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②。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
①《日内瓦手稿》此处作:“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就必须使主权者在每个人的同意而外,还得具有他们对公共事业效忠的某些保证。
这些保证的第一步,通常就是宣誓。然而由于它是从全然不同的另一种秩序得出来的,并且每个人又可以按照自己内心的准则随心所欲地修改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所以人们在政治体制中就很少依赖于这一点,而是更有理由要重视从事物本身之中所得出来的那些更为现实的安全保证。“——译注②可参看《爱弥儿》第4卷。——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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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①。
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②。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译注②布拉玛奇(J。
Burlamaqui,1694—1748)
《政治权利原理》(1751)
:“政治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政治自由的政治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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