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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782

《《神学政治论》》

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 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无法隐蔽,一个国家的不幸还能想像有甚于此的吗?

我是说,人没有犯罪,没有作恶,只是因为他们开明,竟以敌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恶人的断头台竟成一个活动场,在那里把容忍与德性最高的实例拿来示众,加以治权所能想到的污辱,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

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人按一个罪犯把自己处死,不怕受惩罚;他的心中没有因做了丢脸的事而起的那种恼悔. 他认为为正义而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光荣,为自由而死是一种荣耀.这种人之死有什么用处,所显示于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大义而死,这是懒汉与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乱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爱重的. 从这种光景我们所得的唯一的教训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与被害者同其命运.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认为高于确信,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煽动分子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人们才能融洽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会有多大的分歧,甚至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深信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合于人类的天性. 在民主政治中(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这是最自然的政体)

,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的效力. 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 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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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政府越变得暴虐.为的是证明这种自由不会引起烦扰(统治权的行使很难遏制这种烦扰)

,并且为证明人们的行动不难使之不越常轨,虽然他们的意见有显著的不同,最好是举一个例子. 这样的例子就在目前. 阿姆斯特丹城在最繁盛为别人景仰中收获了这种自由的果实.因为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最壮丽的城中,各国家各宗教的人极其融睦地处在一起. 在把货物交给一个市民之前,除了问他是穷还是富,通常他是否诚实之外,是不问别的问题的. 他的宗教和派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 因为这对于诉讼的输赢没有影响. 只要一教派里的人不害人,欠钱还债,为人正直,他们是不会受人蔑视,剥夺了官方的保护的.反过来说,当抗议的人与反抗议的人之间的宗教上的争议开始为政客们与国家揽到手里的时候,就形成了党派,充分证明有关宗教和企图解决宗教争端的法律其策划意在挑动者为多,改善者为少,并且此种法律产生了极度的放纵. 不但如此,前边说过,派别不起源于爱真理,爱真理是礼让与温文的源泉,而是起源于过度的争权之念. 从所有这些点看来,真正提倡分派的是那些攻击别人的著作,鼓动好争吵的大众作乱以反对那些著者的人,而不是那些著者自己,那些著者,大致说来,是为有学问的人而著述,只诉之于理智,这是明如晨星的了. 事实上,真正扰乱和平的人是那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想法削减判断的自由的人,对这种自由他们是不能擅作威福的.这样我已证明:Ⅰ. 剥夺人说心里的话的自由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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