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我设想②,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③,就会消灭。
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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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有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但是,
①1762年版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
,1782年版作“不改变生存方式”。——译注②本书第4卷,第2章:“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的公约。”卢梭《波兰政府论》第9章:“根据社会的自然权利,政治体的形成必需全体一致。”——译注③《日内瓦手稿》:“确实,人类精神所提供的只不外是一种纯粹的集体观念,这种观念并不以构成人类各个人之间的任何实际的结合为前提。”——译注④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1部:“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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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可以表述为下列的词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①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以致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成空洞无效的;从而,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②,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③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
①此处“社会契约”初稿中作“国家的创制”
;阿晒德(Hachete)版用斜体字大写,作《社会契约论》解,是错误的。——译注②《纽沙代尔手稿》:“归根到底,政治体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过是一个思维中的存在。只要抽掉了公共约定,国家就会消灭而一点也不需要改变它的全部内容。……什么是向主权者宣战?
那就是攻击公共约定以及由它所得出的一切;因为国家的本质就仅仅在于这一点。“——译注③卢梭《山中书简》第8书:”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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