真正的制度和监督,应该是让人无机可乘,一做坏事就身败名裂、鸡飞蛋打。
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一把手太晚。
透明就是最好的监督。也可以说,监督的最好方式就是透明。
从目前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一,行政权的扩大化趋势使人大监督权在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行政权,使人大不敢监督;其二,在监督的时间和形式上,往往没有实时性,流于事后书面汇报或政府相关人员的口头汇报,使人大无法有效监督。最关键的就是不透明。
在现有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之下,下级几乎没有监督上级的可能。“一把手”在本地本单位至高无上的地位,事实上可以一个人说了算一手遮天也是轻而易举,这就使民主集中制和下级监督徒有虚名。更由于决策、执行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下级对上级的工作缺乏了解,想监督也有相当难度。即便有人敢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畅,监督者的日子常常也不好过。而且,在中国文化传统里,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和上级唱反调的人,即不会有领导喜欢,也会被视为另类而不被广大的人所接受。
下级监督上级,在操作层面上,首先是不知道如何监督,对于上级的腐败行为一般下级难以知情,在强调服从管理的理念下,下级不敢管上级的“闲事”;好事能知道,但无须监督;需要监督的却一无所知。这在客观上为下级监督上级带来了难度。其次,下级没有办法监督,作为下属,自己的升迁都在上级手上,制度设计是上级任免下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设计得很好,但是操作起来还有很大问题,目前在一些基层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权力的构架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该是个“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也应该有多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做出了详尽的规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此外,针对“一把手”的监督,还有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相较而言,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具有了一定的效能,而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容易被忽视,因而最需要特别强调和保障。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监督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人民监督要真正发挥作用,要需要一定的制度背景作为依托,否则只会消解于无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由于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迟迟未能建立,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无法从官员的住房、股票、家庭成员供职等方面判断其廉洁程度,对官员的廉政监督几乎无从谈起。同样是“一把手”,一个县里的交通局长和一个省里的交通厅长,差别是很大的。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中央领导提议“公布副部长以上干部的经历和财产”,但直到《公务员法》的公布,也没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字。
至于舆论监督,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不仅是上级媒体如何自上而下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而且还包括与之平级或者级别更低的媒体如何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很多中国人是热衷于当官的,但如果“这么多限制、挣钱不多”,人们还热衷于当官吗?怎么个当法呢?
需要考量或者说存在问题的是,中国官员的管理还缺乏一种长效机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是:官至愈高,限制愈多;权力愈大,监督愈严。如果中国的官场整肃成这样,人们还热衷于当官,瑞典人也会羡慕中国的。
细细琢磨,“机制”和“制度”还是有所不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高官落马,可能在腐败时的一种借口,就是“死”制度管不了他这个大“活”人。“机制”却是活的:有机的、机体的,都是动态的,用“活”的机制管“活”的官,才会使官“活”得规矩。
从“制度”转变成“机制”很重要的一条是建立透明的社会监督制,让群众雪亮的眼睛发挥作用。即使老百姓不能查到部长们缴没缴电视费和他们因公请客的菜价,也应当让公众知道哪些规定、条款可以让他们考量到干部官员的从政操守。
处以上干部要填写收入申报单是个好办法,很多问题可以从申报单看出来。可惜的是,很多问题并没有从申报单看出来,至少,我们还没听说过一例腐败案是从申报单败露贪官的。为什么会这样,缺少“机制”,即社会监督,这一弊端可以从申报单流程上看出:上级下发申报通知到处长以上干部,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填写,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上缴,公众不知道;上级单位审核,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入库,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年长日久,慢慢变黄,公众不知道。
没人知道的申报单,不知道处以上干部是向谁申报呢?
基层讳言“监督真话”
五种心态挡住“监督真话”
谈起监督,干部们普遍认为非常重要,但是,谈起如何搞好监督,干部普遍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他们表现出来的五种心态,让记者听到“监督真话”很困难。
心态一:监督是敏感问题,既不敢讲、也不愿讲,“不是自己要想的问题”。
他们的态度主要表现为三种:一种是不太愿意涉及这个话题,认为话题太敏感,怕惹麻烦;一种是勉强同意谈谈,但限定了时间和范围,存在“言多必失”的心态;最后一种认为“说了白说”,问题和办法都是在上面,基层只能被动接受。
心态二:监督效果心里没底。工作探索“形式重于内容”,创新限于工作方法,鲜有制度性探索。
基层的探索和创新是完善、丰富监督体系的重要来源。一些地方在这个领域内的探索积极性普遍不高,相对于经济领域内层出不穷的创新做法,监督领域内的新经验、新办法显得少而又少。
监督问题涉及面比较宽,又是主要针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所以进行制度创新的难度很大,导致了部分地方只能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进行一点突破。
心态三:等待“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等待党内监督“有突破”。
推进监督工作,主要得靠中央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目前基层干部关注的重点不在监督制度的自我创新上,而是在大的制度安排上。每当出台一个事关监督全局的制度时,大家都显得很兴奋,把这看成是中央下决心解决腐败问题的又一个例证。在制约权力、加强监督方面,大家更关心中央已出台了什么政策、正在酝酿出台什么政策、还将出台什么政策,认为制度建设要比一个领域、一个部门内的探索管用得多。
干部们在监督上也有攀比心理,即看对班子成员与对“班长”是不是一个样,对非权力领域与对权力领域是不是一个样,对党内监督与对党外监督是不是一个样。
心态四:谈监督“一把手”的多,谈“一把手”抓监督的少。
很多干部一谈到监督,就自然谈到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不过一些干部认为,“一把手”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抓监督的重要力量,目前“一把手”这两个角色转换处理的不够理想。
“一把手”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下属的内容多于谈监督“一把手”;下属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一把手”多于谈监督本部门。
心态五:监督制度、文件、通知多,执行中的效果很不理想,缺乏让监督刚性起来的法律。
目前我们党在加强监督方面不是缺制度,而是缺让制度活起来的机制;不是缺要求,而是缺让要求具有约束力的办法;不是缺文件精神,而是缺让文件精神生根的土壤。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时打了折扣,值得反思。
“一把手”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无论换届前后,对一把手的监督都是监督中的最关键环节。“对‘一把手’的监督效果是最不好的”、“‘一把手’监督难……”,是所有被采访干部的共同心声。
“几乎啥事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对“一把手”的监督,现在来看效果是最不好的,也就很难在监督问题上取得突破,形成监督合力也就无从谈起。
“‘一把手’在本部门是难以监督的,因为平级没法监督,底下又不敢监督,所以才造成了这么多大案、要案、窝案。”
之所以对“一把手”监督难,主要是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重,而责任追究制度又没有相应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多,尤其表现在任用干部时,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难度大,做到民主集中制,也非常难。
目前在省里,提拔干部实行全委会票决制,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在县区,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决策发扬民主,这的确是个进步,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咋“决”,而是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
“一把手”才有“初始提名权”,但干部出事了,想追究责任却找不到人。在推荐干部人选上,应该搞署名推荐。最好的监督是公开,尤其是党务公开,应该稳妥推进,但目前这项工作推进的力度非常有限。
由党内民主入手凝聚监督合力
“监督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监督者不是权力的委托者,权力委托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之间“错位”。
按照现代政党理念,我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要强化对纪委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纪委等监督机关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而现实情况是,以一个省为例,这一届党代表大会选出的省委委员,却向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且多不谈问题,只是布置下一届的工作。
与此对应的是,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负责,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是上级官员委托的。所以出现了监督不了“一把手”的问题。
“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应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书记’负责。”
目前,党内、党外有多种监督资源,各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势在必行。专业人士指出,各种监督资源惟有“九牛爬坡,个个出力”,才能形成合力,但前提是,要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为突破这个“冰点”、提高监督效果,一些权威专家及监督界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县(区)搞综合试点。在当前,应明确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从现有条件看,适时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基本成熟。他建议,为了不影响稳定,先期可以考虑在市县(区)进行改革综合试点,逐步推开。
党的代表大会的规模要适度控制,如果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也应一并考虑,从而防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虚设。同时,领导干部任期制也要相应明确下来。
二是理顺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崔志有说,为了加强监督,应该考虑体制上的改革,比如把纪委设置为派出机构,解放纪委干部的手脚。甄杰则认为,现在地方的纪检组模式,按职能应监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但实际是监督不了的,因为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处在最末位。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实行从机构到人员皆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那种“下级监督上级”的先天缺陷,从而使监督机构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有了可靠的保障,监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一些专业人士还建议,我们国家的监督制度很多,一些制度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成立一个权威的、层次高的、涵盖更多方面的监督法律体系。
防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腐败的根本手段,是构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只有形成了强有力的廉政监督机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尽可能压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才洋可能实现。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管;三是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是核心、是关键,廉政建设好不好,关键在于党风好不好。如果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能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那么整个廉政建设就不会有大的问题。
政府内部的监督是根本的制约手段。如果政府内部能够有效地控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整个廉政建设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外部监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其实质都属于内部监督,有不少问题,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认为清楚的东西,从外部看来也不一定清楚。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外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清楚,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不是一般党员,而是掌握并行使权力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并非是没有任何私欲的圣人,权力的正确行使,既在于领导干部的自律,更在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
既然监督是针对权力的,那么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事项,或者说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权力有关的个人事项,是应该通过向组织报告受到监督的“私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说,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
我国需要建立“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都受到监督,以达到弊绝风清。什么是“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卒子过了河,遇到老将都可以吃”。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是法治的选择,也应该是建制思维的出发点。
现在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最凶的时候,也常常身体被提拔最快的时候。这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负责考察的人脱不了干系。负责考察别人的人,如果没有一身正气,贪图一点小便宜,或者走走过场,使考察流于形式,那是极容易使一些人侥幸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问题,却被人收买,与之串通一气,那真是遗患无穷。监督者也要有人监督,这个思路总是没错的。
贪官王怀忠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加以压制和阻挠”,这“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他手中为什么会有“压制和阻挠”监督的权力?为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一旦到了某些领导干部手中,不但可以异化成腐败的权力,还可以异化成“压制和阻挠”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
从个体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难解决整体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和干部体制上找原因,才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怀忠案暴露出来的不是领导干部拒绝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监督机制软弱的问题,不健全的问题,只要想逃避就能逃避,只要想拒绝就能拒绝。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个人手上的权力,远远大于监督部门的权力,大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监督在他们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绝对权力下,任何道德、自觉、人格都会发生异化。那些用党票、人格、脑袋作担保的,已经是明日黄花。在领导干部没有被强制加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的情况下,“权力的运行”是不能自觉地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的,“克服权力的专制化”则更是空谈。所以,监督部门如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人工让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再被“压制和阻挠”,才是防止腐败,“克服权力的专制化”的重要前提。这种只有来自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才是靠得住的,只有来自制约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才是靠得住的。
现在,腐败案件出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明显增加。实质上的原因是这样的班子“太团结了”,使得班子内部成为监督的真空地带。“一个声音喊到底”,一呼百应是我们各级领导最愿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一、家长制的存在,特别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谁敢监督。二、班子成员明哲保身,不敢谁也不愿意说。三、这个班子太团结了,一团和气。实际上是一种假团结,或者是“结团伙”,共同腐败。
从理论上说,对监管者的监管本来就是公共权力构建的应有之义,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监管者,其自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由此导致监管者的监管目的首先是满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业绩而非市场效率。因此,监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诚实可信,公正无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管者的机制,其许多承诺不但不会兑现,而且还很可能被扭曲成渔民之利的借口。
国内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场上,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就是要敢于同流合污。道德又怎么样,重要的是目的。手段无所谓脏不脏,如果目的达不到,手段再干净一有什么用?
高薪就能养廉吗?人的欲望有止境吗?
