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