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762
面对无数种冲突力量,这些巨大的权力形式发挥着权利的原则作用,这些原则超越所有异已的要求,并显示了建立一元化政体、使其意志与法律同一、通过禁令和制裁机制而行事的三重特性。为了符合它宣称所起的作用,这一政体的口号是和平正义(pax
et
justitia)
,把和平确定为对封建的和私人的战争的禁止,把正义看成是停止私人间纠纷和诉讼的一种方法。等级的权威具体体现在君主及其法律中: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因此为了和平作出判决和惩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示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中,权力实施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RN.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政治维度确立起来了。君主制的历史与通过法律—政治话语对权力的事实和过程的掩盖是携手并进的。尽管有使法律脱离君主制、政治脱离法律的种种尝试,但是权力的描述仍然没有摆脱这一体系。
尽管18世纪法学家对以法律为名的君主制作了无论什么样的批评,但是他们从未怀疑由君主制确立并加以发挥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
19世纪对政治机构作了更为激进的批评:认为不仅真正的权力在法律规则外起作用,而且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种暴力,一件用来加剧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武器。但是,即使这一批评也是在以下假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权力应该按照基本权利而得到实施。
福柯强调,尽管在时代与目标上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说,权力的描述一直受到君主制的缠绕。在政治思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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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中,我们仍未砍掉国王的头颅。因此,权力理论仍把重要性赋予给权利与暴力、法律与非法、意志与自由、特别是国家与独裁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构想权力,也就是用一种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历史形式(即法律君主制)
来构想权力。
法律君主制虽独特但毕竟短暂。因为,尽管它的许多形式延续到今天,但它逐渐为相当新颖的权力机制所渗透,而这些权力机制一般是不能化简为法律的描述。在福柯看来,如果这种法律体系真能有效地代表一种基本上围绕提取(prélèvement)
和死亡的权力,那么它便与新的权力方法完全不协调,这些新方法的运作是由技巧(而非权利)
、规范化(而非法律)和控制(而非惩罚)来保证的,它们可以在任何层面上起作用并且采取的形式并不局限于国家及其机器。几百年来,我们置身于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法律愈来愈不能解释权力,不能充当权力的描述体系。
我们的历史变迁(ligne
de
pente)使我们愈加远离法律体制,当法国大革命和随之而来的宪法和法典时代似乎在不久的将来要实现法制时,法律早已开始遁入过去了SE.但是,在有关权力与性的关系的近来分析中,这一法律描述仍在起作用。人们仍然依恋由权利理论家和君主机构探寻的某种权力—法律形象、权力—独裁形象。如果我们想要在权力运行的具体和历史框架内分析权力,那么,我们必须摆脱这个形象。如此构想的权力分析不再把法律当成一种模式和一个准则。我们应该设法摆脱有关权力的法律的和否定的描述,不再依据法律、禁止、自由和独裁来设想权力。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分析发生在近代史上关于性的一切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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