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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59

《《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

视. 到了这一步,法也就可能败坏了. 然而,统治欲和自私欲从未独自地造成一种有活力的共同体.毋宁说,在它们占优势的地方,它们就会瓦解现存的社会.只有借助于参加者互相的认可,持久的共同生活才是可能的. 只有从爱的本质出发,共同体的产生才是可以理解的.毫无疑问,共同体的可能性受到了当时的关系的限制. 但是,在完全缺乏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共同体,也没有任何一种共同体能够持久地存在.关系的作用将在于首先实现共同生活的一种暂时的形态,以便在这之后超出这一形态,创造出更好的法,并如此巩固共同体.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在任何时候都独一无二地适合爱的本质的理想的共同体秩序. 成全法的爱的力量并不是以实现一种自然法体系或者实现一种社会理想为目的的.毋宁说,它希望在每次给定的条件下为人的有益的共同生活实现尽可能好的东西. 因此,它有义务于实证法,即不断更新的法的形式的历史结果,这与爱的创造性特征是紧密相连的.爱的想象力能够依变换着的具体此在条件想象出共同体的越来越新的、接近于人的无限使命的形式.这样,人的爱就在实证法的历史上作为推动力发挥着作用. 实证法首先意味着具体的生活形态,而不是无条件地意味着法律的规范. 今天,在法社会学和法哲学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的领域要比由法律规范化地调节的领域宽广得多.③在法这里,首先涉及到由参加者的互相认可建立起来并且要求忠诚地维护的社会生活形象.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渗透进了人们在其中互相交往的一切关系之中. 就这种法总是由于特殊的情况才是不可缺少的来说,它只有较小的一部分被注入到法律形式之中,就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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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们所说的那样,“被实证化”。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有意识地以有关法律的条文为指导而合法地行动,这是相当罕见的.在历史上形成的法的生活领域超出了明确立法的界限,不仅包括习惯法,而且也包括适宜的行为的广阔领域,以及与允诺和不明确的契约约束有关的一切. 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甚至还先于伦理.④也许,我们将不得不把特殊的伦理规范与法的生活的那种从古希腊哲学以来我们就很熟悉的分离,理解为对法的具体关系的一种理智主义的普遍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够直截了当地从伦理规范出发论证法,即使伦理学构成了法的合法性的一个事后补充的、适用的标准.共同体生活的原初制度恰恰并不抽象地具有伦理的特性,而是存在于具有法的特征的状态和关涉当时的多样性中.表述出来的法可以是人的计划理性的表现. 这种计划理性率先参与了共同体生活的建立.这样,即使规范性立法似乎也能够提供一个完全或者部分地尚待建设的国家的建构方案.规范性立法可以具有纲领性意义.但是,法律的规范性之所以获得自己的主要意义,乃是由于威胁着所有共同体生活的衰变,因为封闭在自我性中的人总是由于越过他人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而不断地破坏着共同体.也就是说,在缺乏爱的地方,单个的人自私的利益就立即蔓延开来.它们寻获到无数个出发点,不仅导致与共同体的私下分离,而且还导致为了自私的利益而滥用共同体的官职. 如果共同体不应该因此而毁灭,那么,就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以维护单个成员的权利,抵制增生的特殊利益而维护集体利益.人们可能会想,假如没有这样的诱因,是否能在根本上完善规范性的法.对于逾越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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