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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官与权力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7.1关于权力

什么是权力?

什么是权力?按照字典里的解释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的支配力量。而近年来在我国老百姓的眼中,关于权力的理解变成了谁穿了制服,谁就是理所当然的权力拥有者和权力执行者.

权力是什么?真正的权力是制定游戏规则,让众人按你的意思玩,是一种对别人产生精神影响的威慑能力。你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个表情,就能让周围发生变化。这才叫权力,这才是圈内人的游戏。

权力是什么?权力就是沙发,只给上面的屁股提供舒适的感觉,却能给下面的弹簧一次受教育的机会,教会它们不抵抗和沉默;

在权力的使用上,权力不是本质,人才是本质。权力一经好人使用,便成了好的权力;权力在歹人手上,无论如何也好不了。

所谓权力,是社会交往过程中,一方以社会道德的说服或群体的压力加诸另一方,使其改变态度、动机或者行为而表现出顺从的力量。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以权力影响他人的过程,基本上也是一种“社会交易”过程。

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

权力是一种泛化了的文化现象,它生成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人们谈到“权力”每每给其贴上“公共”的标签。权力文化意识的异化于权力品格的沦丧,是滥用权力的根源。

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蚀性。由于权力构成的要素是财富、暴力、观念等等,具有鲜明的利益色彩,因此,犹如营养丰富的食品最容易腐烂一样,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败的特征。除此之外,权力本身还具有侵犯性、不平等性、可交换性等特点。

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按照《宪法》的解释,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好多官员却不承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认为,权力是自己奋斗得来的,是凭借关系取得的,甚至是上司恩赐的。这已经不是一个认识误区,而是一个完全符合实际的结论。

既然权力来自个人的奋斗,那就要继续为个人的升官发财而奋斗;既然权力来自领导的关系,只有好好效忠,报答这位领导;既然权力是自己花钱买来的,那就要抓紧收回成本,再争取多赚钱。所以,把权力的来源搞清楚了,反而会促使其增加捞钱的紧迫感。

权力永远是最稀缺的资源。人的欲望是有层次的。人要吃穿,物质短缺时,思饱暖;人有男女,饱暖无忧时思淫欲。人是精神动物,还想有爱情;爱情总是虚虚实实的让人摸不透。唯有权力是实实在在的,握在手里沉甸甸的,让人踏实。更重要的是权力有二重性:是物质的,可以换来一切,换来财富、换来美色;它又是精神的,让你高居人上,唯我独尊,呼风唤雨。相比之下,物质层面的吃穿、动物层面的淫欲、精神层面的爱情,都显得太单调,还是权力最刺激,所以人人都乐于追求权力,权力一通百通,一朝权在手,什么都拥有。说权力是树,那是摇钱树;说权力是药,那是壮阳药,可叫你情绪亢奋精神坚挺;说权力是鸟,那是凤鸟,百鸟得来朝。既然权力如此神奇,当然人人都情系权力,意牵权力,心念权力,个个追逐了。

“权力”与“关系”对于当代人的意义——权力是个宝,关系最重要。

工人靠体力、商人靠财力、官员靠权力。

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对权力的欲望远甚于对金钱的追逐。“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丧失权力就失去一切”,在手握权杖者的眼中,权力的魅力在于它能号令天下,主宰苍生。因此,权力滋生出一代又一代的野心家、阴谋家,在中国历史上上演了一幕幕争权夺利的闹剧。

中国是个官本位的社会,尽管向市场经济转化后,金钱的地位异军突起,可说与官位并驾齐驱,但男人对权力的追求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停止。特别是在目前这个特殊时期,权力也就意味着金钱,有了权就可能有了一切。

权力并不等于领导力,权力是可以被架空和削弱的,而领导力是一个人的影响力。要培养自己的影响力,就必须能够真正地让自己指挥。成长比成功更重要,成功可以由别人帮忙使他成功,而成长必须是自己亲自体验那种人生的博弈。

权力的中心,常常被视为正义的源头。当这源头遭到玷污的时候,是要付出百倍的代价来澄清。

政治的核心就是权力,而权力又是与其所在部门和所在的位置紧密相连的。

从政靠权力来体现自我价值,经商则靠金钱。

权力对一般人都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特别是在高度集中的皇权专制下,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人身依附是不可能避免的,而在人身依附下,又是,又是很难建立起完备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

一位将军下连队视察,发现士兵们吃的是炒鸡蛋而不是煮鸡蛋,为了保证士兵能得到足够的营养,不被其他人员(如司务长、炊事员,甚至是排长、连长)克扣,命令必须给士兵吃煮鸡蛋。

这件看来是一件小事,围绕着敲开蛋壳的权力(注意: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一个利益分配网会自然而然地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就这样不知不觉地形成了。这个人数上相对较少的利益集团,在公共权力上却绝对是强势存在;而人数相对在90%左右的士兵们,权与利的天平上,却是微不足道的弱势力存在。

敲开蛋壳的权力回归,往往要通过权力金字塔上高出许多级别的上司才能实现。这也充分说明了权力的巨大作用。

权力之于政治,正如同中枢神经之于人的躯体,不仅须臾不可分离,而且连体连动。政治无非是权力的运作之术。

政治首先是管民治事,管与治的第一表征就体现为权力,没有权力,何管之有?何治之有?因而政治首先体现为一种服务权、管理权、驱使权、号召权,是权力的配置与运作。

政治其次要规划国家与社会。政治不能包含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领域,却能设计和规划这些领域。对这些领域的作用使政治具备了规划权、决策权、计划权,权力使整个社会运转起来。

政治还要保卫国家和公众的安全。于是政治又以镇压权、专政权、统治权、战争权的面目出现。

权力充斥于政治的各个领域,哪里有政治,哪里必有权力。就政治本身而言,权力更是无孔不入,政治体制靠权力来衔接,政治结构靠权力来巩固,政治理论靠权力来推进,政治领导靠权力来行动,一言以蔽之,政治靠权力而成其为政治。对权力本质的界定和作用的描述,真正抓住了政治的实质。政治风云变幻,诸子争雄高潮迭起,权力则是其总导演。

失控的权力即灾难,这是铁律。权力最具控制性、制衡性的,而权力也最易失去控制,最易膨胀,如果不受限制或者受限制较少,它便会肆无忌惮。失控的权力之所以意味着灾难,就在于这种权力的肆虐性。由于有恃无恐,必然滥用权力,也必然失掉科学、失掉真理、失掉公正。人心无法控制权力,权力倒可以腐蚀人心。权力是政治家眼中的第一可见之物。只有权力才能栓住权力。

民主政体的一个特征就是竭制滥用权力的现象,形成权力间的制衡。这是近代政治发展的主流,也是追求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必须对待的首要课题。

两个以上的有关联的人是权力出现的第一前提,组织的存在是权力出现的第二前提。只有在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社会组织中,权力的产生才成为现实。

人是生而有权的,每一个人都是权力的客观主体,也都有可能成为权力者或称有权者。人所具备的第一位权力是生命权、生活权、社交权,其它权力都是这些权力的延伸,或者是对这些权力的保护。管理权、规划权、领导权、统治权等都导源于人的生命、生存和社交等基本要求。

权力是一个神奇的事物。权力使人变得神秘高大,也使自身在人的心中变得神秘起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每时每刻都会感觉到权力的存在,但大多数人只知道使用权力和受权力役使,却不知道权力究竟为何物。

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

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权力是一种关系,它发生在至少两个有联系的人之间;权力是一种力量、行为,权力关系总体上体现着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权力具有影响力和强制力,它可以左右和改变对方的行为和目标。三者的结合构成了权力的基本内涵。由此可见,权力无非是一种影响他人的力量。权力的本质是其影响力和强制力。

权力是最为丰富多彩的,她所体现的内、外部属性与特征有:多向性、主属性、强制性、绩效性、可授性、可变性、可弃性、可分性、可控性、可塑性、膨胀性、伸缩性、辐射性、闲置性。

权是中心词,是母词,权即权力,其他概念都是权力的延伸和变种。权利、权限、权威同权力的关系最密切。权限和权威从不同的角度代表着权力。权限之权是受动的,具有赐予性;权威之权是主动的,具有自发性。权限是固定的,权威是多变的。

权力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术语,它指的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或者支配力量;权利则更多的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指的是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力是权力主体强使对方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权利则是权利主体本身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权利是一种静的权力;权力则是运动着的权利。

从权力的来源上划分,权力可分为天然性权力、意念性权力、规范性权力三类。天然性权力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力,依赖于先天造成的地位等方面的悬殊差异。意念性权力是一种被权力客体认可的权力如宗教权。规范性权力是一种最为普遍的权力现象,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授予或被设定的;它是不平等的,而是指令性、服从性的。

从权力的性质上划分,权力是一种影响力,是发生在双方间的一种力量关系,权力可分为领导性权力、指导性权力、认知性权力。领导性权力是一种直接的限制性权力。指导性权力多是因地位、财富、知识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一种权力关系;认知性权力则是一种客体性权力,在这种权力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受动者。

在现实中,各种权力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经常混杂在一起的。各种权力类型往往共同在一个权力体系中起作用,构成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是最为活跃和复杂的,权力本身充满随机性和变化。

权力人或称权力主体,是指权力的握有者,只能有两种体现,即人或者组织。组织的权力最终也都落实到一定的人身上,所以,权力最终都是由人来行使的。权力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权力的起源是组织成员公共权力的让渡,无组织即无权力,这是权力产生的总前提。权力直接来源于下述因素:一是体力;二是财富;三是学识、技能、知识、计谋;四是身份、地位、出身、门第;五是血缘和社会关系;六是意识形态;七是政治;八是法律、暴力。在国家社会中,权力作为一种最能体现强制力的东西,当然需要强有力的后盾,法律和暴力既是权力的源泉,又是权力的保护神。

权力人使政治变得光怪陆离,权力人是政治的染色匠。决定权力人权力行使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权力动机。权力动机是指权力人获得和使用权力的目的与意图,权力动机直接关系着权力导向和权力功罪。人的权力动机大致有:一是成就欲、贡献欲;二是功名欲、财富欲、满足欲;三是统治欲、管理欲;四是报复欲、发泄欲。

权力是无形的,是眼睛看不见的存在,但它却把有形的事物连接在一起。被权力所连接的各类事物,或者说与权力发生直接关系的各类事物的有机组合就构成权力场。

在权力场中,权力自然是最关键的因素,它即是动力,也是合力。在权力场中,人所扮演的角色无非是两种,或者是权力主体,或者是权力受体。是主体则影响、支配他人,是受体则被人奴役、支配。

权力场无所谓大小,大可以是地球乃至太空领域,小可以是家庭。国家是最典型的权力场。在国家中,政权构成国家的核心,官员、公众都既是权力主体,也是权力受体。当官员行使国家权力、开展管理活动时是权力主体,而当其接受群众评议监督时,则为权力受体;公众亦然。政权组织、党派及其他政治组织则是权力的载体。

在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是一个染缸。在这里,可以鉴别人心的真伪和人性的善恶。进入政治,与权力结缘,便有可能借助权力的神威做“利于己”的事情。权力的无穷神通是导致权力主体被污染的主要原因。

权力污染不仅仅是指对权力人的污染,更重要的是权力自身的污染。公共权力本是因管理公共事务而由公众让渡出来的,最初的权力只与职业相关,掌权者和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只是分工不同,并无其他差异。正是权力的神威和价值把权力变成人人争夺的宠物,于是权力拜物教出现了。公众让渡出来的东西反过来统治公众,人们崇拜起本来属于自身的事物来,权力的异化出来了。

权力污染的消除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它与人类整个民主化进程相始终,民主化的完成也就是权力污染的消除。一旦公众平等地享有和使用权力,使掌权成为一种与操纵机器同等的职业,权力的神秘化色彩就会消失,权力的纯洁度就会增加,伴随着权力污染的消失,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将下降。

所谓权术,无非是运用权力的艺术。斗争就是斗智,斗智就是斗权,斗权就是斗术。政治是一个需要计谋的领域,也是一个权术大有用武之地的领域。

组织是权力的母体,权力只能发生在多个或至少两个个体之间。而权力的可分解性、可配置性、可授予性使权力的相关因素越来越多,并最终形成一种网络状关系或者称为立体交叉结构。所谓权力结构无非是权力场内各相关因素之间所缔结的关系与体系。权力结构无所谓大小,有多少个权力场就有多少种权力结构。在国家社会中,政权内部的权力结构最具典型性和重要性。把国家作为一个权力场,政府系统就是一个完整的权力结构,它构成国家整个权力现象的主结构。人们对权力结构的探索与揭示,往往大都集中在这上面。

权力结构所揭示的现象,一方面是权力,另一方面是结构,权力是政治的核心,结构是多维构体的象征,这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是重要和艰难。

权力结构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多维有机性,形成结构的权力必然是至少两个以上权力的合体,单维无所谓结构。而聚合到一起的权力又必然是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者其属性是一致的或者相似的,或者其功能是相近的或相象的,或者其关系是从属的或平行的。总之,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是一种有机的组合。有机组合在一起的权力必然具有相同的利益,是一个利益的统一体。再者是连动共震性。相同的利益必然具有共振现象,任何风吹草动都会给整体利益带来影响,任何一种权力的折损都会给其他权力带来威胁,而任何一方权力的改善,都回触及其他权力,并给权力结构的整体优化带来希望。当然,一旦某一种权力做出有违其共同利益的事来,它便必不可免地遭到共诛。

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论述权力的使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二百多年前,富兰克林在美国制宪会议上说:“男人除了女人之外,还有两种热恋的东西,一是金钱,二是权力。我们永远不能让金钱和权力混合在一起。”

有形的权力多得让人羡慕,无形的权力更象匹野马。制度管的是看得见的权力,聪明的领导应该学会利用隐形的权力。

公共权力本来是被用来为老百姓谋发展,做实事的。但公共权力最容易发生异化,最普通的表现形式就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从实际情况看,通常把市场规则与行政干预颠倒过来。如果是能力不足导致权力错位还好解决,但若是受利益趋使,故意为之,那危害就更大了。

公共权力的主体很明确,就是各级领导干部。但目前对公共权力的细化不够,监督也没有到位。因此,公共权力运行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比较严重。表现形式往往是政府缺位,市场乱为。

人类社会本无魔鬼,人把魔鬼创造出来,并把自身交给魔鬼主宰。人类进步的同时,似乎越来越受社会桎梏之禁锢,并时时受到权力魔鬼的捉弄。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于:如何驾驭权力这个魔鬼。人类的悲剧在于:人类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同时,也创造了束缚和统治自身的桎梏,并在这个桎梏下被迫改变自己,使自己越来越不象人。纵观历史,你会看到,这个不受驾驭的魔鬼乃人类社会灾难之最根源。社会的统治者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变为魔鬼。

人类社会有两个魔鬼,一个是权力,一个是私欲。对于一个人来说,权力魔鬼是外在的,私欲魔鬼是内在的,最可怕的在于两个魔鬼结合起来造就的那个超越一切的魔鬼。人类的无奈在于:这两个魔鬼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只能对其加以限制和制约。限制和制约第一个魔鬼在于社会机制;限制和制约第二个魔鬼在于道德规范。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变为魔鬼。人类如何监督和制约权力乃权力是否会变为魔鬼之关键所在。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成为不受驾驭的魔鬼,这个漂浮在人类头上的魔鬼随时会给人类制造灾难。

当社会的大多数人都习惯了被魔鬼捉弄时,如果有一个人不甘心被捉弄而试图做自己的主人,这个人往往被当作“神经病”而受到嘲讽,并给这个人走向世界设置障碍。这样,要做自己主人的人就面临双重阻力:魔鬼的、被魔鬼所捉弄的人的。重要在于:只要他的心不被自身的魔鬼所驾驭,他就不会被外在的任何魔鬼所统治。

7.2关于地位权力与职业权力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权力是一种可能,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无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

中西方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对权力的看法有颇大的差异。

权,中国古时指称。《汉书。律历志上》:“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人们把权作为一种标准和衡度,衡量某人之能量和活动范围。以权力之大小来称称你的力量,看看你能否制服别人,胜过别人。

西方的称,也即天平,是法律的象征,也即公正的象征。运用到权力上,就意味着:权力与义务必须是平衡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同时承担了同样大的义务。

历史事实在中华民族的心目中有两个牢不可破的观念:其一是对权力的恐惧和权力的绝对神圣性;其二是权力只属于攫取到权力者的同宗同族。至多是在同一部落内分配,被征服者是毫无实质性的权力可言。所以,中国的“国”与“家”是连在一起的,因为国之源在家,是氏族、家族统治的放大。于是,中国人权力崇拜的强烈和根深蒂固便得到了解释;中国人对血缘的注重也得到了部分解释。

政治意义上的权力可分为强力与制度化两种。强力即武力,绝大部分制度或者国家的建立,都绝对少不了它。而一旦制度或者国家建立之后,强力便逐步过渡为制度化权力(当然,仍然以强力作为最后保证)。上述对权力的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之一的等级观念相结合,在中华民族形成一个统一国家的时候,也即权力逐步迈向制度化的过程中,形成了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管理体制的“官本位”。而“官本位”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第二层次的观念,又进一步巩固了崇拜权力、注重血缘关系等等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根本的一系列观念。五千年中权力的专制性、血缘性和官本位,在中国的舞台上作了种种表演。

权力具有两重性,可以用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用来鱼肉百姓以自肥。是什么妨碍了我们抑制后者而张扬前者?答案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

一种社会秩序建立以后,与此种秩序相适应的文化总得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形成。同样,一种社会秩序消亡后,此种秩序所孕育出来的文化也得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生嬗变。

一个“权”字,深入到亿万人的心中。掌权者被“有权就有一切”这个事实所折服,下台后则体会更深。这刺激着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力崇拜的苏醒;权字的真谛,地位之权的奥秘,逐渐地袒露在每一个中国人的面前。另一方面我国干部的特权,解放后一直存在邓小平说:“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

干部能搞特权,是因为有地位(职位)权力;普通老百姓没有这种权力,但不少人却有另一种权力:职业权力。于是,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权力泛化。

权力泛化的产生,除了人们认识方面的原因外,还有非常现实的原因。

现实中有两种公共权力。

地位(职位)权力与一个人所处的地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有关,衡量权力的标准是地位的高低。地位高者权力大;反之则权力小。权力与权力之间是垂直状态,也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职业权力是利用自己因职业而掌握的那一部分资源(某种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某种机会等等)去支配或者控制他人,这种权力不是被授予或委任的,而是自封或自居的。它不依靠发布命令或者否定性的裁决来使另一方顺从,而是凭借对资源的控制和掌握来迫使对方就范。它们之间没有大小可比较,表现为一种水平状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地位(职位)权力和职业权力这两种纵向和横向的权力表现形式,构成了我国错综复杂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如果某人位于两种权力的交叉点上,即身居高位,又控制着国计民生所急需的价值,那么,这个人就“没治了”。

职业权力是权力泛化的结果,是本不该有的权力,是一种不正常的权力。

职业权力是因地位权力的滥用(特权)而诱发的,其实质是对特权的一种反动。权力泛化使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等级地位权力结构转化为分散在更多的人手中的职业权力结构,甚至形成了对地位权力的某种制衡,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把特权的存在视为一种社会不公正,那么,职业权力即可视为一种逆向的自发的社会价值的再分配;但这种自发的因而也就是不讲规则的社会价值再分配,结果只能是新一轮社会不公正。本不该拥有权力的人却拥有了权力,与社会不公正(分配不公是其表现形态之一)、一切向钱看等等纠缠在一起,从心理上进一步诱发或促使地位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在实际中使这种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的可能性急剧增大。

官高权大,若作恶,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极大,影响极广,这是事实。但那些处于关键位置的小人物,官阶不高,有的甚至没有官阶,却掌握着许多人急需的价值,如果把职业权力发挥到极限的话,其危害也不小。

权力泛化、职业权力、地位权力以及特权,曾经统统被称为“不正之风”。

正常权力有几种附加值:

垄断性。是对价值的垄断;这种垄断不是商品经济意义上的竞争,而是凭借着行政权力或者职业权力而生的垄断,其中又以凭借行政权力为甚。

神秘性。也即通常所说的政务不透明,不公开。

随意性。

这三种权力附加,与计划经济的某些弊端、社会调控体系、法制不健全等等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滥用权力,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三种权力附加在作怪。

这三种权力附加的存在,又必然会引起各种腐败现象。首先是权力附加与权力附加的交换。

在权钱交易中,一方付出钱后,权力的运用权就出现了暂时的或者部分的转让。奇怪的是,权钱交易中的权力,所起的作用与贸易、投资中的资本有极其相似之处。以权谋私,就好比以权力作为资本进行赚钱。

权力为什么能起到资本的作用?

