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则与潜规则
3.1规则与潜规则
“规则”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一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者章程;二是(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
“规”的本意是画圆形的工具。“矩”的本意是画直角或正方形、矩形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古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制度
制度是人类独创并总处在变迁中的一种约束,中国各朝代的制度往往由开国皇帝奠基,后来的帝王修改。不论奠基也好,修改也罢,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巩固皇权,坐稳江山。只是开国者多创新,后来者多改良;创新者多用心良苦,改良者多心不在焉,最后搞得不可收拾,不得不让另一位开国皇帝再去创新。历史总是表明制度的创新特别是改良其实是常有之事。但皇家的制度无论是创新还是改良,大都是靠不住的。
就开国皇帝而言,凡认为特别重要的制度常常要立石刻碑。按理说,有开国皇帝立下的石碑制度,后来的继承者只有严格遵循的份儿,这样的制度应该是靠得住的。但实际情况却全非如此。
皇帝从来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可立石刻碑的制度也靠不住,这表明制度只是制度。制定制度靠权力,无权者绝对没有资格制定制度;而制度的作废也是权,只要权力能够超越制度,制度必然疲软并最终成为废纸。
如果总是找不到制度作废的原因,再多的制度也不过是制度。
关于制度与规则
规矩和制度,有时候是一回事,有时候又不是一回事。它们关系融洽的时候,规矩就是制度,制度也是规矩;关系不睦的时候则互为仇敌、势不两立。在这方面,财务上的规矩和制度的关系体现得尤其明显。规矩和制度是一回事的时候,二者相安无事;问题是它俩闹别扭的时候居多,闹得让人一看就知道:规矩不是制度。
“制度”词典上的解释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规矩”词典上的解释是:“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但这种解释好象不太准确,定义为“不宜公开的内部约定”似乎更准确。制度是国家制定,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当然是公开化的;而规矩则是单位内部的约定,只在内部执行,不宜公开。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还有一些一般人不大知晓的,容易把制度和规矩混为一谈。比如说,绘成图版挂在墙上,既美观又清晰的那种,肯定是制度,那是专门给外人特别是给上级领导看的;真正用于实际操作的是规矩而不是制度,规矩并不在图版上,而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掌握之下。越是起劲公开的制度,就越是为了把规矩密而不宣;图版上的制度描绘得天花乱坠,规矩离制度的距离就越远。
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脉络清晰、条理清楚,顺理成章;可在不少热中于遵守规矩的人看来,制度太冠冕堂皇不说,还那么罗嗦、烦琐,执行起来又费心思又费工夫。相比之下规矩就简单多了:可能就那么一两条,甚至就一句话,好懂易记,再加上知道的人不多,做起来自然便利。
制度与规矩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制度是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统一制定而不容易修改的;而规矩则不同,它可能是少数领导的个人意志,更可能是单位“一把手”的随心所欲。
制度是靠人执行的,规矩也是靠人来遵守,所以制度、规矩与人的“配套”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执行制度的人看来,按规矩办事是左道旁门,违背了制度,也败坏了职业道德。而照规矩办事的人则认为,制度是样子,只有胆小怕事的人和不会做假帐的笨蛋才把制度看得重要。
执行制度受限制多,而按规矩办事则方便得多。这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单位受损多,而照规矩办事则单位获利多。是利益均沾吗?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领导得“大头”,群众得“小头”。这样,领导满意,群众也不会反对。至于领导那“头”有多大,这和规矩一样,也是个秘密。一些单位所以存在规矩压倒制度的现象,与利益驱动有直接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不同单位的规矩尽管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与制度对着干的根本原因。
我们的社会缺乏普遍的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要求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别人如何,你都必须遵守规则——这个规则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法律。现在的问题是:一、最容易破坏规则的人恰恰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二、潜规则盛行,毒化了人们健康的规则意识。大家都不按规则出牌,久而久之,这规则就形同虚设。个别人甚至连潜规则都不遵守,而是奉行弱肉强食的自然丛林法则。
佛家开口就是大千世界,但大千世界之下还有中千世界,中千世界之下还有小千世界,小千世界之下还要分成许许多多的小世界。但凡成了一“界”,就会有这一界里的种种规矩——时髦的话叫“游戏规则”。遵守这个规则,你就在这一界里混得下去,违背这个规则,迟早要被淘汰出局。
人类社会是一个文明(与野蛮时代相比)的制度,要维持正常运转,靠的都是“规则”;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生活等方面都需要规则;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以及各级部门的文件、通知、告示都是“规则”;大到世界性的、全国性的、各省市的、各党派团体的,小到各单位、各部门、各乡村、各社区;都有规则,都需要规则。
中国人不喜欢排队,更不习惯排队。其实排不排队,如何排队,看似小事,但它能从一个角度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状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风俗文化等等,其中蕴藏的意义却很大。
排队实际上是正义与公平的象征,是对规则和秩序的认可。但是做任何事情都“不排队”,在我国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无论在官场还是民间,往往是一种被许多人推崇的成功哲学。这从民间流传的俗语中就可以看出来,什么“胜者王侯败者寇”、“英雄不问出处”、“脸皮厚吃个构”、“规矩都是人定的”、“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等。
排队状况如何,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政治秩序状况的反映。比如提拔干部的排队方式应该是考察一个人的德才勤绩;一个工程让哪个企业去做排队方式应该是看这个企业的能力和工程质量如何。如果不去“跑官”就得不到提拔,不去“操作”就得不到项目,谁还会去排队呢?如果不按规则做事,就处处碰壁,按规则做事则处处顺利,那么谁还能不去排队呢?有形的不排队其实是隐藏在社会生活后面的无形不排队的反映而已。
现在中国给人的感觉似乎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话语权,尤其是那些垄断行业。另外,大小官员的话,也可能成为某些事存在的依据和基础,并在一些时间段落形成蔓延。这种那行那都是爷的现象的呈现,说明了规则本身的缺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这个东西,越来越被人看重,这是好事。治国有规则,玩麻将也要有规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玩规则,行行玩规则,事事玩规则,其中真规则不少,假规则也浑水摸鱼。今天这个规则,明天那个规则,根据个人需要来制定规则,这已经越来越成为官场中人的拿手好戏,让丑陋的个人私货披上规则的堂皇外衣,委实成了许多游戏高手的高级游戏,所以规则有一个时髦的词:游戏规则,规则成了一场游戏。
“让规则看守世界,是人类的公正天堂”。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在有那么多的规则,为什么没有人类美好的天堂?规则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谁来看守规则。如果规则只是由官员来看守,一旦官员看不住了,或者不想看了,这个规则就会轰然倒塌。要让规则看守世界,其前提是要让世界看守规则。
规则与原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都是要遵守的;但对有一官半职的人来讲,有时候就要掂掂轻重,二者择其一了。当对历史负责与对上级负责有所冲突的时候,往往会弃原则而守规则。在这些人看来,原则是笼统的,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弹性的,规则是刚性的;原则成文,但那是写在纸上的;规则虽不成文,但它是刻在脑海中的——在官场泡得越久,这刻痕就越深。
凡事一旦形成规矩,就有了约束力。
在官场上,公布的游戏规则全是冠冕堂皇的,而内里的程序完全是为了领导们自己的利益所设计的。
遵守规则,尤其是遵守漠视条款(即无明文规定的原则),实际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别说漠视条款,在中国,就是法律条款,遵守和执行起来都要大打折扣,何况漠视条款?凡事一打破规则,或者无规则,受益的只有代表集权的一方。而这个受益者,一旦失去集权的地位,他也就什么都没有了。
规则又叫“原则”。是指政策、规定,是办事的硬杠子。所谓的“原则上”,应该是必须以原则为准绳,违背政策、违反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干,不能办。但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原则上不能怎么怎么”的文字或者语言;这就使如今的“原则上”有了另外一种解释:即,原则是“死板”的,可实际操作仍然有灵活性,就算是规定不能办的事情,也可酌情解决。正因为如此,“原则上”为少数人提供了违规违纪的一个广阔空间,他们将原则变成了“变形金刚”,随着亲情、友情、私情任意变形。原则成了摆设,哪些事情能办,哪些事情不能办,完全根据个人的嗜好和需要去理解、去操作;原则成了交易,请客送礼的、行贿受贿的,即使是明显违反原则的事情,也可大开绿灯。反之,就算是原则之内的事情也休想办成。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干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
