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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生死权

《《社会契约论》》

有人①问:个人既然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②,又何以能把这种他自身所并不具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呢?这个问题之显得难于解答,只是因为它的提法不对。每个人都有权冒自己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难道有人会说,一个为了逃避火灾而跳楼的人是犯了自杀罪吗?难道有人会追究,一个在风浪里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时犯了不顾危

①指洛克。见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9章。——译注②作者认为自杀并不是自然权利,见《新哀洛漪思》第3部,第22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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