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游戏规则与产权制度
由缺乏而引起的竞争,跟任何运动游戏一样,是要有游戏规则的。这是因为,没有规则就不能决定谁胜谁负。没有优胜者,竞争就没有目的了。田径赛有规则,网球赛有规则。假若什么规则也没有,胜负就无法决定了。即使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胜者生,负者死,也是规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中的竞争,有关的游戏规则就是法律、纪律、习俗等,不一而足。正如体育游戏的规则一样,这些规则有约束性,指定竞争者在某种情形下不能有某种行为。这也是说,在社会的经济竞争中,无论是法律、纪律或习俗,都是以有约束性的办法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这种权利界定就是产权制度了。
产权制度(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约束竞争行为的一种局限条件。假若我们吹毛求疵地分辩,这些规则实在数之不尽,千变万化。私有产权(privatepropertyrights)只不过是其中一种。要一般性地将产权制度分为几大类,而又有系统地分析每一类的转变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是可以做到的。这是产权经济学的问题,在这书的下半部我会为这门学问细说一下。
「产」这个字的英语是property。这个字不简单。从经济学的角度去作解释,property是有竞争性的经济物品。这与法律上的定义是稍有差别的。在法律上,property一般是指资产(尤其是地产或房产);但在经济学上,其义不仅包括资产,即使消费物品也算在其内。消费物品与地产的共同处,就是大家都缺乏,在社会中都有竞争性,都是经济物品。
艾智仁说得好,「产」(Property)、竞争(Competition)、缺乏(Scarcity)这三个字是同义的。读者们要在这「同义」的观点上多花一点时间,设法深入地想,直至理解在社会中,竞争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概念。不明白这个一般化的「竞争」概念,学经济就不能大有所成。
(《经济解释》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