贵族政治是和邦国制度共生的,官僚政治则是和帝国制度并存的,而且官僚制度又是依附于皇权政治的。也就是说,没有皇帝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没有官员的权力,更没有什么官僚政治和官僚集团。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敢于说话的“明星官员”,如审计署的李金华、环境保护局的潘岳等。他们所揭示的问题,所欲推行的政策,都不是仅仅从一个部门利益出发,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只能靠某些官员个人的力量来推动,就令人忧虑了。
越是重大问题,就越要有制度化的解决途径,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从这个角度说,出现有个性的“明星官员”固然在很大意义上是老百姓的幸运,但正如“总统是靠不住的”一样,要保证重大问题的完善解决,仅仅依靠某些“明星官员”是远远不够的——这种“依赖”或许正昭示出制度化解决途径的无力。
3.2关于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所有规则的设立,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笔者认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体现了吴思的这条“元规则”。还有古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谁不清”,兵是什么?兵就是强权,秀才就是知识,就是知识分子,他们只是权力的附庸,在权力面前毫无力量可言。)。
“元规则”这个词,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者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在《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成吉思汗的铁蹄践踏欧亚大陆,他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
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种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1918年四川的军阀混战1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强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身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这就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即民变匪;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生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大的低级阶段。
高水平的土匪,发出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交费,与官府收税一样;此时,性命换来的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比较小的高级阶段。
这种制度的建立,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网,布下侦察网,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土匪头子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
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强,钦定法规也最具有权威性。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牺牲换来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种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是来自西方的法律用语。普通人都有增加权利或者减轻义务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都有立法的企图。不能立大法、立国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规、行规、立土政策。拥有伤害能力的各类强者,公开或暗自挤占弱者或其他冤大头的份额,真实的权利疆界与钦定地图所描绘的相差甚远。
肉体伤害是有价格的,任何伤害都是有价格的,在历史事实中,甚至人命也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实际上,决定伤害价格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避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人们通常会依照潜规则的标准估计管家出场的价格和出场后的态度,这种货色质次价高,但毕竟是一种替代选择,可以视为避害产品的价格竞争。受害者将选择风险和成本最低的避害方式,避害的价格由此确定。
总之,“抄手拿佣”也好,代理费也好,从受害者的角度看,都是消灾避害的费用,都是对破坏力量的赎买。从加害方的角度看,都是无中生有,强横加害,挣的是破坏钱。这笔钱不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而是“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所得的份额。土地要素的报酬叫地租,资本要素的报酬叫利息,劳动要素的报酬叫工资,破坏要素的报酬应该叫什么?考虑到暴力与流血的必然联系,考虑到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互换关系,我们不妨称为“血酬”。
这个称呼与当事人的认识是一致的。在江湖黑话中,钱就不称为“血”,钱多就是“血旺”;送钱叫“上血”,每天送的陋规叫“日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总之,把破坏要素之所得称为“血酬”比较贴切。需要强调的是:破坏力毕竟不是生产力,血酬是第二性的东西,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所能损害的正面价值。
生存资源是分层次的,所谓“身外之物”,只能用来称呼那些生存必需品之外的金钱货物,这条界线之内的则是“等身之物”,那是养生活命之物,甚至是命根子。在饥寒交迫濒临死亡额看来,寥寥衣食就意味着性命本身,绝非身外之物。这道界线是一条“命——物等价线”,博命换物就可以视为等价交换。此线之下的人类行为特征,就是追求生存机会的最大化。突破越深,交换之利越大;突破越广,博命之人越多。庞大的博命集团的存在,不断制造这个集团的社会机制的存在,乃是解释中国历史,理解中国社会的核心要素。
正如“卖命”这个常用词所表示的那样,生命和生存资源之间的交换关系早已得到大众的深刻理解。什么叫做革命?就是拼过命的必定都有饭吃。革命者大体上都是博命者。
资源分配必定遵循某种规则,必定发展出某种规矩。在中国历史上,“横规矩”一直担负着资源分配的重担,据此分来的资源,便是不断改头换面、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血酬”。
“血酬”和“横规矩”并非一无是处。从老百姓的角度说,流寇不如土匪,业余土匪不如专业土匪,短期捞一把的专业土匪又不如土匪世家;真把一块地盘当成自己的家产了,反而不肯胡乱糟蹋了。为了追求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狼群也要调整自己与羊群的关系。
“干股”就是企业无偿赠送的股份,但还不如“硬股”更准确。“硬股”这个概念和“卖命”的说法一样,蕴涵着造词者和用词者对这种社会现象的透彻理解,是地道的中国思想和民间智慧。这种智慧在当代民间又有创新:如黄股——资金股、白股——技术股、红股——实权人物的干股、黑股——送给黑势力的股份,以及“权力股”、“好汉股”等等。“硬股”是“血酬”在股份制中的存在形式。这种东西的存在,勾勒出中国“成事要素”的常规范围,反衬出官府提供的公共安全的欠缺。
建立和维护横规矩是要付出血肉甚至生命代价的。血本经营是一门大学问,经营者要估算自身的风险,扣除贿赂官府和建立保护伞的费用,应付同行的挑战,争夺其他横主儿的地盘以达到合理的规模,还要镇压受害者的反抗,建立并维持一套横规矩,支付部下的卖命钱等等,最后还必须有余利。比起普通的企业经营来,这个过程更加复杂,更加惊心动魄。
中国有大大小小的地盘,大圈小圈,条条块块,层层叠叠,每块地盘上都有一套横规矩,有一个地霸,或军阀、或民团、或黑帮、或贪官污吏、或道门教会、或豪门大族,或者直接就是土匪。这种地盘秩序充分发育的社会形态,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见于春秋战国前流行的封建制度,层层叠叠分封下来的制度,许多小王架着一个大王的制度。
血酬——破坏性要素应当分到的资源——必定会有,但是分配必须公平,必须依据破坏能力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否则就难免开战。
中国创造了适应“破坏力水平”的多种生产关系形式。在江湖黑话中,送钱叫“上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从官吏方面看,把企业说成犯罪,挑毛病收拾企业,并不是什么难事,有这种合法伤害权的部门很多。如果说,商场竞争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官场竞争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生死。于是,中国企业被迫创造出“上血”的各种形式。按时送钱似乎是破坏要素分肥的最常见形式。所有的生产关系形式,都体现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明智。
明朝社会是一个行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严格细密,不同身份和级别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不同的伤害能力和防御能力。
崇祯年间,农民造反前的口号是:饿死也是死,当强盗也是死,坐等饿死,还不如当强盗死!这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当良民和当强盗的风险已经相等了,而当强盗活下去的希望还大得多,这就是崇祯死弯的谷底。
李自成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不那么容易被消灭,反过来倒有可能得天下,这时候入伙的风险就降低了,甚至比当流民的风险还要小,而自己当官坐天下的利益似乎也可以列入人生预算了。另外,李自成将大批军官吸引过去,使全国兵力空虚,无论是造反起义还是当土匪抢东西,风险都大幅度降低了。这已经不是生死之间的选择,而是怎样更有利的选择,是比生死底线高出一大截的选择。
