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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政院

《《中华帝国19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政院应中华帝国皇帝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在第一届国会尚未选出之时,资政院代行国会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政院依《资政院组织法》组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