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改革
22.1官与改革
改革的需要,是根植于中国社会的现实进程之中,无论是内部现实问题层出不穷,还是外部制度竞争的压力,都使政治改革成为一种迫切需要。迫切需要被强行压制,是因为存在另一种更迫切的需要、另一种更严重的隐性危机:保持基本稳定的需要,对于政治转型过程极其极端化后果的担忧。
社会的大转型,成功的要决在于整个过程中保持稳定。
改革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利益的重新分配,从上到下莫不如此。
在中国,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得到最高掌权者的支持,都要得到尽可能大的权力,否则,你将一事无成。
古今中外,任何改革必然是对既得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受益者自然拍手称快,而受害者必然竭力抗拒。
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改革,从商鞅到张居正,多以经济改革为主,以吏治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范仲淹是第一次。从中国的历史看,任何一次改革,只要触及到既得利益集团,便如同与虎谋皮,没有一次不是以失败而告终的。将用人的权力,交给一两个官员,势必会造成“用人惟亲,用人唯我”的长官意志,造成托关系,走后门,巴结上司,献媚权势的歪风邪气。没有体制外的监督,休想触动官场腐败的一丝一毫。
当时的官场,不论有德无德、有才无才,有能无能,熬年头,拼资格,只要没有什么过错,不愁不能升迁。所以范仲淹的吏治改革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必然失败的命运。因为这次改革触及了庞大既得利益集团。
任何一个王朝、一个国家、一种制度,给它带来灾难甚至最终导致灭亡的“忧患”,几乎是同这个王朝、这个国家、这种制度与时俱生的。这如同一个人,在他诞生的同时,导致他死亡的基因已经潜伏在体内了。
一个政权应该在它还能基本控制局面的时候,在软力量和硬力量都相对强大的时候,果敢地即时地向社会让步,这样掌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主导权。软力量一旦丧失,硬力量的强大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一个政权的长久维持不可能单单凭借硬力量。一个传统政府能否成功转型,根本上取决于能否留住人心;而能否留住人心,又取决于能否把握时机。在历史转折关头,人心往往稍纵即逝。
改革不同于革命,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改革是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政治秩序改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结构的稳定,尤其是社会力量对比的稳定。这意味着改革是在原有力量对比基础上进行的,一定的力量对比格局决定着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强势群体仍然强势,他们掌握了各方面优势资源,有能力左右改革走向。伤害强势群体根本利益的改革必然被阻止,只有由弱势群体承担主要成本的改革才可能比较顺利推进,因为后者无力保护自己的权益。
除非根本改变原来的力量对比格局,否则改革不可能导致利益格局的天翻地覆。利益的来源、得益与受损的人群可能有所不同,但强弱贫富的主要对象难以改变。一旦改变原来的力量对比格局,改革即突变为革命。革命是通过对占人口多数的下层力量的动员,改变力量的对比关系,使弱者变为强者。只有在这种力量对比格局发生根本改变的基础上,利益格局才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变革的成本才可能主要由原来的强势既得利益群体承担。
但是,革命以破坏秩序稳定为标志,一般需要付出耗费社会物质存量、使增量难以为继等代价。由于特殊的人口与自然资源约束,这种代价对中国意味着大量人口丧失生存所必须的物质保障,这是中国承受不起的代价;因此,避免革命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首要考虑。
社会演进是非线性的,人类在作出主动努力时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拒绝冒险,为历史的偶然性预留空间。在既定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赢得强势群体的支持才能推进改革,这也是强势群体被称为强势的原因:强势不仅仅是相对于社会而言,有时也相对于政府。
现阶段能够进行调整的主要力量是政府与公共舆论。政府虽然无力根本扭转改革成本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这一定局,但它可以通过干预二次分配,运用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补偿。
在强弱贫富的利益博弈中,知识分子应该选择站在弱势群体一边。通过公共舆论的介入,改变具体博弈点上的力量对比,改善弱势群体无力自保的境况,使他们拥有一定自保能力,减少所受侵害。知识分子与公共舆论的这种介入,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它可以使强势群体(即所谓精英联盟)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受到一定的限制,弱势群体在承担改革成本的同时,其最基本的权益有望得到保障,社会矛盾不会过度激化,冲突不会走向极端。