现在的现实是:不是你去找钱,而是钱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怀里钻。能顶住的不是什么优秀分子,只能是菩萨。
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自缚权力、自证权力合法性是一种特别可贵的美德,因为更多公共部门习惯于把自己手中权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预设为是不证自己明、不可质疑和无须追问的,习惯于监督豁免,习惯于“自我清白假设”。有些部门也喜欢拿一些规章制度来表明自身的权力受到了监督,其实这些规章制度都只是部门内部“老子监督儿子”或者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制度约束力。
监督的价值在于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监控,通过矫正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救济,而不是抽象权利的保护。如果监督检查依旧停留在所谓制度完善的层面,延续“运动式”和“参观式”的做法,其结果就如民间顺口溜所言: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监督法真要出彩,应该倾听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应该着力于具体、特定的责任追究。
12.19关于反腐败问题
反腐败是一门极具理论与实践性、历史与现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专业,需要厚积才能薄发;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高科技立体战争,既需要战术的实际操作者,也需要战役的指挥员,更需要战略的研究人员和决策者。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能让参与决策已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已经决定其是决策,事中监督力不从心;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出了严重问题,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认真干预下,才有可能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于发现不力——明确而具体的隶属关系,使被监督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监督者的监督;约束不力——监督的约束力是以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约束为前提条件的,如不自觉,是没有办法的;惩处不力——初查难、立案难、处分难,是说了多年,喊了多年,抓了多年,却又多年解决不了的老大难。因此可见,现行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则是必然的。
在对党的领导制度的认识上长期存在一个误区:似乎只有将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之权集中于党委之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威信。这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不仅延误了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而且耽误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严重影响了党的建设,削弱了党的领导。
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凡是资源短缺的领域必然是腐败的高发多发区。
腐败问题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也有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际背景,必须式样也形形色色,极为复杂。我们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各种制度,运用了各种方法来竭制和惩治腐败,但收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切制度和方法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行为方式至关重要“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果执行的人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儿,那些制度和办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现在人民最关心的事情有两件:一是官员腐败;二是贫富差距,尤其是城乡差距。官员腐败导致官民矛盾,贫富差距导致贫富矛盾。官民矛盾和贫富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腐败可能成为党的一种致命的病,可能成为使党失去民心的理由,成为整个社会反对共产党的一个理由,每个人可能有各种各样不满意的理由,最后都会集中在一个口号上——反腐败。如果共产党不反腐败,执政的地位就不保,强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与巩固执政地位、维护执政安全是相关的。
治理腐败是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种体制跟国家结构很不适应。党是政府和社会不分的,党是政府和经济不分的,党是公检法也不分的,党是立法、司法、行政都不分的,党和媒体也不分的。党的大一统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政府自身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发展。所以,党一定要让自己在组织结构上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越来越自治党的组织结构也应该变化。
要加强党内民主,党内应该有司法性组织,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有财政制度、人事制度、领导人竞选制度;不能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书记的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发生腐败;书记腐败、组织部长腐败,卖官鬻爵,原因就是手中有权。幸亏党没有掌握财政权、项目审批权,要不然更腐败。
不要让中纪委全权反腐败,中纪委是党的系统,不可能真正承担反腐败的职责。
要使党具有自我纠正错误的能力,党内一定要有派别,没有派别怎么会有自我竞争?国民党失败的原因就是党内没有竞争机制,没有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一个组织不给他的成员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就是黑社会。共产党过去是秘密的党,现在还继续这种方式,将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巨大破坏。
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自我监督非常重要,但是你掌握着权力,完全靠自己的监督是不行的。靠内部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怎么在全国的政治体制中加大参与,使得各个社会团体都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来。外部的监督有三大块:一是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二是舆论监督;三是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我们不是没有反腐败的机构,问题是一些潜规则还在起作用,比如处治一个县级政府,要经过哪一级的批准和同意。凭什么?这就是潜规则。过去就是这么做的,现在不这么做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凭什么老百姓犯罪就当场抓起来,干部就要通过批准才能抓?之所以还有这样的潜规则,因为没有新的规则去替代它。
一般而言,腐败官员对于刑法罪名都是避之不及的,谁也不想对号入座。唯有《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例外,众多被惩处的贪官对之趋之若骛。他们都有一个通病:面对从家里搜查出的巨额财产,都不约而同地失去记忆,让这些巨额财产成为“来源不明”的一部分。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们的“免死牌”。
西方的腐败,例如在资本统治下选举被金钱操纵的现象,是与多党竞争制相依存的制度化的腐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当然,他们也制定了很多规则,不过再多、再细致的规则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不能容忍任何腐败现象,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只要腐败的土壤还存在,腐败现象还存在,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就要面对这一挑战,坚持不懈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肃清被喻为“政治之癌”的腐败,彻底根治这一顽症,说到底还需要对公众、对党员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情况,依靠透明、民主等战胜腐败。
近年来一些地方所暴露的贪腐大案,其普遍性、网络性、强霸性、严控性可算前所未有。单靠“青天式”的明察和决断,可能顾此失彼。而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党政领导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力,要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权利互补互动。必须强调民众的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对党政机关和官员的批评、控告、申诉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使贪官奸商无可遁形。
肃贪的治本之策贵在釜底抽薪,铲除滋生贪腐的土壤。一些地方之所以贪官丛生,敢于肆无忌惮地权力寻租,就在于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特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所谓“第一把手”专权,成了“第一霸手”,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加以管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贪腐,就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审判独立,畅通公民信息表达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等等,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来弥补制度之缺。
尤需警惕的是,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官场中发生的贪腐案件,往往具有贪官成窝、腐败成风、贪官与奸商勾结等特征,由于这类贪腐事件往往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因此在一些地区引发了民众激烈的维权抗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深层次动因。这种社会冲突和矛盾,或表现为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或体现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截然对立,其背后则隐含着由不法官商勾结而成的权贵资产者集团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抗。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官、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狼狈为奸,以极低的代价掠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市民祖祖辈辈赖以安身的房产,打着“公益”的招牌侵犯社会公益和公民私利,更是不乏其例。鉴于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与剖析当今的贪腐形态及其深层原因,并在制度上予以化解。如此,才可望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制度性腐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某些不合理的公有经济制度,官员的上级任命制度,对媒体的垄断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许多机关部门可以做出对某部门、某行业、某群体、某行为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时常能找到政策依据,名正言顺。
中国在坚决打击腐败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防止腐败、转向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抑制各类腐败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制度性腐败。
并非中共高层没有“共鸣”,而是牵涉到党内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敏感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状况,大动作改革现行体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惩治腐败的办法很多。其中,“双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已经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但实际上,“双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很多腐败行为实际上都超越了国界。反腐败工作国际化,是西方国家早已经遵循的模式。中国近年来也认可了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论。一般来说,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制度性的系统腐败。
被誉为“第四权”的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作用非同小可,使得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
在人类社会史上,唯一大面积成功抑制了政治腐败的“灵丹妙药”是民主制。然而,当许多后发展国家推行民主制度以后,非但没有有效抑制腐败,腐败现象反而变本加厉,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抑制社会腐败有赖于先进的制度,但制度并不能根治所有的腐败难题。
在公路收费站常常见到这样一幅标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官场是“贷款买官,当官还贷”。
有些事情是不能认真的,该大度就得大度,该装傻就得装傻。
有人计算过两个概率:一个是贪污出事的概率,比飞机出事的概率还小;一个是贪污被查出来的概率比中500万大奖的概率还小。
现在的反腐败有点象隔墙扔砖头,砸着谁是谁。就象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被抓出来的贪官说的:查到我是我运气不好。这也是许多贪官在法庭上不服的原因,他们认为在我之前有那么多人做了为什么没有事情,惟独我有事,惟独拿我开刀。
有人把反腐败比喻为“隔墙扔砖”,砸着谁是谁;还有人比喻为“墙上掉砖”,砸着谁谁倒霉。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反腐败缺乏“公平”,有更多的腐败分子漏网了。
对活着的老虎,明明知道它是吃人的老虎,也无人敢喊打。程维高就是一只虎,郭光允一个人打了八年,为什么没有众人来打?等他成了“死老虎”,大家都来打。这说明我们的社会现实还很复杂,以正压邪常常还有难度,以少数贪官的“倒霉”来解恨,体现不出反腐败的成就,而更多的是遗憾和忧患。
12.20关于反腐败的心态问题
论资排辈就是干部制度上压制人才的一大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官场职务的含金量也越发加重,一种更丑恶更可怕的官场病已经代替了论资排辈。不要说跑官要官,连买官卖官也不鲜见。
实职是金,虚职是铜。铜的体积再大,也不如金的价值高。这就是腐败越反越多的根本原因。
