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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国君制②

《《社会契约论》》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

①作者在这里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是不正确的,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10—11章;第6卷,第5章。——译注②“君主”

(Prince)

一词,本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其独特的含义而与通常的用法不同。

此处“国君制”一词原文为monarchie,即通常用语的“君主制”

;但因monar-que一词译作“国君”

,以示与“君主”有别,所以monarchie亦译作国君制,以免混淆。又,按作者的见解,合法的君主制(“国君制”)并不是专制政体;凡王权得自主权者的人民并且是合法地加以运用的,就是合法的君主制,这种君主制的本身也是共和制的。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作者原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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