改革目标被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是因为它符合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但是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调整需要空间,需要有人承担利益调整的成本;在既定力量对比格局下,改革在推行中必然暂时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人有权力要求某些人为全局或者长远利益作出牺牲,因此这种牺牲实质上具有强迫性:弱势群体易于强迫,所以作出牺牲的往往是他们。
中国的改革要有适合中国国情的标准,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标准,人民的标准。我们知道改革能解放生产力,但革命也能解放生产力。如果改革将中国生产力改到需要革命来进一步解放,那中国的改革就失去了历史进步作用。中国改革的底线就是不能把共产党改革到人民的对立面;国企改革不能改出“二七大罢工”。
规则决定价值,而规则却是由有利益倾向的人定的。全球化时代的市场经济则是西方人定的。
所谓“效益”的立场,就是资本的立场,就是利润挂帅的立场,而不是人民的立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必须受到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驾御,效率脱离了公平,资本脱离了人民驾御,中国的发展就不是可持续性的。
按照纯经济学的说法,社会公平也是生产力,也是良好投资环境的一部分。将国有企业市场化,利润挂帅,这样,城市两极分化就是必然的结果。利润挂了帅,企业竞争规则就变了。在利润规则下,“国企”肯定打不过“私企”,因为后者可以不择手段,前者则有社会公平责任。国家企业有公平的责任,还有保密的责任;保密是无形成本,这是没有办法越过的。私企没有这么重的包袱,当然就灵活。
不管意识形态如何,最低的社会保障对任何社会都是必须的,这样社会才能稳定。人民应当是中国改革的核心价值,改革不能改出人民革命,这是我们改革的一个底线。目前中国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已经涉及到中国改革的道路问题。中国的改革不能脱离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以人民为核心价值而不是以资本为核心价值。
中国在改革前的政治结构就是政治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平等。从人类的历史实践看,政治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很少有例外地导致经济利益分配的极端平等;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出现了例外:居然做到了政治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平等与经济利益分配的相对平等。这主要是源自超强的意识形态制约。然而,人类的历史实践又表明,这种超强的意识形态制约缺乏持续性,于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又回到了不平等的结构上去。所以,人们抱怨的今天的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正是源于过去就已经设定的政治权力分配的不平等。
社会主义从本质而言,就是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经济上社会劳动成果相对平等的分配;二是政治上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即政治民主化。
中国2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于1990年代中期,这是中央主导的普遍优惠的放权让利的改革,社会各阶层普遍得利;第二阶段就是到现在,是行政部门主导的“揽权推责”的改革。行政部门利益集团成为改革的主要获利者,社会其他阶层成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
现在出台的许多改革政策不再是普遍为了全民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而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垄断权力,以霸占垄断利润;不再是为了公民和国家的利益,而是为了部门和个人的私利。例如,股市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股民利益,而是推卸政府责任,骗取千万股民钱财来承担国有企业的亏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就业和税收,而是为了官僚们以权谋私,抢夺企业财产,使成群的官商凭空致富。改革明显走上了一条“权财揽进来,责任推出去”的严重失衡之路。“改革”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合法剥夺的手段。
改革的动力是利益诱导,这很重要。但这个动力在有些行业改革和基层改革中,是很可疑的。有些改革我们看到的是部门利益的膨胀。这种“内部人主导型改革”现象在中国已经非常普遍。各个部门纷纷通过“部门立法”来保护既得利益和权力,防范别人对自身进行改革。这种“内部人主导型改革”表面上看来,是中国法制化繁荣一时,其实完全是与法治化背道而驰的巩固权力的“霸王条款”。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过去基本上由国企领导人说了算,顶多再加上地方官员,实际上是怎么有利于内部人的瓜分就怎么来。这样的改革当然不会有普通员工的好处,当然不可能让大多数人共同富裕起来。
这种“内部人主导型改革”实际上成为中国“权力资本化”的一个过程。为什么改革改不动,就是没有注意到公共改革的这个蜕变过程。“内部人主导型改革”导致改革参与度低,政府容易自我膨胀。
“社会参与型改革”才能有效地解决“改革风险共担”的问题,或者说是“改革压力分担”的问题。因为可以让许多部门、许多地方、许多机构、许多组织、许多利益主体都有一种改革的压力,而不是所有的改革压力最后都集中在中央政府。