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的问题是腐败严重的根源。凡是腐败严重的国家,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都很高。这种含金量不是指他们的正常收入,而是指职务的权力。权力过大,权力介入经济活动,不产生腐败才是怪事。过去腐败还只集中在经济部门,但现在,只要是有权的部门,各行各业都在千方百计地搞腐败。
只要是人所组成的社会,不管多么完善的体制,都永远无法彻底根除腐败,只能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是社会动物,整个社会都在向钱看时,很难独善其身。
反贪工作必须从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必须掌握好许多不能摆在桌面上的十分微妙的平衡策略和作出许多有悖法理有违心愿的妥协,否则很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反贪工作还没有什么成效,自己就在各种势力的攻击下先倒台。
政府官员腐败绝对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丧失理想信念,一切向钱看的社会现象在官员身上的一种反映。
腐败最原始的根源是人欲望的一种表现。当人类组成了社会,产生了权力,腐败也就产生了。腐败与权力是共生物。但腐败是任何社会都反对的,最起码是从形式上反对的,所以设置权力的同时,都会构建如何防止腐败的机构。上形态越先进,防止腐败的效率越高。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说自己已经根除了腐败。
欲望有正常的欲望和反常的欲望,在上规范下得到平衡的欲望和超出社会规范的欲望。欲望的产生应该说是种自然属性,满足欲望的手段则是社会属性。
为官者身居潮头谁能一尘不染。不能因为有贪官就说官官都贪;不能因为有墨吏就说吏吏皆墨。腐败不仅仅是政府的事,社会上就没有腐败了?记者搞有偿新闻、医生收红包、教师收礼金、裁判吹黑哨,不是官照样有腐败。社会转型时期有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利益分配重新组合的过程,不可能不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
当干部做到大公无私不容易,做到先公后私还是可以的。
搞市场经济就是为了加速发展,为了发展得更快更有效率,甚至是暂时牺牲一部分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深刻的、多方面的,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在重新分配,思想观念和社会的各种关系正处在冲突和整合的过程中,腐败的问题也必然会在这个时候尖锐起来。腐败问题必须通过经济发展、市场的完善、法制的健全、民主政治的扩大、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整个民族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正处于剧烈变化中的社会责任、权力、利益失去标准,到了政府执行者的手里竟然变成孙悟空手中可大可小的金箍棒。利益驱动,有利的,各部门都来管;没利的都不管。处于社会权力中心的为官者,要做到至清也是不可能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腐败是因为权力集中、权力过滥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将来还要还政于民,很多事情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最终要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政治格局。到那时候因权力过滥造成的腐败才能消除。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政府不管不行,管多了不行,管少了也不行。转型阶段思想观念大碰撞,社会道德、社会风气都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面临着深刻的危机。
中国官场自古以来感情因素太多,公私不分。要说这是腐败,那也是收入分配失衡和文化因素多种原因造成的。
腐败现象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文化问题。看看中国的历史,哪一个王朝不是因为腐败而亡。文化的继承性表明腐败也是有传统的。所谓劣根性,实际上是文化病。
现阶段的一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存在是合理的,有腐败的土壤,有腐败生成的环境条件,还有病根,现在只能控制,防止泛滥。腐败这个病可不是一下就能治好的。
现在有一些能人腐败者,他们首先是能人,其次才是腐败者。他们往往很有能力,能干事,有权力,别人既仰慕他们的才能,也倾倒于他们的权力,于是就给他们送礼行贿。腐败分子倒台的时候,就是他们政治命运终结的时候。还有一些庸人领导,他们手中有权,身上有职务,但没有个人能力,既不能为国家办事,也不能为个人办事,下面的人看不起他们,这属于窝囊的领导窝囊的官。
有人看着权力给你送礼,至少能证明权力的价值;因仰慕你而送礼,说明人格的价值;是朋友而送礼,能说明友情的价值。如果谁都不送你一点什么礼,说明你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那就是官场废物,它比腐败本身更可悲可叹。
经济腐败是个人腐败,政治腐败是集团腐败,政府软弱无能是最大的腐败。
反腐败就象是文物发掘。因为文物发掘主动进行的少,只有在某地要搞工程建设了,先让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结果挖到了成堆的文物。换句话说,哪个地方不建“工程”,哪个地方的腐败分子就不用担心被“发掘”。反之,哪个地方要建“工程”了,连看起来还“廉洁”的官员也被挖出了腐败的面目。
可怕的不在腐败,而在对于腐败的态度。在西方国家,很多官员都是搞法律出身,所以在他脑子里时刻绷着这个弦,很有法制观念。官员治理一个城市,不需要懂得工程技术,但一定要懂得法律、懂得规则。
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该检查放苹果的筐子。
朱元璋统治的洪武年间,是中国历史上杀贪官最多的时期,朱元璋说“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但是效果也是有限的。大批官员面对朝廷的严刑峻法,前赴后继,气得朱元璋说“我欲除贪官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大规模的杀人而仍不足以杜绝贪污腐败之风的蔓延和盛行,究其原因,仅靠个人的愿望和手段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各朝代、政权不断更迭,无论哪个朝代初期都是政治相对清明、欣欣向荣的,而末期的弊端和不可收拾又如出一辙。究其原因,这种普遍性,恐怕与君主对权力的控制程度不无关系。处于金字塔顶端皇帝,只要还有足够的清醒,总是要惩治时弊的。但是由于是一个人的天下,而腐败是朝廷众多官僚共同之腐败,用一双眼睛去监督成千上万双眼睛,即使鼓励告密、大开杀戒,也是劳而无功;以一人之力和威严监督天下,必然失败。
现在的腐败问题严重不严重,不说人们也知道;因为腐败不腐败,是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感受;这种感受不是别人说出来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体会到的。
陈毅将军有句名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现在不要说“伸手必被捉”,实际上没有揪出来的腐败分子肯定比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多得多,现行的反腐败机制远远没有达到“伸手必被捉”的境地。前腐后继只能说明我们的预防机制漏洞太多,腐败的破案率太低,惩罚的力度不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腐败分子的救命稻草,只要装糊涂,最高刑期5年,可以规避杀头的风险。面对机制疲软、监督缺乏的困境,死刑是防止腐败的最后一道底线,放弃这道底线,则意味着再次向腐败分子退让;虽然死刑的存在并不能完全竭止目前的腐败,但如果废除了死刑,腐败分子无疑将变得更加猖狂。
尽管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为了打击贪官污吏用尽了心思,但是并未达到其根本目的的原因,正是在于其专制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来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有人说,中国的反腐败进程是:80年代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90年代枪毙腐败的厅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级干部如胡长清,最后枪毙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枪毙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敲山震虎的效果。
高官腐败案件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既说明高官腐败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斗争越来越激烈;也说明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斗争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中国反腐败有这样三句话: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有人搞过一次调查:“假如你发现有人在搞腐败,而他的行为又不会伤害你的利益,你怎么做?”结果是超过八成的人选择了沉默。这“八成人的沉默”心态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沉默心态”,而是相当复杂的沉默心态,其中既有无奈,又有不满;既有对现实调侃式的宣泄,又有玩世不恭的反讥。
人们对腐败虽然有恨,但更多的是恨自己没本事搞腐败;更有甚者,直接拉拢领导腐蚀领导。在痛恨腐败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沉侵其中,一次次地投腐败分子所好,利用腐败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利益。
一边是贪官们大肆卖官敛财、劣迹斑斑;一边是绝大多数干部虽然早已察觉却保持沉默;一边是贪官们一手遮天、飞扬跋扈,一边是绝大多数干部丧失批评之声。正是这种“绝大多数干部的沉默”、“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形成了贪官们腐败行为越演越烈的“黑色土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一边痛恨腐败,一边同流合污。他卖官收钱、我送钱升官,双方的心愿都达成了,参与了,不得不沉默;因为放血图的是升迁,告发了他,钱就打水漂了。二是他腐败他的,我过我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是领导权力太大,怕以卵击石,遭受报复。四是眼下官场的大风气坏了,大家都装糊涂,我何必做“出头鸟”。五是大家都送钱了,我也送了;他们都沉默,我也沉默。六是曾经暗示过,试探性批评过,但不起作用,干脆就沉默了。干部对贪官的沉默,跟相当数量的干部或深或浅地卷入了“潜规则”有关。
羡腐心态比腐败更可怕
提起腐败,谁都恨它,谁都说它祸国殃民,不过,若是问一句:“假如你有权,你会不会腐败?”答案多是这样的:“我可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到那时,说不准我也成为腐败分子”,“大腐败不会搞,小腐败保不准,吃点、玩点、喝点、捞点算得了什么?”“周围的人都腐败,你能洁身自好?你还得随乡入俗”,“我自己主动索要也许不会,但人家送上门的我怎好拒绝?”……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见,腐败已成为许多人口头诛之,而内心求之的一种现象。
这是一种什么心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羡腐心态”,一种发自内心的对腐败的认同、嫉妒、羡慕和期盼。
腐败已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执政的共产党最危险的敌人就是自身的腐败,而羡腐的心态比腐败本身更令每一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忧虑、恐惧。何哉?一是有其普遍性。社会上持有这一心态的人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为数不少的人,很有群众“基础”。本来是一种邪恶,却成了一块“臭豆腐干”,闻起来臭,吃起来香,都想趋之、为之,无形之中为腐败提供了一种宽容、纵容的土壤。二是有其渗透性。权力的渗透力是无限的,腐败的渗透力也是无限的。即使那些社会地位卑微的从业人员,手中只要拥有哪怕微不足道的权力,一旦有机会、有可能,也会淋漓尽致地发挥羡腐“文化”的“功能”,使得腐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三是有其渐进性。“大腐败”是怎么发展而来的?诚如民俗云:“做贼就打偷菜起”,贪官往往是从“吃点、拿点、玩点”这类小腐败开始的,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尝到了“甜头”,又不会受惩罚,于是欲望和胆子便越来越大,只要有条件就会不择手段,一发不可收,终至不能自拔。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患”上了这种可怕的“羡腐心态”?
腐败官风熏染。一定意义上说,官德引导民风,甚至决定民风。官员的言行举止、思想境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风气的形成,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如果官员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嘴上反腐,行为搞腐,那么他的治下官风必然不正,民风必然受到污染。
嫉妒心理使然。嫉妒心理人皆有之,周围的人包括同学、同乡、亲戚、好友,凡有点权当个官的,有的莫名其妙地“发”了起来,吃香的喝辣的,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整日地鞍前马后有人抬着、捧着;毛病有人掩着、护着;错误也有人担着、保着……人与人的差距就在于做官与不做官之间。于是,大众的嫉妒心理便渐渐萌生。
补偿心理作祟。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收入有限,要办成一件事颇不容易,自己的利益时不时受到损害,在无奈、气愤的同时,谋求“报复”和“补偿”。
法不责众所致。时下腐败分子丛生,不再是鼠辈独行,而是一茬茬“前腐后继”,“出生率”高,而“死亡率”即被查处法办率却很低。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猖獗。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引得许多人对贪腐“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不少人恨腐败,实际上是恨自己没有资格搞腐败。一旦他们有了资格,腐败起来比谁都厉害。曾经一度淡化了的官本位又盛行起来,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职有权以后,就有了腐败的资格。只要职权失去了腐败的条件,一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进入官场。
在媒体批评绝大多数干部“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形成了贪官们腐败行为越演越烈的“黑色土壤”,有的人批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放弃监督权,沉默纵容了贪官,助长了邪气”。实际上这些批评几乎是“正确的废话”。是他们不了解“官场风俗”和“一把手的智慧”,他们不了解沉默者沉默背后的恐惧。
县委书记是县级领导班子的“班长”,不但拥有对科局长的“生杀权”,而且拥有对“五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相马权”(评价、推荐、任免建议权)。这些权力的行使主要靠书记的党性、公心、良心、自律和自觉。在没有具体精确的用权标准的情况下,一个腐败书记难免公权私用、好权滥用。如果书记对县委班子某成员“有看法”,其他领导和科局长就要看眼色行事,谁能不怕?
县委书记拥有给副书记、县委常委的“分工权”。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职能相对确定,其他副书记、常委管辖范围一般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一个人说了算。书记如何给副书记、常委分工,习惯上属于县委书记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一个腐败的县委书记完全可能善权恶用,他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给自己“信得过的”成员委以重任;相反,“不听招呼的”的成员就要“坐冷板凳”了。
县委书记对县上的日常工作有“批示权、提议权、提名权、决定权、裁决权、否决权”,对所有的干部都有“指派权”。这些权力可以善用,也可以恶用。如果县委书记对你有了看法,随时可以找到机会“大鞋套小鞋”地整你,理由都是“工作需要”;甚至找个“举报信”批示“请有关部门查处”,当事人能不怕吗?
经济落后的县域缺少中央和省市级别的单位,地方社会资源、人财物流通主要渠道掌握在县乡机关单位手里,出路狭窄,只能依附于县乡机关单位。“体制内”干部职工批评领导,下级顶撞上级在本地肯定有生存危机,谁敢说“土皇帝”一个不字?
