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72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①,以前称为城。
邦②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现在则称为。。。。。。
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
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
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
①《纽沙代尔手稿》:“什么是公共人格?
我回答说,它就是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作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译注②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认为是城邦,把市民认为是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正是这种错误昔日曾使得迦太基人①付出过惨重的代价。我从不曾看到过cives(公民)这个称号是可以赋予任何君主之下的臣民的,即使对古代的马其顿人或者今天的英国人也是不可以的,尽管他们比其他一切人都更接近于自由。只有法国人到处滥用公民这个名字,因为他们对这个名字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这从他们的字典里就可以看得出来,不然的话,他们就要犯大逆不道的谋篡罪了。这个名词在法国人仅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当鲍丹②想要论述我们的公民与市民的时候,他却误此为彼,因而造成了大错。达朗贝③先生没有陷入这种错误,并且在他的《日内瓦》一条里,很好地区别了我们城市之中所有的四等人(或者五等人④,如果算上纯粹的异邦人的话)
,而其中组成共和国的则只有两等人。
就我所知,没有别的法国作家是了解公民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的。
①这里可能是指迦太基人采用了雇佣兵制。——译注②鲍丹(J。
Bodin,1530—1596年)法国作家,著有《共和国论》(1576年)。——译注③达朗贝(D‘Alembert,1717—1783年)法国数学家、思想家,与狄德罗共同主持《百科全书》的编纂工作。
《日内瓦》为达朗贝为《百科全书》所写的一条。——译注④在《山中书简》序言的“日内瓦宪法表”中,“五等”作“六等”。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3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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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
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