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18
都受自我保全冲动主使。由于它们的冲突,发生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把人生弄得“险恶、残酷而短促”。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不义;有的只是战争,而“武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大基本美德”。
第二编讲人类如何结合成若干各服从一个中央权力的社会,从而免除这些恶弊。这件事被说成是通过社会契约而发生的。据设想,有许多人汇聚起来,同意选择一个主权者或主权团体,对他们行使权力,结束总体混战。我以为这种“盟约”
(霍布士通常如此称呼)并未被看成是明确的历史事件;把它这样看待,与当前的议论的确也不切题。这是一种神话性的解释,用它来说明为什么人类甘受、而且应当甘受因服从权力而给个人自由必然要带来的种种限制。
霍布士说,人类给自己加上约束,目的在于从我们爱好个人自由和爱好支配旁人因而引起的总体混战里得到自我保全。
霍布士研讨人类为何不能像蚂蚁和蜜蜂那样协作的问题。他说,同蜂房内的蜜蜂不竞争;它们没有求荣欲;而且它们不运用理智批评政府。它们的协和是天然的协和,但是人类的协和只能是凭依盟约的人为协和。这种盟约必须把权力交付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因为否则它便无法实施。
“盟约离开武力只是空文”
(威尔逊总统不幸忘记这点。)这盟约不是后来洛克和卢梭讲的那种公民与统治权力者之间的盟约,而是为服从过半数人要选择的那个统治权力者、公民们彼此订立的盟约。
公民作出选择之后,他们的政治权力即告终止。
少数派也和多数派同样受约束,因为这盟约正是说要服从多数人所选择的政府。政府一经选定,除这政府认为宜于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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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卷三 近代哲学
那种权利以外,公民丧失掉一切权利。
反叛的权利是没有的,因为统治者不受任何契约束缚,然而臣民要受契约束缚。
如此结合起来的群众称作国家。这个“利维坦”是一个凡间的神。
霍布士欢喜君主制,不过他的全部抽象议论同样也适用于一切这样的政体:其中存在着一个无上权力,不受其它团体的法权的限制。单只议会,他倒能够容忍,但是他不能容忍国王和议会分领统治权的制度。这和洛克及孟德斯鸠的意见恰相反。霍布士说,英国内战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权力分配到国王、上院和下院的缘故。
这个最高权力,或是一个人或是一个议会,称作主权者。
在霍布士的体制中,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度。他对一切意见的表达有检查权。据假想,主权者主要关心的是维持国内和平;所以他不运用检查权压抑真理,因为与和平抵触的论调决不会正确(好个异常实用主义的见解!)。财产法应当完全随主权者的心意;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财产,所以财产是政府创造的,政府可以随意左右这种创造。
固然也承认主权者可能专制,但是哪怕最坏的专制政治总强似无政府状态。况且,在许多地方主权者的利害与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该的,一则因为反叛通常要失败,再则因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恶例,教别人学反叛。他否认亚里士多德说的僭主政治与君主政治的区别;按霍布士的意见,所谓“僭主政治”
,无非是讲这话的人恰巧厌恶的一种君主政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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