中央和省市机关所在地有较多的由上级“条条管理”的机关和企事单位。“条条”对“块块”有一定的制约力,省、市领导日常行政不得不考虑“左邻右舍的关系”,注意“方方面面的反映”。县级管理以“块块为主”,管理上是“独立王国”,缺乏平行的制约力量,客观上滋长了主要领导的“土皇帝”意识,工作作风蛮横霸道。
如果腐败的县委书记与腐败的上级市委书记或更大的官员“关系铁”县委书记可能依仗他在上级机关的“关系网”为所欲为,政治生态必然日益恶化。
在报纸上,我们经常看到什么“组织部门”、“政法部门”、“高速公路部门”、“交通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城建部门”乃至“高校”都成了“腐败高发区”。在公众眼里,凡是“有权”和“有钱”的地方,就是腐败的“高发区”。而且“权”越大,“钱”越多,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靠山的吃山,靠海的吃海;有官的就卖官,有钱的就捞钱。只要有机会,谁都可以捞一把。而且往往是大官大捞,小官小捞,有多大的权力,捞多大的油水。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地方成了“腐败高发区”?有人说是因为“周围绝大多数干部都保持了沉默”;也有人说是因为“法纪监督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实际上,责任不在同级,更不在下级,而在上级。正是由于一些上级领导的认识误差和疏于管理,才给腐败者提供了机会。
一种是把“好岗位”当做恩赐和施舍。一种是总想靠提高“一把手”的权力来保证上下的统一。把很多权力都集中到“一把手”的手里。他说让谁上谁就上,他说让谁下谁就下。这的确有助于集中统一,但把本来属于公众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就必然会产生腐败。一种是把“查处率”看成是影响稳定的因素。在不少地方,不是群众举报谁就查处谁,也不是纪检和反贪部门怀疑谁就查处谁,而是当地的领导让你查谁就查谁。于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查,都是好官;一查,必有贪官。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缺乏的不仅是防腐的监督机制,更重要的是腐败责任追究机制。
对待腐败的态度上,有的人可能同时长着五种心态:一是痛恨腐败;二是羡慕腐败;三是利用腐败;四是纵容腐败;五是参与腐败。所以腐败才会有那么深厚的土壤=那么多的掩护、那么多的后继子者。腐败固然可恨,但羡慕、利用、纵容和参与腐败的基础不除,新的腐败就会不断滋生。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这种监督制度的缺陷也是使“同级”和“下级”面对贪官选择沉默的原因。
群众反腐败的热情减退有三个原因:一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本太高,现实生活中有“好下场”的举报人不多,而逍遥法外的腐败者却不少;二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力量太薄弱了,群众个体反腐败要面对的对手往往都是掌握各种资源优势的“腐败利益集团”,敌我双方力量对比太悬殊了;三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功率太低了,腐败者往往是处于“强势群体”之中,而反腐败的群众一般都是“弱势个体”。所以,反腐败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现在有一种危险的信号:不少人对于腐败的认可程度和标准,已经滑到党纪国法所设定的底线之下。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局部政治生态的恶化。一些地方惩罚腐败不力,百姓信心逐渐暗淡,只得不断“调整心态”。一些人已经学会“宽容”和“区别对待”腐败行为,官员可以腐败,但不能贪得太多,起码贪了以后不要再祸害老百姓。
对于腐败这一社会毒瘤,老百姓的心理底线在不断降低,讲点良心、有点善心的腐败分子就能轻易地被百姓所接受。这种社会心理一旦逐步扩大甚至继续下滑,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运行将产生巨大的破坏力。而要防止这种可怕的后果,就需要从源头上优化政治生态,如此,大众认定的腐败标准才能最终和法律标准相统一。
官倒民乐:越大越有快感
当一个小官倒台,小叫好;当一个大官倒台,大叫好。据说“大快人心”这个粉碎四人帮时流行过的词汇,近来再次流行。
经常是这样,昨天媒体还在热捧的,焦裕禄式的、诸葛亮式的好干部,今天突然就和珅、秦桧了。要是跟随官方那些信息评说官员精神风貌及其真抓实干的内容,连小屁孩们都会嘲笑你“太幼稚”。
对媒体不信任是个表层问题,实质是公众不相信“上面”,不相信控制媒体的权力。
媒体和权力说那个官员如何英明、廉洁,大家不信;可是,当媒体和权力宣布那个官员如何昏庸、腐败,大家都立马呼应,一边倒,几乎无保留地赞同制裁者。
其实,倒了台的那些官,也无数次地出演过制裁者的角色。在那个体制内,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官员们谁好谁坏基本不算个凭据,他们是“没有最坏,只有更倒霉”。如果硬要找个规律性的东西,除了权力和影响力大小有别,别的还真不好确定。
只要罪名是“腐败”,大家都相信;只要看到官员倒霉,大家都快乐。如果倒台的是个大官,那快感就可能到达高潮。
是因为少了一个贪官高兴吗?还不是。大家懂得这个道理:揪出一个贪官,并不等于少了一个贪官,腐败总量和贪官总量并没有减少。体制会源源不断地输入“腐败新血液”,公仆们自会“前腐后继”,贪官倒台形成的空缺自有后来人及时填补。
问题复杂了。公众不信宣传,却能当即断定说官员腐败的都不是假话;他们并非“上云亦云”,他们也不信司法公正,却坚信官员不会有冤情;他们还懂得制度不变则腐败不减的道理.......这样,中国公众的快感就似乎很值得怀疑,这快感很像“无哩头”,欠缺理性,没有正义感,也不讲怀疑精神和内在逻辑。
真的?非也。说破其中奥秘吧:中国公众之所以坚信官员有罪并产生快感,基于这样的判断,即“无官不腐”。至于“腐败分子是极少数”这样的命题,对公众毫无影响力。公众“非理性”地“坚持无官不腐的观念不动摇”,这不怪他们。这原因我说过的,“贿赂才是硬道理”已经成为“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成为中国公众的生活常识,而这是他们无奈中被动接受的,平民谁都不会贱兮兮地主动创造这种“贿赂生存环境”。责任,当然不在他们身上。
他倒台,我高兴,就因为他是个官,就因为他是个大官。别的理由,一个也没有。就这一条理由就足够了--因为没有好东西,都不是好东西,够大的更不是好东西。
不相信,表现为坚决信;对官员全不信,表现为对部分官员信。中国的问题总是特色和另类,专家学者们总是摸不着门、找不到北,情有可原。要是我处在管辖大群官员的位置上,面对公众这快活劲儿,听着“坚决支持”的赞扬声,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愁死我了。不明白,才傻乐呵。
很危险。可以设想,把陈二先生的名字,换成张三、李四、王五、周六,他爹的还不都一个熊样么!在老子的大名前加个“腐败分子”字样,这群忘八蛋刁民照样掌声如雷嗷嗷乱叫!
官场险恶。掌权多年,给人好处无数,培植心腹无数,一旦失去主动被人卡住脖子,霎时间树倒猢狲散,落井下石者纷沓而来,连个敢迎着封堵说几句好话的人都看不到。唉,谁他爹的能一直三头六臂宝刀不老,有谁能始终如一呼风唤雨,又有谁能时时刻刻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呢?俺们在俺们坚守的这个体制内,谁都不安全!不安全到朝不保夕!呜呼,咱们这狗日的旧体制,真是害死人啊!
任何腐败分子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支持任何腐败分子倒台,这个态度按正式的标准衡量,政治上还算正确。说实在的,任何官员倒台都无损我的利益,所以我对任何官员的倒台都抱无所谓的态度。我敢说,这话能代表广大人群的心态。这态度、观点,或许就让一些官员不舒服了,不过,这是真的,你觉得别扭才无所谓。
在所有官员产生、上升的过程中,在所有官员发动决策、举措时,从来不曾掺杂过我的一丝意愿。
腐败让整个社会都有一种犯罪的氛围,在人们心目中造成一种消极的价值观,使人认为这就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
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贪官?原来因为有数量庞大的贪民做他们的坚强后盾,抓走一个贪官,提拔一个贪民,他又必然成为一个新的贪官,其差别只是贪污的胆量和大小而已。很多人反贪官,与其说他们痛恨贪污,不如说他们嫉妒贪官,不满自己没有贪到那么多,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很多人说,中国要发展只有彻底治理贪官。我以前也这样认为,可是来自阿根廷的报道改变了人们的看法。阿根廷是一个官员贪污腐败严重的国家,可是阿根廷却有良好的民主体制,有自由的新闻报道,可是阿根廷仍然有那么多贪官,仍然无法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由此可见,民主体制和新闻自由,并不能解决贪官问题。不管是中国还是阿根廷,出现大量贪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体制,而是由于存在人数众多的贪民(这也许是民族性吧)。贪官和贪民是鱼水关系,贪官是从贪民土壤中滋生出来的腐败花朵,每个贪民都是贪官的天然后备军,他们前赴后继,永无止境。
在人们的是非观念中,出现“以其所掌握的权力和所受贿的数额综合评价”的贪官评判标准,小官少贪污一些,大官则可以多贪污一些。如果贪污的数额与其掌握的权力分量不相称,就可以算得上“比较清廉”。这种“贪官廉洁论”的产生,其实是部分公众患了“厌贪脱敏症”的体现。一种对贪官表示“同情”和“宽容”的论调逐渐多了起来。比如,认为比同级别官员贪得少的贪官,“还算是百里挑一的好干部”;认为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的贪官,就是“另类为民的清官”。
这种对贪官的“同情”和“宽容”的论调,实际上反映了不少公众对廉政的期望值越来越低,对贪官的容忍度越来越高。换言之,对于某些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许多人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厌恶反应。心理学中有个常识:持续、单一的外部刺激可以使原来比较敏感的反应逐渐变得迟钝。人们对贪官的厌恶反应也是被官场现实这么“脱敏”的。屡禁不止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大的腐败规模致使一部分公众自觉调整了贪官评判标准,只要官员不是贪得太厉害,只要贪官将脏款拿出一点来做好事,人们就觉得他们还不失为“百里挑一的好干部”。
其实,公众这种“厌贪脱敏症”比起官场多出现几个大贪官更令人担忧;因为公众对腐败行为如果失去了敏感反应,将意味着贪官们所面对的舆论压力更为宽松,日后贪污起来更加心安理得。
由于许多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腐败的现象不能说更严重,也应该说依然很严重。最严重的是,许多普通人从寄希望于反腐败,转向也跟着能捞就捞。从行政权力腐败蔓延到行业腐败。各行各业堵不住的乱收费,教师、医生、知识分子的腐败,还有那压不下来的药价,都是明显的例子。人们心里这么想:既然你反不掉腐败,与其看着大家公有的财产让这些少数蛀虫吞吃了,还不如让我们也来“吞一点”。为了实现“大家都捞一点”的“理想”现在不少人都挺反感本单位出现什么“反腐败积极分子”。腐败分子的经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性,他们几乎全是被他们周围的人“制造”出来的。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一开始并没有那么贪婪,甚至有的还比较清廉勤政。但他们只要一走上领导岗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向他们低下了曾经高傲的头,几乎所有的人在他们面前一下就丢弃了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
反腐败的确是一场“生死存亡”、“你死我活”的斗争,你要腐败分子的乌纱帽,要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甚至掉脑袋,腐败者怎么能甘心情愿地束手就擒?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残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在腐败泛滥的重灾区更是如此。
一般而言,“腐败生态链”由以下三种势力合成:一是蜕变了的权力者及其属下的“权势”,俗称“红道”;二是不法商人雄厚的“钱势”,俗称“黄道”;三是犯罪团伙以暴力性为标志的“黑恶势力”,俗称“黑道”。
腐败势力利用权势对付手无寸铁的百姓,对付只能通过舆论来呼唤社会良知的记者,实在是太容易了。利用权力、财力和暴力,腐败势力可以一手遮天,可以通过控制舆论去编制无数个理由来掩盖。
一个人有如此巨大的能量,既是权高位重的直接体现,也是权力不受制约的直接体现。这再次证明,权力一旦被滥用,将是多么可怕的邪恶力量。反腐败是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其难度不在于个体腐败分子的能量有多大,贪污腐化的程度有多深,而在于盘根错节的腐败权力、利益所营造出来的恶劣的“官场生态环境”。
我国去年通过的公务员法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消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被媒体称为“公务员有权对违法命令说‘不’”。但许多人却担忧:这样的规定究竟能不能在实践中行得通。
反腐败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装点门面,也不应该仅仅是官场斗争,权力争夺,更不应该是出于一己之利、一人政绩。从本质而言,腐败危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因此执政党才会对腐败现象高度重视,决心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从表面上看,权力腐败首先侵蚀的是政府的公共权力体系,直接危害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但是归根到底,腐败的代价需要整个社会和广大民众为之埋单。因此,判定任何一场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都要看反腐败斗争是否维护了广大民众的正当权益、基本人权,而不能简单地以抓了几个贪官,查处了几个案件为依据。只有当广大民众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人权得到了切实保障,反腐败斗争才能称得上取得了真正的成功。
从根本上讲,反腐败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不仅依靠民众,而且归根到底也是为了民众。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如果局限在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恐怕并不能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首先澄清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衡量检验反腐败的标准的什么?反腐败的目的是什么?对于这些重大问题的回答,都必须围绕着公民权利来思考。我们固然需要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等等,但更需要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的民主反腐。
反腐败不能仅仅“为了反腐败而反腐败”,更不能模糊、误解反腐败的根本目的。反腐败必须紧紧围绕其根本目的才不致迷失方向,否则,反腐败就可能沦为作秀,就可能流于形式,就可能让民众依然失望。
有人说,现在的官,不论是谁,只要被人盯上,非毁不可。这话让人感到冒汗,觉得非常可怕。据说,一位书记为官为人犯了官场大忌:不团结,视下级为政敌;结果被这位政敌盯上而下马。这让人想到的不是反腐败,而是官场的险恶,透露的是官场恩怨。以官场恩怨来暴露反腐败,何等的可怕。这实际上是权力之争,与反腐败没有关系。
腐败是专制社会的产物,专制社会如果没有腐败反而让人觉得奇怪。专制社会的反腐败是边反边腐败,是腐败分子反腐败,是官越大越容易腐败,是权力不受约束、只对上不对下负责的结果,因而不可能成功。专制社会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到头来只能是枉费心机。消除腐败只能寄希望于“主权在民”的民主与法治社会。
现在反腐败反到谁的头上,多数是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结果。如果一个人正在春风得意之时,即使有再大的问题也没有人去查,照样以清正廉洁的形象出现;一旦这个人败了运,一切意想不到的事情都会发生,一切人都会落井下石。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说: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只有当反腐败的成本低于腐败成本时,这一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率的推进。反腐败的成本越是低,就越证明反腐败的机制和环境得到了改善。反之,反腐败的成本越高,反腐败就越艰难。制度性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用制度反腐败是最有效的办法。没有有效制度的监督,只能使腐败官员的“三太现象”(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越来越突出。
12.21关于反腐败中的自律
自律是中国现在反腐败措施中的一条。
反腐败需要的是对官员的严密监督,而不能完全依靠他们的自觉自律。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幻想依靠反省、自律来建立良好的干部队伍,这种思维方式设计出来的廉政制度,注定是非常低效的。
权力滥用固然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有关,但更多时候,却与权力主体的自身道德修养,以及整个行政生态环境和权力结构联系在一起。政界“生态危机”的背后,也是官员权力伦理的缺席。
伦理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无视政治权力行使中的道德诉求,谈不上是成熟的政治思维。单纯从伦理的角度,如何才能做到伦理运作矫治腐败呢?应该从权力运行的内在约束——即道德自律,以及从权力运行的外在约束——即道德制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约束等方面来重塑官员的权力伦理。
“当官”也是一门职业,既然是职业,当然就有其职业伦理。虽然权力伦理还缺乏基本的框架,也没有比较重要的典范存在,但这并不说明权力伦理中没有共同的价值准则。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这些都是权力伦理中的黄金法则。对于权力伦理的表述,许多人认为是一个空中楼阁,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对于权力腐败,原则上虽然要依靠以权制权、加强监督,而从长远来看,重视对权力的伦理矫正,重塑国人的权力伦理意识,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之路。