公有制是私有制的对立物。私有制,个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公有制,与个人对立的共同体拥有生产资料,个人是在作为共同体成员之一的意义上的所有者。共同体是对个体成员的否定,共同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对共同体成员个体的所有权的否定;于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产生了分离。

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制结束了过去由独裁者一人凭借自己意志滥施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为权力的合理化开辟了(比较过去而言)广阔的前景。这一阶段英、法、美等国的权力分配主要是个人瞻徇制,政府的官职成为个人瞻恩徇私、私相授受的赠品。权力成为私人的赠品,那就别指望杜绝权力的滥用。今日美国总统将驻外大使作为礼物回报给在总统大选中出力甚大的人,我们从中还能见到个人瞻徇制的某种“合法”残余。

个人瞻徇制改革的结果是出现了“政党分脏制”。“政党分脏制”就是随着执政党的更迭,政府官员也随着沉浮,每次在野党登位之际,就把官职作为战利品在同党中公开进行“肥缺分脏”。《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分脏制常可以用来指广泛的不同手段,既可以用于把金钱或多或少间接地从国库转移到党派的金库里,也可以用于其他滥用政府职权为本党谋利。这种滥用职权包括对公共经费的管理不善,对特许权及其特权的不正当授予,以及其他为了党派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

权力是“分脏所得”,且又不知哪天会随着执政党的下台而失去,这种状况当然无助于官员的廉洁。如果说个人瞻徇制的恶果是官员“全体都十分腐败”,那么,“政党分脏制”不仅使结党营私、集体舞弊的故态依旧,还造成了周期性的政治大地震,使政府的功能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失调一次。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征服权力制度上的一大基本,也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但如果单纯地从防止滥用权力、杜绝腐败的角度看,也不能估计过高。

公务员制度归根结底仍然是一种官僚体制(官僚体制不等于官僚主义)。社会学家指出:只要官僚体制存在,非公共地运用公共权力的可能性就存在。只要政府借用官僚形式,政府官员就自然强烈地意识到他们手中的职权赋予了自己个人特权,具体而言就是,他们必然拼命运用职权以营私。这种情况存在原因在于官僚体制本身的性质,特别是它的等级观念:上级拥有特权,下级没有特权。

公务员制度不足以完全竭制官员贪污受贿的另一原因,是官员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的不一致。

金钱与权力存在着某种天然的或叫必然的联系。财富壮大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提出政治要求。竞选中的腐败,不同于向已经权力在握的人行贿的“后发性腐败”,它是属于“先期性腐败”,其实质近似于投资:投入财物帮助某人登上权力的宝座,以期此人日后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报答(获得利润)。

产生利用公共权力攫取个人利益之腐败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根植于钱的部分特性之中,根植于权力的部分特性之中,也根植于人与社会的部分特性之中。

罗素将权力比作物理学意义上的能量,认为权力欲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基本的动力。

权力有可用于谋公利,也可以用于谋私利的两重性。

法律一般说来是弱于情欲,只能约束人而不能改变人;所以,任何一个政府,假如它不腐化、不败坏,总是严格遵守着它所负的使命前进,那么,这个政府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任何人都不规避法律,任何官员都不滥用职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既不需要官员也不需要法律。

公共权力是在人们争夺财富几达同归于尽边缘时产生的,这种高距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掌握在一些与常人一样心中有无限攫取欲和权力欲的人手里,结果必然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失去监督和制约,就会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权力的公共运用是为了社会利益,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为了个人利益,这话就说明了腐败之所以产生的另一个社会性因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一致。

社会权力结构成金字塔形,越往上竞争越激烈,淘汰的人越多,古今中外,历史上记载着大量为争夺权力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例子。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留下的恶习之一就是官场上特别讲资历讲资格。

政敌分两种,一种是公开的,双方都清楚;另一种是隐蔽的,潜在的。

官场是由一级级台阶组成的金字塔,越往上走淘汰率越高。即便是幸运者,等到大权在握,也是华发丛生,年老体衰,已经不能享受人生了。要在仕途求发展,必须走捷径。

职务带来的权力和社会的尊敬,将因职务的消失而消失,在自然规律面前,谁也无法抗拒。

中国从来就是个人治国家,法律从来都是政治的婢女。中国官场的高层人物几乎没有谁是纯粹从司法系统出身的。中国不象西方社会,从政官员中学法律的占有很大比重。如果从长远观点考虑,必须寻求一个机会转入党政系统,成为一方的行政长官或者党务首脑。

司法系统的局限性太大,党政系统在中国这个社会中才真正是海阔天空。

要想有所作为,必须要有地位权力;要保住或者拥有地位权力,就不能不对地位权力更高的人妥协。感情上的亲疏在用人问题上体现得最明显。

自己失去了直接拥有权力的条件,创造拥有权力的人就是最好的办法。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把手都是关键人物。

一把手对副职的分工,一般都能反映出对副手的亲疏。

当干事的时候开始追逐权力,当科长的时候开始使用权力,当市长的时候开始享受权力。追逐权力的时候,是对权力的一种痴迷和热切的向往;使用权力的时候,是对权力的一种支配和适度依赖;享受权力的时候,权力便成为一种精神套餐。

作为一个男人,世界上最好的东西不是金钱,不是女人,而是权力。喜欢权力是男人的天性。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喜欢权力?原因就是权力的本身就是用来享受的。如果权力不用来享受,那么权力还有什么用呢?还有谁会喜欢权力呢?仅仅是“为人民服务”就能概括权力的特征吗?那为什么总有不少人在有了权力以后又不能为人民服务呢?在权力范围内的一切都是享受,独断专行是一种享受,发扬民主也是一种享受。

享受权力的方式是与个人嗜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工作中感受到的是威风与尊严,这种威风和尊严就是权力的滋味。这一切都是权力和地位所决定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不服气也不行,当了领导就服气了。所以有时候,一个人要真正理解领导的行为,只有自己当了领导之后才能全面理解领导。

除了职位本身赋予的权力之外,还能超越权限办事,这就是正常权力外的附加权力。

别看秘书无职无权,但连接着各级领导,与各部门也能顺利搞上关系。

在官场这个圈子里,凡是上去的人都兴高采烈,可下去的人却没有几个承认自己无能,承认自己平庸,绝大多数都自我感觉良好。

7.3关于一把手的权力

在中国,各级“一把手”都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在任命干部和财务方面;特别是越高级的干部越拥有绝对的权力,形成“一言九鼎”的格局。权力制衡真空,贪官一手遮天,监督制约苍白。

贪官一言九鼎可怕,而一言九鼎“正当”更可怕。在给他人谋取政治利益的时候,都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干部的调整、使用都是按组织程序办理——而正是都在“职权范围”和“组织程序”内,贪官创造出一个“组织部提单子,书记定调子,考核组走场子,整个程序是花架子”的繁荣“官市”。

一言九鼎不仅“可行”,而且“正当”反映出的本质是社会政制体系存在缺陷,对公共权力运行轨迹的钳制有疏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论述权力的使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我们时下所见的疯狂追逐和无限滥用权力的“官市”情形,无疑不脱于此。他开出的处方是“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一种权力的边界,必须由其他权力设置,当任何权力运动都会碰上其他权力来有效过问,一切权力就都成了相对权力。如果在社会政制设计上,能形成这样的公共权力结构,便找不出什么权力是绝对的权力,就不可能出现一言九鼎,制度性防腐反贪的关键在这里。

如何推进“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社会政制格局,就是民主和法治两大杠杆。因为无论怎样的社会政制设计中,权力网络都必呈“金字塔”型,天然具有自上而下的专制倾向、各级各处“一把手”说了算的人治冲动。所以,社会政制改进完善的关键,是发展立足主权在民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力量,以及维护谁也不能凌驾践踏的法律尊严、司法权威。

中国属于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调查显示,吏治腐败高居榜首,司法腐败紧跟第二,其余才是经济腐败及其他各类腐败。

在各种腐败形式中,“一把手”犯罪现象最为突出。“一把手”腐败频生当然不是偶然,地方“一把手”往往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从提拔任用干部到大额资金的使用,从动用公款游山玩水到报销各种本应该由私人付出的费用,无不是“一把手”说了算,上下级关系成为人身依附关系,地区的权力演变成某些个人的权力,这就导致了那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一把手”体现了权力高度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极权体制,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公仆”内心中的腐败之欲,使握有权柄的人几乎个个为所欲为。更可怕的是,这种环境不可能激发人们内心中的善,为善也极可能不为该体制所容。比如,你把红包交给组织,就违背了官场游戏规则。

同西方国家的贪官污吏相比,中国的贪官污吏不仅不会因为腐败而产生负罪感和忏悔意识,相反还会有一种心安理得的“成就感”。做官腐败,表面上在中国也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实际上却是许多中国人向往的生存模式。

河北成安县近年来推行的“通透式办公”使得成安县和成安县县委书记王晓桦成为全国知名的“民主大县”。

成安县县委书记王晓桦在2003年5月推出的县委今后决定干部任免时,将采用秘密写票、投票的票决制,不论职务高低,县委常委每人一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此举一出,全县哗然,须知,在多年形成的官场规则中,任免干部的人事权向来是不容他人染指的核心权力,问不得、碰不得、了不得。过去提拔干部,一般都是书记一个人定盘子,先在书记和副书记参加的碰头会上统一意见,再拿到常委会上口头或者举手表决。

可以说,一把手一人说了算的“惯例”,是滋生人事腐败的根源所在。多年以来,干部任免在许多地方成为密不透风的高度机密,决策过程也往往成为幕后的暗箱操作。在王晓桦看来,权力的公开透明不能光靠政府。党委更应该带头,而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干部选拔问题。

县委书记王晓桦认为:“党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权力垄断和暗箱操作是腐败的根源,必将导致权力资本化的产生。”

“政府的权力透明和党委的权力透明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党委权力不透明,那么行政权力透明只能是一种形式。如果只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党委权力却暗箱操作,那么行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只会是昙花一现。”

“选拔、任免干部是党委最重要、最核心的一种权力。近年来,媒体暴光的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腐败案例很多,为什么会有买官卖官现象?我认为,当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里时,权钱交易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过去的情形是,党内集中变成了一把手对集体意见的综合,这使得集体意见常常带有一把手个人的主观色彩。所以党内迫切需要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机制,而现行的干部任免条例却缺乏可操作性。”

“阳光是腐败的克星。将一把手的权力仅仅限于一票之内,从而消除了一把手将个人意图转化为集体意见的可能性,具有了从根本上预防人事腐败的功能。如果有人非要买官跑官,就必须打点所有的常委和委员,权钱交易的难度和成本就大大增加了,自然就降低了腐败的可能。”

“一把手必须登高望远,必须出于公心。自我限权削弱的只是狭隘意义上的个人权力。如果将一把手的权力看作公共权力的话,那么自我限权反而会起到强化的效果,使这一权力更加有效,更加有威信。”

提拔干部权属于权力中的权力,在买官鬻爵已经成为国之大患、严重威胁到党的生死存亡的今天,成安所创造的党内民主机制意义十分重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但在实践中却往往走了样,党委集体管干部成了党委书记管干部,民主推荐变成了一把手独占干部提名权,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一言堂”。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形成了不可小视的帮派力量。而普通干部看到一把手说一不二的权威,自然从中发现了快速升迁的捷径,这是买官卖官难以避免的根本症结所在。

当官帽只能凭自己的本事去争的时候,此举对官场上那些潜规则的打击是毁灭性的。阳光政治所形成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是最宝贵的社会资源。

但是,成安“新政”推行三年来,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地方得到成功复制。原因在于:成安“新政”的实质是扩大党内民主,尤其是一把手的“自我限权”。成安“新政”触及的又是最为敏感、最有油水的干部任免问题。对一些买官卖官已经见怪不怪的地方来说,如何能接受这种自解权力、自断财路的做法?中国特色的干部任用制度,权力可以带来无法估量的实惠——金钱、美色、权欲、成就感等等。主要领导人无人事决策权,谁还要争权力?很多地方不愿意效法,因为成安“新政”首先限制的是一把手的权力,这恐怕是最根本的原因。在同一个执政党体系内,实行的是同样的干部选拔机制,为何会出现不同的选拔理念和选拔手法?为何你搞你的阳光推荐,集体票决,我搞我的领导提名,暗箱操作?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构建起更为民主、科学的干部选拔机制,进而奠定全面割除买官卖官等官场积弊的制度基础,这样,成安“新政”才不会沦为昙花一现。

我们需要这样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令当官成为一种责任,而腐败则充满风险。有了这样的健康的官场机制,公共权力的廉洁和高效才有希望。

在成安“新政”的改革路线图中,改革的核心是人事,作为一把手的县委书记则是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原动力。在这一态势下,人们仍然要追问:县委书记何来人事改革的权力?县委书记究竟有哪些权力?基层执政党权力体系如何实现合理的分工和制衡?下任县委书记有没有进行“反改革”的权力?我们还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改革者还是反改革者,实际上都没有有效地影响现行法律制度。而改革在缺乏法制化的状态下,只能是一种试验,其合法性、权威性、持久性仍然令人担忧。

毫无疑问,阳光政治也是一种生产力,阳光政治所形成的凝聚力、向心力及民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认同感是最宝贵的社会资源。权力在透明运作的同时,也要求权力本身的透明,权力在依法运作的同时,还需要权力自身的“法定”。

官与官不一样,尤其是一把手与副手不一样,一把手是天,一把手是“法”。

凡是尝到“绝对权力”滋味的人,终身都会想念它;轻易也是不会自动放弃它的。

一把手在中国是绝对权力的象征。许多一把手大权在握,小权也在握。一个地区或单位,人事怎样任免,财务怎样支配,全都要一把手定夺。一把手往往身系一地之兴衰,一个单位之命运,干系不小。所以,一个地方繁荣,一个单位兴盛,自然是一把手的功劳。

由于一把手处于这么一种特殊位置,就使得许多人唯一把手是从,养成只看一把手眼色行事的习惯。乃至每一个地区和单位都有这样一批人:谁是一把手就溜须拍马谁,其他什么二把、三把,根本不放在眼里。

权力是荼毒人心灵的东西。权力能造福,也能造孽。权力会诱发人内心深处的恶,使人心灵扭曲。权力常常使人硬起心肠,甚至使人丧失人性,尤其是当权力没有限制的时候。独裁和专制的权力可以使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兄弟相残。在独裁和专制的权力面前,亲情、友情、爱情常常黯然失色。

人有了一定的地位,就喜欢别人顺从,喜欢一呼百应,喜欢别人的阿胰奉承。而对不轻易顺从,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人心存疑虑。对那些敢于批评自己错误的人,更是心存反感,必须除之而后快。人有了一定的位置,就有一定的威严,有威严还不够,还要时时维护这威严。有冒犯威严者,往往就要倒霉。在这样的情况下,忠诚能干的人往往被束缚,顺从而狡猾的人往往被视为心腹。弄得小人欢心,好人伤心。

站在权力最高峰的人,他们的心思总与常人不同。他们常常觉得既然站在最高的位置了,也就具有了最高的水平,因而听不进别人的意见。他总认为你的意见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是对他最高权威的挑战。

唐朝人韩愈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此言一出,把那些怀才不遇的千里马感动得热泪盈眶。现在有些地方为了限制伯乐们的为所欲为,实行了提拔干部“首提责任制”。就是说,如果你推荐的人不是千里马,或者连普通马都不如,那就要追究你的责任。仅就这个规定就足以说明,伯乐常有,而千里马不常有。什么叫“首提”?还不是伯乐说了算。人家都“首提”了,谁还敢反对?

一把手腐败的特点有: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

“一把手”效应已经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市长收局长们的钱,局长就收处长们的,处长再收科长们的,形成了“对上送,对下收,不送则办不了事”的怪圈。

虽然是一把手,如果上面缺少上级领导的有力支持,又没有来自下面基层的拥护,很可能是失败的。

什么叫不团结?现在只要有人对一把手有意见就叫不团结,一把手整人就是组织意见。这叫什么逻辑?

为官之道在于识人、用人。

一二把手之间的团结一致,有利于迅速瓦解往日的派别,围绕自己形成新的核心。集体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成员分工负责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这种体制在赋予“一把手”足够权力的同时,又通过集体领导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衡,既民主又集中,兼顾公平和效率。

在涉及任何一个干部努责乃至任何一个公民的命运问题上,希望任何一个人不要有太大的权威。一旦公民的命运掌握在大权在握的人手中,那么,他的升降荣辱就不取决于自己的努力而取决于他的运气。一个人的权力应该越小越好,小到这点权力不足以影响他人的命运。

干部在一个位置上干的时间太久容易产生惰性,还容易形成个人的帮派体系,滋生腐败。

以年龄为线一刀切的办法,是这些年组织部调整干部惯常使用的手段。

“如果鸦雀无声,反而大事不妙。”这句话是陈云同志说的。

“鸦雀无声”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意味着具有绝对权力“第一把手”的“家长制”,意味着高压氛围下的“舆论一律”,意味着。。。。。。

有的领导干部不懂得民主的真正含义,不懂得行使民主的方法,不懂得执行民主制度;往往是想民主的时候就给一点民主,不想给民主的时候就不给一点民主,“鸦雀无声”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这个领导“不想给民主的时候”。什么原因?就是民主还没有制度化、民主意识还没有进入领导干部的头脑中。

有的领导干部听不得不同声音,自己的“权威意识”和“领导尊严”特别强,其他人提出不同意见就是对自己领导权威的挑战,是不尊重自己的具体表现,是对方在“动机”上出了问题,于是“斗争意识”特别强,动不动就对不同意见“上纲上线”,再加上一些“组织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是“鸦雀无声”的。

有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因为自己高明得不得了才当了领导的,而是因为“关系密”、“背景深”、“后台硬”,是紧跟上级领导的、属于领导圈子里的人才当了官的;然而一当官之后就不认识自己了,就自以为是了,就目空一切了,就以为真理永远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样,就只允许别人听他的而不准自己听别人的,这种“小人得志”式的领导的必然结果肯定是“鸦雀无声”。

还有一些领导本身就思想品德低下,当官就是为自己,为了自己的家族,为了自己的小集团,因而凡是与自己的利益、自己家族的利益、自己小集团的利益相违背的,就一律用权力进行封杀;如果这些官员与腐败挂上了钩,与“有钱人”结成了“利益联盟”,那么在疯狂的利益诱惑下,他就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围剿、镇压,在这种情况下,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一点“杂音”,于是,只有“鸦雀无声”了。

在中国的实践中,“党政一肩挑”、交叉任职、两委合一等政治实验的模式,被一些地方广泛认同和借鉴,并得到大家有关部门的肯定。但是,“党政一肩挑”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隐患,很可能滋生缺乏制约的绝对权力,进而导致行政专横。在一些地区,甚至可能出现借“党的领导”之名,行个人集权之实,加剧干部的弄权腐败行为。更为忧虑的是,为了保证“组织”中意的人选能够“党政一肩挑”,各种强制性的“组织意图”将不可避免地入侵到人民的选举中,使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被扭曲变样。

矛盾的真正症结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实行“党政一肩挑”或者交叉任职,而在于多年形成的执政观念误区,在于基层党组织的权力化和行政化。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

“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党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各级党组织遵守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世人可能并不知道荣誉和耻辱并存的道理。只有善于自我修养的人,才能保持他的荣誉;不善于自我修养的人,荣誉只会给他加速带来耻辱。

一个人在没有权力的时候,向往着权力,然而一旦进入权力的旋涡中心的时候,就会感到身不由己,就会感到随时有灭顶之灾,非常可怕。权力的诱惑是那样地不可抗拒,向往权力,又惧怕权力。这就是“叶公好龙”给我们的启示。

元人严济中,身居高位,退下之后,备尝世态炎凉,心中无比愤慨,于是挥笔写下了“宁可少活十年,不可一日无权”的句子。

专制制度最令人憎恶之处,便是权力控制一切,使人没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置身仕途之上的人,自然要受其控制,即使超然于仕途之外,权力也不放过你。秦朝的李斯被腰斩,是由于他太热衷于权力。而明朝的高启,对权力的可怕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一生极力躲避权力,远离权力,即使被迫拖进了权力场中,也不介入权力的纷争,而且抽身退步不可谓不早。但是,你不过问政治,政治却偏要过问你;你不参与政治,政治却偏要将你裹胁进来,最终成为政治的牺牲品。

仕途既是显途,也是险途。一个人既然投身于仕途,就应该有一副坚强的神经,不要幻想一帆风顺,不要企求永远的显达,应该经得起挫折,经得起打击,经得起不公正的待遇,经得起陷入谷底的重压。有人说,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失去权力就失去一切。对一个政权是这样,对一个个体又何尝不是如此?

官小能量大,小小的地方官制造大冤狱的事情还少吗?有时,作为朝廷的中央也无能为力,也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听之任之。在文化与权力的较量中,文化是太不堪一击的了。这也是中国的传统,在后世,我们不是见过多少大师级的文化精英,无端惨死于一些自以为奉了尚方宝剑的群氓的鞭鞑之下吗?

