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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皇位继承

《《中华帝国1908》》

第一条 皇位,由属于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二条

皇位继承人由中华帝国皇帝诏书决定。若无诏书,则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继承: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由参议院、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

第三条 皇位继承人若有精神上、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可以改换皇位继承人。

第四条 当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皇位继承人自动成为中华帝国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