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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选举161

《《社会契约论》》

的③。

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①是永远不会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

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②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③更有特权。

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

与人民,

①威尼斯的贵族分为两等,即贵爵(Seigneur)与巴拿波特(Barnabote)

;巴拿波特是贫穷的贵族,此字原指住在圣巴拿波(St。

Barnabé)区的居民。——译注②“日内瓦的全体会议”

(ConseilgénéralàGenève)

,包括日内瓦的全体公民与市民。——译注③自十六世纪加尔文时代以来,日内瓦人即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其中只有前两等——即公民和市民——才有权参与政府和立法。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市民可以参与行政但不能担任最高行政官。公民必须是公民或市民之子,并生于本城之内。市民是取得了市民证书的人,市民证书给予他以经营各种商业的权利。公民与市民的总数从未超过一千六百人。居民是由买到了市内居住权的异邦人构成的。土著则是生于本城之内的上述居民的子女,他们没有经营任何一种商业的权利,而且有许多行业对他们是禁止的;但纳税的负担主要是落在他们身上。最后所谓臣民则是日内瓦本土上的其余一切人,不论是否生于日内瓦本土之内;他们在各方面都是毫无地位的。卢梭自己就是“日内瓦的公民”。这里和下文的“我们”都指日内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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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第 四 卷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而外,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全部的不同只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抽签。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为在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①。

然而我已经说过②,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所共有的。

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则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地位。国君既然是当然的、唯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所以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当圣彼得修道院

①《波兰政府论》第14章:“抽签保障了波兰的安宁,杜绝了共和国里的贿赂并且使得选举几乎像继承制一样地平静无事。我们就以这种形式,把选举的全部好处和继承制的全部好处都结合在一起。因为首先王位不再是父子相传,所以就永远也不会再有那种奴役一个共和国的体系继续下来。其次这种抽签形式,其本身就是一种开明而自愿的选举制的工具。”——译注②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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