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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391

《《新工具》》

可作为同例。

玻璃和水在其本来面目下都是透明而不是白的,而砸成粉碎的玻璃和搅浑起沫的水则都是白的而不是透明的。

①于是我们必须查问,在这一移徙当中玻璃和水究竟遇到了什么事情。很明显,白的法式是由玻璃之砸碎和水之搅浑传送过来的。可是我们看到,这里除玻璃和水裂为细小部分并有空气进入外,什么东西也没有增添。

由此我们就知道,同为透明但程度有高低之别的两个物体(即水和空气,或玻璃和空气)

,当它们的微小部分搀合在一起时,通过光线的不平均的弯折,就展示出白的颜色。这一点在发现白的法式方面说,进步可是不小的。

但同时也要举一个例子来指出我方才提到的那点危险性以及应有的警戒。因为从这一点上,一个被这种能生因引入迷途的理解力容易得到一种提示,以为在白的法式中空气永远是必需的,或者以为白只能从透明物体来产生;而这些概念都完全错误,有无数排除的事例都说明它们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我们会看到(把空气和类似的东西撇在一边)

,凡其分子(这是触动视觉的)完全平匀的物体就是透明的;凡结构单纯而分子不匀的物体就是白的;凡分子不匀而结构又属复合但还规则的物体就是除黑以外的一切颜色;凡分子既不

①克钦注明,玻璃在完整的状态下和水在未经搅浑的状态下,都允许光线通过,只作小小一点的折光,因此不给我们以白的感觉;而玻璃一经砸成碎粉,折光情况就不象以前那样了,大量光线在其自然状态下受到反射,就把白的感觉传送到眼睛。

克钦又引赫薛尔的话说:“读到这点以及本书中其他许多事例,人们几乎会想这些说法简直是从牛顿的《光学》中抄过来的(假如这书在那时已经写出的话)。”——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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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匀而结构又属复合、混乱和不规则的物体则是黑的。

①以上便是就着白这性质来说的向产生或存在方面移徙的事例的一个例子。

至于向消减方面移徙的事例,仍以白这性质来说,则可举消解中的水沫或雪。在这里,水在恢复其排去空气的完整状态之时,取消了白而加上了透明性。

这里还有一点无论如何也不可略而不提,就是所谓移徙的事例不仅包括这些渡向生灭的事例,也还包括那些渡向增减的事例;因为那些事例也有助于发现法式,这从上文所论法式的定义,以及所列程度表看来是很清楚的。

以纸为例,它在干的时候是白的,打湿之后(就是说排出了空气而引进了水之后)就减少了白而愈接近于透明。这和上面所举的例子是相类似的。

二四

(三)

触目的事例——这在关于热的初步收获当中已经提。。。。。

①弗勒指出,关于物体颜色的这种解释只是猜测之说。我们还没有,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确定各种物体是依靠什么条件来吸收颜色的。

在牛顿的《光学》中(第二卷第三部分)也有一种奇特而有趣的企图,想确定这同一问题。例如,他曾想到“凡构成自然物体的分子,其大小可借物体的颜色来测知”

;他又说道,“若要产生黑,则物体中的微点必须比任何现色物体中的微点都少”

;他还说过,“显微镜终将改进到能够发现物体中为颜色所依赖的分子,即使还不能说现在已经相当地达到那种完善的程度”。

在培根的另一著作“ValeriusTerminus”当中(第一一章)

,还有一段很长的关于颜色的理论,可参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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