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321
可以防止产生一切暴政的政府组成法
第 一 条
每户的家长达到五十岁时,即成为市参议员。他在制定法律和解释参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的意图时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 二 条
当问题涉及其他家长或行业首长的业务时,要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 三 条
在每个部族里,由每个家庭轮流出人担任族长,族长系终身职务。
第 四 条
每个族长轮流出任市长,任期为一年。
第 五 条
每个城市轮流出人担任本省省长,省长任期为一年,由该市的各族长出任。已有族长出任的部族应另选一名族长。
-- 126
421自 然 法 典
第 六 条
每个省轮流派人担任终身职务的全国元首。国家元首死亡时,轮到该省的在任省长或即将就任的省长,依法就任元首职位。这时,派省长出任元首的省分,其省长应按前述的法律由继承人接充。
第 七 条
如果民族的人数不多,未构成一个省分以上,则任职一年的省长同时就是为期一年的国家元首。如果整个民族只构成一个城市,则这个城市的任期一年的市长就是为期一年的全国元首。在这两种情况下,本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种首长。。。。。
的任职办法不变。
第 八 条
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族长应终身任职,所以出任一年市长或省长的光荣职务的族长期满离任后,仍然复任族长职务;按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市长或省长出任国家元首期间补任族长的人员,在族长回来后仍为普通的家长,要等族长空缺以后,才能出来接替。
--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