清朝顺年间,山东藤县,十人而七盗,官不敢捕;后受招抚,县令为其另立“盗户”名册,凡是“盗户”与良民相争,官府则曲意左袒,因为怕他们再起来造反。自古沦为盗者,本是政治上失势、经济上破产之人,而藤县之盗,却因为人多势众——“十人而七盗”,反而成为当地强势人物——“官不敢捕”,连官府都惧其三分,以至在他们受招抚成为“盗户”之后,官府处理利益纷争时不得不给予“曲意左袒”,这相当于承认“盗户”具有司法豁免权与优先救济的特权,尽管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件都未赋予“盗户”这样的特权。也就是说,在“盗户”与良民之间形成的利益分配秩序,是向“盗户”倾斜的。
我们不妨将这种盗户“有权”多占便宜的利益分配格局,称为“盗户秩序”。这个概念实际上还想表达另一层意思,即任何强势者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占有,均无异于强盗行为。
关于利益分配不公与博弈失衡,在一种博弈秩序中,利益的分配通常取决于“暴力潜能”的分配,谁占据了更多的“暴力潜能”,谁就掌握了利益资源的支配权。如果“暴力潜能”的分布比较均衡,彼此势均力敌,则容易形成一种比较公平的契约,大伙按契约分配利益。
由于在传统社会,官衙独大的博弈情境决定了权力就是“莫与争锋”的“暴力潜能”,所以利益分配由权力所有者说了算。财富、关系网、个人权威等私人因素可以影响权力意志,是次一级的“暴力潜能”,有这些暴力潜能就等于获得了左右公共决策、多占利益分配的权力。这是一种“隐权力”,无名无分,无合法性来源,但是非常管用。
拿破伦曾说:“革命是一种以刺刀为后盾的意见。”自古以来消灭皇帝是为了当皇帝,中国只有改朝换代而没有真正的革命,看起来是革命,实际上是复辟。改朝换代的目的不是建立新的制度,要抛弃的只有一个姓氏和一个国号,要继承的则是帝国的全部,如何取得权力、使用权力、终结权力的规律并不允许有实质的改变。暴力的使用只是要恢复到前朝初年那样的状况,让历史从终点回到起点,然后开始下一个轮回。打天下的皇帝处于一个权力轮回的起点位置上,这就凸显出武力对政权具有本原性的极端重要性。
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果真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吗?未必。应该是“得兵权者得天下”,或者是“有武力者得天下”;也可以是“得上心者得天下”,上心即最高统治者的心。
虽然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但失民心者一定失去天下。
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统治集团向市民们出售“自治特许证”,可以理解为血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则可以看作是变法改制权的有偿转让,这本身就是根本性变法。
在现实社会中,只有两种人没有下岗之忧:一种是油子,一种是痞子。油子脑袋灵活,善于投机钻营,把与领导的关系搞好了,下岗就很难轮到他的头上;痞子敢玩邪的,耍起横来没有哪个领导不发憷的。这就是学者吴思的“血酬”在现实社会中体现。
所谓的生命无价、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相当于司法部)经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生命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从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
(一)皇帝、军阀或土匪之类的暴力集团首领,是“招兵买马”的人。在性命交易中,他们是买主,士兵是卖主。为了将暴力行业中的两大集团区别开来,我们类比资本家和工人的概念,称首领们为“血本家”。血本家与士兵构成一对交易体系。在这对关系中,血本家出钱越多,兵马越多,打江山坐天下的希望就越大。未来的预期高了,也更能吸引人才。军政制度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这方面的交易。比如:贵族制度、军功封侯制度,就是针对血本运营的高级人才设置的卖命激励机制,类似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或期权制。
血本家永远是有竞争者的,即使是最高层的皇帝也不例外;更何况还有中层的大小军阀与下层的土匪等。血本家之间往往你死我活;从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朝代看,开头和末尾都是他们拼命表演的时候。
(二)血本家招兵买马以后,获得了生杀予夺的暴力强权,因此掌握了平民的性命,平民百姓想活下去,就要以劳役或贡赋自赎。这又是一对交易关系。在这对关系中,血本家凭借生杀予夺的实力,努力从百姓手里榨取更多的赎金,可一要掌握分寸;如果破坏了再生产的能力,以后就什么也得把到了;不能过分的另一个理由,即赎金开得越高,不要命的人就越多。收刮到血线以下,不让百姓活命,反正都是一死,拼命就成了合算的选择。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三)在上述两类交易关系中,活动着三个社会集团:士兵——血本家——民众。和工农兵一样,血本家也在创造历史:血本家勾挂两边,霸占了历史舞台的中心。血本家收刮的财富则是官兵与民众双方的关键性重合点。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血本家收刮的财富越多,招兵买马的数量就越大、质量就越高,因此决定了他们实力的强弱,又决定了控制地盘的大小和民众的多少。而收刮财富的多少,偏偏又受制于地盘的大小和民众的多少,受制于血本家与民众的共同利益。在这些彼此矛盾的因素中,谁玩得高明,谁善于发挥儒家、兵家、和法家的智慧治民、治军、治吏,在综合平衡中争取最大收益,谁就有希望取得天下。
西方基本的人际关系规则是什么?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从商品开始,他认为商品交换是那个社会的基本关系规则。他又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引入,在遵守等价交换规则的条件下,建立了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大厦。
现代西方经济学,其所有理论都建立在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上:一、每个人都归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人是理性自利的;二、每个人在市场上都有完全选择的自由,也就是说谁也不能强迫谁,只能平等地交换各自的产品和服务。等价交换原则已经渗透了西方社会,社会学中的交换理论成为主流;西方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规则是等价交换。
等价交换——就是做一个善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他人权利的好公民;一个自利同时也遵守社会义务的好公民。
有钱钱当命,没钱命当钱,当生命完全折合成人民币,到底是漠视还是在重视生命。
3.3从中国人的“占道模型”看规则
我们常常在路上看到这样的情况:一条路本来很宽,路的一边停了一排汽车,过一段时间,路的另外一边也开始停车。于是只剩下中间一个狭窄的通道勉强通行。这时如果遇到对面也有车来,双方都不相让,就发生堵车。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社会现象,很多深奥的道理在这里变得一目了然。
在这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是,面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一致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可以想象在其他比较隐蔽的场合,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一定更加普遍,各种“占道”一定更加缺乏监督。在现实生活中随时都在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它遭遇抵制和制止的可能性有多大?通过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即使它的违法性路人皆知,也不会有任何人出面制止,理论上“来自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实际生活中基本上不会出现。这种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积重难返之后,就成为社会腐败现象。腐败其实与占道一样,有一个酝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纵容态度,是重要的催化剂。
公众为什么会纵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这对自己是最合算的。中国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说给别人听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才是中国人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从停车一方看,省钱省事省时,明显是利;过路一方,如果去纠正占道,轻则耽误自己的时间,重者可能挨打,明显是害。
从占道模型来看,侵占公共利益一方必须掌握好一个分寸,就是不能把路堵死了。堵死了,其他人过不去,容忍度降低为零,矛盾马上激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占道停车都要给别人留下一条通道,这并不是占道人有公德心,而是不留通道,自己的利益也就结束了。但问题在于,占道的这个群体很难理性地实行自我约束,已经占到位置的希望保持现状,而没有占到位置的则希望拼命进来。把路彻底封死的结局是必然的。然后就是冲突、清理,恢复原始秩序;之后又开始新一轮的蚕食。中国历史上每一次改朝换代,都是各种暴力行动的总爆发。蚕食大众利益,从投票盛世就开始了,只不过承受总清算的是他们的子孙。
现实生活中各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如同占道停车一样,通常不会遇到阻力,但前提也是让别人过得去。如果他做得太过分,有人过不去,他就有可能被掀翻。许多贪官落马,并不是因为贪污,也不是因为他贪污的数额巨大或者运气最差,而是因为他把别人的路堵死了。如西安的彩票案。
占道模型中,警察代表政府(广义上的)职能。纠正占道,不可能指望群众,只能靠警察,由此,我们不难引申出维护社会正义,只能靠政府的结论。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实现严明执法,单靠给群众“普法”,永远不能实现秩序;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打击犯罪,无论怎样提倡见义勇为也无济于事。政府掌握了全部社会管理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而它的素质和运作状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面貌。在一些地方,我们的政府明显不称职,一个连占道都纠正不了的政府,有什么理由让我们相信它在其他看不见的领域里,是廉洁而高效的?
