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31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
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①——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
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决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容忍一种以吃人肉、以人为祭品或焚烧巫婆为内容的宗教崇拜。事实上,这类做法——它们是各种最虔诚地保持着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已经被那些负责统治欠发达种族的文明人习惯性地取缔。英国法律承认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个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国同时娶两个妻子。进行斗争也不是为了这种自由。
那末,宗教自由的主要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从表面上讲,我认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另外还有任何一种不伤
①参阅法盖著《自由主义》中饶有兴趣的一章,其中指出,所谓“思想是自由的”
这句老话是被任何审讯所否定了的,审讯者强迫一个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如果这些想法不投审讯者所好,此人便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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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
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的崇拜权利。这个限制似乎还附带着言论应有某种礼节和克制,避免不必要地伤害他人的感情;我认为对这种含义必须予以承认,尽管它为紧张和不公正的应用留有余地。还有,从外在意义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单纯信仰自由的范围。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这一点上,充分自由同样意味着充分平等。从内在意义说,宗教自由的精神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并列的。它是他本人对生活、对人类、对世界、对他自己的起源和命运所持的态度的最具体表现。因此,没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满个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认为精神的,当任何人企图把一种宗教强加于人时,矛盾就越是突出。严格地说,这种企图并不恶劣,然而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他们自欺欺人,对他们感受最深的东西的性质一无所知。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困难。
宗教是个人的事。
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会的事吗?对于社会秩序,还有什么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个人因为偷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被我们送进监狱,那么,对于那个我们以名誉担保,确信是在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他们永远堕入地狱的人,我们又该如何处置呢?
还有,一些人宣扬的道理,如果被化诸行动,将会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复燃,我们又如何以自由的名义来对待这些人呢?这里又一次存在着一个必须仔细研究的定界问题。这里我只指出,我们的实践已获得一个解答,总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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