国家的盛衰存亡,完全依靠权力的运作,权力运作得当,则国兴、国盛;失当,则国衰、国亡。从历史上看,文人也罢,武人也罢,任何一个政治人物,如果想为国效力,实现你的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你首要的是,要拼命取得权力,通过正常不正常的途径,甚至可以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手段是在所不计的。当一个政治人物,发出了感叹时,就表明,他或者还没有取得权力,或者是已经失去了权力。

从干部权力的角度讲,官员的权力如同一个深不可测的“陷阱”,权力越大,“陷阱”越深,领导干部如果不谨小慎微,则很容易滑入其间。党和人民给了干部谋事的职位和权力,权力却给了干部腐败的机会,在失去强有力的监督下,缺乏自控力的干部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上背离党和人民的不归路。有人憎恨金,说金钱害人,贪官们又何尝不是被权力所害?对权力缺乏约束,仅靠领导干部自己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是不能保证干部不误入歧途的。

权力象沼泽,一旦迈进去,就很难轻易出来,而且越挣扎陷得越深。既然已经拔不出来,那就要小心翼翼地做好平衡,不至于马上有灭顶之灾。

在仕途上,权力对于一个官员太重要了,职位永远代替不了权力,权力的大小,对外就是能力的象征。“权”为权宜,权变,即衡量是非轻重因事制宜。权与“力”组合在一起,就是说,权力不论大小,都是用气力拚争来的。

“权”来自于“力”,更来自于“术”。如果说用“力”争“权”往往显得吃力不讨好的话,那么用“术”谋“权”就要轻松得多。

现在有些人,什么都要贪,什么劳动模范、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等,见荣誉就上,当然最贪的还是权力。人们一般认为贪财才是贪,其实贪权也是贪(按照权威的解释,“求无餍足谓之贪”),而且贪权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财产虽然宝贵,却具有再生性,被人贪去了,还可以通过流血流汗再创造出来;公共权力却没有再生性,权力被一家一姓垄断了,其他人就失去了权力。财产的暂时遗失,未必导致政权变质;政权被私人垄断了,公权便蜕变为私权。失去财产的人还是人,失去政治权力的人则不再是人,而是会说话的工具。而且,公共权力被私人所垄断,必然导致两种严重后果:一是导致不可避免的腐败;这种腐败可能表现为对公共财产肆无忌惮地侵占;二是绝对的起来、4必然导致惟我独尊的专制,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蔑视人的权利。

权力可以造就富翁,权力可以造就英雄,权力还可以给人神圣的光环,把人造就成至高无上的主宰。

一切权利的前提在于时刻都准备去主张权利,它不能停留在纸上,否则再多的法律条文也是“五彩的泡沫”。

权利权利,权和利是紧紧连在一起的,有权就有利。

在现实社会中,你只要是人,就时刻处在权力的制约中;天下没有顶天立地的权力,没有漫无边际的权力;而权力却是无所不在的。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摆脱权力的制约,更没有任何理由去蔑视权力的存在。但权力又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东西,你自身的权力大一分,制约你的外在权力就少一分;如果除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力外,任何权力都没有,那就处处受他人权力的制约,那就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了。

通常人们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去获得权力,壮大自己作为一个社会角色的综合力量。

只要你是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你对权力和权贵的藐视和不屑都是暂时的,或者一时的;而永远伴随你的,便是你终身对权力的道路顶礼膜拜。权力就象子弹一样穿透着你的灵魂;你不得不承认它的存在,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强大威力。

一个人给别人好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个人的资源施予的;一种是用手中的权力施予的。用个人的资源施好处给别人,如慈善捐款等等,此类恩情应该被牢记,受惠者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回报。用手中的权力给人以好处,施予者动用的各种资源是社会和公众的,不属于个人,只不过是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公众把这些资源委托给了这个人。掌握公众授予的权力和其他资源,干好事理所当然,不是什么恩情;干坏事,这些权力和资源就应当收回来。也就是说,在一个理性的社会里,公权是公权,私恩是私恩,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偏偏喜欢把公权私恩化。一个人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做了点事情,本来是一种组织行为,可他觉得是自己对别人“皇恩浩荡”,一定要接受金钱或者美女之类的回报;一个人得到了上级的好处,他不认为这是社会机器运作的产物,而觉得是上级个人对自己格外的“恩情”,因此要溜须拍马、送礼赠色。公权私恩化是权力寻租的一种表现,它使严肃的政治变得非常庸俗,也伤害社会的公平。

现在玩得活的是那些手中有权支配国家钱财的人。他们用国家的钱结私人的缘;靠私人的缘挣手中的权;再又用手中的权捞国家的钱。如此循环,权钱双丰。

许多人把政治视为权力和权术,把政治当做随意编织的利害网;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权欲者人格异化,反过来权力人格的异化,更加深了权力的异化;当权力被视为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的手段时,当权力沦落为某些势力或者小集团的奴仆时,当权力蜕变为凌驾于人民和社会之上的主宰时,权力就不再属于公众,不再成为民主的保护神,而是撒旦门徒手中的魔杖。

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和司法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为中心,又在具体运作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畅通。

在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介绍,中国唐代的政治制度是非常高超的。当时的议事堂类似于现在的议会,当时宰相的权力之大是后代人们所不能想象的——皇帝的诏书没有宰相(中书令)的副署便不能生效。这种对皇帝权力的制约已经隐约可见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的雏形。只是历史的阴错阳差使得中国政治制度没有能够发展出更加有效的权力制衡理论,致使中国元代以来形成了一种极端的大行政传统,在明清两代达到顶峰:政府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过小。

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在不受制约与监督下不自腐,监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监督不在形式,贵在实质;不在一时,贵在持久;不在对特定的人,贵在对所有的人。

古人说:朝中有人好做官。现在想在官场中混,恐怕还要千方百计钻营进某一个圈子,寻求一张保护伞。官场中人进入某一圈子,成为“某某的人”,是有本事、有能力、受赏识、前程似锦的表现。官场中的食物链不仅使得官员结成团,起到了利益输送和保护伞的作用,而且严重腐蚀了官场,如果不进入这个圈子,不向这个圈子输送利益,那就将永远被排斥在仕途的道路之外,迫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原则而加入这个圈子。这个圈子如滚雪球一样,将一些官场歪风邪气传染到干净的地方。

事实上,很多被查出来的案子,都是超越某个圈子(保护伞)之上的力量查处的。而保护伞范围内,食物链上的官员都是很安全的,因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条上,处于高位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让这一链条任何一处出问题的;因而,在这个利益链上,地方司法机关是滴水难进的。

权力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如果被告者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投诉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不是自己关系网中人,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网婉转绕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一个无名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7.4关于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高于一切”是我们经常提到和听到的一句话。但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国家权力”才能高于一切?

美国的宪法规定:“在没有合理的赔偿下,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地产和财产。”宪法还要求征地必须符合四项标准: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公共利益;对个人给予公正、合理、充分的赔偿;适当合理的操作过程。

一是国家的权力是由个人组成的、公众共同赋予的,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政府,没有让任何一个公众为其他人而吃亏的权力,只有尽可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力的国家权力才是真正合理的国家权力。二是打上国家工程标签的各种国家具体权力并非都是高于一切的,这种权力有大有小,有轻重缓急之分,更重要的是国家权力也存在着可以协商的巨大空间。

曾经当过周恩来的外交助理、新华社副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邓小平的国际问题顾问的李慎之认为:中国文化的本质是专制主义。后集权主义就是集权主义的原始动力已经衰竭的时期,权力者已经失去了他们前辈所拥有的原创力与严酷性,但是制度还是大体上按照原样运转,靠惯性或者惰性运转。权力者不能不比过去多一点法制(注意:绝对不是法治),权力中心仍然是真理的中心。这个社会的最高原则是“稳定”;而为了维护稳定,它赖以运转的基本条件仍然是:恐惧与谎言。

20世纪的世界政治现象中,出现了一个权力私授制,即非君主制度的国家却完全由老掌权者指定权力继承人的制度。

专制与腐败不是孪生关系,而是亲子关系,即专制必然产生最大、最彻底的腐败。

生活在中国现实土地上的人,无论走到哪里,无论办什么事情,无论遇见上司或者碰到领导,不由自主地感到一种束缚,一种制约,一种无形的压力。它是什么?是权力。权力象颈背上的盘石,沉沉的,深深的,框固着你的生活范式,钳制着你的文化行为。它的支配欲好象巨魔手中的权杖,舞到哪里,哪里就只有肃静和屏息。中国政治史上的权力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以来历史文化中的最看得清,但最说不清的问题。看得清是指:古代中国社会演变史其实是一个专制权力发展史;说不清是讲:由于长期回避权力的本质的揭示,因此要在短期内探讨这种权力的的演化过程,恐怕并非力所能及的,何况向来有只可滥用权力,不能窥视个中奥秘的“集体无意识”。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的结构,君主集权是一座金字塔中的顶端部分——至高无上、主宰一切。在这种形态下,每个人的谋生途径、每种人的生活方式,以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享受,封建政府都要加以干预。还有道德规范、社会舆论、法律制裁和人生自由,全部掌握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决定着对于人们是非功罪的评判和祸福荣辱的予夺。你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是一个何种级别的地位,以及你对权力运用的熟练程度如何,会议你是否具有足够冷竣而坚硬的心肠。也就是说,你是否擅长将自己手中的权力,运用到可以使它最大限度地发挥威力震慑他人,而替自己捞得好处,专制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封建体制的保护网,并且也是强制人的文化心理活力和人的创造精神的麻醉剂。

如此霸道的政治权力,它能够把古代中国人制约得那样昏睡,那样麻木,这在人类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中国诸多的政治文化的活力,最终都被这种专制权力所扼杀。它就象一把巨型的利刃,不断阉割着中国社会本体的生殖机能,使中国摆脱不了奄奄一息的政治文化心律,而这种心律正是中国古代走向衰败、消亡的道路。

由于政治权力直接干预文化成了中国的传统,因而政治对古代知识分子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学而优则仕”决定了“学”既是学官又可成为大地主的前提条件,所以中国文人成了儒生、官僚、封建地主这个生态循环圈中的一个环节。有人研究,在中国整个传统文化中,政治伦理学极为发达,它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主流。

正是如此,知识分子的心态受到政治权力干预的强扭而变成畸形。象“焚书坑儒”不仅从政治实践上开了行政干预学术、权力裁决认识的先例,更重要的是灭杀了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自由探索的学术精神。古代中国除了这段学术辉煌期外,从未出现过另外一种类似的文化局面。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文化律令,它比“焚书坑儒”高明了许多,也比其他强制手段更有效应。由于“学而优则仕”,封建官僚的绝大部分是读书人,官僚队伍的文化构成在当时整个社会中是最高的。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富于理性。

专制权力象庞大和黑暗的魔影,笼罩着古代中国的整体结构,笼罩着古代知识分子的文化心理。从历史反思、文化反思和自我反思,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三点:

一是,中国没有制约机构。皇权思想从一开始就处于颠峰状态,它主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并统摄着中国民权思想的各个形态。这样,制约力量始终没有形成,就是异己力量也是很微弱的。制约的消失,就意味着专制的强盛。中国从没有强大的制约机构,当然专制权力就处于膨胀乃至恶性的发展中。

二是,中国的进谏没有巨大的民主精神。由于中国民主思想只是进谏那种意识,而这些还局限于上层社会以及皇帝周围。因此不能形成民主思潮,更不会造成民主运动。

三是中国至今还没有权力文明这种新观念。权力之所以被君主所摄取,关键一点,就是没有权力文明意识,权力已经作为君主的私有财产,一方面是世袭的,另一方面是天赋,其他人没有享有的资格。更不会让它放在文明的尺度上,这样,权力文明在西方已经成为普遍的文明文化的产物,而中国始终把它视为少有的镇摄的象征。

为什么在投机政治反倒比直接从事经济活动能更快地发财致富呢?我们认为是由政治权力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权力”,在社会学及政治学中最普遍的定义,是指一个人根据其意愿而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者决定的能力。在中国古代,正是这种权力,常常是无所不在的。纵观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掌握了政治权力的官僚们还有什么事情不归他管呢?

权力这个东西很奇怪,它虽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但在君主集权制的条件下,却可以支配人们生理需求的物质资料。在这里,权力实际上可以和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挂起钩来。只要有了权,土地、财富、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古代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事实就是:政治权力在当时是比任何有形的东西更值得追求的无价宝。如果一个人能够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成了皇帝君主,便可以把全国的行政、立法、司法、赏罚以至生杀各种大权集于一身。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而正是由于政治权力所占据的这种突出位置,以至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土地运动、社会分配、阶级构成、思想文化以及社会兴衰等等,实际上都与权力发生了密切地关系。所以考察中国古代历史,不可不留意于政治权力在古代社会中的这种特殊位置和作用。

秦始皇取得胜利以后,把中央集权制度推向全国,使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民第一次被置于一个政权(实际上准确地说是一个人的)统治之下。中国古代这种权力至上的专制制度就是于此时趋向定型的。虽然残暴的秦朝只存在了十年,但以后的王朝在政体上仍然继承了秦的制度,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传统。

我国阶级社会中长期存在的血缘宗族是父权家长制的。在这种父权宗族内,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所谓“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在家中拥有地位的家长制,是家中的主宰,家族中的所有人口,都处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家族内部的一般成员而言,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权利,其个性完全被淹没于血缘宗族之中,个人只是个小细胞,对其外部权利要由家长来代表。因而在春秋中期以前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的人。

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从来就不是“横向”的,而是“纵向”的。中国古代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所强调的是“孝悌”。它不是维护家内每一成员的民主权力和人人平等,而是强调父家长对家内其他成员的绝对权力,以及他们对家长的绝对服从。中国古代国家所以走上君主专制的道路,恰恰与上古国家残存的父家长制血缘宗族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单如此,秦汉以后中国政治社会出现的“家天下”,即封建皇帝把自己当作封建国家的大家长,国家成了皇帝及其一家一姓的私有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根源于这种父权与君权的结合。

军事争夺是古代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产生过程中的又一重要因素,军事一直是古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的形成,王朝的建立,往往都伴随着不同部族间的战争、掠夺以及征服的过程。

当时财富主要是靠军事行动获取,而对于已经处于统治之下的人民的剥削与掠夺,也需要靠军队来保证。所以,军事首长的权力特别容易转化为君主专制下的王权,而由军事争夺中产生的国家也就特别容易成为君主专制的国家。

纵观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一直充满着军事争夺、武力兼并的事实。不仅仅是在国家的形成的初期,以后的每一个封建专制王朝,几乎都是靠刀剑砍杀出来的。不容否认,政权由军权派生这一事实,对强化君主专制起了重大促进作用。

君主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及绝对的权力,这可以算是这种国家结构的一个特点。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象古代中国这样,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政治权力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支配一切,主宰一切的巨大威力。每一个人的谋生手段、人生道路,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享受等等,封建政府都极力施加干预。道德原则、社会舆论、最后裁判权,掌握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决定着对于人们是非功过的评判和祸福荣辱的予夺。虽然自古以来人们就说,人生有三大不朽:立功、立德、立言,但实际上,最根本的还是掌握权力。

由于在政治支配形态下,政治途径比经济途径更能使人获得大的利益,于是人们扩充财富也就主要不是进行经济投资,而是进行政治投资。一是政治冒险,政治投机,这是非常情况下政治投资的常见形式。各种政局和政治转折关头的见风使舵,常常使一些人飞黄腾达。二是读书——入仕,这是通常情况下政治投资的最佳方式。读书做官,一本万利,这是封建时代人们通过大量观察,对政治支配形态下权力是最大的牟利手段,权可通神的这一社会现实的总结。三是如果没有本领取得功名,只要家中有钱,可以买官,这是封建国家专门为这类人开辟的一条政治投资之路。四是攀附权势,连接官府。

在中国古代,“官”不仅仅只是一种职业,而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标志政治身份地位的等级系统了。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政治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历史的运动不全是以阶级的形式出现,而常常是以等级的形式运动着。这正是政治权力在古代中国社会分层中的影响所在。

在古代中国社会,有一个历史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权”与“利”两者相比,“权”占有更重要的位置。权力比财富更受人们的青睐。就权力与财富之间的关系而言,那时的封建统治阶级并不象后代的资产阶级那样,因为有了“钱”,进而有了“权”;相反,当时倒往往是先有了权,进而凭借政治权力获得大量财富。在这里,财富的多寡是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的,谁的权越大,谁能得到的利就越多。“升官发财”、“争权夺利”这类口头禅反而能比许多理论的概括更准确、更直接地揭示权与利以及富与贵在古代社会中的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权力掌握在全国最高的封建统治者——皇帝以及听命于他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手中。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除了掌握全国最高权力的皇帝之外,一切大小官吏几乎都可以凭借权力和政治地位而得利。在古代中国,只要当了官,有了权,财富可以不期而至,仕途是获取资财的最主要途径。

官僚与世袭的皇帝有所不同,他们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个官僚即可以平步青云,也可能一落千丈,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掌握的权力永远不丢掉。这种流动性又同时为那些原来既非官僚,也不是地主的人步入官僚队伍,进而致富成为大地主提供了可能性。

国家应与人民同义——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如果制度不能够约束权力,教育不能够抚育良知,法律不能够保障自由,文化不能够培植创造力,那么,就意味着一个社会从它的未来中抹去了两个字:希望。

国家机器的运行与企业的运行完全是两回事,政治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在很多状态下是矛盾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处理问题的一种精神,就是一旦下了决心就别犹豫。人不是机器,人是需要有许多空间的,也需要有许多规矩,讲究平衡与人情才是有特色的真正文明。

国家权力之“手”应该如何干预市场

宪政包含了两个很重要的理念:一方面要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按照这一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权力必须回答下列问题——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边界在哪里?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经济生活中,国家权力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应该各自扮演什么角色?各自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应当遵循四项宪政原则。

第一,政府不能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垄断。国家权力应该退出企业经营,即政企分开。现在需要政府权力与国有资本的代表者分离,也就是政资分开。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介定政府职责范围。

第二,国家权力不能随意限制私有财产。除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能用公权力来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

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从事。

第四,进一步放松经济管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需要经过特别审批程序的,国家权力不能任意限制营业自由。

强国使命与权力的责任:

当代出现的GDP崇拜不仅仅是管用的政绩观出了问题,更是人们浮躁地追求强国使然。我们国家近代以来所遭受的种种外来的屈辱,使强国理想迅速成为一个民族的宗教,而实现强国理想的使命就落到了权力的身上。由政府掌握国家经济的控制权,成为清末以后中国经济活动最显著的特点。政府以领导强国事业为己任,革命者为建设强大中国而夺取。但是,正是权力与强国使命的结合,使中国的强国道路变得格外曲折。

用权力追求强国的目标自洋务运动开始。对权力的垄断使王朝和官僚始终对任何新崛起的资产者、商人和新贵都保持警惕。他们担心,一个富有的阶层在官僚圈子以外突起,将对既存秩序构成威胁。权力负担起强国使命后,全盘掌控经济似乎就是官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了。计划经济把政府控制发展到极至。官员们相信,只要自己始终坚持抓经济,国家的强大就有了可靠保证。

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权力观念:既责任是它的第一重要的品质,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这里说的责任不是强国富民的责任,而首先是权力对自己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承担后果。强国富民的责任太大,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才能最终使社会财富获得增加,因此任何个人或者小部分人无力承担它。

当有人把一项属于全民的和历史的责任包揽无余的时候,他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空洞的责任。但是他必须为自己所作的一切承担责任。这源于一条最古老的法则: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官员不能履行最基本的公民责任,其他的责任就是无稽之谈。我们常常看到重大决策的出台,但常常看不到有人为此承担了重大责任。冲动、不负责任的权力在我们社会已是太多。

靠权力来推动改革,首先要推进对权力的改革,使它肩负起它本应负起的责任,放下它不应负起也负不起的责任。一切事情都强调“关键在领导”,它不是加强了责任,而是加强了权力。

党作为一个集体的领导,被一些人理解和分解为官员个人的领导。如今“领导”成为官员的普遍称呼,强化了本不属于他的领导人民的身份。把权力等同于领导的思想,要追朔到孔子创立的政治观念体系。这个体系把人分为上下两等: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治人的人和治于人的人。

真正的政治家,应该是追求名誉的人。他们的利益在于从服务公共利益中获得巨大的个人声誉。这对他的诱惑超过了物质利益对他的诱惑,使他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社会事业和改革事业的追求上。但对于更广大的官员,他们所处的职位缺少足够的荣誉,他们很少有机会成为政治家,也就是说,名誉利益对他们的诱惑较小,而手中的权力又使物质利益对他们的诱惑加强了。尤其是当他担任的职务同时又是他谋生的手段时,后者的诱惑就更加强烈。除非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否则,他们中的很多人将用权力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不会为了追逐名誉而献身于公共事业。但是,一个主要依靠权威进行治理的社会,又必须要非常重视和强调治理者的个人品质,他要非同一般,圣明而又庄重。让老百姓对权力既敬重又畏惧,他们才会服从领导。

官员不是给社会提供领导,而是执行社会的命令。人类设置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为的是保护公民财产,维护公民自由。领导者与执行者是不同的角色,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领导者是指挥公众的,执行者是听命于公众的;领导者是傲慢的,执行者是谦卑的;领导者需要被领导者惧怕,以增加自己的权威,执行者惟恐冒犯大众,害怕失去对自己的信任;领导者贯彻自己的意志,执行者落实国家法律;领导者掌握人民的命运,执行者的命运被人民掌握;领导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执行者随时可能成为公众批评的对象。

人们对官员的敬畏,既是出于政治传统,也是出于他们手中的权力——那种有能力控制民众命运的权力。但官员作为领导者的地位,在当代社会中已经遭到那些贪婪官员的严重侵蚀,后者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声称的崇高目标之间差距太大了。当代人的心理出现的最明显变化是,一向敬畏权力的中国人大大减少了对权力的敬畏。

领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予以消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无从确立。从根本上来说,权威不是来自外在世界,而是来自内心世界,来自自我判断。每个人都把自我判断当作权威判断的时候,民主法制原则就会在人们内心确立起来。人是解放,最后都归结为自我解放;在自我解放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更多的独立自由,表现为对外来领导的依赖越来越少;公民的自我解放必定走向完全自治。

官员是想方设法重建领导权威,还是及时转变领导的角色?现在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但如果权力没有角色和地位的转化,即官员不由领导者的角色转为执行者的角色,服务型政府是建立不起来的。领导者的服务终究不是执行者的服务,前者的服务如果不是一种象征,就需要社会支付难以支付的代价。世界上没有人能消费得起领导自己的人提供的服务。当官员们不担负社会领导之责,而仅仅负责执行法律的时候,法治出现了。依法行政提出了政府执行法律的职能。依法行政的角色与领导者的角色是相互冲突的。依法行政者没有自己的意志,他仅仅是体现法律的意志;而领导者必然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并把自己的意志加之于被领导者。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它的服务,归结到底是通过执法服务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虽然已经提出,当尚未给法治以预期的发展。不少官员对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兴趣远远超过对法治的兴趣。因为插手商业活动使他们获得丰厚的利益,而推动法治则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法治是一种制度结构,从非法治的制度结构转向法治的制度结构,决不是干部自我教育就能完成的。公共权力在推进法治上采取切实行动,除了完成属于它的义务,还有另外一层责任,即兑现承诺的责任。

7.5关于新闻媒体的权力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通畅。

把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互相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互相需要,已经通过利益交换形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入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遵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付出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其实都很高兴:生意又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举报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婉转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无权无势者几乎无自保之力,只能任人宰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由于有新的权力出现,官场关系网出现了缺口。所谓新的权力,指的是部分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个人,它可以对应于西方社会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及第五种权力“非政府组织”。