中国社会中巨大的属于全体人民共有的财产,人民只能拜托政府来看管,但政府显然不能胜任,面对各种形式的蚕食,基本上束手无策。目前的利益格局之所以还能维持,是因为大家还“过得去”,而我们知道,形形色色的占道者是不可能理性地自我约束的,蚕食行为总是要日趋疯狂和变本加厉的,一旦到了路被堵死,多数人过不去的时候和程度,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大的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
占道模型给我们揭示了一个中国特色的难题:公共的利益每个人都想咬一口,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情每个人都不愿意出头;有权的管理者不称职,名义上的国家主人对不称职的管理者又奈何不得。能解决这个难题,基本上就找到了改造中国社会的办法。
公共财产实际上的无主状态,是它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那么解决这一条的根本办法就是,尽可能地把一切无主财产,都转化成有主财产;财产有了主人,它的安全问题就有人操心了。
管路的警察,之所以敢玩忽职守,是因为他的帽子并不掌握在过路的群众手上,而是掌握在他的局长、队长手里。如果我们改变一下这个机制,由过路司机决定他的考核成绩,占道现象就会马上消除。
即使在目前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天占道严重的路被电视或者报纸暴了一下光,路上也会马上消除。这就是阳光的作用,监督的作用。腐败、霉变都发生在黑暗的地方;如果舆论监督再开放一点,透明度再提高一点,这个社会就会更清新更和谐一点。打开黑箱,一切在阳光下操作,任何台下交易,都以谋私论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和每一个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曾经有这样一个笑话:一个人和他的美国女朋友在纽约街是闲逛,看到红灯就闯了过去,女朋友说,你连红灯都敢闯,什么违法的事情不敢干?就与他拜拜了。他回到北京,和中国女友逛街,见了红灯就老老实实地等着,女友不高兴地说,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干什么事情。也与他拜拜了。
这个笑话说明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中国社会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根深蒂固。在国人眼里,善于规避规则是一种“能力”。人们常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个人行为遭遇规则的“红灯”时,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关系“通融”,只有这样才是一个有“能力”的人。而执掌规则的人,也要学会网开一面,特事特办,才会被认为是“会处世”。而讲规则、讲原则、守规矩的人,常常被讥为死板、迂腐、没有开拓精神。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小到闯红灯、随地吐痰,大到随意违法、行贿受贿等,人们习以为常,甚至还把这种超越规则的行为归纳为一种规则,叫做“潜规则”。
道德的约束本来就是非常脆弱的,如果有几个人不理睬红绿灯硬闯,这条路就要堵塞,打算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也就不能遵守,也没有必要遵守了。
企业界有一个普遍的看法,认为企业的竞争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拼成本的阶段,以低成本取胜;第二个阶段是拼技术的阶段,以科技含量取胜;第三个阶段是拼规则的时代,以统一规则取胜。规则竞争是最高阶段,将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规则转化为普遍的市场规则,这是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胜者为王,王定规则的阶段。
规则战争的时代,对中国的社会管理制度是一个挑战。以往的规则从来都是由公共权力来发布和维护的,政府部门垄断独占了设定规则的权力。唯有他们有立法的权力。但是,当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先锋企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不得不参与规则的制定,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进入公共权力领域,他们要力争成为立法者,要使国家的制度和规则向着保障自己长远利益的方向调整。对仍然习惯于垄断公共权力的政府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来说,他们最不希望的事情已经发生——中国企业开始进入立法竞争的阶段。
政府权力与企业利益的关系,企业在规则竞争时代到来时应有的态度和做法,商业和技术规则的制订程序的合理性。制定规则的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核心的权力。在国外,行业协会或者商会是技术和商业规则的核心制定者,规则制定权在企业团体,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具有自我管理的权力。同时,各种相关的消费者协会也是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力量。各种有影响的标准协会,都是民间机构,政府部门只是规则和标准事务上的协助者,而非强制制定者。
在中国,因为公共权力由政府部门垄断,企业只好围着政府部门的具体人员公关。但是,不同的企业与政府部门官员的关系是不对称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公共权力的倾斜。从中国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暗箱操作的“以法谋私”是不公正的、危险的、不可持续的,企业整体利益的根本指向,就在于立法过程要透明化、公开化、民主化,企业必须成为商业立法根本性决定力量。没有规则制定程序的透明化、公开化、民主化、参与化,那么规则制定就变成暗箱操作,以法谋私就会愈演愈烈。
中国企业的发展,已经到了规则竞争的时代,已经到了争取立法权力的时代。在规则竞争中取得成功,在立法环节上拥有发言权,这才是最大的成功。
3.4关于潜规则问题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创造性的提出了“潜规则”的概念,他说:“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久而久之,“潜规则”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一种人们的行为习惯,而明规则实际上则成了一种装饰,一种假面具。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对“潜规则”作了如下定义: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动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守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6、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上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的代表。双方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确实是两个主体,但是,当他们隐蔽这种交易的时候,就变成以正式制度为对手的一个联盟。隐蔽本身就是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的存在,反映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创造“潜文化”这个词,目的是与官场上正式的“红头文件”划清界限。“潜文化”的东西是很少见诸文字的,积累和发展的道路自然不那么顺畅。
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至今还有强大的影响,如崇尚权力,唯官是从;人身依附,忍耐服从;欺软怕硬,欺善怕恶;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言行不一,上下有别;明哲保身,圆滑狡诈;以及随大流为特点的群体意识等封建社会官场人格,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现今的官场中。这样的习气、这样的人格正是权力私有、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土壤和环境。
官吏的潜规则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额外收益,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私下交易所得。
真正支配游戏的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则。这就是“潜规则”。
海瑞和张居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官员,但他们都失败了。因为他们都触犯了官场上的潜规则,因此才遭到报应。海瑞严格按照正式规定办事,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自己带头拒收“陋规”和“常例”,也禁止向上级供奉陋规和常例,这等于剥夺了各级官吏的既得利益。张居正则动用各种正式或非正式手段,逼迫官吏完成税收任务,挤压官吏和皇帝的闲暇,又不能提供额外收入;他们二位从不同的方向压缩了官吏集团的既得利益边界,破坏了根深蒂固的官场规矩。他们的失败或者倒台,不过是违规者必然遭遇的惩罚。
封建社会中的官场,可以说是最黑暗、最龌龊的地方,在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中,有权者命令,无权者服从;权大者命令,权小者服从;善恶判断、是非曲直,一切都是以官职大小而定,有权有势就是爷,无权无势便是孙子。
《李宗仁回忆录》一书中谈到了“国军”的潜规则:凡事必须行贿才能办,就是一条潜规则。部队指挥官拿着“委员长亲批手令”,却无法从军械仓库领出武器来。还要给管理仓库的人行贿才行。
越是腐败无能的人,越容易得到重用,这是“国军”的又一条潜规则。如汤恩伯就是这样的人。
腐败的军队是不能打仗的,靠封官许愿也选拔不出杰出将领。
如果你是一个新人,踏进任何一个新地方,你一定要注意:不仅仅要看到墙上悬挂的、形成文件的那些看得见的明规则,更要有足够的耐心去观察、发现和适应其背后暗藏的潜规则。
3.5潜规则是怎样形成的?