当官越来越象是一种高危行业。在一切法纪面前,你必须自我约束,必须完完全全地排除一切侥幸心理,连擦边球也别指望。否则,任何程度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灭顶之灾。那些在权力面前恭谦献媚的人,那些千方百计来讨好、来贿赂的人,不论他们处于什么目的。你在理论上都完全可以把他们看作是对你的谋害,看作是要你命的杀手。他们需要的只是你的权力可能给他们带去的好处,他们的各种各样的“地图”里藏着的就只有“匕首”;他们对你的死活根本不感兴趣。许多人就是因为最初的侥幸,最初极小的疏忽,把自己弄到了另一个极端。
从历史上看,清官终极上干不过贪官,清官虽然誓死与皇帝一心,可到临界点上皇帝与清官却不一条心。人的欲望永远大于实际上能把它填满的填充物,这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下(即在没有有效监督机制下),清官不可能比贪官多,清流的力量不可能比浊流的力量大。中国那么多代王朝,贪官下马虽多,但是最后都是浊流毁灭了这个王朝,而不是清流拯救了这个王朝。所以清官与贪官的关系根本上讲是独虎对群狼的局面,势单力薄,处于随时可能被毁灭的情势里。清官的最大力量源泉是朝廷,可是十个贪官好歹能让一个朝廷成其为朝廷,一个清官却绝对支撑不了一个朝廷。这就意味着皇帝不可能完全违背十个贪官的意志而为一个清官撑腰。
从理论上讲,皇帝也是人,他对享受的要求更高更多,贪欲更大,因而皇帝的气味与贪官更接近。这意味着,清官的矛头最后必然刺向皇帝,也就是说,如果任由清官作为,最后必定伤及皇帝。如果皇帝完全由着清官,皇帝则损失多多,从本质上讲,清官与皇帝不是同路人,不是利益共同体;中庸点讲,清官是朝廷平衡权力的一条腿,极端的讲,清官是皇帝之敌。
如果我的节制不能导致别人的节制,那么我的节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个体狼的利益与狼群的利益未必一致。
有报道说,四川犍为县县长杨国友第一次收受王德军送的现金后,十分害怕,于是到时任县委书记的田玉飞办公室汇报,问怎样处理。田玉飞说既然送了就收下,不用怕。这时他才明白田玉飞也不干净,于是变本加厉地受贿。其实杨国友扮演的并非惧怕和啥也不懂的官场配角,恰恰相反,他的所作所为从侧面验证了其“油滑”与“官痞”本性流露的行为特征。他的“汇报请示”,不如说是一次借机“摸底”、行为“探路”;试想,如果被请示的书记是正气凛然、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者,他的这一请示不仅可就坡下驴、既表明自己的“廉洁”本性,又适时展示了自己的官场“纪律性”和对书记的尊重,端的是一举数得。而如果书记是官德不修,他的这脚球踢得更见“水平”了,他由此探得了一把手的真正底细,并在表达对其尊重的同时,按“指示”收下了贿赂,如此,杨的官场“沦落”不仅有了“意外”说辞,甚至更有了几分被“误导”和“拉下水”的无辜味道;这真是难得一见的官场隐秘生态背景。
到监狱去上党课是新时期的新创举。因为从人性本恶的观点出发,对权力拥有者多一些戒备与防范,正告他们做官为私、中饱私囊必受牢狱之苦,这似乎并无值得非议的地方。但这种教育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完备的监督制度。如果廉政措施及其承诺都是一些漂亮话,既没有违约责任,又没有能够追究违约责任的监督者和仲裁人,更为完整的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那么这种“到监狱去上党课”的教育除了给人一种作绣的感受,还能剩下什么呢?原因很简单,现在的腐败分子经验越来越丰富,不但善于利用各种制度的缺陷,而且从根本上说还生活在一个大有腐败机会的环境里,因而也绝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住到监狱里去,否则你就无法解释现在的“前腐后继”。
中国人为了口腹之欲,尚且有人以命相抵,更何况不受监督的权力所带来的巨大财富。监狱有何可惧,有人不是为了给子女存下巨款而愿意把牢底坐穿吗?
关键是制度利器的有无,没有健全的监督制约和有力制度,任何教育总不免流于做给人看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越多则越滥。
地狱门口的官话,鬼都不会相信
中新社记者对前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前湖北省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前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启善以及“直升机厅长”尚军在法庭上的忏悔进行了详细考察,发现这些贪官的忏悔几乎千篇一律,全都是诸如“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廉洁自律这根弦,放松了自我约束”之类的“鬼话”,于是得出结论:这种谎话连鬼都不会相信。
对于贪官在法庭上的空话套话,评论家吴兆民先生曾形象地称之为“地狱门口的官话”,并推断贪官这类话语“可能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与众不同,像阿Q刻意要把圈画圆一样”。比喻固然精当,但关于贪官显示自己“政治水平”的推断,其实并不客观。被处以极刑的贪官,如果真要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完全可以说几句掏心窝子的真话。但无论被判有期还是死刑的贪官,就没有说出一句有水平的真话,并非不愿意说,而是本身就没那境界。
贪官对自身堕落的真正原因自死不悟,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在成长经历中,根本就没有感受到权力受约束的滋味,反倒不断品尝到特权的甜头,以至于胆子越来越大,最终使自己跌下万丈深渊。在他们的心里,一位官员选择作清官还是贪官,全在于思想境界的高下,至于党纪国法,不过是装饰而已。在这种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官员,一旦身陷囹圄,你要他说出一番关于权力制约的真话来,不是为难他们吗?
德国学者洛伊宁格尔曾经分析道:“中国的传统是相信官员的道德良知,注重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而疏于对权力的监控制度的制定,因此权力被利益诱惑并收买的机会要比西方大得多。”延展开来就是,腐败之所以滋生,不仅是个政治觉悟问题,也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鄢烈山先生说他真相信某些官吏是心理弱势群体。与此相类似,我真相信贪官们千篇一律的忏悔并不都是存心骗人。制度的缺失不仅会导致腐败,也会影响贪官的认识水平。这应该是一条真理。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是人性方面的结果。有些人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的偏好,有些人就没有;前者比较容易腐败,后者不容易腐败。当然,指望改造人性来抵制腐败无异于天方夜谈;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个人抵制腐败,但在存在制度空间的情况下,教育的作用相对较小。教育对于腐败偏好比较中性的人比较有用,可以激励他们自觉抵制腐败,而不是走向腐败。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将会使那些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偏好的权力人士的“偏好”得以膨胀,导致腐败。
一位中共高层领导说,反腐败“就是要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通过不让腐败分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真正感受到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险,通过制度上缩小腐败的空间,通过不断降低反腐败的成本,不断增加腐败的成本,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斗争,逐步以制度反腐来竭制腐败。
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90年代开始,共产党就把反腐败当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情来抓,是“高度重视”的;思想教育、案件查处、党风建设、监督体制、规章制度等等,力度都在加强;但另一方面,腐败的势头却未竭止,腐败的“高发期”“上升期”仍在持续过程中。金融、土地、公共投资、国企改制、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旧猖獗,新的腐败形式还在创新和发展,除了传统的工程腐败、金融腐败、人事腐败、财税腐败、司法腐败以外,选举腐败、纪检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也加速蔓延,反腐败的形式非常严峻。
在反腐败的战场上,敌我双方的力量对比是个什么状况?中国有多少腐败分子?中国有多少地方、多少部门、多少领域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腐败现象?这个问题带有政治敏感性,是既不容易定性的,又不容易定量的。但如果这个问题都搞不清楚,制订的反腐败制度和政策就难免有轻率和盲目的嫌疑。官方的正式说法,永远都是把腐败分子认定为“极少数”,然而,在某些地方或者某些权力部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腐败同盟和腐败网络,在全国出现的腐败窝案就是明证。对于腐败的面积和程度,无疑是很难确定的,立案查办的数目或者受到处分的百分比及人数都没有多大的指标意义。
如果出现主要领导的腐败,一把手的腐败,警察和法官的腐败,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即使腐败分子人数很少,但因为他们占据的特殊公权岗位,便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一个关键岗位上的腐败分子有能力搞跨一大群坚定的反腐败勇士。
某些地方大面积腐败往往会成为腐败“变相合法化”的途径,因为一旦不同职能的官员之间形成利益同盟,就会使“法不责众”,“官官相护”的传统变得牢不可破,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必然沦为纸上谈兵,甚至沦为腐败者的腐败招牌和遮羞布。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腐败行为变为官场常态,尤其是成为获取权力、运用权力和提升权力的必要手段的时候,腐败本身也便成为一种“政治稳定因素”——成为官场团结、有效行政、利益融和、秩序稳定的辅助工具,而反腐败势力如果打破了权力体系的既有平衡,造成官场震荡并激发社会底层的不满情绪,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使得反腐败面临政治上的困境。比如:据媒体报道,绥化市马德案二百多名涉案人员大多受到从轻处理,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要垮了。”于是,宣布5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的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受到处分的只有4人。这种政策无论是宣布的主体的合法性还是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性与我国法律都是冲突的。特殊政策的实施侧重于保护,没有体现宽与严、保护与惩罚的平衡。这也是以党代法的表现。
很多腐败行为还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变相正当性”,如:振兴地方经济的口号使得走私、造假等行为变得“正当”,(参与者会认为他们是在造福地方,为当地人民服务);又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得各种名目的非法创收、小金库等行为获得“正当性”。当某种腐败行为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门利益、公务员全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也使得都腐败的打击面临政治上的困境。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腐败带来的必然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至少比腐败者的直接所得要大两倍以上。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从世界范围看,官员腐败使相应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垄断的商品价格涨价20%,使政府税收损失50%。但是,对于腐败分子或者腐败集团而言,腐败行为仍然是低投入高产出的行为。这有两个前提:一是搞腐败并不难,二是反腐败并不易。
第一,在现形体制下,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介入私人领域的机会非常充分,掌握大权和实权的官员不仅可以利用正当的受权从事腐败活动,也有足够的制度空间为自己创造腐败渠道,这些渠道不仅畅通,而且多样,而中国公众对轻微的腐败认同度也很高,遇事找关系,办事送红包是中国传统的大众文化,腐败分子收受贿赂并不需要费多少周折,主动地、默契地向官员投怀送抱者极其常见。
第二,发现腐败其实并不难,腐败官员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广大群众,全都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腐败分子的无数破绽,对某一地区的大面积腐败,当地群众、上级党委和政府决不应该毫无察觉,然而,检举、取证、查办却相当困难,要想扳倒有实权的腐败官员是困难的和有巨大风险的。群众的反腐败热情不仅受到腐败分子的无情打击,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机构的足够信任和支持,反腐败的大队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关系型官场社会”中,反腐败的难度必定大大高于腐败的难度。
腐败的巨大成本最终由国家和社会分摊,而腐败的收益却由腐败分子独享,对腐败者而言,这是一项无本万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办的风险考虑进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枪毙的“超级风险”也考虑进去,“易守难攻”的腐败也仍有可为。说白了,腐败实际上是传统官场社会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会精英投身官场的主要动机所在,他丧失掉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和进入官场的入门费用,必须要从腐败行为中获得回报,如果没有油水可捞,做官的价值就会大大贬值。与现实的、稳妥的、巨大的腐败收益相比,事后的、小概率的、不确定的查办,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是极其有限的。而反过来,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官员极有可能是一种糟糕的选择,低廉的工资只是廉洁的基本代价,他丧失的还有制造“政绩”的机会、取悦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众的好感;即使取得民众的好感,也不一定能获得升迁的机会;他受到制度性奖励的机会极小,但他几乎肯定会受到腐败官员的集体排斥。对于大多数腐败个案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出,任何一次简单可行的腐败操作,都可以使腐败者获得比正常职务收入多几十上百倍的收益,这笔帐,相信腐败者更是熟悉。反腐败的政府拿得出什么比腐败收益更有价值的东西去报答廉洁者的忠诚呢?这恐怕也是反腐败的一个制度困境。
“退赃免罪帐户”、“廉政养老金”、“高官子女不能开办公司”、“监督条例”等等反腐败方案,暂时不论其与宪法和法律有多少冲突,就事论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无奈。它婉转地承认了腐败力量的相对强大,并向腐败分子暗示了反腐败政策的软弱可欺。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杜绝或者根除腐败的口号我们已经不敢提了,或许这也是一种“务实”。靠拆职开除、坐牢枪毙是吓唬不了英勇的腐败分子的;靠专项治理、运动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败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说服不了贪婪的腐败分子的;靠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也是约束不了腐败分子的。
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严重腐败的成因总是制度性的,所以作出“一查到底”的政治承诺、制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纸面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足以与腐败势力抗衡的。反腐败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独立于对党政机构和党政权力的实质性改造。离开这条途径,反腐败的成功自然遥遥无期。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之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不如痛下决心,去挖掉腐败的制度基础,这就需要对党政权力的整体构架、对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形式进行新的定位,使得腐败分子丧失腐败机会;尽量多地剥夺党政官员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权力,尽可能多的剥夺公商、税务、土地、质检、城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多的将大权、实权置于阳光之下行使,尽可能多的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同时,尽可能少地将关键性的公共权力集中于某人、某碰头会、某高级部门之身,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个人和市场的经济自由,,尽可能少的以对民众保密的方式选择任用干部。
在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和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处处对政府及其官员保持警惕与怀疑,这样形成一种特别有监督能力的社会报警机制。其结果反而使政府官员在这种无处不在的社会压力面前不得不行为收敛,更加清廉。
从政治方面说,这是先进的政治,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它成了大家的习惯,这种无形的习惯是逐渐养成的。这就是政治文化.
