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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契约

《《西方哲学史》》

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政府的起源,主要有两类理论。一类理论我们已有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实例:这类理论主张,神把权力赋给了某些人,这些人或他们的后代继承人构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仅是大逆,而且是渎神。

这种见解是远古以来人心所认可的:差不多在一切初期的文明各国中,为王的都是神圣人物。国王们自然把它看成是个绝妙的好理论。

贵族们有支持它的动机,也有反对它的动机。

于这理论有利的是,它强调世袭主义,而且对抵制骤然兴起的商人阶级这件事给予庄严的支持。

若中产阶级比起国王来,是贵族所更为惧怕或憎恨的,这种动机便占优势。如果事情适相反,尤其是假若贵族自己有获得大权的希望,他们就往往反对国王,因而排斥各种王权神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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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卷三 近代哲学

另一类主要理论——洛克是其代表者——主张民政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非由神权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有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法律拟制①;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重要的问题是为统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事实上,除这个想像的契约外,他们再想不出什么可替代神授权说的东西。除谋反者而外,人人感觉必须为服从政府这件事找出某种根据,他们认为只是说对大多。。

数人来说政治的权力有方便是不够的。政治在某个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神命,似乎只好说是。。

契约授予的权利了。

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这个理论略露眉目,但是在格老修斯的著作里见得到最早对它的郑重发挥。

契约论可能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理论。例如,霍布士认为公民之间有一个契约,把全部权力移交给选定的主权者,但是该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因此势必获得无限制的权力。这种理论起初本来就可以成为克伦威尔极权国家的口实;王政复辟之后,它给查理二世找到根据。然而在洛克讲的那种契约论中,政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这契约中的义务,可以有正当理由反对它。洛克学说在本质上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一个(暗示而未明言的)

见解的限制,那就是没有财产的人不应当算公民。

①旧法学名词,指为了事件便于解决,在法律上假定某事物为事实,而不问它是否真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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