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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8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的价。

值。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

识的对象。我作为物的完全所有者,既是价值的所有者,同。。

时又是使用的所有者。

附释 享有采邑者的所有权则不同,因为他本来仅仅是物的使用的所有者,而不是价值的所有者。。。。。

补充(价值)

这里,质是在量的形式中消失了。

也。。

就是说,当我谈到需要的时候,我所用的名称可以概括各种各样不同的事物;这些事物的共通性使我能对它们进行测量。于是思想的进展就从物的特殊的质进到对于质这种规定性无足轻重的范畴,即量。在数学中也可看到同样情形。例如,当我给圆、椭圆和抛物线下定义时,我们看到它们在特种方面是不同的。尽管如此,这些不同曲线的区别仅仅规定在量的方面,就是说,这样地规定,以至于唯一重要的东西是量的差别,它仅仅与系数、与纯粹经验上的大小有关的。在财产方面,由质的规定性所产生的量的规定性,便是价值。在这里质的东西对。。

量给以定量,而且在量中既被废弃同时又被保存。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就应把物本身单单看做符号,即不把物作为它本身,而作为它所值的来看。例如,票据并不代表它的纸质,它只是其他一种普遍物的符号,即价值的符号。物的价值对需要说来可以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所欲表达的不是特种物而是抽象物的价值,那么我们用来表达的就是货币。货币代表一切东西,但是因为它不表示需要本身,而只是需要的符号,所以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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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一篇 抽象法

重又被特种价值所支配;货币作为抽象的东西仅仅表达这种价值。我们可能一般地是物的所有人,而同时却不是物的价值所有人;不能出卖或质押其财物的家庭,就不是价值的所有人。但是,由于这种所有权的形式不符合所有权的概念,所以对所有权的这些限制(采邑、信托遗赠)

,多半在消逝中。

第64节

给与占有的形式以及标志本身都是些外部状态,而没有意志的主观表现,唯有意志的主观表现才构成这些外部形态的意义和价值。这种主观表现就是使用、利用或其他意思表示。它是属于时间的;从时间方面说,客观性是这种意思表。。。。。

示的持续。如果没有这种持续,物就成为无主物,因为它被。。。。。

意志和占有的现实所委弃了。因之,我就因时效而丧失或取。。

得所有权。

附释 所以在法中采用时效制度,并非单纯出于表面的而是违背严格法的考虑,即欲杜绝远年请求权所能引起的争执和纠纷,而确保所有权的安全,等等。与此相反,时效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实在性这一规定上,即。。。

占有某物的意志必须表达于外。

公共纪念物属于全体国民所有,或者更确切些说,它。。。。。

们象一般艺术品一样供人鉴赏,并借其内在的回忆和荣。。

誉的灵魂,而被视为具有生命和独立目的。一旦它们丧失这种灵魂,在这方面它们对国民说来就变成了无主物,而得为任何私人所有,象在土耳其的希腊和埃及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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