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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国人之目睹及其文字记载第40节 谷寿夫罪有应得(1)(图)

《《南京大屠杀之铁证》》

1947年4月26日,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谷寿夫系日本军国主义中凶猛、骠悍之军人,武士道精神贯穿于他的整个军人生涯。早在日俄战争期间,他便在中国领土上作战,凶恶残忍,“战功”卓著,一举扬名。抗日战争爆发后,积极主张武力灭亡中国,于8月间率领第6师团来华,是最早参加侵华战争的将领之一。他指挥部下进攻永定河、保定、石家庄等地时犯有抢劫罪。为了实现日本军部“三个月灭亡中国”的野心,谷寿夫又率部从海上南下,于11月5日在杭州湾登陆,野心勃勃,狂妄地向昆山方向大举进攻,企图截断我军撤往南京的后路,置我上海守军于死地,全部就地将他们消灭在上海。此着变成泡影后,他又积极转向太湖南岸,并用他“下克上”的精神突破“限制线”,用以表明他从速灭亡中国的决心,经湖州、广德,他率领日军直向南京扑来。在参与会攻南京作战中无比凶恶,先后攻陷我秣陵关、雨花台等阵地,于12月12日下午,首先攻占中华门之西一段城墙,是突破我城防最后一道防线的罪魁祸首。第6师团在谷寿夫指挥、纵容下于12月13日从中华门侵入南京城里,率先揭开了南京大屠杀的序幕,不放过一个中国活人。与此同时,谷寿夫指挥第6师团沿城向西窜犯,攻陷水西门外、汉中门外、上新河、江东门等广阔地域,并在下关和佐佐木到一指挥的第30旅团会合后,积极参与沿江大屠杀,犯下了血腥的暴行。南京大屠杀暴行被外国记者、外侨向有关国家披露出来后,迫于有关政府的交涉和舆论的压力,日本军部于12月21日决定将第6师团调离南京去芜湖,后该师团相继参加攻陷皖南、赣北、湖北、湖南等地的侵略行动。

我们在《铁证如山》中已经看到被第6师团所惨杀的例证之一、之二、之九、之十二及长生寺的19名和尚;此外,上新河、棉花堤等地被该师团屠杀达28730多人。此外不再重叙,仅再补充以下两点:

第一,刘修荣证实说:日本兵在江东门杀人很多。1937年12月15日,我看见日本兵在国民党军俘虏集中的陆军监狱(就在我家附近)到大士茶亭之间,约二里长的距离内,用刺刀捅、机枪扫射,整整屠杀了一天,尸体接连尸体,只有少数人死里逃生。我看见曾被日本飞机炸断了的江东门旧桥,已被日本兵用中国人的尸体堆接起来,上面铺上木板,供日本兵当“桥”行走。后来天气暖和,雪化了的时候,江东门一带血水遍地,令人寒心。

第二,龚玉昆证实说:侵华日军入南京时我才17岁,在三汊河扬子面粉厂(现有恒面粉厂)看大门,亲眼看到日本兵屠杀中国同胞的暴行。从三汊河到水西门,遍地都是尸体。单这一段万人坑就有5个:老虎门附近一个,水西门附近一个,汉中门黄土山下一个,三汊河高枝村对面一个,大同面粉厂(现在的鸡鸭毛加工厂)后山仓库外一个。这5个万人坑当时都被尸体填满了。12月16日,我还亲眼看见日本兵在三汊河抓到早已丢弃武器的中国兵一百多人,强令他们排成“一”字形队形,被日本兵用刺刀一个一个地捅死,真是惨不忍睹。

谷寿夫在南京大屠杀中纵兵屠杀我国平民、强奸妇女、抢劫、焚烧、破坏等罪恶累累,不用枚举,本节附该罪犯的判决书供读者查阅,以资对该罪犯进一步批判。

附录一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谷寿夫,男,年66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