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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901

《《自由主义》》

能是为全体正常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借助有益工作获得过健康而有效生活的必需品。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属于经济公正原则的一件事,也是最重大、最意义深远的一件事。

经济公正原则规定,每一种社会功能都必须获得足以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刺激和维持这种功能的酬劳。

这种酬劳应该有多少,也许只有通过专门实验才能确定。但是,如果按照我们一直在遵循的思想,假定一切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应该过文明人的生活,过勤劳的工人、好的父母、奉公守法的公民的生活,那末,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功能就在于使他们获得过这样一种生活的物质手段,社会的直接义务就是注意这些手段在哪些方面不足,并予以补充。因此,社会效率状况标志着最低限度的工业酬劳,如果国家没有用有意识行为来保证这种状况,那国家就必须用有意识的行为来保证。如果良好经济组织的任务是使功能和生计相平衡,这个原则的最先和最重大的应用就是满足基本需要。它们确定最低限度的酬劳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需要进行详尽的实验来了解增加了的服务价值需按何种比率使酬劳相应增加。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

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

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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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

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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