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旧家庭与伦理治国
一九七二年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旧礼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内引起微波。就让我从中国旧家庭说起吧。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子女可以被卖出去,女的通常经过婚姻被卖出去,而杀子女的行为大致上是容许的。另一方面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爱,所以子女不能纯从奴隶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释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许子女选择配偶,从而较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财富;解释了童养媳是提早收购,价格较低,购入后自小培养比较听话、服从;解释了扎脚是为了恐怕外家引进的媳妇逃走,而农业操作之外的家务、纺织等工作,扎脚为害不大。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个成员,但成员之间的财富产权却没有明确的划分。是长者的产权,但长者之下的成员就没有明确的产权划分了。这样,成员竞争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内的资产,没有产权的划分会导致租值消散。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是论资排辈。这是以人权划分权利代替以产权划分权利,但毕竟享受权利是被划分了。
是的,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个成员可以有多达八个称呼。长子比次子大权,子比女大权,正妻比妾侍大权,如此类推,叔伯姑表皆有名分,在那一家的辈分如何都有定位。名分的界定与排列,久不久会有更改或变化,而久不久也要明确地表达一下。于是,过年过节,拜祖先分猪肉,每个家族成员所站立的位置不可以乱来;喜庆、丧礼等事宜,出场或排列的先后也有规矩。就是简单地吃一顿饭,坐位的排列是规定的,餐餐如是,而一碟碟菜肴在桌上的位置也不可以乱来:最佳的永远放在一家之主的面前。起筷的先后也是有规矩的。
一家与一家之间有产权的划分,但一家之内却以人权划分。然而,子女不是奴隶,有承继权,而父母子女之间有爱。这些加起来促成了以伦理、风俗治国的制度。一方面,法治要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权的高下排列是说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人权不平等不能有法治。在我们今天的商业机构内,其成员也有等级排列的。这排列协助减低租值消散,我说过了。但这与中国的旧家庭不同:商业机构内的成员各有各的私产,可以自由离开机构,而机构之外的事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是我想了很久才得到的结论。上帝造出来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赋、际遇等发展,要有不平等的权利划分。产权平等则人权不能平等;人权平等则产权不能平等。以产权不平等划分,人权可以平等,于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权不平等划分,法治就无法施行。旧中国以伦理治国,不用法治,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间有爱,作为一家之主的不愿意以暴君手法齐家。
比起法治,伦理治国有好处,也有缺点。最大的好处是交易或治理费用比较低:包公审案用不双方昂贵的专业律师,审期短暂,而判案的公允不一定比今天双方心斗角的结果差。伦理治国的一个缺点,是没有弹性:风俗习惯不容易更改,不能像法治那样事生于世而备适于事,更改法律。弹性不足的伦理,在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有其可取之处。然而,当时移势易,遇到工业发展与对外贸易的需要,就不免缚手缚脚,使国家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二百年前,干隆皇帝之后中国开始遇到的不幸。
伦理治国还有另一个大代价。孔夫子所说的「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虽然不一定能做到,但却是伦理治国的原则。治国或审案的人不可以目不识丁。因此,中国昔日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读书考试是为了做官。做官可以审案:包公如是,苏东坡如是,郑板桥等也如是。旧中国是没有专业律师的。伦理治国讲学问,要懂得儒家或什么学说,讲仁义、说道德,论忠孝、明白风俗习惯。
在那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做官的大都诗、文、书皆能,没有大能也有小能,因为这些是科举的需要。读书是为了做官。这样一来,旧中国没有一个可以纯在市场出售知识或学问而维生的空间。中国因此没有一个科学传统。零碎的科学家是有的,但科学传统就谈不上。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中,科学传统不重要。事实上,以中国人的智能,经过数千年的农业发展,耕种知识的累积很了不起。一九二五年美国的农业经济大师卜凯(J. L. Buck)到中国调查近十年,对当时中国农业的操作方法拍案叫绝。
伦理治国,家中论资排辈,没有科学传统,在一个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中是可以的。昔日中国的经济雄视天下。是工业的发展使中国落后于人,而中国的旧家庭与旧礼教也被迫而改变了。
(《经济解释》之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