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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503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三)

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

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

现实性。

补充(在独立状态中的个别国家) 在现实中的国。。。。。。。。。。。

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如此,它是特殊国家。个别性与特殊性有别,个别性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则是属于历史的。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

现在这个第三者就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且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诚然,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象永久和平①一样始终是相对的和局限的。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

第一 国家法

第260节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

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

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

,而且一

①参阅本书第324节和第33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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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第三篇 伦理

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

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

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

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

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

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补充(现代国家) 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

特质,即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古代国家中,普遍性已经出现,但是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它也没有回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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