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奴隶制91
卫者①。
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这项原则也符合一切时代所确立的准则,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经常实践。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它们的臣民下通告。外国人,无论是国王、是个人或者是整个民族,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那就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中,一个公正的君主尽可以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他尊重为他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那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
①老卡图(Caton,LePére,即Catomajor,公元前235—149年)
,罗马政治活动家、演说家及作家。此处所述,事见西塞罗《道德论》,第1卷,第2章。——译注②见李维(Tite-Live,即TitusLivius,公元前59—公元后17年)
《罗马史》,第5卷,第35—37章。——译注③这一条原注系1782年版采自《纽沙代尔手稿》,1762年正本中没有这条注。——译注① 《日内瓦手稿》:“人天生是和平的、怯懦的,面临最小的危险时他的举动就是逃跑;只是由于习惯和经验,他才逐渐受到暴力的锻炼。荣誉、利益、偏见、复仇,这一切足以使他敢于不顾危险、不顾死亡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之中都与他无缘。只有在和别人结成社会以后,他才可能决定进攻别人;只有成为公民以后,他才变成兵士。……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战争是根本不存在的,人类的形成并不只是为了要互相毁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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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 一 卷
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有时候,不杀害对方的任何一个成员也可以消灭一个国家。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并不是格老秀斯①的原则。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②,而是得自事物的本性,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至于征服权,则它除了最强者的法则而外,就没有任何别的基础。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的人民的权利;那末,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利,就不能构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唯有在不能使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因此,把敌人转化为奴隶的权利,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从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那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据奴役权来确定生杀权,又根据生杀权来确定奴役权,这岂不是显然陷入一场恶性循环了吗?
纵使假定有这种可以杀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权利,我也认为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从而外,对于其主人也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征服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价物,所以对他根本就没有什么恩德;征服者是以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杀人来代替了毫无所得的杀人。
因此,征服者远远没有在强力之外获得任何权威,战
①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第3章。——译注②“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
指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著作中曾大量引征古代希腊、罗马的诗文。——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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