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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97

《《自然法典》》

期内使我们防止这种有害的倾向,如果它得到人为办法的辅。。。。

助,我说的是通过规则、戒律或榜样来维持和巩固最初的慈善教育,还会使我们永远避免这种倾向。反之,一当我们脱离了童年,那些力图危害我们的自由人就来教我们模仿他们,于是慈善教育的印象便很快消失了。

什么东西使人摆脱任何道德之恶的观念

因此,肯定地说,在人们当中,这一主要的道德观念,即行善以获善,先于另一准绳的观念,即不欲受害,须不害人。。。。。。。。。。。。。。

然而,只要你取消私有制,消除那随之而来的盲目而无情的私利,扫除维护私产的一切偏见和谬误;那么人们就不再有进攻的或防御的抗争,不再有疯狂的欲念、残暴的行为,不再存在道德之恶的观念和想法。如果还保留某些痕迹或者旧。。。。

的残余重新冒头,那是由轻微的偶然事件造成而且不会有严重的后果。

争执者之中,意愿的对抗很少遮蔽理智的光芒;这些轻微的冲突,不但远不会削弱自然善行的威力,而且通过意愿的对抗,更使人们感到其重要性:总而言之,正象我们在其它地方所见到的一样,这时社会将只存在某些微小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会提高社会的和谐,无损于社会,反而不致使社会失去生气。

在神灵面前,人的道德缺陷是什么

道德家们从我刚才所作一切论断中会得出如下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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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自 然 法 典

既然人是能够而且应当处于幸福状态中的自由创造物,因此当他象故意似地违反恩主的意图时,他就会在恩主面前显得十分讨嫌;道德家们会说,这种灵物如此沉浸在无穷无尽的恶中,而这些恶的危险性又极其容易发现和避免,那他该是太没理性了;因此在神的眼里,人类该是多么有罪过,而且完全值得惩罚。

如果仿效我们的哲学家所使用比较的方法,就不难看出:如果最高智慧判断事物差不多和我们一样,那么与其说人应该受神的怒责,倒不如说应该值得怜悯,他应获得的是扶助而不是惩罚。不过,谁不觉得这种比较是虚假而可笑的呢?

宇宙中没有什么东西会以某些事物使人不快的那种含义和方式使神感到不快;人,这种易亡的生物,如此受局限和如此软弱,轻微的表面干扰就可使他不安,使他为难。尽管我们绝对不会知道神是怎样看待我们称之为恶的自然事件或。

道德事件,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可以肯定说,我们看来是紊乱的事物,对于把一切都安排好的无限智慧来讲,不应该是紊乱的。否则,就该指责它的轻率或是恶意,或者把它作为自己也不了解自己的天命。那些主张会发生能够违背神意或神之意志的事物的人,不管作出如何努力,也无法规避这种一下子就自然而然提出的异议。

的确,如果人在道德行为方面有触犯神,即有令神不满意的地方,如果我们称之为恶的东西在神的眼里不是普通的缺点,即不是作为在人世间自我管理的人的能力的自然局限性的必然结果,如果这种恶不是简单的疏忽,即不是本身就包含惩罚和补救办法的过错,那么,就应当承认:一切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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