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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

以上所确立的原则之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因此我要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①事实上,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

①《山中书简》第6书:“是什么使得国家成为统一体的?那就是它的成员的结合。它的成员的结合又从何而来?那就来自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义务。而什么是这种义务的基础呢?

在这一点上,作者们就意见分歧了。

有人认为是强力,又有人认为是父权,还有人认为是天意。每个人都树立了自己的原则并攻击别人的原则。我自己也不例外。我提出,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乃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义务,还能有什么基础比他们相互之间的自由缔约更为确切不移的呢?可是这一约定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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