中国当前的权力腐败、权钱勾结既普遍,又顽固。很多人认为治理腐败的出路在政治体制改革,即建立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其实,有一条有效竭制腐败的经济路径,即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市场化水平,包括私有化进程。
中国之所以出现大面积、高频率的权钱交易,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工业化必然伴生大量权钱交易”这一普遍规律的作用,也有中国经济存在大量国有成分,正在经历“渐进私有化”过程这一特殊原因。两大原因叠加,中国的权力腐败才表现突出、难以根治。在上述两大原因中,后一原因即国有经济及其私有化过程的作用更加突出。由于中国采取渐进改革方略,私有化项目不是全面推出,集中竟价,而是“条件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这就给管理国有资产的“内部人”及相关权力方创造了从容寻租的机会。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内部人”拥有巨大优势,既可以据此与企业外部交换利益,又可以左右私有化的进程和结果,并从中牟利。由于“内部人”必须同时收买相关权力,掌握相关权力的部门和个人也因此获得介入寻租的机会。
“内部人”还对公众拥有这种优势: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只需要买通“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就能以极低价格交换国有资源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因此,权钱交易实质是代理人与买主联手,利用信息不对称之便利,共同欺骗所有者,侵害其权益的游戏。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孕育出的潜规则,也是当前中国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腐败之泛滥,于斯为甚。
如果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转型不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而是采取全面集中推出,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进行,是否就能避免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有此可能,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更大的可能不是避免了腐败的发生,而是使大量的权钱交易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为什么全面私有化也无法避免腐败的产生?因为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仍然要被“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利用。即使没有投资方的介入,“内部人”及相关权力也有办法无偿地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因此,在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的条件下,权钱交易只能抑制,难以根除。由于私有化改革在中国越来越快,权钱交易也随着越来越厉害,这是中国腐败在现阶段难以割除的关键。但是,另外一方面,只要私有化过程基本完成,权钱交易也就失去了最肥沃的土壤,对腐败的治理将易于奏效,甚至可以说腐败将被逐渐竭制是一种必然。
权钱交易的猖獗是权钱双方互动的结果:如果权力一方不愿意,交易就无法操作;如果资本一方不愿意,权力一方强行为之,那就不是交易而是敲诈勒索。权钱交易的蜜月期将随着私有化过程的终结而终结,因为一是随着国有企业这一信息黑洞的消失,信息不对称条件将不复存在,权钱交易再难利用信息屏障;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与权钱交易的不相容。
所谓权钱交易,是权力一方利用公共资源赋予资本一方某种不公平的“超经济利益”,以此换取权力租金。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当信息不对称的屏障不复存在,权力一方以不公平方式赋予资本一方“超经济利益”时,就伤害了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得罪了其他多个资本。这种现象的普遍化,将严重伤害“精英联盟”这一政权基础,导致官商这两个当代最强大阶层的直接对立。此时,资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维护其共同利益,将由腐败的同盟军摇身一变成为反腐败的最强大生力军。他们首先会要求政府廉洁自律,继而会希望自己无须依赖政府的自律就可以拥有自我保护能力,于是会支持宪政民主的政治体制。
在现代工商社会,经济是立国之本,资本是整合一切经济资源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中国社会由“官本位”向“商本位”转变,工商阶级必然成为现代市场社会最强大的阶级。当资本也对“反腐败”形成迫切需要的时候,不但权钱交易将逐渐式微,全面治理腐败的客观条件也将成熟。现阶段也可以通过体制内的调整,强化反腐败的效果。腐败之顽劣难治,技术上的原因是,腐败者拥有一套消解反腐败攻势的有效手段。具体说:一是以“集体名义”进行利益运作,将个人利益掩盖在集体决策之下,纵然被发现,也可以集体名义逃避个人惩罚;二是构筑“腐败利益共同体”,官官相护,既可逃避事前监督,又可逃脱事后追究。有效治理腐败,必须针对性的破解腐败者的这两大手段:一是建立严格的领导问责制,把所谓的集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二是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张韧性十足的大网。公共舆论是现有体制条件下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反腐败的可行方式,它不可能被“腐败利益共同体”彻底腐蚀;总有一些媒体会依托反腐败的大旗树立品牌。如果政府能够加大利用公共舆论抑制腐败的力度,各种不可能被腐败力量扭曲的信息就会汇集、传播,“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就难以为腐败者提供掩护,腐败就可能由得鱼之水变成过街老鼠。
以“官员问责”阻止“集体名义”,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是对症下药的腐败治理方式;更进一步,如果政府能够利用“公开舆论”来加强完善“官员问责”,让二者形成良性循环,使“集体名义”加“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腐败自循环难以为继,反腐败会越来越进入程序性轨道,治理腐败的效果也可能真正趋于良性。
12.22关于党管干部问题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的经验。但是,在马上得天下,并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治理国家、建设国家都需要不同于革命运动和战争经验的专业干部。
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管理的理性化,理性政府的化身不是民主制,不是政党政治,而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有了现代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进入了机器时代;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各部门就象机器一样配合运转,减少摩擦,避免重复,即使在政治动荡时代依然能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如果没有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处于政治家随心所欲的时代,而市场经济要求干部职能专业化,要求非政治化管理干部。
党管“一切干部”,已经成为中国吏治混乱的根源。在经济建设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和非政治化的。这是革命党转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使得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一切干部的方式落后于形式。党的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因为它本身是不可能专业化的。大量干部的升迁、调动、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判标准的公平透明,而且人事权集中于书记一人,一枝笔,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使党的威望受到损失。
党管“一切干部”的结果是:一切“干部”都是“准政治家”,个个都有“政治抱负”,使政府内部弥漫着政治裙带关系。政治家的本性决定他们能做“大事”,喜欢“政绩工程”,难以默默无闻地做日常具体的小事。政治裙带力量的相互重叠,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四处都有感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还导致特殊照顾或者歧视,执法看人下菜。社会管理的低效率,违法乱纪,甚至以公权谋私利。缺少了公务员体系,中国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人治;最好的情形是能人之治,一般的情形是埋没专业知识的庸人之治;最糟糕的是违法乱纪的贪官之治。
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必然滋生当官做老爷的作风。现代政府是法治结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治与法治是不同的。
分清“干部”类别,特别是事务官和政务官要分开。事务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有公务员系统的管理办法;政务官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是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期但没有铁饭碗的官员。司法机构和反贪机构应当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但可以比照公务员体系和政务官系统的区别来设置职位。党的序列不应该归入公务员体系,否则党的政策和机构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分清党对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管理方式。党对政务官的管理是直接的,对事务官的管理是间接的。事务官要求专业化的管理和考评,其升迁调动奖惩必须有专业人事机构,依照严格透明的规章制度,依照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做出的业绩来透明的评定。
从提高执政能力,防治官场腐败出发,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官员任免程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由于“党管干部”原则关系到政权稳定,不容动摇,扩大党内民主,以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提高腐败成本就成了可行选择。但是,尽管中央做了不少努力,官场腐败似乎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组部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场腐败、吏治腐败仍然形势严峻。
并不是中央的反腐败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为止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不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骛。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12.23关于香港的廉政
香港的廉政是全世界都有名的。它也经历了从贪污盛行到廉洁政府的过程,香港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香港的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贪污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实现了合法的程序,制度是透明的,是有问责性的,制度性的腐败就可以降到最少;香港对贪污采取的态度是“零度容忍”,就是说如果有贪污行为,就要绝对打击。
官场文化与社会文化往往是一种互动关系,以前香港的贪污违法活动不只限于公职部门。在私人机构就长期存在收取酬金的传统,这种做法很难同贿赂和非法收取佣金区别开来,相反它却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推动业务的手段。其后果是,私人工商机构中互相贿赂有增无减,不行贿办不成事情,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
严厉打击和制度防贪是香港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反贪策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意识的提高和公众教育;二是建立制度包括司法、立法、行政、私营机构、公民社会、传媒等;三是预防工作;四是严格执行法纪。
廉政公署是专门反贪的机构,它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这一基本的法理原则,廉政公署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并只对其负责;但是如果特区行政长官涉嫌贪污受贿,廉政公署一样有权力差处他。因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特首也不例外。
贪污是一个隐蔽的罪行,不容易调查,要给廉政公署足够的权力;当然,如果一个机构的权力太大,一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制衡,不然这个机构自己也会出问题。有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廉政公署是一个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检控机关,没有权力提出检控,权力在律政司那里;廉政公署的权力只是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了提交给律政司,告不告、提不提出公诉都是律政司的责任。
一个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有传媒的监督。传媒什么东西都可以揭露出来,立法会什么都可以问,你做了什么决策,出台了什么政策,都要向公众交代明白。传媒的监督是制约廉政公署滥用权力的一个很好的环节,传媒的自由报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官都是警醒和制衡。
大陆的腐败给人的感觉是“越反越腐”,腐败现象本身越来越复杂,腐败领域从以前的海关走私、行政审批到现在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司法腐败,确实比过去严重了;今后一段时间,腐败的案件可能还会上升,反腐败是反到深层次,揭露出来的问题就会越多,但从长期看,腐败程度会有降低的趋势。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唯一的反腐败机构,内地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贪污机构,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件的调查,但这样容易分散力量。内地反贪一定要在制度上有所改进,应该由一个固定的法律部门去做,可以考虑把四个反贪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不由各地方管理,集中后的反贪权力或归人大、或归国务院协调,只对中央负责,这样效果会更好。
香港清廉之道:反腐败为何能行之有效
据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反贪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调查称,香港地区在1997年之前,“清廉指数”排名世界第18位,而1999年则排名第15位,2003年又上升到第14位。其后,基本保持了这一位置。这一举世瞩目成就的取得,无疑与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成立多年来打击贪污腐败的行动密切相关。
大陆近来何闽旭等大案要案频发,我们特地找来两本新近出版的有关香港廉政公署的书——黄晓阳的《廉政公署全传》、何亮亮的《解读香港廉政公署》,试图探寻其中的奥秘。
以前常有人说,香港的清廉之道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薪养廉,二是惩治有力。细察这些反腐案例,你就发现此言也不尽然。
