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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中的个人98

《《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会失去与在终极意图中包括一切人的人类使命的关联.共同体生活对于人之为人的存在的重要意义几乎是无法估价的. 人的一切能力的造就都受到社会的制约. 从很早的童年时代开始,它就取决于单个的人是否找到使他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可能性的共同体. 人的使命在共同体中具有其直接的现实性.因此,认为单个的人完全属于共同体的思想如此易于理解,甚至要比我们现代关于个人的特殊权利的信念更易于理解的多. 然而,共同体从来也不是人的使命的终极形态.其原因在于,由于人的罪而不存在一种完美的共同体.罪,即自我中心性,使个人与社会对立,并使社会与个人对立. 单个的人出于个人主义而离开了共同的使命,或者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目的使用社会设施,或者现存的社会把自己本身等同于人的使命,不尊重个人的人格,对他们的生活提出无限制的要求.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单个的人总是压迫另一些单个的人. 这些压迫者以社会的名义出现. 如果他们不是穿着整体利益的外衣却仅仅热衷于自己私人的自私自利,那么,就是不完善的社会形式与人的使命的终极形态混淆了. 对于这样一种独裁化了的社会,它自己本身已经不再对为人的全面结合服务而敞开自身,个人也就有权利以人的使命的名义起来反对它. 这样,在到处都郁积着的、时常公开爆发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中,共同体蜕变为单个的人的特殊利益. 但是,也存在着一种与这一颓败过程方向相反的运动,这一运动保留了在社会中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可能性.这就是不断更新地、创造性地立法的过程. 这种过程我们将在下一讲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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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人是什么

注 释① 洛格斯特鲁布(K.E.Legstrup)

,《伦理诉求》,1959年版,第139页.② 正是黑格尔,把认可的实施看作是一切人类共同体的基本行为. 参见《哲学全书》,第484节,第490节;Hofmeister编《精神现象学》(“哲学从书”

,卷一一四)

,第141页以下.“自我意识……只是作为被认可的东西存在”

(第141页)。

在现代社会学中,特别是费尔康特(AlfredVierkandt)

指出了认可的重要性(关于认可在青春期的特别意义,请参见艾利克森的《同一性和生命周期》,1966年版,第140—141页.)

③ 对“我”

与“你”

的关系在人成为个人方面的重要意义的洞见,说明了现代关于个人的思维的特征.这种思维在我们这个世纪的根源主要可以在埃伯纳(FerdinantEbner)

和布伯(Mar-tinBuber)

那里找到.在新教神学中,这种思想的代表者是戈迦敦、布鲁纳(EmilBruner)

等人.但是,它的影响要深远得多.在某些基本特征方面,它已经成为当代的精神财富.(请参见笔者的论文《个人》,载于《历史和当代中的宗教“百科全书”

》,卷二,1961年版,第230—235页)

④ 关于以下的论述,请参见舍尔斯基(HelmutSchelsky)

的《性社会学》,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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