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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763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们的职能是摆脱了偶然性统治的权利。

第294节

奉诏(第292节)担任一定官职的个人,以克尽职守为本人收入的来源(这是担任官职的条件)

,这就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

由于这种实体性的地位,个人就获得生活资料,。。

保证他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第264节)

,使他的处境和公职活动摆脱其他一切主观的依赖和影响。

附释 国家不指望任性的、随意的服务(例如由游荡骑士行使审判权)

,正因为这些服务是随意的和任性的缘故,而且又因为这种服务人员可能依据主观见解履行其职责,正如任意怠忽职务并实现其主观目的。在国家职务中,与游荡骑士相反的另一极端是:有些公务人员。。。。

仅仅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于是没有真实责任感、也没有权利。

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正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与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联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第260节)。

又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第75节)

,虽然这。。

里存在着双方的同意和彼此的给付。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象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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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第三篇 伦理

中。

同样,他所担任而应履行的事务,按其特质来说,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是特殊的事物;作为内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价值跟它的外在性是不同的,它不会因为所订。。

定的事项未获履行而遭到损害(第77节)。其实,公务人员所应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

因此,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参阅第95节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

,从而是侵权行为,或者甚至于是犯罪行为。

对特殊需要的满足有了保证,就可以消除外部的匮乏,个人就不至因匮乏而玩忽职守以追求特殊需要的满足。受权执行国家事务的人员得到普遍的国家权力的保护,可以免受其他主观方面的侵害,免受被管辖者因私人利益等等受到与之对立的普遍利益的损害而产生的私人激情的侵害。

第295节

要使国家和被管辖者免受主管机关及其官吏滥用职权的危害,一方面直接有赖于主管机关及其官吏的等级制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又有赖于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因为这种权能自然而然地防止官吏在其担负的职权中夹杂主观的任性,并以自下的监督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

附释 官吏的态度和教养是法律和政府的决定接触到单一性和在现实中发生效力的一个点。公民的满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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