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论的发展92
从和不平等的起源。在政治机构的前面和后面,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的集合。但是孤立的个人是没有活动能力的。他享有的权利只被他人的相应权利所限制,但是除非机缘使他占了上风,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他觉得,为了相互尊重权利,最好与他人签订协议;为了这个目的,他建立了一个政府来维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并保护社会免受外来攻击。
由此可见,政府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可以限定的。
这就是: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准确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任何进一步使用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行为都是属于违背政府据以建立的协议的性质。一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一些权利,这是服从一个共同规则所不得不放弃的——就这么多,不能更多。他放弃他的天赋权利,获得公民权利作为报答,这种权利也许不太完全,但是有集体力量作保证,故而更加有效。因此,你如果想了解人在社会里应该有哪些公民权利,就必须弄清人的天赋权利是什么①,它们在什么程度上由于调解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被修改。任何干涉超过这种必要的调解就是压迫。公民权利应尽可能与天赋权利一致,或者,如潘恩所说,公民权利就是被交换了的天赋权利。
这种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概念比自由主义据以建立的理论经久得多。它构成曼彻斯特学派全部学说的基础。它的
①参阅1789年法国国民大会发表的《人权宣言》绪言。国民大会规定“人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权利”
,以便“立法权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为,由于随时能够与每一政治机构的目的相比较,因而能受到更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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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理论的发展
精华,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被许多功利主义者所吸收。
它在整个19世纪起着作用,尽管力量日益减弱;当代自由主义者如法盖①等人紧紧抓住了这个概念,他们公然取消其纯理论的基础,并把他们的论点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
事实上,它的力量不在于其逻辑原则,而在于它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某些需要的国家功能观念提供坚实性和一致性。只要那些需要高于一切,这个理论就有存在价值。
随着这些需要被满足,其他需要又产生,就需要有一个更充分、更健全的原理。
但是天赋理论另有一个方面我们决不可忽视。如果在这个理论中,政府是害人精而权力是压迫和停滞的起源,那末,进步和文明的源泉又在哪里?显然是在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全社会进步的速度也越快。这里包含着一个重要真理的因素,但含义又是什么呢?如果个人是自由的,任何两个各自追求不同目的的自由人在一起就会发生冲突。事实上,我们的理论就是把发生这种冲突的可能性看作社会的起源和基础。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但是,在18世纪,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意愿的冲突是出于误解和无知,其危害被政府镇压所加剧。
实际上,各种利益天然是和谐一致的。
只要维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证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努力履行契约,其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每个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导,但是利益会带领他沿着最高的生产力路线
①法盖(1847—1916)
:法国文学史家,最著名论著为《19世纪的政治家和道德家》、《和平主义》及《女权主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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