学者吴思他在书中说:“支配这个集团(官吏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决择,这种结果和决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
“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就是潜规则形成的真正原因。学者吴思在《当贪官的理由》一文中,通过《明史》中记载的一件事情,说明了这一原因。崇祯元年(1628年),一位叫韩一良的户科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股级或者副科级,但位置很重要,专门盯着财政部挑毛病的秘书),他给朱由俭皇帝(崇祯皇帝)上疏说:如今何处不是用钱之地?哪位官员不是爱钱之人?本来就是靠钱弄到的官位,怎么能不花钱偿还呢?自己是个很小的官,都辞却了别人送的500两银子,其他的就可想而知了。崇祯皇帝很高兴,认为他很忠诚,准备提拔他当佥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的部长助理,低于副部级,高于正司级),但吏部尚书(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组织部部长)王永光请求皇帝,让韩一良点出具体人来,谁送给他银子。结果韩一良不愿意说,被皇帝撤了职。
韩一良宁可被皇帝撤掉自己的官职,断送了当大臣的前途,甚至顶着皇帝发怒将他治罪的风险,而不肯告发那些给他行贿送礼的人,背后必定有强大的支撑力量。怕得罪人的解释是说不通的。
无论哪个朝代,人的一生必定要做平一个等式:一生总收益等于一生总开支;节余是遗产,亏损是债务。官员们要努力把这个等式做平,最好还要做出节余来恩泽子孙。从史料的记载,明代官员的正常俸禄是不足以养活官员及其家人的;海瑞这位吏部侍郎(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死后连丧葬费都凑不齐,就是证据。
整个官吏集团已经把俸禄外的收入列入了每年每日的生活预算,没有俸禄外收入的生活是不可想象的。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在皇帝身边的心腹眼中,俸禄外收入已经在事实上获得了合法地位。以不同的名目,按不同的数量收受财物,已经成为未必明说但又真正管用的潜规则。这就意味着清官从上到下全面消失。与此同时,正式的俸禄制度则成了名存实亡的制度,这套制度也确实不配有更好的命运,它就象善于将百姓逼上梁山一样善于逼官为贪。
“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就是潜规则形成的真正原因。说得再简单点,就是实用理性,一种在血缘基础上,以人情味为核心,适应人的心理情感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实用理性。比如,我们不说官场上的行贿受贿,只说医院里送红包、学校收赞助费、单位设小金库之类的事情,这些都是拿不到桌面上的,都是潜规则,但它的运行却有相当广泛的市场。用现代比较时髦的一个术语来说,这就叫腐败的“民间基础”。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造就潜规则的力量,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
同流合污的利益和风险与当清官的利益和风险比较,究竟哪头大?这不是单边的计算,而是一场双边博弈的计算,双方的行为互相影响,各自的得失还要取决于对方的策略。真实的常规是:对局者双赢,老百姓买单。
现实中很多事情,人们之所以这么做而不那么做,不是知识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利益支配。而利用往往是盘根错节的,你每做一件事情、调整一个东西的时候,要触动很多人的利益,特别是当你要触动强者的利益的时候,那种事情就基本上做不成,
学者吴思在《新官堕落定律》中用朱元璋的话说明了新官堕落的规律。朱元璋说:老老实实地守着自己的薪俸过日子,就好象守着井底之泉,井虽然不满,却可以每天汲水,泉不会干。受贿来的外财真有益处吗?一旦事发,首先关在监狱里受刑,判决之后再服苦役。你家破人亡了赃物也成了别人的东西。所以说,不干净的钱毫无益处。朱元璋又说,我效法古人任命官员,将他们派往各地,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哦了,全部又奸又贪。我严格执法,决不轻饶,结果能善始善终的人很少,身死家破的人很多。这就是新官堕落定律。
《红楼梦》第四回描写了一个衙役向新官贾雨村传授潜规则的故事。这段描写堪称经典,毛泽东把《红楼梦》第四回看作全书的总纲。其中这样写道:“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还保不成呢!”那些衙役果然在诱劝官员们学坏,他们跟新官算利害关系帐同样算得清晰透彻,只是与朱元璋的结论完全相反:要坚持原则吗?不但不能报效朝廷,自身也难保;轻则丢官爵,,弄不好还会丢性命。你可要三思。
明朝制度规定,官员不许在本地当官,怕他们受人情的影响,不能坚持原则。但衙役们一定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他们熟悉当地的语言和风土人情,有一张亲戚、朋友、熟人织成的关系网,盘根错节,信息灵通,熟悉各种惯例,并且依靠这些惯例谋生获利。那些圣贤书上不讲的潜规则,正是通过这些人继承并传播的。他们是活的教科书,在他们的言传身教和热心辅导之下,官员们的学习时间大大缩短,学费大幅度下降,这就是朱元璋的“新官堕落定律”的实现过程。
所谓堕落,当然是从圣贤要求的标准看的。如果换成新官适应社会和熟悉业务的角度,我们看到的则是一个重新学习和迅速进步的过程,一个接受再教育的过程。第一次接受的是圣贤的教育,第二次则是接受衙役和人间大学的教育。第一次教育教了官员们满口仁义道德,第二次教育教了官员们一肚子男盗女娼。
明朝有一句描绘官场潜规则的行话,叫做“未去朝天子,先来谒书手”。天子本来是最大的,当然要朝拜,而且应该排在第一位。但书手是负责登记造帐的,在没有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向书手行贿,让他们在帐目上做手脚,反正皇帝也搞不清楚。在这个意义上说,书手比天子更能影响地方官的命运,自然要排在皇帝前面。
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的关键,恰恰在于搞清楚隐藏在漂亮文章背后的实际利害格局。没有这种格局的保障,那些规定不过表达了政府的善良愿望或者唬人吓人的企图。
学者吴思在《晏氏转型》中则为我们讲述了一个从明规则向潜规则转变的故事。
晏子是春秋时代著名的贤臣,那个时代正是为了后世建立种种基本规则的所谓轴心时代。《晏子春秋》中记载了关于他的故事。齐景公派晏子去治理东阿的前三年,按照仁义道德去治理,结果齐景公很不满意;他请求重新治理,结果第二年齐景公就满意了。在这个故事里,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晏子初期不媚上不欺下,实行了一套合乎仁义道德的政策;二是晏子后期欺下媚上,实行了一套竭泽而渔的政策,这是只做不说的潜规则;三是合乎仁义道德的政策顶不住巨大的压力,被迫向潜规则转变。
晏子把讨厌正式规则和喜欢潜规则的人分成了两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两大利益集团:一个是民间的“三邪”,另一个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二谗”。这两类人的利益所在决定了他们的好恶,而他们的好恶关系重大。
统治集团内部的人,控制着通向以暴力组织为后盾的最高权力的信息通道,他们是齐景公的耳目。晏子实际上干得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息通道中传上去的是恶言还是美言,在正常情况下,他本人的命运便是由此决定的。“二谗”在晏子那里没有得到预期中的利益,自然不会传递对晏子有利的话,甚至还会编造对晏子不利的话。民间的“三邪”是有能力也有愿望与“二谗”勾结的人。二谗接触的几乎都是这些人,吃他们的,拿他们的,听他们的,在信息通道中传递他们的意见。他们有点象现代政治中强势的“院外活动集团”,晏子得罪了这个集团,自然要成为他们攻击的目标。齐景公不满意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后来晏子让“二谗”和“三邪”都达到了目的,自然在信息通道中传递的就是美言了,得到齐景公的称赞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个人在官场中生存和发展的策略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最开始是遵守仁义道德,不媚上不欺下,努力当好父母官;这是理想中的为官之道,是冠冕堂皇的官场进步策略,在历代的官场上确实也可以找到这样的清官。可是在抵抗堕落的诱惑,努力当一个忠君爱民的好官的时候,竟然受到了来自上边和下边的强大压力;可以发现,上边是很想让人去媚的,诱导我们媚、暗示我们媚、强迫我们媚,不媚就有祸;而媚上就要欺下;出乎预料的是,下边也很愿意我们欺负,老百姓并不难欺负。那么我们怎么办?是放弃仁义道德,转而采取欺下媚上的官场生存策略,还是与皇帝对着干?
