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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混杂情状底名称和关系底名称53

《《人类理解论》》

些种属自身是由人所形成的。

5观念往往先于存在,这就证明它是很任意地形成的——在混杂情状方面,在任何个体未存在之时,这一类的复杂观念就可以形成,可以抽象,可以得到名称,可以构成种属。人只要反省这一点,他就会相信,这些混杂情状底观念之所以形成,只是因为人心自动地把一些观念集合起来,并非因为自然中有任何原始的模型。人人都会承认,在人类犯了渎圣,通奸,等罪以前,人心就会形成这些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因而形成这一类混杂情状。人人都会承认,这些观念只要存在于理解中,人们就可以谈论它们,考察它们,发现出关于它们的一些真理,正仿佛它们有一个实在的存在似的。由此我们就分明看到,各种混杂情状,都只是理解底产物,而且它们亦一样契合于实在真理和智识底目的,正和它们是真正存在的一样。我们分明知道,方法对于各种行动虽立有各种法律,可是那一类行动都只是他们理解底产物,只在他们心中存在,在别处并不存在。此外我想,人人都会承认,“复活”这种混杂情状是在它未存在时,就存在于人心中的。

6举暗杀、亲奸、刀刺为例——要想看到,混杂情状底这些本质是怎样任意地由人心所形成的,则我们只须观察任何一个例子就是了。我们只要稍一观察它们,就会相信,只有人心能把各种散乱而独立的观念,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只有人心能给它们以一个共名,使它们成功为某一事类(或物种)底本质;而且在形成时,并不必用它们在自然中所常有的联系来规范自己。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人”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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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第 三 卷

念和“杀”底观念之间的联系,比“羊”底观念和“杀”底观念之间的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前一种行动何以形成特种行动,使我们用“谋杀”一词来标记它,而后一种行动便不能。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父”底观念和“杀”底观念间之联系,比子(或邻)底观念和杀底观念间之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何以前两个观念会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因而形成所谓弑亲那种行动底本质,而后两个便完全不能。不过人们虽认杀父或母为一种特殊的行动,而杀子或女便不是,可是在别的情形下,子和女亦同父和母一样都包括进去,都包括于同一事类中——例如亲奸。因此,在混杂的情状方面,人心只要觉得可以把某些观念集合起来,它就把它们集合成为复杂的观念。至于别的观念,虽然在自然中有同样的联系,可是人心亦会任其松散,不把它们集合成一个观念,那正因为它们不需要那一个名称。

因此,我们看到,人心可以借其自由选择,给某些观念以一种联系,而且它所集合的这些观念,在自然中,比它所遗掉的那些观念,亦并没有较大的联系。若非如此,则我们不会解释,人们何以只注意到伤人的那个刀尖,而把那种行动做成一个特殊的事类(或物种)

,并且以“刺伤”一名称它,同时却忽略了武器底样式和质地。我并不说,这种说法是无理性的(我们渐渐会看到这一层)

,我只是说,这种做法是人心在求达其目的时自由所选择的。因此,这些事类(或物种)的混杂情状乃是理解底产品。在这里,我们极其分明地看到,在形成这些观念时,人心并不必在自然中来找寻它底模型,亦并不必把它底观念参照于实在的事物。它只按照自己底目的,把各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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