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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自私是一个约束

《《经济解释》》

说人会一贯地作可以被推测的选择(predictable choice)——经济学的第一个假设

——已是一个约束。但这样说还须补充:由于约束力尚嫌不足,因而我们要加上其它重要的约束。这里要谈的第二个基础假设是: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说,每个人在有局限的情况下都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勤奋、休息、欺骗、捐钱……都是以自私为出发点。

作为一个基础假设,任何人都不应有异议,而人的本质究竟是否自私却无关宏旨:重要的不是人究竟是怎样(那是心理学、生理学,或哲学上的事),而是我们要假设人是怎样的。然而问题来了,假若我们说欺骗、捐钱……等等都是自私的行为,岂不是任何行为都可被「自私」解释了,以致不能被事实或任何行为推翻?说是约束行为,但到头来却毫无约束,那又怎能自圆其说呢?这问题问得好。答案是:假若我们随意说任何行为都是自私,像套套逻辑那样不可能错的,那么这自私的假设就会变得没有内容,空空如也,没有用场。但假若我能指明一些局限条件,用以指定在怎样的情况下人会因自私而作其某种选择,而这局限条件的转变会导致某一种行为的必然转变,那又另作别论了。

例如,无缘无故的捐钱,帮助朋友,与自私扯不上关系,是解释不了的。但假若我们说,在某些局限条件下,捐钱的费用比较低,或利益比较高,那么捐钱的行为就比较多。这样,自私这个假设就变得大有用场。我可以举出一些例子。十多年前,邓小平的儿子邓朴方到香港来,一举而得捐款港元五千万。但我的儿子却没有这样的本领。要是捐钱的人纯是为捐钱而捐钱,那么姑且不谈我儿子的不济,他们又何必隆重其事,何不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悄悄地将支票寄到慈善机构去?又或说,「无名氏」的捐者有的是。但在捐款可免税的情形下,为什么会增加捐钱的行为?「恻隐之心」这句话是怎样来的?相信「好有好报」的「因果」之说从何而起?

在什么局限条件下人会相信「因果报应」,会谈仁义道德?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人会有较大的恻隐之心?怎样的情况下人会为名而乐善好施?我很欣赏像邵逸夫那样的人,对教育的捐助不遗余力——将一所大学的建筑物命名为「邵逸夫堂」是应该而适合的。说邵氏的捐钱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是毫无贬低之意;要是我有他的财富,我不会像他那样慷慨。但假若我们放弃了自私的假设,经济学没有其它途径可以解释邵逸夫捐钱去大学,不是随便而是有选择性的。行为并非漫无目的;捐钱的行为不能例外。

假若我们容许例外的存在,那么任何难以解释的事都可作例外来处理,经济理论就不可能被事实或行为推翻了。这样一来,整个经济学的架构就会倒下来,溃不成军,什么解释力也没有。

困难的所在,并非自私这个假设是对还是错,而是要怎样指出在不同的局限条件下,图私利会引致欺骗与捐钱的不同行为的并存。我在第一章内说过,局限条件的审核与界定,是经济学上最费心思的事。很多关于人的行为,我们在今天还没有满意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的趣味所在;什么也有好答案的科学是会寿终正寝的),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对局限条件的认识不足。 (《经济解释》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