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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17

《《自由主义》》

是说,当我们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幸和不幸都认真考虑之后,再也找不到一个能更好地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的方法。这里我既不是在攻击任何经济制度,也不是在为任何经济制度辨护。

我仅仅指出,按照有机或和谐的社会观点,要为财富分配中的严重不均辩护,就只能维持这个局面。的确,就平等而言,说也奇怪,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如果甲在金钱或权力或地位上比乙优越确实是公正的,这仅仅是因为当一切有关方面(其中包括乙)的利益都考虑到以后,这种格局与我们所能设计的其他任何格局相比,能获得一笔纯利。

如果我们从平等转向自由,总的论据方法是已经指明了的,各种困难则必须留待下章详细讨论。

这里只需重复一句:按照和谐原则,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样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Qī-shū-ωǎng|由于在每个人身上发展这些因素使他不虚此生,因此正是这些因素的和谐的相互作用和反应,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活的整体。我们已经知道,这样解释的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可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但是,社会的集体活动不一定要靠强制或限制来进行。

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这些成就中,个人是软弱或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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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的,联合行动则是强有力的。人类的进步,无论从哪方面来考虑,主要表现为社会的进步,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的结果。

在这个结果中,自愿联合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国家是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其不同在于国家行使强制力,在于国家至高无上,在于国家要求对所有居住在其幅域内的人实行控制。这样一种联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将结合其他已经提出的问题一同讨论。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不少理由,认为经过认真研究,老的学说能导致一个比表面上看来更扩大的国家行为概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证明我们已经得出的“积极”的国家概念不仅不与真正的个人自由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有效实现这个原则还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原则是和我们目前的国家概念完全符合的。上面解释过的共同利益概念只有通过共同愿望才能充分实现。当然,一个慈悲为怀的专制君主或慈父般的贵族领导下的好政府,也有若干价值因素。任何一个和平秩序下都有使许多好事情欣欣向荣的余地。但是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能摘取,在这个社会里,大多数人不仅是消极的接受者,而且是积极的贡献者。

因此,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变得真实和充满活力,并且在社会条件许可下尽可能把它们扩大,就是有机的社会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民主原则的正当理由。就民族主义建立在历史的真实解释上来说,这也是民族主义的正当理由。因为,由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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