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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主体的命运》》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372

度的国家形式(民主的、法西斯的、各阶级合作的、极权主义的)

,并像尼采一样贬低人们通常赋予给国家的重要性。

福柯的分析焦点不是集中在一般的权力体系上,而是集中在经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权力技巧上。在《监督与惩罚》中,福柯认为权力技巧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们并不是专门的国家形式所特有的,而是渗透于各种现代国家(资本主义、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

针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福柯提出了三点指责。

首先,马克思主义通常假定经济关系的再生产是权力关系的主要功能,并认为所有权力关系都效法经济剥削的某些形式。福柯并不否认权力关系受制于经济关系,但他责问马克思主义分析的假定,即权力关系在所有领域中都是相似的,并受制于一个预先给定的中心原则。其次,马克思主义倾向于把权力关系领域等同于国家机关。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要么忽视了政治学和国家领域以外的权力关系,要么把所有权力关系都归结为国家关系了。最后,马克思主义夸大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把虚假意识当作权力关系的工具。贬低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是福柯批判有关权力之法律—话语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法律主体(臣民)为何要服从法律?”这个问题的通常答复,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一般来讲,法律实施有内外之别,在外部由法律权威实施,在内部则由法律主体实施,即法律主体自身接受法律。哲学家(康德)和社会学家(韦伯)都用这一区分来分析个体服从各种法规的原因。合法规则都是内部实施的,正是内部实施才把服从法律与服从臭名昭著的强权区别开来了。这个问题接下去还要经常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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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如果我们设法对权力作非经济分析,我们能借助什么途径呢?福柯认为寥寥无几。首先,我们会断言:权力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交换的,不是获取的,而是实施的|Qī-shū-ωǎng|,只存在于行动中。其次,我们会断言:权力基本上不是经济关系的维持和再生产,而是力量关系。于是,所提的问题会是:如果权力被实施,这是哪种实施?权力在于什么?权力的机制是什么?对此,从黑格尔经弗洛伊德到赖希的哲学传统立即答复说:权力本质上是压抑的。权力压抑本性、本能、阶级、个人。把权力定义为压抑机构,几乎成了时代的风尚。因此,权力分析不应首先是一种压抑机制的分析吗?而福柯作出了第二种答复:如果适当讲,权力是力量关系借以被展示和得到具体体现的方法,而不是依据让渡、契约或让与,或依据(功能上)

生产关系的维持来分析,那么我们不应该主要依据斗争、冲突和战争来分析权力吗?

因此,一旦我们设法从权力的经济主义分析中摆脱出来,就立即面对两种假说:一是认为权力基本上是压抑的,权力机制就是压抑机制。

为了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赖希的假说。

二是论证说,权力关系的基础在于敌对双方的武力交战。为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尼采的假说。

这两种假说并非不相容;它们似乎甚至以相当确信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毕竟,压抑能被当成战争的政治结果,在政治权利的古典理论中,压抑被看成法律秩序上的君权的滥用。

我们因此可以对权力分析的两种主要的方法体系作一对照:首先,18世纪哲学中存在着旧体系,它把权力看成能在君权的确立中加以放弃的一种初始权利,作为政治权力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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