媒体在中国具有权力是就近几年的事情,它随着媒体的市场化取向而逐步形成的。传统媒体只是官方工具,它完全依附于党政权力。但是,当媒体被推向市场,其生存依赖于市场的时候,市场就成了媒体的衣食父母,媒体对党政权力的依附就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又使其拥有了一定的干预社会的能力。

党政权力当然不愿意媒体摆脱其控制,但是,媒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市场经济社会也不可能没有服务于社会的媒体。党政权力既无力在严格控制媒体的同时保证其满足社会的多种需要,又无力供养庞大的传媒系统,于是只能让它走向市场,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度,这就是媒体有限权力的来源。另外,在不伤及自身的情况下,党政权力尤其是中央政权有时也会利用媒体的监督功能。在这种长期互动下,在媒体这一新兴权力与传统的党政权力之间也形成了潜规则:只要不伤及主管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媒体对下及对外地都拥有一定的自由报道权。(2005年中央宣传部有七条禁令,其中一条就是媒体不得搞异地监督。)

7.6人大的权力

作为部门,人大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全依附于党权力的机关。但是,法律在纸面上赋予了人大极高的权力地位,这种权力地位由于党的制约在实践上无法落实。但是党的约束到不了代表个人,尤其是非党员代表。从法律名义地位到实际权力运作的落差,使代表个人权力具有了某种弹性。代表一旦当选,对他的约束就只能来自两个方面,即他本身所在的单位(代表一般为兼职)与人大机关。如果是已经退休或者自由职业者,原单位的利益制约就很有限。对于代表个人正常行使权力的行为,人大机关也只能一方面强调“集体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将其纳入人大本身“有组织”的活动范围。当然,人大机关也可以对代表个人行为进行消极的冷处理,但是这样做有引发激烈行为甚至导致对抗的风险。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受制约较少而又热心公共事物的代表就拥有了一定的干预权力运作的权力。另外,人大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部门,它在权力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地位取决于它对其他权力部门发生作用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它合法“制造麻烦”的能力。因此,人大的领导人往往也乐于在人大内部物色和保留少量的“敢言人士”,以强化自己居中协调的地位。种种因素促使部分人大代表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权力载体。

不论是媒体还是人大代表个人,其权力都不能与传统的权力相比。他们都不直接拥有可支配利益资源的权力,只能通过影响其他权力来发挥作用。但是,新兴权力虽下却确实存在,在特殊的条件配合下有可能在特殊的接点上撕开传统权力精心构造的关系网。总之,原来的关系网已经出现漏洞,不再能够覆盖一切与己有关的因素。降低腐败风险的要求必然促使利益共同体注重这一新趋势,在新兴权力确有根基、已经无法扼杀的情况下,惟有设法将其纳入关系网中。

但是,曾经无网不胜的关系网扩张在此遇到了困难。这并不是由于新兴权力的拥有者与传统官员具有截然不同的道德情操,而是由于新兴权力具有某些新的特征,难以被纳入固定关系网。在传统权力运作中,除非上下级关系,否则权力很难跨地域发挥作用。因此,关系网一般是按地域分别构建的。建立关系网是为了获取超额利益,关系网越庞大,参与分配的人越多,个体支付的维持成本也就越高。所以,关系网的扩张同样要遵循对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媒体可以跨地域报道的流动性使得将其纳入关系网难以实现,一个地方官员不可能同时结交全国媒体,他手中没有那么多可用于利益交换的筹码。当平常并不发生厉害关系的某一媒体突然介入某事件时,与此事情相关的关系网尽管可以延伸其触角试图迂回发生作用,但一则是时间上未必来得及,二则是在成本代价上也不容易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即便你笼络了此一媒体,另一媒体又照样可以同一理由与你为难,使你得不偿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腐败所赖以维持的关系网模式,是与权力系统本身的科层式特征相适应的,而与多头竞争的市场规律不相容的。

人大代表这一新兴权力也使腐败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关系网更难维持。这不仅仅是由于共同体因此必须增加新的分肥者,更是由于人大代表的权力应用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双重流动性。在时间上,人大代表五年一换,届时又有新的人物出现,必须笼络;在空间上,居住在甲地的器官代表可作用于全国各地,省市代表的作用范围也具有相似的跨地域性。凡此种种,都增加了权力腐败自我保护的难度和成本。

在全国人大上全体通过一项决议,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不是人大权力过大,而是人大没有权力。对最高权力加以约束是应该的,这也正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之一,与模糊的“最高权力“相比,有约束、受监督的权力反而更具有权威、更能有效落实。

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人大的批准,所以也就没有相应的复查、否决等机制。这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

西方议员在议会的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否则民意的充分表达就会受到限制。全国人大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也应该有一个“免责机制”。如果说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的追究主要依靠民众的参与,比如公民通过下一次选举将他们选下去;另外,引咎辞职也是一种政治责任的表现方式。

任何有权力的人或者组织都有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权力都是需要约束的。现代政治如三权分立等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之间要互相制衡。

什么都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帝国秩序,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与人大代表平等,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行政权在地位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现代法制观念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听取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涉及利益双方时,一定要通知双方,给他们一个表达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个决策遭到反对就是因为某方的利益没有表达,我们就缺乏这样的利益表达机制。

中国的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有一个潜在的无限权力,但是现实中全国人大的权力并没有滥用,相反,很不够。但是,监督、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赋权,并不是削弱人大的权威性。给出规范的同时也给出保障,保障它能够在限定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而人大要是不作为,也应该受到制裁。

现代政治如三权分立等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之间要互相制衡。任何有权力的人或组织都有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权力都是需要约束的。

什么都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种帝国秩序,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民要与人大代表平等,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行政权在地位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如果什么问题在全国人大上全体通过,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不是人大权力过大,而是人大没有权力。对最高权力加以约束是应该的,与模糊的“最高权力”相比,有约束、有监督的权力反而更具有权威,更能有效落实。

中国的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有一个潜在的无限权力,但是现实中全国人大的权力并没有滥用,相反,很不够。但是,监督、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赋权,并不是削弱人大的权威性。给出规范的同时也是给出保障,保障它能够在限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把该管的管好。

现代法制观念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听取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涉及利益双方时,一定要通知双方,给他们一个充分表达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个决策遭到反对就是因为某方的利益没有表达,我们缺少这样的利益表达机制。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各级人大监督法》。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原则,常常在实际工作中被绕过,甚至出现“橡皮图章”的说法。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让这些原则从纸面上走下来的实施细则。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弥补了整个遗憾。这部法律以具体的监督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与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人大监督措施明确,在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机制,改变了“议行合一”思路下国家机关分开设置和分权流于形式,立法与法律脱节、行政权力膨胀、司法权难以独立的状况。说明决策者在长期执政实践中认可了“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认识到对行政、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监督法尊从“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强调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理顺了政治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了宪法精神的落实。

人大监督与执政党纪检机关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现代政治学看来,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它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执行,是尽快达成目的。因此,代议机构更能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多元意见,更能体现决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监督的制度化、日常化,将会提高政府整体执政能力,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款表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同时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选举产生同级重要政务官和司法官员,还是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关和监督机关。

究其实质,立法权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功能和核心权力,监督权只是人民代表大会一个相对次要的功能。但是在没有宪法法院的前提下,监督权也是宪法实施的最后保障,同样是一个绝对不能少的功能,否则中国的宪法之治就会失去平衡。当然,人大的监督职能只能体现在违宪审查和对重大事件的调查上,绝对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司法机构的职权。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避免了宪法条款中相关监督措施流于形式,唤醒了宪法监督中的一些“休眠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

迄今为止,一路踌躇走来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享有了立法、国家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决算审议、违宪审查等权力。从权力设置的框架上来讲,已经日趋完备,具备了“主权在民”的宪政特质。透过《监督法》的出台,可以预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日渐走出“橡皮图章”的舆论阴影,逐步向国家根本权力机构回归。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正逐步转变既往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权力模式,向提纲携领的政治性领导转化。

在《监督法》的实施过程中,将会涉及到人大监督职能与党政领导职能的“对接”问题,对此需要做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安排,以保证在上述权力模式的转变中,“主权在民”原则的落实。如果出现“各说各话”,法律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党和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威信也会由此而严重受损。

从《监督法》的出台不难看出,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并非和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不相兼容。恰恰相反,中国宪法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宪政根基,技术性和细节性问题只待时日即可解决,完全有可能在法制发展的总体演进中实现依法治国,使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各级人大仍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设计。“议行合一”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发展出来的一种政治执行模式,是和当时的法国小城市的直接民主制度相适应的。

“议行合一”的典型特征,就是很多司法和行政官员容易利用自己的代表身份为部门利益寻租,人大会议很容易开成干部会、领导人的工作布置会和汇报会。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与会,人大会议更象是行政会议,代表中身份差异悬殊,普通代表就会缺少话语权。领导干部当代表不利于人大开展监督,不利于改变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立法机构行政化的趋势,更不利于在人大会议中营造民主氛围。

基于“议行分开”的理由,有必要逐步改变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和军人等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该兼任人大代表。不仅如此,还要推行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使常委会成为真正的负责任的立法机关,使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成为职业化的代表。

从监督法的具体条文看,它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力监督体制,而是以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体设计为依托,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且具有广泛实践经验的监督原则和机制上升为法律,系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因此,监督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制度基础。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这些世界通行的民主法治理念,已为当今中国所接受。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执法责任制,最高法、最高检相继部署“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试图全面提升内部监督的空间与力度。而监督法的出台,无疑是加强外部监督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正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戒备,形成了当下的人大监督框架,也催生了监督法的诞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的监督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监督乏力的现象。例如,监督机构对监督权怠于运用,监督手段过于单一和松懈,以案头工作和公文旅行代替深入实际的监督,监督过程中鲜见“硬碰硬”的勇气,对监督对象缺乏一查到底的信心等等。多年来,现实中成功运作的预算监督并不多见,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更是少之又少。上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权力监督前景的判断,也正是基于这种心理积淀,使得不少人对新出台的监督法能否良好实施抱着谨慎态度。

现实中人大监督的质量为何没有达到理想境界?其根本原因缘于“中庸”的权力观念,监督有心而无力或是无心又无力,致使监督体制运作低效、转动失灵,导致现行宪法制度下的监督体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以完善监督程序为主要特征的监督法的出台,固然能推进人大监督的前行,但人大监督要真正实现质的飞跃,还有待于自身的勇气和努力。

监督法草案提交三审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是,监督法的定位,由原来的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缩小”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法律名称亦随之发生变化,至出台时最终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这一重大改变,被视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立法抉择,其主要理由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这种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恰恰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此外,近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

人大监督如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监督法必须合理权衡的核心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等重要原则并无大的争议,并最终体现在监督法中。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披露,监督法的立法争议,“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监督法草案二审过后,立法机关意识到,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恰恰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立法重心应当侧重于此。

循着这样的立法思路,监督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各种监督形式和程序,分别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监督法的另一立法亮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并设计了相应的备案审查程序。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而监督法再次强调了这一机制。其深层原因则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影响法制统一和正常执法,必须通过合理的机制予以监督和控制

事实上,以制度形式提升监督实效,是监督法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反馈、跟踪检查等经过监督实践检验的机制亦因此入律。

制约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与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形式相比,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亦是最高层次的国家监督。

近年来,各级人大的监督实践发展迅猛,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弊端,在人大监督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出现这种情况的一大原因是监督制度不尽完善,而监督法的出台,势必大大缓解监督实践所遭遇的困境,而且监督法注重程序建设的特性,也将大大提高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把握“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界线,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一府两院”如何培育和提升民主观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执政党如何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社会大众如何参与人大监督……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在监督法的实施过程中浮现出来。可以预见,与监督法的制定相比,监督法的实施将更加考验方方面面的勇气和智慧。

监督法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推动力,人大监督内在的法定威力与监督公开后外来的舆论动力融为一体,必将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合力。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督法所确立的监督公开原则,无疑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意味深长,值得期许。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公开不仅在监督法中体现为一个基本原则,也细化成了许多具体条款,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这些相关规定,一方面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为人大行使职权的公开化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人大监督公开化设定了义务性要求。可以说,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而言,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意味着权力与义务同在,动力与压力并存。

从历史的视野观察,监督法关于公开性的制度设计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而是有着丰厚的实践积累,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制度选择。

制度分析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社会的外在政治压力是其公正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人大既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又有接受人民和社会监督的义务。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依法在“玻璃房子”里运行,必将催生民主和法治的威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及其相互竞争,另一方面则导致这种竞争向政治领域延伸,不同利益群体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可避免呈现高涨的势态。从总体上看,中国的民主政治具备了初始的动力条件。从世界各国民主发展的进程也显示,民主政治的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各政治利益群体无法达成政治共识,社会就陷入迷茫和混乱。

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是居高不下的信访量和反映出来的大量社会问题。造成群众大量信访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一府两院”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由于信访问题难以在当地解决,信访群众只能纷纷进京,在客观上形成“地方欠帐,中央买单”的局面,给中央政府造成很大压力。

事实上,地方“一府两院”不缺乏监督,缺的是制度化的民主监督。只有制度化的民主监督得以切实运行,“一府两院”的权力才能得到就地及时监督。监督法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央监督权力的下放。以往,对于地方政府的刚性监督权力在中央手中,随着地方政府管理事务范围的扩大,中央直接监督约束地方政府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充分挖掘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潜力,以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地方“一府两院”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7.7关于选举问题

选举民主与政治自由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国的问题是制止腐败。选举不能制止腐败,也止不住共产党质量的退还;相反,选举导致腐败,因为选举游戏制造腐败。选举游戏内含一个铁三角,即政客——选民——金主构成的三角关系:政客必须通过媒体等各种手段引诱尽可能多的选民支持,为此需要尽可能多的金钱;总有金主向政客提供金钱,以求借助权力谋取更多的资本;胜选后,政客要以公权回报投自己票的那些“相对多数”,还须以公权回报出钱的金主。“相对多数”与全民的“公意”未必一致;金主的私利不仅与“公意”不一致,与支持政客的选民的利益也未必一致。所以自古以来,“多数决”必定产生以权谋私。在西方,选举产生的腐败是靠法治来控制的;在发展中国家,反对党靠反腐败上台,也因腐败而下台,政党轮流上台搞腐败,选举成为腐败机会之轮流。

防止共产党退化,保持其公信力,即“合法性”不在于直接选举,而在于建立法治政府;在于建立专业化的现代官僚体系,即成熟的公务员系统,并实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分权制衡。当违法行政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政府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政府官员才会小心翼翼,政府也才能拥有“合法性”。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选择,应该是实行党政分开,建立法治政府。执政党退出日常行政,专门制定大政方针和选派政务官,从而减少执政党腐败的机会。同时用分权制衡来规范政府公权。应该把党的工作重心从经济建设转移到法治建设上来,把遵纪守法作为党政干部评估体系的核心标准。也就是说,应该坚持中国政治智慧的一个优良传统:“治吏不治民”。

贿选是政治民主的第二阶段。当在基层全民选举时,一些人为了能获得政治权力,就会用钱去买选票。这同样令人深恶痛绝,但是相比第一个阶段的权力腐败,这又是一个进步。因为,从民贿官到官贿民,权力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发生了转移。对于老百姓来说,卖选票的一点收入,总比以前不仅没有权力,而且还得花钱从官员手中买权力要好。

当民众不再愿意出卖选票,政治民主就进化到了第三个阶段:议题阶段。在议题阶段,政治人物只能通过媒体炒作民众关心的议题来赢得多数选票。此时民众未必具有成熟的判断力,在狂人或者毫无诚信的人可能会登上权力的舞台。而当民众从政治人物的媒体操纵中得到教训,提高了判断力,政治民主就进化到了成熟阶段,即决策性承诺阶段。

以冷酷的目光看,政治从集权演化到民主,必然要经历权力腐败、贿选买票、议题操纵和承诺民主四个阶段,然而,处于进化中的执政党应当清楚,虽然这个过程必然发生,但是并不等于过度发生,无论是那个阶段过度,必然导致毁灭性的博弈。

贿选无疑是毁坏民主制度的政治之癌。有迹象表明,贿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仅开始冒头,而且在一些地区逐渐加剧。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贿选地点由农村逐渐发展到城市;贿选级别由基层人大代表逐渐上升到全国人大代表。在贿选人大代表的浊流中,除了请客送礼等传统手段外,还有许诺提供生意机会甚至性服务等等。至于贿赂者,则常常躲在幕后,凡此种种意味着贿选手法正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大大增加了反贿选的难度。

无论是立法还是单纯的惩罚措施,固然能对贿选行为形成相当的威慑力,但显然不是治本之策。要彻底割除贿选这种政治之癌,首先要考察滋生贿选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土壤。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贿选人大代表鲜有所闻,但这种“纯洁”的政治生活却难以掩盖一种悲哀的事实: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甚微。人大代表仅仅是奖励劳动模范、先进典型的光荣称号,难以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既然人大代表这个看似神圣的头衔有名无实,对那些企图以金钱收买权力的人也就不具有吸引力。而近年来贿选行为的出现和蔓延,恰恰从反面验证了人大和人大代表地位的急速上升,人大代表不再是以前的荣誉称号,开始真正成为一种政治资本和权力资源,这才使贿选者有了花钱购买选票的欲望和动力。

其实,与买官卖官相比,贿选虽然也是以金钱购买权力,却有本质的不同。买官的贿赂对象是更上层的官员,出售乌纱帽的权力完全掌握在一个或者几个官员手中,这种官场腐败明显有权力专制的胎记。而贿选则是从选民手中购买选票,是否出售选票的主动权掌握在选民手中。从某种程度而言,贿选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也是民主政治从低质走向高质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过渡性现象。

买卖选票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选民手中的选票开始“管用”了,但金钱和资本肆无忌惮地侵蚀政治权力,必将制造“金钱民主”、“黑金政治”之类的肮脏,从长远看,势必伤害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在基层人大选举中,还有一种陪选现象。观察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通行的陪选潜规则:一方面,以组织的名义推荐组织满意,并有绝对优势的候选人,并保证确保当选;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差额选举的法定要求,一些选民被授意用联名的方式推举出毫无当选可能的候选人,并被要求不必当选、不能当选、无法当选。

在这种情况下,陪选已经成为对付差额选举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政治“技术”,在一些地方,这种现象不仅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选举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

在陪选格局中,往往可以毫无悬念地预测选举结果,强势主角和弱势配角之间的竞争结局,无论是选民还是陪选者,都在一场人人心知肚明的形式主义选举中走走过场,而选举制度所内含的民主精神,也在这一过程中被损害殆尽。

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从形式上看,陪选也达到了差额选举的要求,然而从实质而言,陪选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等额选举,对选举制度而言,这种变质的“差额选举”比等额选举具有更可怕的破坏力。在陪选的选举形态中,一方面选民被视为投票机器,不仅变相地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且极易挫伤其民主热情;另一方面,陪选者作为“二等候选人”,在组织力量的压力下被“合法”地淘汰出局,而一些更有实力的人选七无法进入竞争行列,理应平等的被选举权出现了区别对待的歧视现象,而且这也是造就大量“官员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因。

差额选举的原则以及公平的选举权利,都是选举信用的内核。不难想象,当陪选现象屡屡破坏差额选举原则,影响选举权利正常实现时,选举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那就是,选举制度的民主信用将在选民中丧失殆尽。

政治体制与选举制度的设计似乎给选举出了一道难题:是尊重“组织原则”还是尊重民主原则?基层选举的实践表明,通过“做工作”等方式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实现“组织意图”,选民并不满意。而一旦放开选举,组织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又可能出局。体现民主精神的差额选举,为何令一些地方权力组织头疼不已,以至千方百计要以陪选之类的手段加以规避?

