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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社会契约论》》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②,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③: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④。[奇+书+网]

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

①见本书第3卷。

又,可参看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12章。——译注②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它是全体一致的,但必须把全部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公共性。

③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④《山中书简》第7书:“根据社会契约所奠定的原则,我们就可以看出:和通常的见解正好相反,国与国之间的联盟、宣战与媾和都不是主权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并且这种思想是符合最能理解政治权利原理的那些民族的习惯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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