从利害关系的角度看,对抗当然是要倒霉的,听话才有出路。
在信息渠道上,即使是百姓的利益受损,只要利益分配方式有利于控制信息渠道的权贵集团,传上去的就是好话,反之则是坏话。因此事实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息筛选者的偏好。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切换的秘密》中说:
官话代表正式规则。进入何种规则体系的决定因素,是对不同规则背后的利害得失的计算。计算并比较不同规则体系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就是过招的实质。而展示这种成本和收益的能力,就是官员们采用的威慑策略。
规则选择者最大的损失,莫过于自身的死亡。暴力可以制造死亡,因此,暴力最强者拥有规则选择权或决定权。这就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官话代表了正式规则,而正式规则是不能给当事的双方提供利益的,私下说明的潜规则却能在交易中为双方创造福利。
官话通常比较好听,因为它所代表的正式规则考虑到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问题是水并不总是以洪水的形态出现,那是非常时期暴民造反的形态。当水被装在缸里、盛在桶里、倒在碗里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载舟覆舟的能力。这时候官话不过是说说而已,于是,官话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说官话者的形象难免受损;可是官场风波险恶,说官话不会让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损也要说下去。
刘谨是中国明朝一个富得惊人的宫廷太监。刘谨的财富是明朝国库的几十倍。通过史料可以看到刘谨如何索贿,不如愿就变着法收拾人家。学者吴思将刘谨展示给动机的一条资源分配规则取名叫“抽水机规则”,或者叫“横规则”。
面对百姓,贪官污吏通常都很生猛,取主动进攻态势;面对官场同僚,一般则采取“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温和策略。只要手里有乌纱帽之类的钓饵,不愁鱼不上钩。乌纱帽意味着合法伤害下级和百姓的权力,拿到这个权力就可以榨取更大的利益,这是很合算的买卖;只要有利益吸引着,官吏自然会过去完成权钱交易。就象在官场里插一根抽水机管子,开足马力硬往上抽。
官吏们都有小金库,来源和去向都很明白。主要来源当然是陋规收入或是下级的孝敬,或是从老百姓手里收刮的常例。主要去向则是不能不送的礼物等,也就是对上级的孝敬。那些官员付出的贿赂并不一定是升官发财的投资,而是避祸消灾的费用,如同对黑手党欠下的保护费。
刘谨当年手握重权,许多隐蔽和伪装无须再用,潜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横规则”。明眼人早把这种变化看在眼里,主动向权力靠拢的聚集运动已经象百川归海一般了。
每个官、吏、役的职位,包括临时性的职位,都是潜流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不同节点所连接的潜流数目不同,流量也不同,因而有了肥缺与苦役之别。这上一幅复杂得可怕的庞大图景。
全国上下文武官员之“缺”数以十万计,每个位置都有或多或少的陋规和常例的滋养。
吏员之“缺”的数目,在名义上要比文官多一倍以上,实际数目却可能多出三到五倍。严重超编的吏员靠什么生活?中央财政没有他们的位置,但他们的生活却很不错,因为他们是各种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收取陋规和常例的机会也多得多。
官僚体系中的吏,在名义上要比吏员数量多,但实际上的数量要多出数倍以至数十倍。这批数目惊人的差役几乎没有正式收入;他们主要靠陋规和常例生活。
到了官场的最底层,也是潜流网络的最底层,直接与老百姓血肉相连的毛渠系统。实际上,最基层的毛渠系统是最稳定的,就好象基本建筑材料一样,不管建筑式样或表面装修如何随着权力分布的变化而花样翻新,基本构成总是一样的,永远是衙役们面对老百姓的那副抽水机嘴脸。
毛渠系统中体现出来的实力格局,属于加害能力相差悬殊的抽水格局,而不是利益交换格局。
总之,在潜流的发源之处,官吏衙役们拥有重重保护之下的合法伤害老百姓的权力,至少是低成本、低风险伤害老百姓的实力,平民百姓几乎没有任何合算的反抗手段。刘谨潜流的水量如此充沛,如此源远流长,秘密就在于:虎狼与牛羊的伤害能力相差悬殊。
明朝一千一百多个县,表面上看来都是相等的行政单位,但实际上每县税粮总数不仅不同,而且相去极远;在多种情形下,总数一经规定,就因袭而不加修改,一个富裕的县份,其税粮总数可以是一个穷僻县的三百倍到五百倍。
百姓缴纳税粮,在规定的数字之外尚有所谓的“常例”,即各地方官按照习惯收入私囊的附加;层层如此。地方官向上交纳税金税粮,,总是先扣常例,至于税额是否如数,则是另一回事情。
财政上死板、混乱与缺乏控制,给予官员的俸禄又微薄到了不合实际,官员们要求取得额外收入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地方官的“常例”是一种普遍的不成文的制度。即在规定的税额以外抽取附加税:征收白银,每两附加几分几厘,称为“火耗”;征收实物,也要附加几匹几斗,称为“耗米”、“样绢”。除此之外,一个地方官如县令,其家中的生活费用、招待客人的酒食、馈送上司的礼物,也都在地方上摊牌。对这种似合法又非合法的收入,中央听之任之而又不公开承认。在各地区之间,这种收入则漫无标准,因为一个富裕的县份,税收上加几分几厘,县令就可以富得流油;而一个贫穷的县份要征收同样的数字,则已是暴虐的苛政了。这些情形使得所谓操守变成毫无实际意义。
更难判断的是京官的操守。他们没有征收“常例”的机会,而全靠各省地方官以礼仪为名赠送的津贴。银子源源不断地流入北京,尤其在考核地方官的那一年为数最多。
在文官体制上,普遍使人感到困难的是各级地方官没有实际能力足以应付环境的变化。他们没有完全驾驭下级的能力,因为各人自抽“常例”,即下级也拥有财政权;人事权则集中在北京,对下级的升降奖惩只能建议而无法直接处理。
学者吴思在《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中对潜规则的形成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明清两代依靠运河南粮北调,供应京师和边防,维持漕运近600年。围绕着漕粮的征收和运输,生长出一套盘根错节的潜规则体系,专用名词叫“漕规”。
“漕规”是对法定利益分配方式的私下修改。漕规在历代都遭到禁止,江苏常熟县有六块禁止漕规的石碑。但经过数百年的博弈,谁输谁赢早已见分晓,各个群体利益相制,摸索出一套各自相安无事的规矩。百姓应该出多少血,各级官员应该分多少利,彼此形成默契,构成了稳定的均衡状态,形格势禁,改动非常之难。石碑上面的正式规则有一种用处:它显示了漕规的不合法。这是潜规则分配体系的一个大把柄,“漕口”机敏地抓住了这个把柄,并且借此安身立命。漕口熟悉信息通道,拥有信息优势,他们是一张可以伤害漕规的嘴。意识到这些,就可以领会到“漕口”而字的贴切和传神。“漕口”是湖南人的叫法,在江苏叫“白颈”。这说明“漕口”这个社会集团普遍存在,漕口集团的规模颇为可观,集团分取的利益和资源已经不是小数。
“漕口”是指一些刁劣的穷酸秀才组成。他们拥有一般百姓所缺乏的优势:一是读书识字,了解朝廷法规;二是经常与官吏交往,知道官吏们违法分肥的内幕;三是与更高级别的官员有私人关系,可以通过他们向上反映情况;四是他们已经进入吃官饭的队伍,拥有比平民更多的权利,而官吏要收拾他们又难免惊动上级;五是人多集中,很容易通过集体行动分担风险,暗害一两个人并不能解决问题。
漕口集团在与漕规集团的斗争中,需要把握好分寸。这个分寸就是:要让分享漕规的利益集团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肯与漕口分肥,自己就别想继续吃肉;事情闹大了,闹地上级不得不介入,不得不公事公办的程度,漕口固然要吃亏,而既得利益集团吃亏更大,损失将远远超过漕口索取的那些银子。两害现权取其轻,还不如及时让步。正因为算准了让步是漕规利益集团最终的合理策略,漕口才敢铤而走险。
漕粮的陋规定滋养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作为一套潜规则体系,漕规私下划分了官吏集团、漕帮和农民集团的利益疆界,安排了官吏集团内部的分肥次序和份额。经过反复教量,在漕口与官吏集团之间确立的利益再分配方案,又属于什么“规”呢?古代把它叫做“白规”。“白规”可以理解为白食漕规,也可以理解为没有官吏身份的白丁分享漕规,还可以理解为借白吃黑而形成的分肥规则。潜规则是在暗中进行的,而白规却以暴光相威胁,这正是抓住了潜规则体系的致命弱点的一击,白规依靠公开打官司的威胁而扩大分肥的数额。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通畅。
被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互相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互相需要,已经通过利益交换形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入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遵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付出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其实都很高兴:生意又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举报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婉转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2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局长张洪钧因为调查并制止教育部门乱收费遭到阻挠,被迫辞职。表面上看,这是张洪钧个人对当地行政环境的一次抗争,但实际上却反映了国家法定规则与行政机关内部潜规则的矛盾和冲突。
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为何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打败”?因为物价局的严格执法触及了包括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一个庞大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学校快速推进“电脑教室”建设,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一大政绩;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或明或暗的利益关系,是促成后者成为前者达到利益代言人。
