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交易的局限条件
分析需求问题时,我们已屡次谈及局限条件。但需求的局限条件与交易的局限条件是不同的。提到交易,我们不妨先向鲁宾逊的一人世界那方面想。鲁宾逊有需求,有局限,但不可能有交易。交易的局限条件只能在社会存在。
从权利界定的角度看,一人世界不会有产权(property rights),所以产权制度是为社会而设的一种局限。从费用或成本那方面看,一人世界不会有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所以这种费用也是因为有社会而存在的。社会的定义,是多过一个人。
产权与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及这些局限条件对体制的形成与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是三十多年来经济学最热门的话题了。时来风送滕王阁,我适逢其会,在这门学说开始时就参与其事,所以知之甚详,而屈指一算,在这方面我不停地想,已有三十九年了。不幸的是,二十多年来,我在这门学说中选走的路,与当年共作研究的师友有了分歧。他们有些转向博弈理论发展,有些在近于博弈的「卸责」角度入手。我自己最顽固,自始至终都集中在交易费用的局限上。从解释行为或现象那方面看,我认为自己选走的路最高明。
产权与交易费用的重要性,不能夸大。试想,在一人世界中,我们不会有银行、不会有律师、也没有警察或公安、公务员、议员、文员、会计、经纪、商人……这些行业,都是因为社会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而产生的。
历久以来,经济分析都集中在资源(生产要素)的运用(resource allocation)与收入的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这两个大话题上,更为精彩的现象却视若无睹。这后者包括制度的形成、结构的组织、合约的选择、价格的安排,等等。这些现象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以我之见,都是由交易费用促成的。《经济解释》的下半部,我会长篇而大论这些问题,这里先作预告。本章分析的交易理论只是入门的基础。
前文所述的,每个需求者对一样物品的边际用值等于市价的均衡点,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有很多变化。一个重要的困难,是我们不能假设这个天衣无缝的市场的交易费用是零──虽然差不多所有经济学者都是那样说。困难是这样的:市场的本身是一种制度,而制度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而产生的。假设交易费用是零,又怎会有市场呢?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市场的存在是为了减少某些交易费用,但这些减少了的费用是些什么,是一个大难题。我们要到分析价格安排与公司结构时才提供答案。
对我影响很大的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也有同样的困难。简言之,这定律说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市场交易。私有产权于是成为交易的一个先决的局限条件。这观点是对的。但高斯在他的鸿文中加上另一个条件:交易费用是零。这就出现了困难。私有产权是一种制度,也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产生的。交易费用是零,怎还会有产权制度呢?高斯定律在局限条件的假设上有了冲突,在逻辑上有了矛盾。这也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