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
①见本书第2卷,第8章。——译注②科西嘉岛,十八世纪时属热那亚。卢梭写《社会契约论》时,科西嘉人民正在进行反热那亚统治的起义,后于1768年归并法国。
1764年8月31日布达富柯(But-tafuocu)邀卢梭为科西嘉制宪,写信给卢梭说:“科西嘉差不多就处于你所提出的可以进行立法的那种局面。它还完全不曾负荷过真正的法律羁轭;它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它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它既不富有也不贫穷;它能够自给自足。它的一些偏见是不难消除的,而且我敢说,人们会发现在科西嘉,自然的需要与社会的需要是结合在一起的。”
次年卢梭写成《科西嘉制宪拟议》,此文于作者生前未出版,至1867年始正式刊行。——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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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 二 卷
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
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①。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②。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③。
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④。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3章。——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8章。——译注③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①。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是购买自由,另一个是出卖自由②。
①《波兰政府论》第11章:“应该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译注②这段话大概是指共和末期的罗马。——译注④《科西嘉制宪拟议》:“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
国家除了功勋、德行和对祖国的贡献而外,不应该再容许有别的区分;这些区分也不应该再是继承制的,除非人们真能具备为它所作为依据的那些品质。我远不是希望国家贫困,相反地我是希望它能享有一切,并且每个人都能比例于自己的贡献而享有公共财富中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这就足以表明我的思想了;它并不是要绝对破除个人所有制,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把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以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借以遏制它、指导它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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