在一些基层人大选举中出现的陪选现象,折射出土政策压制民主规则的困境。如果基层权力寄希望于通过“陪选”来落实“组织意图”选举结果和组织威信并不能得到选民的真正认同。从某种意义而言,靠陪选来实现组织意图,恰恰反映了一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远远滞后于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在传统思维中,选举往往是“分配代表名额”和“人事安排”的工具,而不是检测公共人物民意指数、提升人大代表政治品格的舞台。于是,陪选这类“政治技巧”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大行其道。事实上,陪选也迟滞了人大代表的选民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当一些当选的人大代表感到选举不过是走走程序的形式主义时,他们就会把选举当成“任命”,难以走出对“组织”尽忠,对选民卸责的观念误区。

“直选”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实际上,不同的人用这个概念,含义和侧重面都是不一样的。在有的人看来,它可能表示由公众直接选举掌权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另外一些人则可能,强调的是公众不但有选举权,而且有提名权;还有一种理解,就是针对过去就是上官员和代表都是由上级任命(或者表面上叫做推荐和提名,事实上指定了唯一的人选,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状况,把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真正拥有提名权和最后选择权的选举都统称为“直选”。

这个意义上的“直选”,是宪法早已规定的。问题在于,过去长期实行的过度集中的体制,把这一原则严重扭曲了,使得公众的选择权、代表的选举权都形同虚设,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取代了选举。这样做的结果让我们付出的代价是:老百姓和干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公众对官员有着显而易见的不信任。我们执政中出现的许多作风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说到底就是因为官员可以不在意公众对他们的态度,只要把上面的人糊弄好了,就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和公众之间没有权力授受关系,无须向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宪法中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切入点”之一。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选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不是说在选举中增加竞争性执政党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了。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可供选择的人才。民众把权力交给公共机关,当然有权决定这些权力由谁来执掌。有选择才叫选举,没有选择叫什么选举?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党把人才推荐给公众。这就需要政党做好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输送人才的工作。所以,在民主政治中,政党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我们过去有错,但不错在党介入了干部人事工作,而错在越俎代庖,虚化架空了公众对官员的选举权。由于人民代表往往不是真正由人民选出来的,由于不是选出来的,人们不会把代表看得多重,也不会对代表抱有多大的指望。而代表呢,由于决定他们命运的不是社区的老百姓,也就无须刻意到老百姓中去联络感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和代表之间互不相知是很正常的。

我们的人民代表长期被当作一种荣誉、待遇,由上级来安排,因而很难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有真正的选举,首要的前提是落实公众的选举权,即要有竞争。当然,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有竞争,就要考虑一旦没有在竞争中获得胜利,人往哪里安排,关系如何相处等等问题,毕竟我们的官员和西方不同,他们竞争不成可以去当律师、当教授。我们的官员过于职业化,当不成,可能就不好安排,甚至意味着失业。这里涉及整个政治体制问题。

改革难,就在于它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从这个角度讲,经济体制改革要相对容易一些。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既然引入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就要起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是因为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使得可分配的财富大大增加,改革有可能在增量上做文章,从而使利益冲突有所缓解。

政治体制改革则不同,因为它是要改变邓小平批评过的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体制,是要分散和消减过度集中的权力。从这一点上说,政治体制改革确实会遇到比经济体制改革更大的阻力。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又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推动着民主政治,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要深化改革,政治体制问题就不能不提上日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体制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继续发展的瓶颈。

干部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7.8关于集权问题

独裁的权力总是不容分割的。一个高度集权的政体,通常也是高度封闭的,它决不允许有“合法的觊觎”者存在,然而它又不能杜绝他人对专制权力的“觊觎”,甚至更能刺激“觊觎者”的权欲,因此表面上“铁板一块”的集权体制内部,常常进行着血腥而隐蔽的权力角斗:权力觊觎者在处心积虑、不动声色地攫取权力资源,掌权者也需要时刻提防和镇压野心家和阴谋家。内部人的权力较量与倾轧成了集权体制难以摆脱的宿命。

历史上那些帝王权臣在权力斗争中表现出来的心机之周深、手段之高超,简直令人叹为观止,这就是千百年专制锻炼出来的“政治智慧”,这种“政治智慧”与开放、容忍“合法的觊觎”的权力结构是永远不容的。

前苏联的教训值得借鉴。勃列日涅夫晚年把主要精力用在稳定干部的“军心”上。所谓稳定“军心”,就是通过颁布各种条例和规定,千方百计地把各级干部的利益要求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他们对上级保持忠心。只要你沾上了官气,你的利益就会随之而来,就等于进了一个特殊阶层。这样形成的结果是,人们不择手段地当干部、向上爬,成为社会的基本追求,官本位意识被无限强化。

他大肆提拔亲信进入领导层,培养嫡系部队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而得到利益的下级和被提拔的亲信,也希望有关系的领导在台上,以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持。所以在各级干部中间形成了上下互相需要、互相依赖的利益集团。这些人靠着自己特殊的上下关系,变本加厉地贪污腐败,使国家和党的正常的政治生活渠道被彻底破坏,也使得人民群众的抵触情绪越来越高涨。

这个时候,权力成了一种乐趣,因为得到权力就是得到了利益。但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被当时的领导忽略了,那就是他们的这个利益游戏规则,与这个规则的载体——人民群众越来越远了。而且他们的这个游戏规则恰恰是建立在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的,是以剥夺普通群众的利益,是以拉大与普通群众的利益距离为前提的。对于当权者来说,权力应该成为一种负担。

苏联前部长会议主席雷日可夫说:“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成为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

近二十年来,权力腐败一直在不断与时俱进,在各种治理腐败的压力下不断自我进化。事实证明,不管在原有体制内出台什么样的治理方案,都只能奏效于一时,最终都会被腐败势力所消化,各种反腐败的力量,总是被包纳进权力腐败所构成的关系网中。或许,只有在政治体制之外,社会本身的发展变化,才是腐败机制无力消化的,才会真正导致腐败与反腐败的力量消长,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的基本格局。这些都是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了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化。

权力这个东西,好多时候你争了和不争,结果就是不一样。

有形的权力让人羡慕,无形的权力更象匹野马。

手上没有权力的时候,欲望自然有限,想象力也很有限。

制度管的都是看得见的权力,聪明人应该学会利用隐性的权力。

权力个人化现象在日益加重,情感金钱化正在一天天使得世风日下。

只要旗帜树立起来了,总会有人站过来。即使暂时不能站到你这一边,也会望着你的旗帜进行观察,这就是官场。

古人总结出做官的二字要领:“厚”与“黑”。“厚”者,是说脸皮要厚,为了达到目的,脸面是可以完全不顾的。“黑”者是指心要黑,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什么都统统地可以不要。

有权不用,过时作废。

权力越位时的危害之大,但有时不是当事人的越位造成的,而是随从者的放纵使得一些领导造成权力越位。

市场有交易是正常情况,但如果把权力也作为交易的筹码,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公共权力本来是被用来为老百姓谋发展、做实事的。但公共权力容易发生异化,最普通的表现形式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从实际情况看,通常把市场规则与行政干预颠倒过来。如果是能力不足导致权力错位还好解释,但若受利益趋使,故意为之,那危害就更大了。

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很明确,就是各级领导干部;但目前对公共权力的细话不够,监督也不到位。因此公共权力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比较严重。表现形式往往是政府缺位,市场乱为。

行使公共权力者更多的是唯上级是从,对同为国家干部的同僚们保持几分谦虚,因为这些人是他今天和明天的领导。对于被管理者,没连门槛都无法跨入,也就永远不可能成为行使公共权力的领导,行使公共权力者也就永远不可能摆脱天然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往往就会带来对私权的漠视。只有在被管理者不是永恒的被管理者,管理者不是永恒的管理者前提下,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才有可能做到不唯上,不唯内,也有利于优秀人才进入到公共权力管理体制中来。角色的互动体现出权力真正源于人民。

一个男人不惜一切代价夺取权力,一旦拥有了权力,他们的生理机能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阳痿也会奇迹般地自逾。

权力就是给别人制造点麻烦。

绝对的权力令人恐惧,恐惧滋生谎言,而慌言又使绝对的权力变成了笑柄。

权力好比传销,上面的大官提拔一个小官就等于发展了一个下线,上线靠下线供养。

当人们意识到权力带来的好处时,权力就面临着竞争。

脱离权位的时间越久,被别人代替的可能性就越大。没有权力,想闹二心都没有本钱了。(这是说不要参加学习班或者其他的长时间脱离权力的事情)。

权力是根魔棒,这根魔棒既能“点”事成金,又能“点”人生威,从而助长了人们对权力的贪婪。最可怕、最应警惕,但有时又很难防备的,就是秘书与领导勾结在一起,将权力私有化、家族化。领导把秘书当成心腹、代理人;秘书把领导当成靠山、招牌。秘书出了事情,有领导护着;办私事往往首先抬出“我是某某人的秘书”这一块招牌。秘书“玩得好”,领导就能成为自己“令诸侯”的“天子”,同时又是避祸的“观音”。

秘书看似无权,但实际上权力不小。有些是制度赋予的,如秘书有安排领导活动的权力,秘书就是领导的“活动指南”,有人就通过秘书让领导去视察和指导,从而得到好处;有些是领导默许的;更多的是秘书自己开辟拓宽的权力,如:假传领导指示、或者添油加醋、随意截留、假借领导旗号狐假虎威等等。反正下面的人搞不清这到底是领导的意图,还是秘书的意图;下面的人也不愿意为一件事情得罪秘书。

秘书、司机之类的人,虽然没有什么实权,但因为天然的位置,与领导离得比较近,因此也就拥有了话语权.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没有任何事物象“权力”这般具有复杂的双重性。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令人敬仰的天使,也可能堕落成令人恐惧的魔鬼。

权力作为一种政治上的强制性力量,离开了它的协调和指挥,整个社会只能是一盘散沙,一片混乱。所以,文明选择了权力。但是,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支配性力量,一旦自我扩张而超越了应有的限度,权力的拥有者随心所欲地滥用,社会也会受到侵害。

权力的集中往往走向极度封闭,这反过来又有助于集权的强化。

7.9关于权力

崇拜问题

权力崇拜多年来难以打破,核心在于权力掌握了太多的资源,并在资源的使用上缺乏有效监督。现在许多权力部门不仅没有在减政放权的道路上走下去,还通过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重新集权。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没有约束的巨大权力,不仅会带来腐败,还会制造出“神秘”的怪胎,实际上是同一种权力病的两面。“神秘背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权力崇拜的盛行不无干系。

握有权力的本身,就有许多常人无从企及的利益。获得这些利益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根本可以不动声色。

权力是博弈。

用罪恶的手段得来的权力决不会被用在正当的目的上。

人们迷信和崇拜权力,只要你在位子上,就会有人投其所好。

寻求政治靠山,朝中有人好做官,历来就是人们不遗余力追求的目标。

无论政治资源还是经济资源,把它搞得更雄厚一些,都既是一条退路,也是一条出路。

在权力上,如果形成了权力斗争,一方坚持了一种观点或意见,另一方就会坚持与对方截然相反的观点或意见。观点或意见的对错并不关键,关键是谁在坚持。

在官场,争来争去,争到最后,能全身而退就是最好的结局了。好多功勋卓著的政治家,没有全身而退,为此抱憾终身。

在官场上,实力和投机是获取更大权力的有力保障。

对官员和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缺乏自上而下的监督,谁有了权力就有很多渠道寻租,可以处处逢源。在文化层面就是中国数千年来的政治传统造成的官本位观念。一切都是以官的等级来衡量,全社会级别化,人人都纳入级别。

人只要在官场上,就必须遵守“老虎杠子规则,即行酒令中的老虎——鸡——虫——杠子——老虎”的游戏规则,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

人表面上是平等的,但骨子里却分着等级,因此低挡次的人总想向高挡次奋斗,这就是创造的动力。

有些人虽然在位,但没有权力;有些人虽然已经休息,但依然很有权力,甚至权力比以前还大。权力不是职务给予的,权力是影响力。

追求权力是人的天性,世界上只有不想当官的人,却没有不喜欢权力的人;想当官也不总是坏事。就是和尚也有争名夺利的时候。当官就是比不当官好,你想办什么事情可以指挥别人,别人想办什么事情还要请示你。在这请示和指挥的过程中便体会出其中的美妙。

人们常说,从政的人,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等你能力增强了,阅历丰富了,工作出色了,可年龄又过去了。

官场中人不一定都是官迷,每一个人都想在自己的位置上做出成绩,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最直接反映这种成绩的就是你的屁股在哪一级台阶上座着。

一个只知道搞建设的官员,就会忘记一些更重要的东西。

官场上的事情,有时候按规律,有时候又不按规律,但有一条规律是不变的:那就是利益。

官场上的某些事情,微妙就微妙在公参私,私参公。

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权力,往往倾向于挥霍性地使用权力,甚至带来更加严重的腐败。

权力,特别是能够掌握资源分配的权力对个人的收入具有重大作用。此外,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网络资源也对收入分配有重要影响作用。在市场体制中,通过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一些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仍然得到了继续,一些握有再分配权力的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经济回报将权力变形为个人资本。

通过权力交换谋取利益的腐败行为是国家机关大面积腐败和政权出现危机的标志。权力的这种恶性膨胀是不能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来解决的。它暴露了权力制衡的局限:相互监督是可以蜕化为相互利用狼狈为奸的。

权力的强大、金钱的万能,已将许多人的心灵扭曲,占着现在的位置,盯着更高的,踩着他人的头顶去抢;捂住自己的钱,盯着国家的,不择手段不怕牺牲地去捞,这些已经司空见惯,根深蒂固。

如今是谁的权力大谁的地位就高。但权力和权力又不一样,管物、管钱的也是权力,就不如管人的权力大。

在中国历史上,当有权者行使权力毫无规则、不讲道理的时候,一般老百姓会有三种常见的态度和反应:一是忍着,将一切归于自己的命运不好;二也是忍着,但要找机会成为有权者,将现在忍受的一切加倍偿还给后来的无辜者;三依然是忍着,然后找机会寻求体制以外的权力,比如黑社会,以最暴力的方式将目前受的还回来。

不用说,不管是暴君还是暴官,无一例外地向往第一种结果;最危险的其实是第二种种反应。设法使自己变成压迫者,这种卧薪尝胆的努力中,实际隐藏着一种怨毒,一种对社会的报复。这报复一般都落不到那些原来欺负他的人的头上,而是落到其他的人的头上。

不知道为什么,权力总是横着使,没有一点道理;即使有道理也不跟你解释,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每个老百姓都被要求象军队里的士兵,奉行无条件服从主义。在这个环境里出来的人,只要有权,就只会横着使。

现在,人们对政府权力的滥用,对有权者的跋扈,已经有了更多的警惕,可是大家对权力的怨恨,却远远高于对弱者的同情。

人生易老,在向权力高峰的跋涉中,一个人能经得起走几次弯路。

世上多是拿得起的人,放得下的何曾见过。

很多人年轻的时候,总是盼望着官越当越大,手中的权力越来越重,所谓位高权重。但到了你已经升迁无望,不得不退休养老的时候,你就会突然感到这一生,除了失落,其实什么也没有得到;或者说除了把失落留给自己,其他的都不属于自己。

权力越大的人,越重视权力的牢固性;掌权时间越长的人,越看重别人对权力的尊重。充分享受过权利,才更加懂得珍惜权力,对无视权威的人才更加视为心头之患。

官场险恶的微妙之处在于,不一定把你降职,也不一定把你免职,甚至还可能升职,你的厄运就到来了。从高到低、由好到坏、由富到贫等,便是最高明的排挤。

深知官场秘诀的都知道,在官员政治中,每一项活动都是一个筹码,每一个成就都是刺向对手的一把利刃。失去筹码,就失去了在官场上的立足之地;握不住利刃,更会被政敌置于死地。

官本位文化的典型代表就是宦官人格,把人彻底地异化了;权力崇拜使人逐步丧失了个人的人格。

在集权专制下生活久了的人,往往只相信强权,而不相信其它。他们不知宽容为何物,也不知忏悔为何物。人性本恶,没有相应的约束,就会造成灾难。对不同的过失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才会进退有据。

如今社会的主导性质是权力与金钱两元结构,其要害是权力这个支撑点。

现在的事情就是奇怪,机关越大,权力就会越集中在一般干部身上,这就是阎王好见,小鬼难求,这就是县官不如现管。

人在官场,权力赐给你荣誉时,往往也把某种与荣誉相关的灾难种子悄悄种在了你的命运里。

权力是个怪物,只要它存在,它就可以人情化和货币化。

其实服务也是权力,没有权力你服什么务。

在中国,人们办什么事情的时候,都要问一句话:你有人吗?有关系吗?这个“人”不是普通的人,而是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人;这个“关系”也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与国家权力攀上“关系”。这就是古话说的“朝中有人好做官”。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先考虑是否有“人”,这说明权力或显性或隐性地“交易”是一种普遍现象,有的是用金钱交易,有的是用人情交易。

权力既迷人又可怕,迷人在于它难以窥探的秘密,它总能汲引人臣服、折腰、献媚、逢迎和顶礼莫拜;可怕的是在于它要统治一切的本性。

有人说,权力可以使掌权者丧失理智和人性;而权力丧失以后,往往可以恢复人性,接近真理。

有了权力,识字不识字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权力这个东西谁都愿意玩、喜欢玩,读书则有读书的玩法,不读书有不读书的玩法。

一切向权力靠拢,这就是官场上的权力法则。

权力在一定阶段是很具体的。权力过度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已经超过了一个人的处理能力。如果你要坚持一个人处理,就和一台个人微机要处理全球的天气情况一样,从物理上讲是很荒谬的,所以必须把权力分散下去。这些权力资源首先到了“身边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这些“身边工作人员”连同首长,构成了神经中枢。

从公共权力的结构形式看,代表公共意志的权力可以分解为决策权和执行权。秘书在行政管理体系中充当着领导的参谋、助手和事务工作者的角色。这种职位的特点意味着秘书本身并不具有权力,但是,在好多单位,秘书就是公共权力执行权的主要运作者。这实质上就赋予了秘书两种权力:一种是由上演化而来的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决策权的延伸;另一种是由下派生出来的权力,这是由于秘书处于核心权力与实施对象之间的关口,成为在某一个权力体系中接近权力核心的必经通道。

权力的实质就在于应用。权力就象土地一样,你拥有一片土地,如果谁不征求你的意见,想种就种,也不交租,那你的拥有就毫无意义。

分工不同,手中的权力就有区别,因此有关的实惠也就有天壤之别。

历史证明,政治权力如能顺应经济、服从经济,社会就出现繁荣,国家才会富强;反之,如果权力扭曲经济,蹂躏经济,社会就走向衰败。一个新的世界性潮流是,只有实行分散的、集权越来越少的经济管理,才能适应新的经济。

权力崇拜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你想富没有政策不行,还得求权力,求得多了,权力自然升值,权力崇拜就会更厉害。等到权力经济真正走向市场经济,权力“统”不起来了,商人更多的是求市场、求业务伙伴,权力崇拜才会淡化。利润崇拜必将代替权力崇拜,商业价值观将在一切制度里发挥同样的作用。

本来应该是理性支配权力,但是,很多人却如拿破仑说的“是权力支配着理性”。人一旦迷上了权力,信念就容易发生动摇,腐败也就开始了。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的时候,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成为一种追求荣誉、自由的乐趣时,人就迷失方向了。

许许多多有过权力的人,一旦失去了权力或势力,便大肆抱怨世态炎凉,抱怨人走茶凉。其实世态炎凉本就如此,只是你有权有势的时候,车水马龙,一呼百应,颐指气使,有求必应抬举惯了,被惯坏了,自己却浑然不知,以为都是应该的,以为是自己人缘好,以为别人都是心甘情愿的,以为天道如此。如今失势了,才感觉世态炎凉,才有了抱怨。

公共精神是在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中产生,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的让渡,以公共精神为基本理念的公共行政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突出其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和负责任;而缺乏公共精神的公务员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标的。

公共权力的滥用现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虽然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公共行政运行过程中,却忽略了对政府具体服务职能的建设;强调政府是一个管理机关,以政府利益取代公众利益,奉行典型的“政府本位”。

自从学者吴思创造性地发现和总结了中国政治的潜规则后,舆论倾向于把一切官场问题都归于潜规则。但是,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郭元唏(曾经在四川德阳市挂职担任副市长四年多)的《市长手记》一书中,却揭示了:最令人震惊的事情、最荒诞不经的举动大都不是潜规则造成的,而是在政府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的台面上发生的,一切都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一切都严格履行组织手续,一切都来得冠冕堂皇,但结果常常是恶人当道,百姓遭殃。这一切说明官场显规则出了问题,而且是大问题。事实上,凡是潜规则流行的地方和时候,多半是显规则失常的地方和时候。

基层政府决策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是体制上固有的矛盾造成的。这固有的矛盾在根本上是权力的获得来自上级的委任,而不是选民的授予;在宏观上是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微观上是程序设计漏洞百出或者形同虚数设,党政一把手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拥有无限的权力,一切程序都要服从于一把手的意志,是一把手贯彻、落实自己意图的工具。

党内监督、政府监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何真正落实到实处,就是问题了。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对于错误的决定和决策,在党内的公开场合是没有反对声音的,更不用说谁来抵挡了;即使有反对的,也是在会下,不起任何实际效用的议论。

设计并真正实行严密的施政程序本来是用来限制和正确运用权力的,但在中国,许多程序却不幸沦为滥用权力的工具。这就是中国许多地方政府、党委的现实状况。在这样的显规则下,各级官员无须接受民众认可的政绩检验,可以自由运作自己的升迁。在这样的显规则下,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正被不法官员侵蚀私分,共产党的党政权力逐渐流失到不法官员手中。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在“木桶理论”作用下(木桶装水的多少取决于最短的那根木版),被那些最拙劣的官员拉低了、削弱了,并正在危及其政治生命。

提高执政能力,必须对权力的运作程序进行更新和完善,与时俱进,借鉴人类一切成功经验,从宏观到微观,都能有效地约束权力的越位、腐败和不作为,建立新的官场显规则。在目前的显规则下,想按照自己的良知和职责为百姓办点实事,必然伤害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得罪更有权势的人,结果只能成为书生气十足的另类,成为孤独的人。

权力变现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病:

商业贿赂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各个环节已经形成了某种权力链。从顶端开始,权力就处于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失衡状态,每一个环节都理直气壮或多或少地借助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凡是手中有一些权力,就一定要加以利用,使其发挥效益最大化。

如果从更大范围观察,权力失衡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病,大有蔓延之势。在社会的权力大系统中,政府、单位组织、个人构成由大到小的权力链,政府的权力失衡必然会对单位组织以及个人产生影响。通俗的说法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最大的权力拥有者政府,都存在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很难保证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权力控制在恰如其分的界限之内。

权力原本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遗憾的是,监督、约束机制的缺陷,为权力异化为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提供了种种可能。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借助权力谋利,诸如非法占用土地、直接卖地赚钱,将公共收入变成自家小金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之类,已经是屡见不鲜。

一旦政府的权力变异行为成为榜样,单位组织也就不可避免地“上行下效”。银行、学校、医院、电信等拥有某类特权的单位组织,也都理直气壮地将权力转化为利益。

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让人艳羡。而个人,一旦拥有了权力,也就想方设法地将权力变现。人人都看到权力的好处,人人都会感到他人在滥用权力之时自己的被剥夺感,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超越权力的使用边界,以权谋私,以权获利。就象传染病一样,人人被感染,成为带菌者。

我们都在咒骂贪官、痛恨腐败、怒斥特权,但当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力失衡病毒侵袭的环境时,我们又会自觉自愿地加入追逐权力、以权谋私的行列,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并将由此得到的好处心安理得到揣进口袋。

民主这种制度本质上是“人治”,要靠统治者作风上的民主来弥补制度的不民主,要靠统治者的品德来制约他的无限权力。发扬民主作风之类的东西,恰恰说明了是在不民主的制度下,才最需要这些东西。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民主作风反而不需要特别强调,说到底,民主并不是一种作风,不是一件靠发扬就可以取得成效的事情,它是一种制约权力的制度。凡是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凡是要靠领导者和部下发扬的民主,也不会是真正的民主。