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下,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惜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家长的利益;主管教育的“市领导”甚至不惜动用一种公共权力来限制另外一种公共权力。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当然会维护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利益。长官意志决定了张洪钧抗争的最后结果。
目前法治政府目标尚未完全达成,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端不上桌面的潜规则真正在起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官员普遍不愿意冒政治风险去对抗上级。如果张洪钧选择妥协,那么这起政府内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压根儿就不会被公开化,而会象以往那样被潜规则和长官意志消化掉。
只要政府存在不同部门和部门权限的划分,就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权限矛盾和利益冲突。以往,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能发挥作用,再加上首长权威的存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往往被内部消化,很少公开。旧有协调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缺乏法定规则,不够规范,效率低下,更多地依靠长官权威发挥作用。
近年来,从李昌平辞职到张洪钧辞职,一系列政府部门的权限矛盾和利益冲突被逐渐公开。这表明,我们现有的政府内部的协调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处理国家法定规则和行政机关内部潜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要了。这也提醒我们,必须重建政府内部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更多地依靠规则治理而不是让长官意志发挥作用。
在一些观察家看来,这种规则应该能让政府内部各个分立的行政机关做到协调配合,让政府作为一个整体高效运转,同时又能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换句话说,一旦某个行政管理部门出现类似阜阳市教育部门的违规行为,这套规则马上就能启动,加以制止,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指望某个“清官”靠个人良知来进行对抗。这也是从“人治”到“法制”的必然要求。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切断行政管理部门与所管理的行业和行业中的组织的利益关系。如此,才能在行政效率和实现公正之间尽量求得平衡。
张洪钧说:因为一些制度还不够完善,在转型期的中国做官,象身处阿里巴巴的山洞,到处充满诱惑。于是中国的官场被败坏了。当一个人和一群人对抗,如果吃亏,要么是这个人做错了,要么是他被人陷害了。
《南风窗》评论说:潜规则象玻璃罩子笼罩着中国官场,看不见但不可逾越,若有谁试图打破,先要考虑自己能否承受玻璃破碎后的尖锐。但是当潜规则和法律相抵触时,张洪钧以大勇向潜规则挥出重重一击。
《南方人物周刊》在采访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时问到他是否与官场“潜规则”有过正面冲突?他说:很长一段时间,他的一个困惑就是:为什么官这么难做——如果让上面满意就不能让下面满意,如果让下面满意就不能让上面满意——怎么就不能同时让上面下面一起满意?所以,很多官最后就只钻研“如何处理好和上级的关系了”。“当部长、副部长,主要是处理好和上级关系的问题。”,“现在做人、做官的标准越来越低了。本来当官不贪污、不受贿是起码的道德约束,现在这样的都成模范了。”
改革开放使原来行政主导型的社会秩序被破坏了,集体的色彩淡化,人们获得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但是主导社会运行的秩序没有同步形成,社会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这使得整个社会处在一种浮燥和期待当中,物欲主导社会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向利己主义发展,并不可避免地向恶的方向转移。人性向恶需要突破两道防线:道德和法律。道德约束群体,法律制裁特例,当社会道德开始沦丧后,法律就会变得相当脆弱。
我们把当前的社会秩序概括为功利化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可以不顾社会整体利益,为了满足私欲,可以不顾社会正义,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私人化,以行政手段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途径,将国家利益据为己有,并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或者利益集团。这种功利化的社会秩序蕴涵的不平等因素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撇开结果平等不谈,在发展的机会上就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社会强势群体占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凭借优势可以将大量的发展机会安排给自己,而弱势群体几乎不占有任何有实质意义的资源,也谈不上什么发展机会。
在这种功利化的社会秩序中,社会并不是完全没有规则的,只不过运转社会的规则深藏在社会的背后,不言自明,心照不宣地执行。这种潜规则在显规则之外发挥作用,当显规则软弱无力时,潜规则就大行其道。
各行都有自己的潜规则,比如在商界,一些人信奉“关系就是生产力”,政商关系潜规则是企业家的必修课,行政要员是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潜规则还表现为各种简短的行话:“摆平”、“做掉”、“搞掂”、“放血”、“打点”、“进贡”、“大小通吃”等,就象黑社会的暗语。
潜规则萌生于熟人社会,凝结在社会的关系网中,人们办任何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正当的程序和规则,而是能够说得上话的熟人。熟人社会虽然增加了一个交易环节,但是却减少了交易费用。原因何在?国家利益规避了,公共利益被侵蚀了,交易费用转化为私人利益。潜规则的上运行使腐败行为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加大,因为交易的双方都倾向于维持这种关系,建立攻守同盟,以长期合作,反复利用。
功利化的社会秩序和利己主义大行其道,在功利化的社会秩序下掩盖的是各种各样的潜规则,这样的社会是没有安全感的社会。
3.6为什么潜规则比明规则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这需要从最基本的人性说起。明规则好不好?当然好。但往往不是从人的基本心理情感原则出发,而是一种理想的人格追求,这种追求是以人人都是圣人作为前提的。久而久之,就出现说一套,做一套的普遍现象。马克思说:“不是个人在保证不违背法律,而是法律在制约个人的专横。”西方现代经济学中有一个“经济人”的概念,它认为:人是理性自利的,人们都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兴奋人不是“存天理、灭人欲”,而是正视“欲”,他们认为控制欲望比满足欲望更值得引以为荣。
从某个角度来说,潜规则的大肆流行,正是对一切高调的反讽。一个朝代衰亡时,往往是高调最刺耳的时候,也是潜规则最猖獗的时候;而一个朝代上升的时候,往往是明规则和潜规则距离最近的时候。
我们的社会缺乏普遍的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要求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别人如何,你都必须遵守规则——这个规则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法律。现在的问题是:一、最容易破坏规则的人恰恰是那些制定规则的人;二、潜规则盛行,毒害了人们健康的规则意识。恶没有恶报,善却往往被人欺负。大家都不按规则行事,久而久之,这规则就形同虚设;个别人甚至连潜规则都不遵守,而是奉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
利益问题,不仅仅是下层民众犯罪的重大动因,也是历来促使上层政治生活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潜规则”和“厚黑学”不是同一门学问,但是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厚黑学”注重心理的修为,注重手段的狠辣;“潜规则”是人人必须知道的游戏规则,至于有多少条,这是不传之密,在于每个人于生活中去总结和归纳。
如果比较二者,“厚黑学”是方法论,而“潜规则”既是方法论,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
认认真真走过场,轰轰烈烈装傻帽。这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官场潜规则之一。谁若胆敢无视这个潜规则,胆敢与游戏较真,如果这个人是营垒之外的,那么这个人就是他们共同的敌人;如果这个人在营垒之中,那么这个人就是他们的叛徒。
这种官场游戏的潜规则把官员应尽的职责表演化、虚拟化,其必然结局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最大限度的弱化。
“摆平”有“搞定”和“解决”的含义。还有人区分了对上和对下的“摆平”,叫做“对上能摆平,对下能铲平”。如果说对下的“铲平”表现为仗势欺人的霸道,是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那么对上的“摆平”则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肮脏勾当。在上者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一些非法之徒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获得额外的好处,不惜以重金进行“权力寻租”,使当权者或在上者成为自己的保护伞;而一些品质低下的官员则把公共权力当成个人权力来出租,因为贪图人家送来的金钱、美女,心甘情愿地成为黑、恶势力的卧底,为其通风报信,鸣锣开道,遮风挡雨,以至于官商勾结、警匪一家。这种“摆平”现象严重地腐蚀了当权者的灵魂,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败坏了社会风气。
“摆平”现象为什么在中国绵延不绝呢?造成“摆平”现象的根源在哪里?