其实,比起大陆,香港的惩治力度逊色多了。大陆的腐败分子动不动就判个十年八年,甚至十多年,以至死刑。可是在香港,廉政公署出击的第一案——葛柏贪污案。总警司葛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贪污四百多万港元,也就定罪四年。在香港,还从来没有因贪污罪被判十年以上的。如果一定要说香港反腐败惩治有力,那么只能说是经济上的重罚,因为罚款最高曾达1400万港元。
不过,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你贪污一元,那也是贪,他们也要查。并且,如果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那么这个人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在香港高级警官洗锦华案中,洗锦华只因性贿赂罪名成立,就被判两年,失去了373万港元的退休金和公职。正是这个“零宽容”,使香港官员想贪而不敢贪。
而用于养廉的高薪只能让人可以不贪,但不能阻止人要贪。在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以前,香港的公职人员同样享受高薪的待遇,但那时香港却是世界上最不廉洁的地方之一。当时,作为殖民统治者,港英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替英国掠夺香港的财富,他们无暇顾及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后来,迫于民众和媒体的压力,才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直属总督负责。不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制,维护了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法律上赋予了廉署独享贪污案件的调查权。廉政公署成立后,从当时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警察系统着手,重拳出击,连破数案,从而树立了威信,廉政公署令那些贪官们噤若寒蝉。就这样,从那时走到今日,香港才赢得了“清廉之都”的美称。
其实,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香港反腐败还有另外两个更根本的利器,那就是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它们从制度和监督上保证了香港公职人员的清廉。
一般来说,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可能性,这是构建一个国家或地区防治腐败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正是从降低腐败机会和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的可能性两个方面入手的。
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香港就一直朝着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已逐渐深入人心,香港人把“司法公正”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多年把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他们认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值得称道的。
香港的法律对程序非常执著。比如,书中的葛柏案,谁都知道葛柏可能贪污了四百多万港元,但进入法律程序后,被定案的仅仅两万港元。再比如陈裘大案,所有的犯罪事实可谓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警方办案时,某种程序有可商榷之处,结果被法官裁决终止聆讯。从表面看,这种执著于程序似乎有点过分,以至于使受贿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执著于程序,便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这种法治精神的长期熏陶下,香港民众对打击腐败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在廉政公署查处的案件中,多数线索来源于民众的举报。并且,执法的严肃性和反腐的“零宽容”提高了民众反腐举报的积极性。从权力的监督角度看,民众(权力授予者)对官员(权力授受者)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
透过书中的这些案例,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的反腐模式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因为有一个直接向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的香港廉政公署,不仅是因为廉政公署形成了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稳定机制和一支高手如云、行之有效的反腐队伍,更重要的是,它的反腐机构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里,并且还有一个“零宽容”的反腐利剑。
12.24关于高薪养廉问题
高薪养廉是香港和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很多人呼吁实行“高薪养廉”;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很多人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我国还没有一套适应的权力监督机制。
“高薪养廉”本来就是官场上一种非常恶劣的心态,把自己当成了老百姓头上的人上人。
实行高薪养廉,用意在于制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可惜养廉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清朝官员的腐败,无论是数量还是在手法上,都达到了历史的高峰。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任何高薪相对于人的贪婪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但能让官员把贪婪之心变为实际腐败行动的,还是制度。
帝制是独裁专制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官员的权力极大,可以决定一切,所谓“灭门的府尹,破家的知县”正是指这种权力。政治权力的垄断和经济上的垄断一样成为腐败的土壤。百姓要办什么事都要求官员开恩,得到他们的许可。他们有权力在手,当然就不愁无人对他们行贿。
二是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专制社会也有一套监察制度,有监督官员。但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的十分有限的。贪污受贿被查出和杀头的偶然的、个别的。只能怪被查出的官员运气不好、得罪了什么人,或者成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贪污受惩罚的概率低,这种小概率事件对官员就没有威慑力了。专制社会绝对而无监督的权力是官员腐败的根源,这个根源不除,什么养廉银都没用。
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经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在这个贪污的食物链中,你不按这些潜规则办,就在官场混不下去,即使要为民做好事,也必须求助于行贿的手段,在这个官场的逆淘汰中,贪官升清官出,哪里会有清官?
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得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但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廉政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的清朝曾经推行过“高薪养廉”制度,那时叫做“养廉银”,但未能阻止官吏的贪污腐化,,因为官吏的权力没有得到制约束。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仅靠高薪不可能杜绝腐败。
高薪为什么就未必养廉?因为高薪之外的诱惑,要远远大于养廉银的数额。问题还在于,即便是那些操守比较好的官员,在高薪养廉的条件下,也只能做到自己不搞典型的腐败,无法抵制非典型腐败。他们也收规礼,也送规礼。为什么?因为那“礼”是“规”,是规矩、是规约,是游戏规则。你想要在官场上混,就不能破坏规则。何况,陋规虽然“陋”,但它的名目并不丑陋,反倒很有人情味。结果,你不能不送,也不能不收。不送,是不通人情;不收,是不近人情。一个不懂人情的人,在中国是连人都做不了的,何况做官。
多高的“薪”才能养“廉”?
低薪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高薪养廉”低估了人性的阴暗面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高薪养廉”行不通,公务员工资不能上涨太频繁。稳健的薪水制度是成熟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人心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高薪养廉”是近年来被人频频提起的一个话题,也得到一些人士的鼓与呼,但笔者对此持反对观点。首先,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虽说在全国不属于最高的,但至少应是比较高的。除了电信、金融、房地产等少数行业和企业经理层、私企老板、外企白领等少数高收入层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比其他大多数行业高得多,特别是比广大国有企业职工和农民高得多。况且,公务员还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没有养老、医疗、住房、失业之后顾之忧。所以,“当官”在中国历来是受人们向往和羡慕的职业之一。据中国人事部统计,2007年国家公务员招考涉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89个部门12724个职位,共有111万多人次通过网络提交了报名申请,有74万多人通过资格审查,最终确认人数53万多人,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42:1。国人报考公务员热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高薪”高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养廉”?是年薪七八万还是十几万或更多?综观近年来被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如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慕绥新等,他们哪一个是因为“薪水”比普通老百姓低,日子穷得过不下去了才腐败的?其实,他们之所以要腐败,是因为他们要“买别墅”、“包二奶”、“养小蜜”,想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糜烂生活的欲望之所致。事实说明,“胡、成一级的腐败分子”的“薪”比老百姓“高”,但并没有使他们廉洁起来,反而却变得更加贪婪无度。
因此,笔者以为,高薪不一定就能养廉,因为不廉洁搞腐败是个复杂的问题,待遇低并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故“无法花钱买廉洁”。针对腐败问题这个“疑难病症”,“高薪”不一定是一剂好药房,说不定还会吃错了药。不仅容易招致非议,更容易把公务员置于普通老百姓的对立面,不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人或许会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不就是因为对公务员实行了高薪,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么。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清正廉洁,并不只是实行“高薪制”的结果,而是人家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完备的制度建设和毫不含糊的法治使然。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本末倒置开错了药方,很可能贻患无穷。
无耻和知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就中国特色而言,知耻的社会生态环境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气息息相关;国人知耻是在舆论监督下靠内驱力、认同感来完成的。说到腐败,人们会直接条件反射为官场,社会生态的腐败被淹没在吏治的呼声里。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使无耻升级了,所谓“无耻者也无畏”;我们在为官员的无耻失望时,往往忽略了知耻生态的建设。中国人的道德观除了强调个人修养,还是很顾及舆论监督的,以至营造了知耻的生态氛围。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嬗变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中国有句古谚:“贪如火,不竭则燎原;欲如水,不竭则滔天。”因为财富和享乐就象大海里的水,越喝就越口渴。
腐败风气日渐,反腐败的方式也不断革新;但有些方式却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测试,再签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败官员的特点,用无法及时监督、难以有效跟踪实效的廉政合同来约束其言行,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在廉政建设的社会化监督方面下工夫,离开“严法度、用重刑”的惩戒底线,用写保证书、签合同的花招反腐败,是靠不住的。经济学有个理论: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
河北、吉林出现了用“官职”奖励私营企业老板的情况。使他们这些老板具有“官”和“商”双重身份。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是党纪国法多次重申的规定。这里,私营企业老板热衷于戴官帽,除了承认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权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视以外,也说明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老板还没有摆脱“官本位”和“红顶商人”的影子。奖励官职,把官帽与私营企业老板的税收挂钩,既有官钱交易之嫌,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打开方便之门,伤害了法律、政策的严肃和权威,也伤害了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当官帽变成私营企业老板的“红顶子”,等于为权力进入市场打开了通道,一方面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使权力成为了私营企业老板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给权力腐败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合适的土壤;另一方面使私营企业老板兼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权力因素干扰市场法则,从而伤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甘肃省庆阳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资。这种政策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行为。
首先,以官位引资,会大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理论上说,这不符合逻辑;官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专业知识能力,也就是常常说的德才兼备标准。现在公开打出只要一定的投资就可以授予某种相应的官职,这是什么样的政策和逻辑?它符合国家选拔任命官员的标准和程序吗?它不会给人以政府发展经济束手无策、不得不以卖官来吸引投资的错觉吗?
第二,这种以官位引资,表面上是为了集体,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际上也为现有的执政官员提供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真正有人为了当官而愿意投资,谁能保证他们不向现有的执政官员行贿?谁能保证现有的执政官员那么洁身自好不乘机捞一把呢?所以这种政策本身就可能成为腐蚀官员的温床。
第三,这种政策的实施,将不必要地扩大现有公职人员队伍,加大政府财政负担,从而使现有各地的财政困难雪上加霜。
第四,这种以官位引资政策,不管成功与否,只要一实施,必然以人治和权治来破坏现有的民主法制,违背和践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个人和机关有权越过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许若吗?