民主制的优越性在于,它通过定期选举的制度安排,使社会具有一种定期的纠错功能,错误不易积累到极致;遭大多数人反对的领导人也不可能长期占据高位,除非民主程序被扭曲。换言之,民主制具有一种防止“暴君”的功能。它虽然不能保证比在其他体制下治理更有效,但成熟的民主制能够避免最坏治理的持续,这就是民主制所谓“最不坏”的特征。

“暴君”的出现有两大必要条件:一是领导人具有足够的个人威望,二是有着不受限制的任期。即使具备这两项必要条件,暴君之出现也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

7.10关于权力与资本

目前中国真正左右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因素是什么?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如果不能制止权力资本化,中国将陷入既无效率又无公平的境地。中国改革的起点是无所不包的权力,是权力创造市场;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几乎所有的贷款和外资都需要各级政府计划委员会做担保,当大家没有财产进行贷款担保时,权力体系承担了这个任务。

80年代的改革设计者是这样的:改革要给掌权者以既得利益,换取他们对改革的支持;权力靠近市场才能推进改革,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官商是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传统文化是改革的阻力,分别主张民主政治、精英政治和新权威政治等等。中国改革的起点是无所不包的权力体系为起点的,许多企业家是官员最近转化的,或间接支持而来,总体上讲很难避免权力与资本结合的路径。改革是钱与权的交换,但有两种前途:一种是一次性交换,这意味着一定时期的腐败,用资本赎买权力,迅速推进市场化改革,腐败会逐渐趋于收敛。另一种前途是多次购买以后权力仍然存在,甚至会固化和夸张,这样腐败就会发散,市场经济反而不能推进。非常不幸的是这种情况正在中国出现。

90年代的改革与80年代不同,社会世俗化、利益集团化、权力资本化逐渐成为改革和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改革和开放有了实质性的和更加广泛的推进。但由于政治与社会改革的滞后,作为改革主力的广大人民群众逐渐被边缘化,成为单纯的改革对象和成本承担者,出现了在改革中绝对受损失的社会阶层,少数人窃取越来越大的增长和改革好处,强势集团做大,社会学家称为“社会断裂”。作为衡量社会收入分配指标的基尼系数,已经从改革初期的0。2急剧上升,接近0。5的水平。中国已经进入全世界收入分配差距很大、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之列。

90年代中国思想界的一个特点是:把马克思主义边缘化,直接与国际理论接轨;自由主义作为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出现;经济自由主义与一般自由主义分离,演变成为新自由主义,成为强势集团的理论武器。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对于权力资本化选择了先默认、再承认、后追随的态度。于是,“让少数人先富”、“发展是硬道理”、“中国改革要牺牲一代人”、“腐败不是最优也是次优”、“经济学没有道德”等等。

身在官场,追逐权力最大化,是目前一部分官员的真实想法。为什么?很简单,有官就有权,有权就有利。而且你还不必付出什么代价,因为你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就是最大的筹码。这不象作生意,需要实实在在的投入本钱,是有风险的,你可能血本无归,与做官腐败被惩处的风险相比,这个概率要大得多。

在现代中国,一部分官员但凡在官场中还有升迁的可能,哪怕只是前进一小步,他也不会去下海经商,因为做官的收益要远远大于经商的收益。围绕每个官员,各个利益群体都会找到一条线索来对你进行拉拢。如果没有“灰色收入”,如果没有权钱交易,那么很多官员的生活才是不正常的。

官员下海经商模式在中国政经舞台上正在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行为方式,并且这种政经联盟的路径选择已经进化到了自觉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仔细比较、权衡和考量。事实上,每个官员在下海经商或者企业家参政之时,他们也都有着基于利益损益的双重考量。没有人否认,无论怎样变种,权力与资本体系下的政经联盟实质上都是一种畸形的联结,它破坏了政治与经济原本具有的协调发展关系。被学者称为“联体婴儿”现象。

打破政经联盟的过程实质上还是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而这种重新分配带来的自然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是身家性命攸关之事,也是反腐败的难点。地区的政经生态与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大批频临破产边缘的城市正面临着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当可供瓜分的公共资源已经枯竭或油水已经很少的时候,权力场便自然成为了角逐的首选;不少优秀人才会聚官场,为官位争得你死我活。

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显然呈现出了相关性。政经联盟显现的是“权力资本化”和“期货效应”的特色。围绕着权力系统及其利益链条,结成复杂关系网络的官员群体所向披靡,政府之手无所不在,这反过来进一步阻碍了市场经济前进的道路。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国有资源的私有化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性,而政府主导型改革则使这种可能性在某些地方成为必然。

官商结盟的最大危害还不在于腐败的泛滥成灾,而是民族政治文化的整体失语:一旦官员将逐利看作为官之道的根本,一旦经商者把贿赂官员与谙熟上层路线当作生意成败的核心因素,一旦大众阶层视腐败为如常,那就意味着一个民族的堕落。

政治既然是一种利益分配体系,那么“公正”就成为一个极端重要的政治问题。政经联盟在经济发展中得不到自然化解,国家就无法建立公平和民主的社会权力体系,即使在有限的市场经济中,人们也不可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分享机会和资源,因为这种联盟必然产生“黑金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便成了“黑箱操作”——不仅能够利用权力的保护脱逃社会的监管,而且直接导致了政府的腐败。权钱交易可能表现为一种家族性或集体性的政府腐败,在其所造成的经济或者金融危机背后,往往隐藏着政治危机。

以巧取豪夺为特征的高层腐败之所以特别触目惊心,就因为它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一方面,少数位居要津的官员以权谋私,盲目决策,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寄生于体制内的各种行业垄断集团则以政府的面貌出现,以权力干预市场,阻挠市场规则的健全和运作,自己从中渔利,甚至鲸吞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把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私有化。

权力、金钱、知识、声望和地位等各种社会资源正在出现合流的倾向或趋势。某些“政治精英”的家属和朋友可以凭借政治资源经商、敛财;某些“经济精英”可以花钱收买官员和专家,也可以直接买官、买文凭;某些“知识精英”不但仕途前景光明,而且利用在政治上的关系经商,获取利润。这就是政治、经济、知识三个层面的苟合关系,这就是“赢家通吃”。一旦形成一个精英互相联盟、大众被剥夺了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理性的生存空间就十分有限,裙带资本主义就有可能是这种情形进一步演化下去的前途。那样,中国将面对的是最可怕的结果:改革开放最终步入的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腐败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极大的社会政治问题,它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它将会侵蚀淘空经济改革给人民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制约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对执政党的合法地位提出严峻的挑战。

如今在官场和商场有句流行语:“做官必读《曾国藩》,经商必读《胡雪岩》”。就是为了走官商结合的道路。

官商水乳交融,不分你我,踏出了危险的一步——互为寻租的结果只能导致官员腐败,而貌似得了神助如日中天的企业则蕴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一旦视为保护伞的官员倒台,企业轻则面临道德拷问,重则因之与腐败官员有权钱交易而涉及犯罪。

美国学者布坎南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了“寻租”这一概念,把政府管制、干预市场产生的价格差、汇差、利差等统称为租金,一些人为了获得这些租金,便向政府官员行贿,这种现象被称为“寻租”。而另一学者提出了“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概念,即政府官员采取各种手段引诱别人“进贡”或“分割”利益。腐败的经济学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寻租行为。寻租活动的常见方式则是官商勾结,达成一种“政经联盟”的默契。

对中国特色的“政经联盟”即官商经济,党的纪检监察条例一直有着明确的禁令,然而,监督难以对付众多腐败,其中必有难以启齿的原因。仔细看看,腐败常常发生在民营企业难以进入的国家垄断行业和领域。几乎所有的腐败案后面都有着类似的利益联盟。

一定程度上,腐败的存在,在于市场供需的失衡,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仍然狭小,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给、资金供应、信息占有、税收环境、技术支持和公共服务甚至政治动员等方面仰人鼻息。因此,在体制性障碍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以前,行贿官员就是一个值得一冒的风险,为求得合法利益的实现,不得不曲线绕道,政治成为商业之桥,否则,企业就什么也干不了。只有进行根本性的政经体制改革,而不仅仅是满足于完善监督机制,企业期盼走上层路线以获得高额利润和种种便利的尝试,才将成为“真正的危险举动”。

企业与权力走得太近,是不道德的。民营企业家要与政府腐败划清界限“官商勾结”的做法,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保护所有人的产权,而是权力的介入,伤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一些企业家动用权力使自己的资本积聚起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环境,正是市场混乱最重要的根源所在。

“官商勾结”是权力资本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官商利益共同体”首先通过贿赂建立利益同盟,再以公共权力掠夺社会财富,最后以财谋官,进一步维护不法利益。“官商利益共同体”结成以后,市场经济规则逐步让位于权力规则,公共权力开路掠夺社会财富的过程就开始了。

在权钱交易暴富过程中,尝到了权力的好处,暴富之后便以钱谋权,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成为有权有势的“红顶商人”。官商勾结、公权私用,使市场规律废弃,权钱交易横行,“官商经济”成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特征。扭曲的政权结构必然导致经济社会的无序、失控和混乱。产业发展受制于政府权力而非市场规则。

在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关系网笼罩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成为社会风气,官员公权私化深陷利益格局,必然丧失应有的原则和立场,以市场经济之名,行权力经济之实,形成极度不和谐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黑金政治”造成社会不和谐,使执政为民变为“执政为钱”,干群利益冲突,紧张对立,直接腐蚀党的执政基础,干部群众的“鱼水关系”演变为“水火关系”,引发局部水和动荡。

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问题上,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官商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二是亦官亦商,造成公权私化;三是通过垄断经营,大肆掠夺社会财富;四是以钱谋权,造成权力恶性膨胀。这些势必造成市场法则名存实亡、社会各阶层恶性分化,政府公信力下降等恶果。

反腐败有一个误区:制度是影响腐败的唯一决定因素。而事实上,腐败更多的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关;影响一国腐败程度的,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把反腐败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政治体制改革,过于悲观或者过于乐观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一改就好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对利益分配格局进行比较大的调整,改变贫富不均,缩小地区差距,才能逐渐消除腐败滋生的温床。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现在发生了什么,首先看一下2000多年前的中国是什么样的,简单地说2000多年的中国是开放的官场,封闭的商场。中国从秦始皇做皇帝以后只要通过考试、科举制度,一个平民的孩子也可以做到宰相,就和西方一样。做到宰相以后,政府给予的权力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封闭的商场,最有裁量的人都被吸引到政府里面,我们2000多年前中国人干的事就是头悬梁、锥刺骨。这也是中国近代停滞的原因,西方国家经过18世纪之后因为思想非常开放,产业非常开放,这个时候就发生了西方的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工业革命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中国人力资源在错误的激励之下进行错误的配置,但是这样的配置导致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有好处,但是对于商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以前是大国家小企业,这是与人力资源配置也有关系。

接下来我们看26年的改革,应该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最有才能的人一部分是聚集在政府,主要是在分配财富。另一部分是在政府外面,但是政府不允许他进行任何的商业活动自由,那时候有融通的人都是投机倒把被抓起来,这是最好能力的人分配。改革开放带来什么?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家资源配置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我们可以举两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八十年代除了政府之外最有才能的人才能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出现,这些是所谓的能人做起来的,到九十年代之后又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就是原来在政府的人出来做企业,我们说知识分子和党政干部下海。我们说企业家资源配置发生了一个历史性的改变,改变中国发生比较大的改变。所以我们看到第三类转变职能,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去向。我们到2004年,我们看黄线代表事业单位,蓝线代表企业,总的来看去企业的人越来越多,去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北京大学代表学生也是中国每一代人最优秀的一部分,他们60%出国考研究学院。

我们看企业家趋向的变化,1985年国家做一个调研,46.6%企业高层管理人、厂长经理有大专以上学位,而现在有86.1%是大专以上学位。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大体方向是这样的,就是说我们企业家队伍的学历越来越高,学历不是能力的唯一代表,但是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现在北京大学招生我想不是去政府,过去最优秀的人都往政府走,但是现在不是这样,有能力的都去银行、咨询业、企业。

而我们也看到在这一段过程当中,中国企业家在做一些什么?我的判断是多数的企业家一个是再创造价值,创造财富,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家是在寻租分配财富,还有一部分企业家是既寻租又创造价值,两项工作同时进行;还有一些人一开始是寻租,后来转向创造价值,有些人也许相反刚开始创造价值后来拉关系寻租。这就带来了好多的麻烦,我们今天说创造价值和寻租搅合在一块,在人们心目中官僚企业家的形象。26年中国改革开放,证明我们大部分企业家实际上都是在创造财富,否则我们没有办法解释中国经济何以年增长8%以上,中国的GDP何以从300美元上涨到1000美元。

寻租的原因何在?原因很简单,垄断。垄断可能来自于天然垄断,比如说土地、自然资源,减少寻租合同最重要就是一些明确产权界定,如果没有产权界定所有人都会为争夺资源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资源,我们看到山西的煤矿产权界定不清楚,所以大家都在寻租。但是我想更重要是行政和法定垄断,你要办事要到政府去审批,行政手段带来的垄断。本来应该是创造价值转成租金,然后人们在寻租的过程当中和部分的工作价值创造,按照规定不能这样,但是我只好找政府,这样实际上也创造一种价值。我还要特别强调国有部门,我们国有部门如果不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国有企业就是全员寻租,高层的企业领导人寻租,其实在国有企业垄断是全面寻租,工人也是在寻租。我们可以说企业在寻租,我们银行也是在寻租,我们银行25000亿坏帐也是因为寻租。所以我们说最大的寻租是在我们国家控制的这些行业。

中国未来经济能不能够持续增长,很大时间取决于我们是不是由寻租活动转向创造价值的活动。因此第一必须完善产权制度,特别是企业家剩余索取权的保护。企业家权利的保护,如果没有企业家剩余索取权的保护就会有更多人寻租;第二必须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审批,建立真正的自由企业制度,如果不是这样,企业家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行政上;第三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廉洁、透明的政府,如果政府部门腐败,不廉洁,政府不透明就给企业家寻租提供好机会,企业家资源就会进一步浪费掉;第四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使政府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最后一点是必须改革国有企业,减少政府控制的资源数量。如果要使得企业家价值真正到企业里面来,如果我们不能做到这些,我们企业家大量的能力就会花在分配财富上,我们不得不这样做,我们未来政府分配财富,而不是为期也创造财富,这时候我们的天花板地基不稳,马上要夯实天花板,天花板地基不稳也是够不着天花板的,更不要说站在天花板上。如果永远是三等国民那永远是民族的悲哀。

7.11关于权贵资本主义

要实现社会和谐,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实现普遍的正义。而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本身,将难以利用自己充当裁判员的位置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向自己的利益倾斜

最近一段时间来,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特殊利益集团”这个话题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在过去若干年中以某种不那么十分正当的方式,影响了政府决策、从而以特权方式获得了巨大利益的社会群体,人们通常提及的有垄断性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医院、学校等既有垄断权又商业化经营的机构、甚至还有部分官员。对于这些特殊利益集团,民众表示了一种强烈的不满情绪。

任何现实的政治共同体,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对于公共利益,任何利益群体、集团的利益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因为,正常情况下,每个人、每个集团都会本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很难主动地追求公共利益。这让人遗憾,而试图消除所谓利益集团,让各个利益集团一律放弃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鹄的,这种努力固然可敬,但却不大现实。

一个社会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利益集团,惟一可取的解决办法,就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在第10篇,麦迪逊更具体地主张,要消除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就是给予每个公民、每个利益集团有同样的自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为此,需要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法律上居于平等地位,并均有能力在同一个平台上能够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

今日中国的某些利益集团之所以成为问题,不是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利益,不是因为他们尽力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因为,其他人难以表达自己的利益。社会的政治法律结构存在缺陷,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在政治上、法律上不平等,某些群体集中了很多权力,他们就可以支配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他们享有特权,成为“特殊的”;其他群体对于他们则没有多少讨价还价能力,结果,好处全归自己,成本全由他人承担。

这类“特殊”利益集团其实早就存在。由于权力始终主导着整个社会,控制着大部分资源,因而,官员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过去几十年,政府所建立的医疗福利制度,主要覆盖国家干部。在这个集团之外,社会中凡是离这个集团距离比较近的群体,就享有一定的特权。在土地与房地产领域,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和税收考虑,完全与房地产商站在一起,从而让这群商人成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而土地被廉价强制征用的农民、不得不承受天价房屋的城市居民,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这几年来,这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社会形象已经破产,民众对这些利用特权攫取财富的群体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中国共产党提出并深化“和谐社会”纲领,自然深合民心。

但是缓解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不满,仅由政府给予弱势群体以格外的照顾,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思路。对任何一个群体的格外照顾,都意味着对其他群体不公,损害其他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不管受到照顾的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特别照顾政策必然导致一种恶性循环:遭到损害者终有一天会形成强烈反弹,社会将一直在一些群体享有特权而另一些群体被剥夺权利的状态中周期性循环。

因此,要实现社会和谐,固然需要给弱势与贫困多一些照顾,但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实现普遍的正义。正义应当是社会治理及治道变革的惟一指导性方向。因为,正义的制度其内在地具有一种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并让一切侵害他人的人遭到惩罚,从而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与繁荣。其实,今日贫困与弱势群体所需要的,也正是得到自己本应得到的,也即平等的权利,法律的平等保护。

要实现此种正义,就必须剥夺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权利、特殊地位,缚住这些益集团的攫取之手。为此,当然首先需要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完善民主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引入制衡机制,让政府的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限制政府权力,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均服务于公共利益。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本身将难以利用自己充当裁判员的位置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向自己的利益倾斜。

但另一方面,消除特殊利益集团,或者说控制、制约各种利益集团,使其任何一个都不能要挟公共利益,也需要社会自身深化、拓展自治领域,积累对抗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恢复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各个群体、尤其是曾经受到损害的群体,能超越单纯的利益追求,具有追求优良治理的抱负。当然,这反过来也需要政府提供某些进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平台。

汉源县的“官商利益共同体”首先通过贿赂建立利益同盟,再以公共权力掠夺社会财富,进一步维护不法利益。

腐蚀干部的另一手是将家属安排在自己控制的企业内任职。“官商利益共同体”结成后,市场经济规则逐步让位于权力规则,公共权力开路掠夺社会财富的过程开始了。

钱权交易的暴富过程中,尝到了权力的好处,暴富之后便以钱谋权。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一心想成为有权有势的“红顶商人”。

在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关系网”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成为社会风气。官私勾结、公权私用。使市场规律废弃,钱权交易横行,“官私经济”成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特征。扭曲的政权结构必然导致经济社会的无序、失控和混乱。

由于官员公权私化深陷利益格局,以市场经济之名,行权力经济之实,就形成了极不和谐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干群利益冲突,紧张对立,直接腐蚀党的执政基础,干群关系演变为“水火关系”,引发局部的社会动荡。“黑金政治”造成社会不和谐,使执政为民变成“执政为钱”。

权力与财富自古以来就是多少人孜孜以求的目标。民主制度产生以前,追求它们的人们可以通过积累财富来获得权力,象英国的豪绅那样;还可以通过获得权力来积累财富,象中国王朝的官员那样。两种不同的追求财富和权力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后果。

中国王朝的官僚最容易成为大地主,他们用当官的收入来购买土地。但中国几千年却没有产生一个独立的有产阶级。原因之一是王朝的瓦解使原来的官僚显贵随之消亡;另一个原因是,皇帝掌握着对官僚的生杀大权,尽管科举制度戏剧性的改变了少数人的命运,但官员权力再大,职位再高,一旦获罪或者在朝廷的权力斗争中失败,轻者削官为民,重则革职查办,没收全部家产。土地继承制度使中国官僚地主逃不出富不过三到五代的宿命。

唐宋之后,经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场差不多是中国人取得功名利禄的唯一途径,它对中国的政治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中国特色。

第一个特色是官僚地主对皇权的绝对依附。他们的财产毫无保障,经济上不能真正独立,其财产有赖于在帝国中获得官职,其官职源自金榜提名,保有已到手的财富,要依靠对皇权的赤胆忠心。皇帝是国家的主人,官员则是主人提拔上来的分布在各地和各个方面的管家。科举制度远不只是选拔精英的制度,更是控制精英的制度,为的是使整个帝国的官僚完全处于皇帝一人的恩宠之下,并从精神上统一到维护皇权的目标上。

第二个特色是官僚权力极易腐败。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渗透着做官发财、光宗耀祖的思想,科举考试承受着世世代代普通中国人的梦想。他们从漫长的十年寒窗中苦熬出来,两手空空,对财富如饥似渴进入了官场。追求财富的欲望由于以下原因更加强烈:他们的权力不能传承,必须在自己手中有权的时候尽可能多地积累家财。相对于他们的强烈愿望,他们的俸禄并不丰厚,他们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寻找外来收入,而这样的条件是具备的。

第三个特色是官僚权力带有很大的掠夺性。中国官员为了集聚财富追逐权力,其权力是带有侵犯性的。腐败意味着权力必须以一个基本群体作为剥削对象,这个群体要足够大并缺少反抗能力,必须是一个稳定而充分的利益源泉。

一个深深地依附在皇权上的群体,一个对个人财富积累充满渴望的官僚集团,既无约束皇权的能力,也无约束皇权的意愿,,当然更不会约束自己的权力,他们的巨大利益就存在于不受约束的权力之中,可以任意对社会实施剥夺。维护剥夺性的制度是王朝官僚集团的第一目标,它使被剥夺的阶层永远处于被摆布、没有发言权的地位。

