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98
责任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奋工作。他不应该剥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劳动,而应该服从社会的要求,为他们的教育、健康、卫生和幸福尽心尽力。社会的责任是为个人提供维持文明生活水准的手段,而单单让个人在市场的讨价还价中尽力挣到工资是不算尽到责任的。
这个关于社会责任的观点对公共责任增加了压力,但是绝对没有忽视个人责任。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简单原则是,责任应与权力相称。只要给有足够酬报的工作机会,一个人就有权挣钱谋生。他有权利和义务充分利用他的机会,如果他失败了,他会正当地受到惩罚,被当作一个贫民看待,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被当作一个罪犯对待。
但是对于机会本身,他是无法同样自由地掌握的。它只在有限范围内被他抓住。工作机会以及工作报酬是由许多复杂的社会力量决定的,没有一个人,当然也没有一个工人能够自己创造。机会要是能够控制的话,只能由社会的有组织行为来控制,因此只能公正地分配责任,由社会来处理。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这不是自由主义,而是社会主义。
在寻求个人的经济权利时,我们曾设想一种社会主义的工业组织。但是像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名词有许多含义,可能既有一种反自由的社会主义,也有一种自由的社会主义。
因此,我们将不拘泥于名词,力求在经济领域内弄清自由主义的国家观点。我们要试图极笼统地说明实行工业福利的基本条件意味着什么,以及它们如何与财产权利和自由企业的要求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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