商业贿赂是“摆平”的经济根源。所有“摆平专家”进行“摆平”的杀手锏就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由来已久,赵国商人吕不韦用商业贿赂摆平华夫人和安国君而最终成为秦国太上皇的故事尽人皆知。到了宋朝,贿赂之风愈演愈烈:“自渡江以来,大理寺治狱官吏极有奸弊,至于容情请讬,贿赂公行,玩习既久,理宜惩革。”
权力出租是“摆平”的政治根源。有钱人要寻租权力,有权人要出租权力,二者构成了以行贿受贿为核心的一个“摆平”生态系统。通过权力寻租,非法奸商把“体制内问题”拖到“体制外解决”,由“公了”变“私了”,大大降低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和风险;通过权力出租,贪官污吏把公共权力变成私人权力与非法奸商进行交易,以便获得权力租金的非法收入。
体制漏洞是“摆平”的社会根源。转型期中国,体制脆弱,一些体制外的不法分子很快就能攻破体制的壁垒,这只能说明体制的壁垒还不够坚固;一些体制外的游戏法则之所以能在体制内盛行,这只能说明体制内部的机制还不够牢靠。
金钱崇拜是“摆平”的文化根源。缺乏正确的金钱观,把金钱看得至高无上,无所不能,是“摆平”的文化根源。
“摆平”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和谐社会建设,危害政府的公信力,破坏开明的民主政治建设,腐蚀人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绊脚石,必须彻底扫荡。扫荡“摆平”现象要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几方面入手,全社会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打一场扫荡“摆平现象”的战争,使之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3.7如何清除潜规则?
靠体制改革。这套体制包括民主政治体制、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等等。
正视人性,正视潜规则,以体制来约束人情的滥用,也许是唯一可行之路。
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主人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滔洪水。
“整治潜规则”中的“潜规则”
我们从早到晚、从生到死,都生活在各种规则之中。正确合法的规则,调整、维系着我们社会的和谐。
但是,潜规则却像病毒、细菌、瘟疫一样侵袭、腐蚀和毒害着我们的身躯和社会,破坏着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小到入托、入学、编班,大到招干、提职、提级,再到招标、投标等等,暗箱操作的潜规则,人们既恨之入骨,又往往不得不在其面前屈从。
为了整治这些潜规则,不能不说多年来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学习整顿、检查评比、年终总结、格级登记等等。这些形式,几乎每年都在坚持进行,但效果呢?在有些地方歪风邪气依然故我,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追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在整治潜规则时,也有潜规则在暗中顽强地抵抗着。
这些潜规则的体现是:一方面,学习检查评比等形式一定要是隆重的,一把手要亲自动员,群众人人都得参加,实行点名签到制,要求每人记笔记,写心得(甚至规定篇数和字数),讨论人人发言等等。另一方面,从领导的动员报告本身,就不得真正联系实际,不敢真正触动自己和单位的痛处,满足于什么“不够到位”、“不够得力”等套话来敷衍搪塞。
对这种学习、检查、评比和整顿,从领导到群众,人人似乎心知肚明:还不是一阵风么,几天过去了,大家都还不是彼此彼此!果然,学习整顿一过,上级检查的来了,评比团来了,验收的也来了。为表示对这次整顿的重视,为表示对上级领导的尊敬,必然由单位的一把手亲自出面,对上级领导热情招待,甚至送上“记念品”之类,以进一步联络感情。于是,检查评比结果出来了:上级对该单位的工作“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云云。
这种在整顿潜规则中的潜规则,实施的现实效果是:人民群众对歪风邪气的整顿寒了心!而歪风邪气在一些单位真成了积重难返的痼疾。
要真正整治“潜规则”么?看来首先得向着整治潜规则活动中的潜规则开刀!
靠权力对抗潜规则是不行的
黄金高注定是官场上的一个“异数”,这倒并不完全因为他为反腐败曾经数年与防弹衣随身相伴,而是因为他竟然通过网络面对公众直抒胸襟。为官多年的黄金高应该知道,通过网络如此公开地表达对某些上级部门与领导的不满,实在是触犯了官场大忌,这么做无疑是在自毁政治前途;但他之所以选择如此“铤而走险”,乃是因为黄书记深切感受到了个人对抗潜规则体系的无力。
黄金高与潜规则较量了两年,深深感到这些约定俗成的官场潜规则拥有巨大的力量,自己在与之抗衡的过程中日益举步维艰。事实表明,他固然不惧黑恶势力的死亡要挟,但却在强大的潜规则面前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无力感深深刺痛了黄金高的党性与责任心,终于使他毅然不惜以自己的政治生命为代价,将内心的怨愤公之于众。
任何一个敢于对抗官场潜规则的官员可能都会体会到同样的无力感,因为他们几乎都选择了同一种对抗方式——以权力对抗权力。黄金高原本以为,自己身为县委书记、权力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腐败案件应该不成问题,他相信有着党性与正义支持的权力完全可以摧毁官商勾结的腐败网络。但他终于发现,支撑腐败行为与腐败潜规则的恰恰也是权力——而且是层级更高、能量更大的权力;于是,所有反腐败行动演化成了一场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斗法。很遗憾,在权力与权力的对抗中,决定胜负的不是谁代表正义,而是谁手中的权力更大;因此,如果腐败行为与潜规则的支持力量来自于上级有关人员或部门,如果没有更高层级的权力作为后援,反腐败的胜算并不大——事实正是如此,承受着来自于上一级个别人员及部门权力压力的黄金高难以左右案件查处进程,根本无法战胜权力的阻挠。
以孳生与维护腐败网络为己任的官场潜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不同层级的权力交织而成的庞大权力网,对于每一个潜规则的挑战者而言,除非手中拥有巨大权力,否则根本无法靠权力斗法式的对抗方式获得胜利;因此,只要挑战者们选择了以手中权力“单挑”潜规则,其结果多半是被无能为力、力不从心的无力感重重包围。
黄金高是个尤其勇敢的挑战者,但权力斗法式的对抗方式仍然让他陷入困境,以至于他不得不冒着自毁仕途的风险、做出更为“出格”的举动。当黄金高的来信公布于人民网,我更加坚信权力斗法式的个人对抗终究难以清除根深叶茂的官场潜规则;同时,我也从黄金高的异动中读出了一丝希望——如果打破对权力斗法的迷信,为挑战者们提供更多的对抗方式,让公民权利渗入官场内的权力角斗,将局限于官场的权力对抗扩大为公开于整个社会的力量抗衡,那么潜规则销声匿迹的一天或许就真的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