靠权力获取利益的上层集团与从事生产的下层阶级之间的对立,构成中国王朝社会的基本矛盾。虽然上层集团通过科举考试从社会下层吸纳人才加入自己的队伍,给了下层社会的某些个体以改善的希望,极少数运气好的人能够在体制内得到向上流动的机会,但下层社会被剥夺的处境不会改变,随着官僚队伍的不断膨胀,更多的人进入剥夺者的行列,下层社会的负担越来越繁重。

把官员作为整体看待,吏属于皇权的文官集团,不会成为变革的力量,利益使他们成为掠夺性制度的忠实维护者;对他们的个体进行观察,官员也没有担当引领社会变革的任务。中国历史上名垂史册的官员,可能是道德的榜样,也可能超越个人利益,但由于没有精神上的独立,不可能具有超越权力的思想视野;至于反抗专制的造反英雄,在他们的心智真正摆脱专制权力的诱惑以前,他们的目标只能是追求新的专制权力。

两类不同的权力——基于财富的权力和追逐财富的权力,塑造了两种不同的政治。

基于财富的权力在英国发展为权利的政治,财产权、自由权和选举权是它关心的核心问题。国民通过政治参与争取自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参与选举,因此权利政治的发展过程,表现为参与选举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

追逐财富的权力在中国发展为治理的政治,它关心的基本问题是军事力量、权力的贯彻和下层社会的稳定。治理的政治仅仅涉及政治领域中的一个狭隘部分,即行政权力部分,强化权力是它的基调。普通人争取某些基本的物质利益,要依靠权力集团适当减少攫取的份额——这构成了历代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切有组织的剥夺行为必须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剥夺的限度。过度剥夺违背了剥夺者的利益,因为被剥夺者如果受到过度剥夺,普遍陷入赤贫境地,就将导致财富的源头枯竭。剥夺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采取措施刺激农民,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它从来不会对权力的垄断制度进行改革。治理政治的政治过程表现为由乱到治、再由治到乱的循环往复。

有了财富就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自然理性;有了权力就有财富,却是强盗的逻辑。选举是取得权力最合理的方式,这已不用多说;除此之外,依靠财富获得权力就是最易于理解的方式了。金钱是一种力量,除了在个别方面,它都是一种有益的力量。普通人出于对金钱的羡慕而本能地敬重富人,地主在当地也自然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虽然财富的垄断造成权力的垄断,但是财富总是要向外扩散,尤其在进入工业时代后,财富扩散在速度上空前加快了,它必然导致权力向外扩散。新的财富阶级对旧的财富阶级垄断政治权力的不满与日俱增,而消除不满的方法就是让后来者获得权力。

不以索取财富为目的的权力,对权力的依赖不会太深,失去权力自然会失去某些特权,但还没有失去财产,于是有了自动移交的可能性。在英国,权力转移不是采取清算的方式,而是用协议的方式;它是缓慢流失,而不是被颠覆。一种权力逐步退出,为另一种权力进场让出位置;它甚至只是从前排座位退到后排座位。旧哦的权力不是被剥夺,而是分量减轻了,不是完全失去了发言权,而是发言的重要性不如从前了。

攫取财富的权力对权力的依赖是如此之深,以至只要离开权力,离开治理的岗位,掌权者过去所有的荣华富贵都付诸东流;权力的利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不惜一切手段也要保卫它。权力转移对皇室是江山易手,对王朝官员是财富、地位和命运的转移,因此他们不可能自动让出权力。

基于财富的权力优于追逐财富的权力。

当权力与利益相勾结,必然导致腐败丛生,政治生态异化——这种腐败多呈网状结构,难以斩草除根。

广东兴宁矿难再次应验一个事实:天灾背后是人祸,人祸背后是腐败。中国社会的弥漫性腐败至今没有对症药方,其中一个突出现象是:随着放权让利,基层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利益和意志,为维护自身利益,它们不惜想方设法对抗中央和上级政府,致使上级政府有令难行、政令不畅,行政效率大为降低,执政能力大幅削弱,腐败寻租却因此获得更大空间。

当下省级以上政府形象优于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形象优于去工作部门。许多人甚至断言:中国的事情败在基层,坏在政府各部门。其实主要原因不是好坏人的问题,而在于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级尤其是上级政府的工作常常是帮助性的,是服务;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却是限制性的,是干预。在现实生活中,对人类行为影响最大的环境因素是现实的利益格局。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行为表现的差异,也可以从现实利益的格局中求解。官员以权牟利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以利益资源交换获利;二是凭合法伤害能力得利。

由于政府迄今掌握着庞大的经济资源,官员可以利用掌握的利益资源与其他社会成员私相交换,获得利益。由于中国的市场社会是在不规范中由无到有生成,低起点竞争使不规范行为无所不在;也由于官员个人的自由裁量度较大,他们可以凭借合法伤害能力(执法权)胁迫他人而得利。前一种寻租方式的结果是双赢,权力一方取得租金,另一方自愿付出租金以获得稀缺或廉价资源,这实质是一种利润极高、可产生“超额利润”的交易行为;双方都获利,一般不会引发对抗;后一种寻租方式是权力单方面获利,另一方被迫付出租金只为避免伤害,付出是不情愿的,因此容易发生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的区别在于,前者同时拥有利益资源与合法伤害能力,后者往往只拥有合法伤害能力。

中国权力系统内的利益分配格局是这样的:利益资源集中向上级倾斜,越接近基层,资源越少;但合法伤害能力并不随之减少,反而因越来越接近可伤害对象而运作起来更加方便和直接;另一方面,在各个层级中,可供交换的利益资源向政府核心集中,许多部门可自行处理的资源只维持在难以进行交换的最低限度,只掌握合法伤害能力;少数资源较多的部门,其运用往往受到政府核心的指挥与干预。因此,高层与政府核心往往选择利益交换方式获利,这是一种风险与阻力最小、效率相对最高的轻松寻租方式(可称为“隐性腐败”方式);基层与部门只能凭借合法伤害能力榨取利益,这是一种相对操作较难、风险与阻力较大的寻租方式(可称为“显性腐败”方式),因为他们别无选择。

这才是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表现一红一白、形象一清一浊的客观根源。

落后地区官员比发达地区官员腐败更加严重的表象背后,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经济越发达官员品格越高尚,而是发达地区官员拥有较好的寻租渠道,即隐性腐败方式。经济发达,再加上中央延续的倾斜政策,使这些地区利益资源总量丰富,政府可掌控的经济资源相对较多,不但能满足核心成员的利益需要,同时还能兼顾部门与基层大部分官员的需要。广东兴宁矿难就证明了这一点:连普通警察也能以隐性腐败方式敛财数千万。既然利益交换已经能解决问题,就没有多少人愿意再冒风险滥用合法伤害权。这时政府才能严格规范包括部门与基层在内的官员行为,对阻碍经济发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反之,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可掌控的利益资源有限,只能满足少数核心成员的需要,部门与基层官员只有运用合法伤害权即显性腐败方式才能基本维持。因此越是不发达地区,显性腐败越严重,经济环境越差,发展越困难,自然陷入恶性循环。

改变这种利益格局与行为模式的根本出路在于民主政治。但是,民主制在经济不发达国家有着难以愈越的实现障碍:经济不发达意味着利益资源稀少,除非实行平均主义,否则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这意味着只有建立起金字塔等级结构,社会才能维持基本稳定,否则永无宁日。在金字塔型结构中,居于顶端的少数人与处于底端的大多数人呈极端的信息不对称与力量不对称,无法形成制衡。社会制度如果不能够解决如何制造出可满足多数人需要之利益资源的难题,就只能屈服于金字塔等级结构。但这种强权下的臣服状态显然又和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主流相冲撞。因此,只有随着经济发展,中产阶级壮大,社会的基本力量对比格局与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金字塔型结构才能变为橄榄型结构,多数人的意志才能实现、利益才能满足。

从本质上说,“官煤联姻”就是公权力寻租,只不过其寻租行为被巧妙地包装成“投资”、“入股”形式,而“租金”也隐蔽在“分红”之内。说破了,官员的所谓“投资”,不外乎是一种“权力入股”;对于心有所图的矿主来说,吸引官员入股,显然也不是看上了那点钱,而是因为权力的结盟,可以带来一般投资者所无法产生的巨大收益,比如权力可以为违法的煤矿生产提供保护伞。通常官员的股份大多以亲属或者第三者的名义,挂在某位大股东名下,并不出现在股东名单里。到了年底,这位大股东会主动把红利给官员送去。多数官员则是直接占有干股,并不出资,具体占多少股份是双方的默契,依据官员的“出力”程度而送上红利。

“官煤联姻”的形式比较多,一种是名副其实的投资;第二种形式叫“入干股”,实际上没拿钱,就是把权力货币化,凭借权力享受报酬;第三种形式就是权钱交易;第四种就是跟老板达成默契,可能回报的不一定是票子,具体是什么就很难说了。

腐败掩盖了隐患,隐患制造了灾难。失去监督的煤窑陷入恶性循环。打击“官煤勾结”,党政干部参股分红,如果不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和方案,则无法达到效果。只要不窝里斗,不出大安全事故,“官煤勾结”利益体很难穿帮。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干部以身试法?这说明惩治“官煤勾结”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现实是多元的、非常复杂的,无论什么事情,想一下解决是不可能的;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作为一种社会现实,最终还是利益驱动。那么多的贪官为什么明明知道贪污那么多要掉脑袋还要贪污呢?贪婪使人变成魔鬼。

国务院是看到了问题的症结,为何收效甚微、势如强弩之末呢?原因在于定性不准。明明是权力寻租,谈何“从煤矿撤资”?明明是犯罪行为,为何一撤了之?

不善于经营“政治”的煤矿主成不了煤炭富豪。

权钱交易导致开办煤矿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定监管职责形同虚设。只有“上面”有关系,尤其是和政府官员有利益关系的,才能开矿,也才能赚到钱。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内蒙古在清理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时候,有人说:“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在“官煤勾结”已经导致民怨沸腾并引起高层震怒的“非常”情况下,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公职人员竟然明目张胆地与国家政策唱起了“对台戏”。好一个“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使得国家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飞扬跋扈?一是政策本身的软弱。中央的文件本身就是一个“软弱”的产物。国家早就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的规定,为什么在发现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时候,不立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加以惩罚,而要“委婉”地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文件中说,“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可见,处罚的“规定”是早已存在的,只是一直备而不用;直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才真正实施。二是执行的软弱。政策一旦颁布实施,就必须坚决执行,但事实上,由于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导致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的时候难免投鼠忌器,手下留情。事实上,一些地方官员和煤矿老板之间已经结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指望当地官员对“官煤勾结”痛下杀手是不可能的。这无疑是“执行立软弱”的根源。三是外部制约力的软弱。我们看不到来自利益集团外部国家力量的强有力的干预。

进一步观察表明:此前没有实施并不是由于中央对涉及“官煤勾结”者有意包庇,而是客观上无能为力。即使在中央已经表明将严肃“处罚”的今天,前景也不容乐观。官员参股不但行为违法,其股本也来历不明,一切都是暗箱操作,怎么可能因为一纸文件就退出呢?“官煤勾结”等腐败危及政权巩固和稳定,中央或许早有意清理,但腐败的动力在具体的官员,这是一场政权与其代理人——各级官僚之间的较量。

据《南方周末》报道,现在地方官员在煤矿入股已经是“遍地开花”,成为普遍现象,其实,地方官员岂止在煤矿入股!有人说,凡是有利可图的行业皆有“官股”,官员以在种种行业入股的形式和手段捞取钱财,已经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此言可能有些夸张,但现在许多行业都有官员暗中插手,从中分红确实是事实。而官员与这些行业的业主的勾结,虽然不象“官煤勾结”那样造成矿难,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所谓“官股”,又分“显股”和“干股”两种。官员确实投了资,在工商部门登记了,名为“显股”;官员不用出钱而以“影响力”帮忙的,名为“干股”。据披露,官员将煤矿股份落实在白纸黑字上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官员都是以“干股”的形式出现。“官煤勾结”如此,其他行业与官员的勾结也如此。而凡入“官股”者,不是地方长官,就是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他们与业主之间可谓成败相关、盈亏与共。官员与业主,表面上看起来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质上却是被金钱这根绳索牢牢捆在一起的蚂蚱。

官员以在种种行业入股的形式和手段进行权力出租,大发横财,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官股”,可以说是全社会的毒瘤。凡官员在各行业大入“官股”之地,法律法规成为空文,头顶保护伞的黑心业主横行霸道,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敢做。

多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一直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行政理念,加上我国经济增长在总体上有依赖财政的特征,经济增长率也一直是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因此当煤矿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时,就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标志,也成为事实上的政绩标志。在这种经济与权力指数需要相互映照的制度设计下,加上行政权力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与经济的关系就产生了天然的、也是致命的弱点。这种弱点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就会以各种方式演绎成形形色色的权力寻租与经济怪胎。从某种程度而言,矿难就是权力经济脸上的“招贴”,在根本上就是权力与经济之间病态关系所结出的“恶果”。

为官者手中的权力在什么时候可以用来作为换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这恐怕是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问题。

“行政权力营销”的思想基础就是自以为是的“权力式商品”。以权谋私是这类“行政权力营销”者的思想根源和结症所在。他们把权力看作是为自己谋利益的一种高档的“政治工具”。这类人从思想上把权力看作是一种可以出售的高档商品。这种靠“权力营销”销售出去的权力,会在购买者手中再一次被进行第二次“行政权力营销”。到最后,行政权力营销者获得了高额的经济利益,而赋予这种权力的人民却成为了这种不正当“行政权力营销”者的受害者。

“行政权力营销”的政治手段,就是在行使行政权力外衣下的所谓的“权力经营之道”。从大的方面看,“行政权力营销”中的“权力经营之道”是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一种曲解和歪曲。一定程度上为一些跑官、买官者提供了一条高投资、高回报的捷径。

“行政权力营销”的发展空间,就是现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权力营销市场”。权力拥有者进行行政权力营销的最后目的,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同时,在这种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就有了用金钱开路来获得行政权力的私心杂念。这样一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行政权力营销”的网络链条就形成了。

7.12关于公安机关的警察权

中国公安机关行使的警察权是巨大的,这种状态是由以往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国家体制所决定的。在这种国家体制下,国家权力无所不在,统辖整个社会生活,个人则没有自由与权利。而警察权就成为国家统治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国家也就是警察国家。警察权如此膨胀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的警察管理如同军队一般,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恶性膨胀的根源在于它可以不受司法的控制,可以不受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内部力量的制约,它的行为缺乏规则的约束。

从宪政的角度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规范权力。一个不能管好警察的国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警察权力的滥用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执法者,手中握有人民和政府赋予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一旦被枉法者用来谋取私利,将会出现公共权力的“异化”,而这种“异化”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节制的话,将会使某些警察为所欲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到最后,很有可能是一支队伍的集体腐败。

中国警察承担了许多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警察所不需要承担的职责,所以中国的警察权力更加强大。已经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正在改革中的劳动教养制度、无所不包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都是警察权力过于强大的写照。世界上,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司法监督行政,法官监督警察。但是中国的法院只能检验警察侦察的结果,对于行为和程序无从检验,而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大都发生在侦察程序进行中,而警察刑事执法的过程又是保密的状态,权力滥用往往不易被人所知;这就使得中国的警察权控制面临着特殊的困难。

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把一个本来不受约束的权力、不在法律规范内活动的权力,逐渐地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之内的过程。有人称为“驯服权力”。当然,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对警察权的治理过程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警察权需要其他的国家权力的制约。限制警察权的工具应当是规则,而不是运动式的治理活动,规则之治要求所有的警察活动均应有律可循,有章可依,规则之治强调制度建设这与目前警察系统整顿所经常采用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是不同的。

专家认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应当分立,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不同的警察机关行使。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由同一个机关行使,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中国警察破案率低,警力不足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户籍制度的名存实亡、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加剧,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对原有制度体系的认同减弱、新价值观念尚未形成等等都令警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犯罪已经成为现代化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警察在重重压力之下,理性的办案活动最后被种种非理性的数据、限期令和市民呼声所影响,办案者首先要让领导满意,其次是让老百姓顺心,至于查明真相,倒可能是等而次之的任务;这就是警察的潜规则之一。

警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必然拥有超越自己权力的力量。警察一方面拥有“特权”,另一方面又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者,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个体一方面有权力欲的膨胀,另一方面也有职业上的“自卑”——因为他是一个听从命令的人。在公检法系统中,法律对警察的约束最弱,虽然有《警察法》及其细则,但其威慑力远远不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文件指令高于法律这一情况的产生,还在于实践存在一种悖论:一个国家需要统一的中央立法,统一的法律又不得不经过地方部门的规章法令、行业的规章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才能具体落实。这使得后者比前者的实际效力更高。谁来监督警察?行业整风和运动式的公安部文件当然是一种途径,但那是上一级警察监督下一级警察的“内纠”和非制度化选择。检察院只有在案发后才能介入调查,是追罚制而不是预警制。

在中国,不仅警察的监督是缺位的,就是对警察生态的研究也是缺位的。从来没有一种权力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这样密切,可这样一种如此重要的权力却受到了学术界可怕的忽视。在中国,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是公安局长,这就造成了警察部门的政治地位超过了司法部门。在腐败开始蔓延时,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和行使者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寻求与运用权力的边际效应,如何让“警权”退守到固有的权限之内,居然也成了问题。

警察是属于行政序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本辖区无案率。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处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警察权是否得到应有的控制,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

首先,应当摈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安中心主义。我国很多地方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这是中国特色官本位的产物:因为根据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就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这种体制导致了司法和行政权力行使中的所谓“公安中心主义”即由于公安局的级别太高,而使法院和检察院对其难以监督。

其次,公安机关的多种权力应当内部分立或者分离给其他单位。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是一个拥有众多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界限不清的单位。从内部职能的分立来看,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以避免在两类案件间自由裁量,形成容易产生腐败的空间。

再次,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我国没有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最后,应当通过公民的人权来制约警察的权力。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于手中有枪的警察而言,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政府对治安事件的管理,一方面需要赋予警察权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要为民众提供服务,确保民众的自由。然而,在中国长期以来管理大于服务的传统理念下,警察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平衡。

现在,中国正在准备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法律的起草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来起草。公安部门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国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条例升级为法律的同时,也赋予了公安部门合法应用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的权力。公安部门在治安事件中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并不为过,但也同时存在限制其滥用权力的必要。

民众有权利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律的制定。目前中国民间的声音有两种传达渠道,一是通过人大代表,二是借助媒体。第一种渠道并不顺畅。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几乎不存在,很多选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哪位人民代表,而代表都是非专职的,想和选民沟通也找不到高效的机制来进行;第二种渠道同样未能发挥功效,在法案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多数相关报道都是内容雷同的,而对一些明显有争议的条款都是避而不谈。

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起的作用大小、取决于木桶最短的边。警察的权力过大,对于处理社会纠纷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更高的效率,然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导致少部分人滥用权力。这时就会影响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所有的警察都不得不为这少数害群之马的行为买单。对于民众而言,警察掌握过大的权力,或许能够为多数人带来较少的福音,但同时必然会给少数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同样不应该被忽视,默许少数人为多数人买单的行为同样年可取。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平衡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不平衡的后果是双方同样受到伤害。而达到此种平衡需要的是两者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平衡的缺失就在于前者充分表达了观点,而后者的观点被严重忽视。警察权力与公民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应当是互惠互利的双生子。向一方利益倾斜,不经过全民讨论就匆忙出台的法律,事后不知道还要做多少修补的工作。这也不是部门立法者想要的结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永恒的定律。

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既拥有刑事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便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因此,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权力,必然要求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

7.13关于特权问题

吴起在楚国变法的主要内容是“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贵人往实广虚之地”。所谓“明法审令”就是实行法治。虽然在他们的所谓“法治”中,未必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法治”必然是与特权相对立的。

所以,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必然为特权阶层所不容;而特权阶层,正是构成宗法社会权力核心的实力派。所谓“刑不上大夫”,他们从来就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以吴起以及所有的改革家,想将这些人纳入法治的范畴,这使得他们从一开始便与权力上层的实力派处于对立的地位。所谓“捐不急之官”,就是要裁汰冗员,将那些只拿俸禄而不干事情的人踢出官场;而能够只拿钱而不干事情的人,必然是有着某种特权的人。所谓“废公族疏远者”,就不仅仅是将那些长期享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一味吃老本,而对国家早已没有任何贡献的人赶出官场,还要将“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即要将这些老贵族下放,迫使他们迁往地广人稀的荒凉地区,开荒种地,自食其力。

任何特权都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而且任何特权都会服从于更高的特权。

特权是专制的孪生兄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显示给世人的一个常识。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文化的诸多方面的原因,特权还会在中国长期存在。

不少贪污官员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能监督了。权力的监督形同虚设,小事说了算,大事不研究,混淆权力和能力的界限,有人遇到难题,用权力为其沟通联络;有人犯了错误,用权力为其开脱。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什么是公共权力?就是人们常常说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但是在官员们看来,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

“特权只属于少数人”这句话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特权,这会让既得利益者有极大的优越感、成就感、满足感;另一方面,既然特权只属于少数人,那么享受把到特权的就是大多数。如果这少数人是以合法途径得到特权,另外的大多数人多少会服气;如果是用非法途径得到的特权,那么社会上就会弥漫仇富仇官的空气,这个社会就不会和谐。

从特权意识到心理脆弱

人大代表也好,官员、干部也好,事实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权力即“特权”的,此处之“特权”原本没有任何贬义。但是,享有特权者如果不能谨慎地理解和对待权力,如果不是把权力用在正确的地方,而是企图凭借手中的特权欺压他人,为害社会,逃避法律的约束,那么,他就培养起了浓厚的“特权意识”,在“特权意识”的腐蚀下,他就可能从一个好干部、好公民,“瞬间突变”成一个坏人、罪人。

堂堂“官人”因琐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军远非第一人。在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我只能认为他们是因为极端的心理脆弱导致了极端的行为疯狂。而他们的极端心理脆弱,又与他们的社会存在环境大有关联—————心理学研究表明,极度自尊导致极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与自卑的极端表现形式。

中国一向有“能上不能下”的传统,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况不妙,感到权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种情形是,认为自己好歹也是“官人”,却不能呼风唤雨为所欲为,便痛感万般之憋屈与窝囊,比如司法局长感觉自己“有职无权”,省人大代表看到“一个破老头儿也敢和我较劲”,那心理一开始肯定就是严重失衡的。心理脆弱发展到极致,便是觉得自己一旦为“官”,就理所应当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不知,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能,工作学习生活娱乐一帆风顺,即便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环节,也容不得有一丁点儿不顺(由自尊而自卑,觉得自己官场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不行”(由自卑而自尊,觉得被老头儿挑衅,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则就要冲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现在看来,这句话得改为“严重的问题的教育官人”才对。要让“官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尽管是官员,是干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也是人”,既然是人,便难免有悲欢离合,难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颗平常心,不好高骛远,不贪得无厌,不要指望特权可以“摆平”一切问题,可以“摧毁”一切障碍,不要总是奢望着比《鹿鼎记》中那个到处广种博收的坏小子兼幸运儿韦小宝还要“生活甜蜜”,也不要整天摆出一副比“百兽之王”老虎的屁股还要凛然不可侵犯的牛×样儿……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导致行为失范,恐怕连个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剥夺了,岂不悲哉?

