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神律36
一部分. 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 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心知觉事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 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 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 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 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这里为止.那么,律这个字好像只是由于类推用于自然现象,其普通的意义是指一个命令,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因为它约束人性,不使超出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较人性天然的范围为狭,所以在人力所及以外,并没有规定.所以,详细说来,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这样给律下定义是方便的.但是,因为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立法者为使大众所信守,深谋远虑地另外悬一目的,达一目的与法律的本质所必含的目的有所不同. 凡遵守法律的人立法者就许给他们以大家所企望的,犯法的就有大众所恐惧的危险.这样想法尽可以约束大众,就好像马衔着马嚼一样.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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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神学政治论
法律一名辞主要是用于一些人的威权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守法的人可以说是受法律的管辖,使他们不得不从. 实在说来,一个人因为怕上绞刑架对人无所侵犯,这不能说他是一个有正义的人. 但是有一个人因为知道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坚定的意志自愿地对人不加侵犯,这样才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 我想这就是保罗的意思,他说凡为法律所辖制的人不能因为守法即为一公正之人,因为公正普通的定义是指尊重别人权利的一种恒常的意志. 所以所罗们说(《箴言书》第十一章第十五节)
:“公正的人做正事是一种乐事,但是坏人做正事是可怕的事.”
法律既是人为某种目的给自己或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就似乎可以分为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我称此律为神的,是因为最高的善的性质的缘故. 最高的善的性质我即将尽力加以清楚的说明.智力既是我们最好的部分,我们若是想找到真是对我们有利的,显然我们就应该努力使智力达于完善之境. 因为最高的善是在于智力的完善. 那么,因为我的一切知识和确信不疑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明了;一因若无上帝则一切不能存在,也不可想像;二因我们若对于上帝无一清楚的概念,则我们对于一切就疑难不明. 这样说来,我们的最高的善与圆满也完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了解. 还有一层,既是没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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