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前述各种缺点和滥用底改正方法141
示的事物底实在本质,是可以完全知道的,而且各种事物之相符或不相符,亦是确乎可以发现出的——这正是完全的知识所依据的。人们或者会反驳说,在道德学中,我们不止应用情状底名称,而且亦应用实体底名称,因此,在这方面,亦会发生起混淆来。不过这种反驳是不合理的。因为在道德的谈论中,我们并不十分注意实体底各种属性,如人们所假设的那样。就如我们说,“人是受法律制裁的”
,则我们所谓人,只是说他是一个有形体,有理性的动物。至于那个动物底实在本质或别的性质,在这里,我们并不思考它们。因此,在自然学者方面,他们虽然可以争辩,在物理的意义下,一个儿童或一个易子,是否是人,可是这个问题并与道德学上所谓人不相干,因为道德学上所谓人,是一个永不变的观念,是一个有理性,有形体的东西。
因为纵然是一个猴或其他动物,只要他能应用理性来了解概括的标记,并且由此在概括的观念方面推演出结论来,则他就得受法律底支配,而且他纵然同别的人底形相不同,可是他在这种意味下,亦不能不说是一个人。实体底名称,如果应用得当,则它们并不能把道德学的推论扰乱了,亦正如它们不能把数学的推论扰乱了一样。
因为在数学方面,人如果说一个金底立方,或球,或其他物体时,他一定有一个明白而确定的观念,而且那个观念是不变的,只是我们会因为错误,把它应用到不适当的特殊观念上罢了。
17定义可以使道德学的推论明白起来——我所以提到这一层,乃是要指示出,在混杂情状底名称方面,并且在一切道德学的谈论方面,人们在必要时,如果把各种文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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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那是很关重要的。因为道德学的知识正可以借定义达到极明白,极确定的程度。我们如果做不到这一层,则正表示我们很不聪明(且不用再往坏处说)
,因为要想使人知道道德学文字底精确意义,唯一的方法只有定义,而且我们由此所得的知识,是毫无争辩余地的。因此,人们在道德学方面的推论,如果比在自然哲学方面的推论,不特别明白,则他们底疏忽、执拗是不可原谅的。因为他们所讨论的乃是心中的观念,而且那些观念又都不是虚伪的,不成比例的,因为它们并不以外界的事物为原型,来参照,来契合。人们如果想在自己心中形成一个观念,并且以此观念为正义一名底标准,把与此相契的一切行动都归在这个名称下,那并不是难事。而在另一方面,则他们如果在看到了亚理士弟德(ArisAtides)
(纪元前五世纪时希腊一个将军)以后,要想形成一个观念,并且使那个观念在一切方面,都和他确乎相似,那是不容易的,因为各人对亚氏底观念可以任意形成,而亚氏本人则是不改其自相的。在前一方面,他们只须知道自己心中所集合的那些观念底组合体就是。至于在后一方面,则他们必须考察他们以外存在的那种事物底全部本质,深奥隐密的组织,以及各种性质。
18定义是唯一的方法——定义在混杂情状方面,尤其在道德学的文字方面,所以成为必需的,还有另一种理由(这是我以前提说过的)
,就是,大部分道德学的文字底意义只有借助于定义,才能确乎为人所知晓。因为它们所表示的各种观念,其组织的成分大部分都是散乱错杂,并不在一块联系着,而且只有人心才能把它们集合起来,才能用一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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