第五,如果这种政策在一地得到认可,全国各地必然蜂拥而上,势必形成一种局部性灾难,甚至是全国性灾难。这种政策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具有相当的潜在危险;以官位引资,本质上带有腐蚀性,不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应当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而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钱权交易方式进行购买。
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
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
反腐败力度在把握适当,要非常适度,如果力度在把握不适当,间接带来的负效应也非常大。
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
最好干脆给这些人一大笔钱,把这些权力买下来,叫他们以后再也不要利用这些权力了。
中国最上层没有什么贪污腐化,下面却有数不尽的贪污腐化。
改革初始,只有权力没有市场。。。。。。前半部分:权力创造市场。。。。。。金融资本阶段在性质上是资本发展的最后阶段,只差一个国际化没有完成。至此中国体制转轨的任务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前半段——以权力创造市场;中国旧体制下积累的财富基本转移完毕,中央政府直接能够控制的资源不多了。。。。。。后半部分:权力退出市场;中国改革的前一半任务就算基本完成,应该开始后一半,权力退出市场,健全平等的市场经济。
改革必须补偿现有利益群体,否则改革就进行不下去。改革使得相对利益受损最大的应该是领导干部,要补偿首先是补偿领导干部,其次是工人,接下来是农民。
“帕累托改进”学说的本义是一项制度改进,纵使不能让所有的人受益,但至少要在不让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可以使一部分人变得更好。张维迎认为:官员索取剩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
改革是买权,不仅要征得让权者的同意,而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只能购买,于是就形成了钱权交易。改革中的很多变通措施、过渡形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有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然后再由正式和稳定的安排加以确认和规范。于是改革的内涵成了对“腐败”确认的过程。改革过程就是就是一种以钱权交易为中心的以毒攻毒的过程;改革要借助于腐败和贿赂行为来推进,以达到市场化的目的。
12.25关于腐败概念泛化问题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忧虑。由于在思想领域和现实生活中,至今没有统一和准确的“腐败”界定,腐败概念表达被泛化,并出现了腐败定义模糊化、腐败外延扩大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腐败主体的无限扩大。腐败是权力的滋生物、利益的寄生体,因此,腐败的主体只能是握有一定权力的工职人员。
二是腐败边界不断模糊。在社会生活中,腐败概念的边界正日渐模糊,腐败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之间的区分也日趋含混。
三是腐败的使用更为随意。把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夸大腐败蔓延广度和严重程度,这是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如学术腐败、赌博腐败等等。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的实质。实际上,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行为的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等四个主要因素,共同限定了腐败的范围界限。
腐败概念泛化的危害表现在:
首先,腐败概念的泛化弱化了反腐倡廉的效果。有些人把腐败视作魔板,用它套用所有的社会问题。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人们都反腐败形势的正确判断。腐败对象的无限扩大和腐败边界的不断模糊,削弱了人们对腐败问题的判断力。同时可能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打击目标。
其次,腐败概念的泛化动摇了公众反腐败的信心。由于腐败概念的泛化,腐败现象似乎随处可见,腐败问题好象越反越严重。
第三,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了社会整体的稳定。腐败概念的泛化必定会歪曲社会环境,影响人们对社会现状的正确、客观判断,尤其是在现阶段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容易使人产生对抗心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腐败概念的泛化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受到当今世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中国的腐败问题作为攻击中国社会制度的工具和武器。腐败概念的泛化,无形中为国际敌对势力歪曲中国形象制造了口实和借口。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腐败是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科学界定腐败概念也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腐败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腐败概念的泛化问题。
近年来,大量与腐败有关的词汇出现在众多新闻媒体上,诸如交通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新闻腐败、足球腐败、彩票腐败、节日腐败、低龄腐败等,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越反腐败,腐败越严重。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与这些词汇有关的事件大多不属于腐败范畴。例如,把出租车司机绕行称为交通腐败,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称为学术腐败,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称为低龄腐败等,这些均属于腐败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腐败概念泛化有许多弊端,它会歪曲整个社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治理腐败的信心,但最主要的,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会使反腐倡廉工作失去理论基础,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因此,为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现象,必须科学界定腐败概念。
腐败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术语
腐败一词在《汉书?食货志上》就已出现:“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指(谷物)发霉、腐烂。这是腐败概念的生物学释义。后来,它被引申到政治领域,成为一个政治术语。晚清时期,小说《女娲石》中就有“腐败官场”的词汇,腐败意指公共权力的滥用;邹容的《革命军》中也有“革命者,去腐败而存良善者也”的语句,腐败亦指社会不良现象。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著作中,除了用“腐败”指公权私用以外,还经常用“腐败”来形容和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这里,“腐败”即“腐朽”,意指某种社会制度腐朽没落,必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
上述例子涉及腐败作为政治术语的三种含义:一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二是社会不良现象;三是制度腐朽。但是,腐败作为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专有名词,却不能同时具有上述多种含义,必须“择其一而为之”。
腐败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但不能认为所有社会不良现象都是腐败。腐败和社会不良现象不能画等号。腐败概念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把制假售假、偷盗赌博、卖淫嫖娼等许多不属于腐败范畴的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任意夸大腐败的严重程度。
另外,虽然腐败行为的发生与社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腐朽没落有密切联系,在一些社会形态中,制度腐朽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但我们不能把产生腐败的原因看作腐败本身。近年来,学者们趋向于把制度腐朽当作腐败原因来探讨,而不再把制度腐朽和腐败看作同一概念。
腐败概念在进入政治领域后,随着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越来越远离它的原始含义,而有了特定指向,即指公共权力的滥用。
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五个原则
国外学者和研究机构从经济学、政治学等多种角度对腐败概念进行了研究和界定。美国经济学家F?A?哈耶克给腐败下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国内学者对腐败概念的界定也有许多不同观点。王沪宁给腐败下的定义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田心铭认为,腐败是“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杨春洗认为:“腐败是指执政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其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有两方面的共识:第一,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二,腐败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是,也要看到,上述诸多观点也有不足之处:有的对行为主体定义模糊,有的没有后果方面的表述,有的缺乏理论抽象等。笔者认为,科学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如下原则:一是必须突出腐败行为主体;二是必须明确腐败行为方式;三是必须强调腐败行为目的;四是必须有后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须具有理论抽象,不应过多考虑国情的不同。按照以上原则,可以这样界定腐败概念:从广义上说,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腐败概念具有四个要素
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上来讲,腐败概念都具有四个要素,即腐败行为的主体、腐败行为的方式、腐败行为的目的、腐败行为的后果。以下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腐败概念的四个要素。
1.腐败行为的主体
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和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其中,国家公职人员是指个人收入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全体人员。
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掌控着国家权力的运行,因此,只有他们才能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才具有腐败行为的主体资格。一些学者认为,除了国家权力行使者以外,那些利用非法手段间接影响国家权力运行以谋取私利的其他人员也应纳入腐败主体之中。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这主要是因为,腐败是国家政权自身的腐化变质,非国家权力行使者所发生的行为即使与腐败行为有密切关系,甚至是相伴而生的关系,也不能称其为腐败。
当前,随着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数量在减少;同时,国家开始把一些原由政府部门做的事情,诸如资产评估、项目审计和论证等委托给国有企业人员或私营机构人员来做,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受委托参与政府事务,因此也成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上述情况,反映出具备腐败行为主体资格群体的变化,我们在运用腐败概念时一定要掌握这些新情况、新变化。
2.腐败行为的方式
腐败行为的方式是滥用国家权力。滥用国家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国家权力实施谋私行为;二是拥有国家权力却不作为。例如,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把土地批给行贿者,警察接受贿赂后对罪犯坐视不管等,均属于滥用国家权力。我们应考虑到,国家权力行使者同时具有公民权,这种权利不属于国家权力。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发生的谋私行为算不算腐败,取决于他是否利用了国家权力。
3.腐败行为的目的
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谋取私利,即为个人、亲属以及所属群体谋取利益,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个人谋取利益。
所谓利益,是指在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中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腐败者追求的主要是物质财富,他们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金额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目的。另外,值得重视的是,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除了物质财富以外,人们还追求政治上的显赫和精神上的满足。许多买官卖官案件的发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近年来,官员涉“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那些国家权力行使者观看淫秽表演、接受色情服务以及利用手中权力接受性贿赂的行为均属于腐败。
4.腐败行为的后果
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对于腐败行为的后果,学者们都认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提法,但却往往忽视了“严重”二字。笔者认为,腐败的生物学释义为腐烂,指生物体已败坏到了严重的程度,因此,腐败一词引申到政治领域,也应包含“严重”这个意思。当前,一些学者提出腐败“零”容忍、“一元”腐败也不允许等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把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但情节轻微的行为当作腐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一些学者也注意到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在界定腐败概念中的重要作用,但却把“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作为腐败行为后果的具体表述,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腐败定义和基于腐败定义的反腐倡廉理论应该是制定反腐倡廉纪律和法律的基础,而不应该是相反。因此,以纪律和法律来定义腐败概念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笔者认为,纪律和法律不能用来界定腐败概念,但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还是有重要参考作用的。
在我国,党员占国家权力行使者的绝大多数,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党员犯错误的情况来更好地认识腐败问题。近几年,全国纪检机关每年处分的党员中,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的不到万人,只占全国党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几。也就是说,党内出现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虽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但腐败问题决不像个别人说的那样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需要注意的是,腐败概念泛化并不是指把腐败概念从狭义扩展到了广义。而恰恰相反,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现象更应注意腐败广义概念的发展,因为反腐败斗争从关注国家权力滥用到关注更大范围的公共权力的滥用正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何祚麻院士认为有两种腐败:解放前的腐败是大多数老百姓活不下去的腐败,是反动政权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腐败,解决这种腐败的唯一办法是革命。但是,现在出现的腐败,是大多数老百姓生活有较大幅度的改善,是生产力有飞速发展情况下的腐败。解决这种腐败的办法是改革,即在发展中、在改革中来解决腐败问题,而不是摧毁这个政权。至少在当前条件下,中国的迅速发展正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现有政权仍然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的老百姓不希望改变这个政权。
腐败与反腐败的多学科研究比较
各个不同学科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有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从政治学学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政治学将腐败与权力的滥用联系起来,揭示了腐败的政治本质,对现实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但在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中,政治学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是权力,忽视了权力之外的因素对腐败的影响;其次,政治学对权力导致腐败的具体作用机制研究不够透彻;最后,政治学对反腐败活动本身的成本—收益缺乏整体性把握,对廉政建设的成本估计不足。
从社会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社会学主张通过社会发展来制约和平衡政治国家的权力,从而防范腐败;在社会转型中促进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给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平等、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适当补偿和矫正公职人员的角色变动。但社会学分析也存在局限:首先,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腐败,社会学对腐败的根本原因把握不当;其次,社会学对腐败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动机研究不够全面;最后,社会学的反腐败战略过程过于漫长。
从文化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文化学深入到腐败现象背后的社会传统之中,从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层面来剖析腐败,抓住了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从而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但文化学对腐败问题的分析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文化虽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但它在本源上毕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结果,因此不能过分强调文化的作用;其次,在考察文化的作用时,不能以偏概全;最后,对于迫在眉睫的政治腐败而言,通过制度建设、思想教育、观念引进很难一下子撼动社会的整体文化模式。
从经济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其主要成就是提出了寻租理论,提出要建立一个多层面的反腐败战略。当然,对腐败的经济学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核算模式存在着简单化、片面化的倾向;第二,经济学对政府官员的角色评价比较消极;第三,经济学的腐败理论有一种自由主义倾向;第四,经济学新提出的建设性廉政方略并不多。
如何理解“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
这几天报纸和网站上都有一个醒目的标题:“中国的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在上上下下都呼吁以制度建设遏制腐败的今天,这句话让人感觉有些怪异。细看之下,原来是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在一个记者会上的发言。他说,“许多存在腐败甚至严重腐败的国家,施行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原来他讲的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干副书记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有利于反腐。
社会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媒体的提炼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读。按照社会学的定义,社会制度就是人类活动的规范体系,它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社会意识形态,如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二是行业制度,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三是行为规范和执行程序,如立法程序、考核制度等。如果笼统地说腐败与这三个层次的社会制度都没有关系,那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就第一个层次来说,要在反腐败的问题上讨论姓资姓社,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孰优孰劣,估计比在市场经济上讨论这个问题更加困难,所以邓小平在市场经济上的“不争论”原则依然适用于中国官员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专家们将邓小平的“不争论”解读为务实作风,是指不要脱离实际问题,在抽象的理论上浪费时间,抱持一些没有意义的“政治态度正确”。就反腐败而言,目前可以讨论、有意义的讨论恐怕还在于社会制度的第二、第三个层次。
今天,普通民众要认识到这点也并不困难。而位高权重者则更是早就洞幽烛微:当年铁托在谈到斯大林个人崇拜等问题时,就曾说那是个制度问题。毛泽东也明确指出:“斯大林的错误,不是一个个人崇拜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邓小平早就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把官僚主义和特权问题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制衡和舆论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干副书记提到的“许多存在腐败甚至严重腐败的国家”,可能指的是拉美和东亚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腐败的确与社会主义没有关系,但一定和制度建设有关系。近年来,这些国家采取的有效的反腐措施,无一不是完善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互相监督,使权力不得随心所欲;二是反贪监察体系,关键是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三是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没有压力的全民反贪格局;四是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国际公约和司法合作来打击贪官。中国近年来在反腐败方面取得的成绩,应该说也离不开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尽管显而易见,仿佛妇孺皆知,但也并不是各个地方、各个层面都能真正地进行反腐制度建设。如果人们简单地理解“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这句话,就很容易认为贪污腐化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灵魂堕落”。迄今媒体对落马贪官的报道,很少有深入从制度层面进行剖析的,大多还是添油加醋地描绘他们的道德情操如何失贞,甚至主要怪罪到老婆和情妇身上,前几天,四川广安还闹出了市纪委聘任地方党政一把手夫人做“家庭纪检书记”的笑话。
再说回到社会制度的第一个层次,也有人持放开争论的原则,认为这是解决包括腐败在内的所有问题的良方。现代国家无论谁都强调民主,所以有传播学家干脆认为,社会制度就是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偏向社会福利和劳工权利一点,那么社会制度就偏向社会主义;公共舆论偏向自由竞争与经济效率一点,那么社会制度就偏向资本主义。而在透明的舆论环境中,无论社会制度偏向哪方,腐败都没有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