平均主义消灭不了特权,要消灭特权,只有加强民主,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尽早变成现实。

特权既是利益,也是面子;有时候面子更能衬托出权力的优越感。

没什么实权的部门,格外讲究门面,职工福利可以不给,办公场所却总弄得富丽堂皇;倒是大权在握的单位,注意力不在门面上,办公条件能凑合就行。

市委要钱一句话,政府要钱自己拿,人大要钱就立法,政协要钱跑烂胯。

7.14关于纪委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中国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邓小平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洛阳教师状告纪检委这一小小个案触动了中国的“最大问题”。使得“党的机构”与“法制”之间关系的社会性沉默被打破。

“双规”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近年来,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法学界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纪委有这样几种种权力:一是有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的权力;二是有立案查处问题的权力,对涉及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有“初核权”,并报上级党委。但有关专家称,这一权力由于现实中的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而几乎无法实施;三是对下级干部问题的“初核权”、立案权及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权;四是对单位问题有建议权;五是在一些专项治理中的权力。

纪委的立案权和处分权如同脏躁症部门的提名权一样,是最大的权力,也是地方大小干部最为小心的权力。各地纪委建立了一套形式完整的纪检网络,负责收集大小官员不良不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官员有无猫腻,并掌握着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升降予夺大权。

一个关系到现行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现在对党政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体制内的监督机构,如果监督机构本身也腐败了,把监督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

审计、公安、检察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当监督机构本身腐化时,权力监督就出现真空。这种体制下游的真空很快会蔓延到上游,使对权力上游的监督形同虚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再设置新的监督机构对原来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新机构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设的机构将无穷尽。这种链条每延伸一环,监督效力就减弱一分,成本却增大一分,最后将演变成监督效力衰减到徒有其形,权力腐败横行无忌,监督成本却扩大到全社会难以负荷,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要解决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问题,不能遵循在体制内增设机构的思路。当下,中央的办法是让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衡,所以虽然中央在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却始终未同意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如果纪委摆脱了同级党委,只服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山高皇帝远,拥有超越现行法律程序的“双规”之权的纪委很可能成为最不受限制的特权部门。

但这种“党委管纪委”的体制虽然避免了纪委成为绝对强势,却也导致了纪委监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腐败与党委领导成员有关,作为下级机构,纪委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进行利益交换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体制内权力的互相制衡,其结果往往不是如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走向相互监督,而是演变成利益的相互交换。

要走出“体制内权力制衡变利益勾结”的怪圈,只能从体制外寻求突破。国内一些城市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为此提供了成功示范。交通管理权力在交警,为防止交警滥用权力或者运用权力不当,设立了交通督察,专门监督交警的执法行为;但督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或者腐败,如果再遵循原来的途径增设“督察之督察”显然已不可取,于是一些地方辅之以交通台监督,将监督权力交给广大司机与市民。

因此,对权力实施监督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权力所管理的对象,同时还有在旁边倾听、观看、暂时还没有发出声音的交通台的无数听众和观众。这种公共参与的压力,才是监督生效的最终动力。

这种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权力监督中。如果对权力的监督能够公开、透明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狭小的圈子内暗箱操作;如果民众有公开表达、反映的渠道,那么权力及其监督机构就被置于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这种公众普遍参与的监督远比“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体制内监督有效,因为在这里,监督者是无法被收买。也不会腐败,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监督的链条。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滩上。

更重要的是,这种允许公众参加的互动式只会对官员的滥用权力和权力运用不当构成压力,而不会防碍权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竞选与言论自由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与力度更适合中国国情,可以与现行体制实现无缝对接,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却不用担心撼动现行体制。

有一句名言:“物质的力量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才能摧毁”。将此话套用到权力问题上就是:“权力只有靠权力来管束”。权力,靠没有权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权力靠小权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权力才能管住权力,更准确地说,只有大过、超过某种权力的权力才能管住这某种权力。

这些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实事求是地说,群众监督的效力却微乎其微。这并不是群众不想监督,不行使监督的责任,而是群众赤手空“权”,被监督者根本不理会这种监督。所以,真正的监督只能是上级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7.15关于学校的权力

封建科举制度以前的选拔官员的方式,当局者的随意性很大,常常着眼于当前利益。科举制则是常态社会发展的先进选人制度,突破了门第的限制,一切以知识为标准,使统治层知识化,同时增加了民众与上层的亲和力。

科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一、投牒自应,读书人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如何,均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书;三、考试严格,录取与否完全取决于考试文章的优劣。

1905年中国废除了封建的科举制度,兴新学,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里,现代大学群及其学术体系从无到有,创造过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产生,得力于一系列政教分离、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教授治教”,而不是“官员治校”。

但是,1957年以后,“官本位”泛滥成灾,出现一种奇怪的体制: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绝大多数高校都采取的是“院系领导班子”的模式;现在一些学校改革,要成立“教授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但令人担心的是,经过多年“官本位”对学术职称的侵蚀,各“院系领导班子”已经成为“教授班子”,很难找到没有教授职称的行政领导,会不会将“院系领导班子”直接翻牌为“教授委员会”?

1985年以后,中国的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学校的教学、经济、财务、人事大权,校长权力空前膨胀。这种没有约束没有监督的校长权力带来了严重弊端;把“校长制”变成了“家长制”。

要防止“校长负责制”变成“校长专权制”,就要对校长的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授予或权力的来源问题。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现在的学校校长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在这种情况下,校长负责制就变成了对教育局负责制了。

我们的大学其实更象衙门,不象学校。一级学科种种名堂都要评,而且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还有没完没了的评估、评比,明明知道下面的大学都在造假应付,但却评估依旧,甚至发现了造假的证据,也当没看见。上面要的只是自上而下的“评”,只有年年“评”,才可以逼迫大学“跑步前进”,确保大学成为大衙门下面的下衙门。

说大学衙门化生存,不仅是因为它拥有全套的党政部门,从纪检委到宣传部,从统战部到工青妇,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所特有的业务机关,诸如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权力特别大,无时无日不发忘发指令派人员指导监督、或者说折腾着教师。即使是作为基本教学单位的院系,也已经衙门化了。

衣分五色,食分九等,从来就是衙门的表象。每年职称评定,学院都要组成一个职称评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有变化。委员是怎么产生的?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就是院长和副院长。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职称评定委员会不由学术委员会来确定?院长会告诉你说,因为职称评定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所谓的学术委员会也是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

有人说,大学里已经出现了上级皇帝化,下级奴才化的现象。大学里开会,哪怕是学术性的会议,也要按级别说话,小人物如果抢了话头,大家都会对你侧目而视。教师们甘为奴才,也有自身的不得已,现在大学的领导,说是有生死予夺之权可能有点过分,但普通教师收入高低、职称评定,基本上是领导说了算。体制内的所有资源,全掌握在领导的手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领导可以给你所有的好处,也可以让你什么都没有份。学校和学院的领导,绝大多数都有教授的头衔,有自己的专业,但无论什么专业的领导,对于中国古代的权术,都无师自通,不仅懂得借刀杀人,懂得分而治之,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位。在上级面前,领导永远都是温柔可亲的样子,但对下级的时候,则会有金刚怒目、厉声呵斥的威风。在这样的衙门里,听话是最重要的美德,教师如果既有学术水平又听话,当然最好;如果没有学术,只听话,也行;如果有学术但不听话,哪怕你水平再高,也不行。

既然大学象衙门,学生象什么?大学里的学生,更象是交粮纳税的百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本质上,衙门是管不好课程质量的,要管的话,也是越程序化、教条化越好。

现在我国的大学热衷“傍大官”。他们认为高校最宝贵的教育资源,不在于有多少专家学者,而在于有多少高官大员;在于校长的行政级别。级别高当然学问高,政治家必然是教育家。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的表现。

在一个准权力社会,权力的渗透、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所不至——校园,尤其是行政级别很高的大学校园,那里的官员之多、官气之浓、官僚作风之严重,恐怕与真正的官场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校园里如果沾染上很浓厚的官场习气,不问学问高低,那就不仅仅是变味,而简直就变成了衙门。

一位高校领导私下透露,他至少有50%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处理关系、揣摩上级领导意图上,做事情如果不符合领导的心意,花再多的功夫也是白费。很自然,不能与领导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决策明显有误,大家也会想方设法粉饰太平,除非这个领导被“双规”,大家才会一致声讨他的种种错误。

对上级要小心谨慎,对下级也不能掉以轻心:说不定哪一个下级与某个上级关系非同一般,或者就是某某上级安插下来的。所以既不敢让上级不高兴,也不能让下级不高兴。他们一不高兴就会告状、就会折腾、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而对今天的任何一个官来说,稳定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官场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能让学校的官员活得十分精彩,但官场的那张编制精细的网络,却又会使他们活得很累。

如何平衡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与行政权力,成为大学及整个社会所要应付的一个重要问题。

历史上,中国的大学本身就基本上是由政府利用权力创设的,尽管其程度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除了一些例外时期之外,外部的行政权力一直保持着对大学的控制。目前大学校长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大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就是一个象征。因为只有行政官员才需要任期安排。

这种行政权力也向大学内部延伸。大学的整个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庞大的行政官员群体支配着大学,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按行政原则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我国高校的组织结构或原来的校系教研室,或现在的“升级版”校院系,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学术组织,而是一种教学行政管理组织。相对行政权力,学术自治在校和院系两级都无法实现。大学对学生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的,大学、院系、教师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学生自治。

这种行政化严重地抑制了大学学术生态的健康发育,当代大学种种为人诟病的现象,都与行政化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比如,大学行政化使大学缺少体现自己本质和宗旨的理念和精神,主要以行政官员的好恶为取向,追求一种扭曲的政绩最大化,各个大学热衷于追求那些能够被外部的行政体系看到并且认可的政绩。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下,从90年代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高校合并、调整风潮,各个大学竞相攀比规模;随后各大学又掀起建新校区的高潮。

凡此种种表明,大学行政化必须予以改变。归根到底,大学是一个教育机构,是一个学术机构,大学承担着教化国民、延续本民族及人类文明、知识、价值的重大使命。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个使命是行政权力无法承担的;相反,有能力承担这个使命的,是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学术共同体。大学不可能没有行政管理,但这种行政权力不能喧宾夺主,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且以服务于学术创造为其基本目标。

近年来,高考作憋是年年发生,腐败渗入教育领域。专家认为,从深层次上讲,至上而下的高考集体作憋是官场腐败发展到相当程度的衍生物。导致素质教育和应试考试两张皮。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将形成扭曲的价值观。

“考试看孩子的,挑学校看家长的。”在越过各地高考最低录取线后,家庭背景各自不同的考生们,不由自主地陷入一个由学校、招生办、家长组成的招生黑幕中。“机动名额”、“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一些招生录取政策,最容易被学校工作人员钻空子。

在高校招生环节还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的暗箱操作,比如:个别保送生资格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由于定向就业招生可以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当批录取分数线上录取,一些人就借机向考生收取所谓的“定向费”,有的高达数万元之多;又如调档阶段,有的考生家长通过关系将其考号告诉招生老师,只要这个考生被提档,招生老师就有权将其录取。

过去高等学校的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基本上是非市场运作机制,分数是一个人能否上大学的决定因素。可现在,选择学校等只在民办学校或者其他领域进行的一些市场化做法,越来越多地渗透到高校的招生范畴中。在招生工作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招生指标很容易成为敛财工具。问题在于,现在市场已经有了,但规则没有形成,于是就有人钻空子来牟取私利。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类似发生在招生领域中的腐败事件,只是近年来才有的新鲜事物;而实际上,招生领域从来就不比其他领域“清白”。其中的腐败现象早已存在,只不过受贿形式一般比较隐蔽,不一定是现金交易罢了,可称之为“隐性腐败”。这种腐败行为往往不为人们注意,招生工作是一项“肥差”,这已经成了高校人所共知的秘密。

很多家长明知孩子的高考成绩已经达到了录取分数线,却总是觉得没送钱不放心,给了钱才安心。原因在于:招生人员实际掌握着在录取分数线(提档线)以上挑选新生、调配专业方向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便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权力基础。

在中国,教师是一个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特殊人群,社会对他们的评价体系很大程度上构建在道德的框架内。而由于当前几乎没有什么专门用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所以当一些教师将道德赋予他们的权力无限滥用时,社会似乎还没有心理准备。

在师生关系中,教师因其年龄、学识、地位、经历,一般总是处于强势力地位,是握有权力的一方;而学生则处于弱势。

由于对教师的权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和科学界定,在中国的一些校园里,教师的权力正在出现异化和滥用的苗头。在这种背景下,一旦权力和学生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关系,我们的教育功能就会变质。

教育部实行的将全国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到各省的做法,沿用的是司马光“逐路取士”的思路。这个思路本身就有问题,它暗含的一个前提是:通过“计划”,官方就可以公平、公正、高效地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显然,这是官本位社会、计划体制下的思维。“计划”中的公正是官方一相情愿的产物,而社会实践中的公正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后者比前者拥有更高的智慧和技术含量。更重要的是,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都是天赋的,而不是“官赋”的。天赋的平等从来就只是机会的平等,而“官赋”的平等往往是以结果平等来取带机会平等。无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际是对社会公正的最大伤害。

据报道,教育部说:为了遏制教育乱收费,二十年间制定颁发了三百份文件。教育腐败以“乱收费”居首,百姓痛恨也集中于“乱收费”。不过它绝对不是绝症而无药可治,难就难在明明知道病根所在,却不敢痛下决心铲除病根。这不是怕痛的问题,还有更大的难言之隐。每种社会存在都不是孤立现象,每种腐败都彼此互动共存,从而形成社会腐败的“并发症”。

东方是“羊”的教育,培养的是逆来顺受的人;西方是“狼”的教育,培养的是个性张扬的人。

一个社会必须向尽可能多的人公平地开放机会,而考试就是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确保公平的最好办法。

大学生失业,不能不回到社会底层,这种现象如果成为普遍现象,就很危险,就可能威胁到社会稳定。

蔡元培先生认为:政党是要制造一种特别的群性,抹杀个性。教育是求远效的;政党的政策是求近功的。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学者当有研究学问之兴趣,尤当养成学问家之人格。

7.16有关权力的其他一些理论

美国的凯特。米丽特把“政治的精髓”定义为权力。

米歇尔。福柯是一位博大精深的后现代思想家。他突破了传统哲学关于权力的论述,他以一种动态的、去中心的、不稳定的权力描述,取代了固定的、实体的权力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博士黄华在《权力、身体与自我》一书中对福柯的权力理论作了介绍和阐述。

权力理论在福柯的学术生涯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福柯为当代思想界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方法论。福柯动态的、多元的权力观念,突破了传统哲学中单一的、压制性的权力观念。他一直从事着权力理论建构,由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分析,到通过生命权力与国家权力等宏观权力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权力分析模式。

按照福柯的说法,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的集合。“(权力)是各种力的关系在它们所运作及构成它们自身的组织的领域里所展现的多样性;(权力)是一个过程,经由不断的斗争与对立、转化、加强或倒置力的关系;(权力)是这些力的关系在彼此之间找到的支持,于是形成一个锁链或一个系统,或是相反的,是(这些力的关系)的歧义与矛盾,使得它们彼此孤立;最后,(权力)是这些力的关系可凭借而产生效用的策略,使它们。。。。。。可以显现在国家机器中、法律形成过程以及各种社会霸权中。”

在福柯看来,权力不是获得的或分享的某个东西,也不是我们保护或回避的某个东西,它从无数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平等、变动关系的相互作用下运作;权力无所不在,它来自各处,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产生;权力不是一种制度,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它是人们对既定社会中“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一个称呼。

这样,与传统权力观将权力看作一种实体,或某种可以被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占有的观点相反,福柯强调权力是一种关系,一种内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福柯视权力为关系而非实体,主张权力关系论,抛弃权力占有论,这使他超越了西方古典政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在西方古典政治理论中,权力被看作是可以交换的商品,始终与法律和合法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尽管权力被看作是一种内在关系,但关于权力的相互作用方面一直被忽视。因为与权力机制对人的实际影响相比,马克思主义者更着迷于经济结构中所谓的权力“终极原因”。福柯的权力关系说虽然建立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但他显然认为权力关系远不止于经济关系,不能将权力关系还原为经济关系。

既然权力是彼此联系、对立的力量关系的总合,包括这些不同力量抗争、转化的过程,那么这种权力关系是动态的、不稳定的。福柯纠正了通常存在的对权力的误解,人们常常把权力与压抑、控制联系在一起,而不太重视权力承受者的反抗。正是由于反抗的存在,使得权力关系经常处于公开冲突的状态,这种不稳定体现在权力拥有者和被支配者之间每时每刻存在的对抗。一方面,这种关系的对权力拥有者的限制,权力拥有者希望用暴力关系代替这种对抗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只要权力关系存在,权力的被支配者就有反抗、造反的可能。权力的流动关系,通过法律、监狱、军队以及各种主流团体和机构之间的协调、竞争等方式表现出来,成为社会改革和各种政治力量变化的一种动力来源。

福柯的权力概念是对传统权力概念的解构,他对历史的结果、理论化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使之成为解构宏大叙述的一个有效武器。

福柯没有将自己对权力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考察权力拥有者是如何使用权力的,或者权力承受者对权力拥有者的反作用,而是将考察重点放在权力机制的运作上。权力机制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和权力承受者,并以不同方式造就了他们。人们研究权力时,不仅要关注权力主体的双方,而且更要关注他们与权力机制的关系。

对福柯而言,现代权力与古典权力不同,它是局部的、持续的、生产性的。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特征是权力所处环境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权力从制造痛苦的肉体惩罚,到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对身体进行限制,由此产生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福柯就这种微观的权力研究提出了几种假设。

首先,权力的这种运作方式不应被看作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这是一种被行使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它不是统治者的特权,而是由被统治者的位置所展示的、有时加以扩大的效应。

其次,这种权力在实施时,不仅成为强加给无权者的义务和禁锢,而且通过他们得到传播,在遭遇反抗时,便加大对无权者的压制。这意味着,这些权力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们不是固定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也不固定在阶级的分界处,它们在个人、身体、行为的层面复制出一般的法律和政策形式;尽管存在着某种连续性,但它们之间没有相似性,没有同源性,只有机制的特殊性。

最后,权力的这些关系不是单向的,它们确定了无数撞击点,每一点都可能发生冲突、斗争,甚至是暂时的权力关系颠覆,当然这种局部的颠覆,对于整个关系网络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福柯还对现代权力运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

首先,权力关系不在其他形式的关系之外,如经济过程、认识关系和性关系,而是在于这些关系中;权力不仅具有禁止的一面,还有产生性的一面,这集中体现在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中。

其次,权力来自下面。福柯认为,现代权力不是自上而下加强的,而是自下而上以局部的、零星的方式发展起来的。所谓“宏大的权力”(如国家权力)都是建立在这些权力的微观运作之上的。

第三,权力运作的意向性和非主观性。权力有一系列的对象和目标,带有明显的意向性,但人们不用再寻找权力背后确定的个人、阶层或者某个集团,也不能再把权力的结果归结为人为操纵的后果。权力的运作体现为各种策略在有限层面上的运作,它们互相连接、相互激发和推广,它们彼此支持、互为条件,勾勒出整体的机制。现代权力不在与人的意志联系在一起,而是更多地依赖权力机制的自行运作。权力这张大网编制得越来越细密,几乎没有缝隙,现代人正生活在这张大网中,被重重束缚所包围。

第四,权力内部不可忽视的抵抗力量。哪里有权力,那里就有抵抗。权力只有依靠大量的抵抗点才能存在:后者在权力关系中起着对手、靶子、支点、把手的作用。这些抵抗点在权力网络中到处都有。它们是权力关系的另一极,是权力关系不可消除的对立面。因此,它的分布方式是不规则的:抵抗的各个点、结、中心以强度不等的方式散步在时间和空间中。权力内部压迫和抵抗共存,并相互作用。

权力的威严主要体现在对他人生命的控制和管理上。长期以来,最高的权力就是掌握着对他人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源于古老的父权,罗马家庭的父亲掌握着子女和奴隶的生死大权,它是绝对的,是捍卫权力者尊严的一种保障。然而,西方从古典时期经历了一次权力机制变化,“占有”某种实体(如东西、时间、肉体和生命)不再是权力的主要形式,而仅仅是具有煽动、控制、监督其所辖力量作用的一个部件,权力嬗变成一个旨在生产各种力量并组织、协调这些力量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