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院哲学家765
两种限制:一即俗界怒不可遏的激情爆发,一即僧侣之间的分裂。直到教皇格雷高里七世时为止,罗马居民对于教皇本人并不怎样尊敬。每逢骚乱的党派斗争诱使他们对教皇进行绑架、拘禁、毒杀或攻击的时候,他们是毫不犹豫的。但这怎能和他们的信仰相容呢?这解答,毫无疑问,一部分出于他们毫无克己的能力;此外一部分却出于人在临终前还可以悔改的想法。另外还有一种理由,不过这种理由在罗马所起的作用较差于其它地区,这就是说,国王在其国内可以使主教们屈从他的意志,这样国王便可取得足够的僧侣魔法,从而拯救自己脱离永劫的惩罚。因此教会纪律,与一个统一的教会管理机构便成为僧权必不可缺之物。作为僧侣道德革新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目标,终于在公元十一世纪中达到了。
僧侣们的职权,总地说来,只有通过个体僧侣的重大牺牲才能获得。为僧侣改革家所一致抨击的两大弊端即圣职买卖与蓄妾。关于以上二者我们必须分别加以叙述。
由于虔诚信徒的捐献,教会早已变得很富有。许多主教拥有巨大的财产,就连教区的祭司们也都照例过着当代的舒适生活。主教的任命权通常实际上是操于国王之手,但也有时操于一些地位较低的封建贵族。国王出售主教职位之事是习以为常的;事实上这笔款项占其收入的重要部分。主教从而再去转售在其权限以内的高级圣职。在这种事上是并没有任何秘密的。盖尔伯特(按即塞尔维斯特二世)仿效主教的口吻说“我付出黄金,而当了主教;只要我按照自己分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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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卷二 天主教哲学
权限行事,我也不怕捞不回这笔款项。我任命一个祭司,于是我收到黄金;我按插一个执事,于是我收到一堆白银,看吧,我付出去的黄金,现在又重新返回了我的钱囊。“
①米兰的彼得。达米安于公元1059年发现自大主教以下该城中的每一僧侣都犯有买卖圣职的罪,而这种情形在当时却非绝无仅有。
买卖圣职当然是一种罪,但这还不是反对它的唯一理由。
它使得教会的人事升迁不凭功绩而凭财富,它确认了任命主教事宜中的俗界权威,以及主教对世俗统治者的隶属关系;同时它导致主教职位沦为封建体系的一部分。尤其,当一个人买到了高级圣职以后,他自然要急于收回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于是这人属世事物的关心势将超过他对于精神事务方面的关心。由于这些原因,反对买卖圣职运动终于成为教会争取权力斗争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与此极其类似的看法也适用于僧侣的独身主义。公元十一世纪的革新家经常把我们较为正确地应说为“结婚”这一词汇说成“蓄妾”。
修道僧由于其贞洁的誓言,当然不得结婚,然而对于那些世俗僧侣却从未有过明确的结婚禁令。东方的教会一直到今天,教区祭司还被允许结婚。西方在公元十一世纪中大部分教区祭司都是结婚的。
主教,就他们自身来说,经常诉诸于圣保罗以下的话:“作主教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
②于此并没有买卖圣职事件中那样明显的
①《剑桥中世纪史》,第5卷,第10章。
②《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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