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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学主义703

《《西方社会思想史》》

而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

①涂尔干自然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但在肯定社会条件和因素对于个人的先在性这点上是与马克思一致的。

强制性。人们大多数的意念和倾向都不是他们自己造就的,而是来自社会。人们必须使自己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适应团体、社会所认可的标准。

如果不这样做,试图抵抗它,马上就会感觉到社会的强制力。从道德舆论的压力到法律的禁止与惩罚。不遵从习俗,穿着不合时宜或不合身份会招致嘲笑和轻视;不用大家通用的语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货币,只能到处碰壁,“工业也不禁止人们采用古代的方法来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是仿效古老的生产方式,他肯定会以失败告终。

法律也同样。

法律并没有叫人不要违犯它、反对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并且被征服了,它的压制力也仍然可以从反抗力来证明其存在“。

②并不是只有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现象有强制力,“社会潮流”虽然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但同样以个人为对象,同样强制着个人。

“教育儿童的现象,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总是一个不断强迫的过程。儿童视听言动的方式不是生来就如此的,而是通过教育的强迫力使然。”

③“社会强制力之所以特别表现在教育方面,是由于教育的目的在于将个人培养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②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1章,第5页。

③同上,第1章,第7页。

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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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西方社会思想史

综上所述,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是客观的、自成一类的、集体的和强制性的现象,作为社会学对象而被涂尔干提到的社会现象有:政治团体、宗教、政党、行会、法制规章、货币制度、职业规范、思维方式、行为准则、语言系统、教育、“社会潮流”等,结合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五章对“社会形态学与社会环境”物质性条件的讨论,可将社会现象分成两类:一类,物质性的社会现象(或事实)

:A。社会;B。社会的构成部分(如政党、教会、行会等)

;C。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等)

;另一类,非物质性社会现象(或事实)

:A。道德;B。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如思维方式,价值模式等)

;C。社会潮流(如“自杀潮流”)。

涂尔干将制度性、物质性与观念性的几类不同社会现象概视为外在于人强制人的客观实在,这自然招致了不少怀疑与批评。批评者认为涂尔干的集体性的社会事实概念仍不免是哲学实体论本质论假设的残余,不比他所批评的孔德的抽象的“人类”概念或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精神”好到哪里去。

一些批评者主张抛弃与社会体系结构有关的古典问题,而只研究诸如人类行为这样一些真正的社会学问题。

①参阅涂尔干在《社会学和社会科学》中对社会学的研究所作的划分,《埃米尔。涂尔干阅读材料选》(伦敦,1985年)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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