对知识分子来说,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利益和风险的权衡非常复杂,如果不能证明改革的收益将大于成本加风险,则不敢擅言改革。有些人对分权导致的建设性力量看到得比较少,而对分权导致的破坏性力量、掠夺性力量看到得比较多,甚至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企业家,或者说指向民营企业主阶层。回顾中国经济改革,最成功的就是给地方分权,进而形成地方参与的改革竞争。但我们说这个分权做得很不够,不仅应该把权力下放给地方,还应该把相当一部分权力下放到社会,下放到企业的员工,下放到工会这些组织,让他们能够在制度创新中扮演一个积极角色。
改革的趋势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拉动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越来越向高端走。高端的改革不是一下就能完成的。宪政是个水到渠成的结果。在这之前分权格局的形成,资源和力量的相对均衡、民众宪政意识的形成等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这种内在的力量和资源的均衡,没有新的宪政意识,那就只能持续地出现“霸王条款”,而其他人手里没有任何资源去和人家对抗,只能认命,或者通过颠覆游戏规则来个“鱼死网破”。只有资源变得分散了、权力变得分化了,内部人主导改革的情况才会相应地改变,真正的新制度才有可能出现。而最关键的仍然是形成资源和力量的相对均衡。
市场经济是一个道德要求不高的经济,这种理想形态的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完善和权力得到很好规范的环境里才存在,而在转型经济中,这些条件并不存在。相反,在这样的转型经济中,权力是最大的资源,同时权力还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它深深地卷入了市场交易过程。一方面政府权力成为各种市场主体争夺的资源,权力面临着被俘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缺乏法治约束的情况下,权力寻租收益的欲望变得非常强烈。设租、寻租、权力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这一切,都曾经被某些人称为“改革”。
90年代后期,改革派联盟出现了分化,局部地方出现了权力和资本的联合。对他们来说,如何使未来利益最大化。如何维护既得利益,成了最高目标。他们也打着改革的旗号,但他们的改革越来越不具有公共性。
我国当前社会冲突的形成机制,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是改革的收益没有被公平分配;其次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权力和资源的占有,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三是某些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过程中,GDP成为政府追求的最高目标,而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职能被置于次要地位;四是司法体系的权力导向常常被政府或者强势群体俘获而有失公正。
许多事例表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甚至比较严重的危机,都与权力的存在以及市场、司法体系失灵有关。从权力和权力平衡的角度讲,这些失衡和冲突的背后,乃是权利缺位和权力没有进入法治轨道所致。
由于阶层之间形成了权利的分割,彼此之间无法沟通,改革的红利分享自然是不公正的。对那些被排斥在场外的人而言,经济增长是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
要建立和谐社会的改革,仅仅依靠政府和司法部门自身是无法完成的。只有通过公民运动才能推动它们改革,只有公民权利才能平衡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和司法部门的权力,也只有公民权利才能迫使既得利益者改变自身贪婪的性格,与民众分享改革的成果。因此,这样的改革,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改革,以既得利益者为对象的改革,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价值的改革,共同反对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劫持了的市场经济。
在当前政治权力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角落的情形下,每一步改革,都不可能不牵涉政治。
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的每一个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就是政治改革的措施。当然,这里说的政治改革是广义上的。许多人之所以认定改革只是经济体制改革,是因为他们是从狭义上来界定政治体制改革的。
这些年来中国改革前进的每一步,就是上都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性,因为改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个经济逐渐市场化的过程;从政治角度看,是一个党和政府逐渐退出经济领域的过程,是一个党逐步改变其执政方式的过程。
当然,毋庸讳言,中国人的权益保障还不充分,中国需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概括地说,我们对以往的中国改革是不是可以这样认识:这是一场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性改革。只是其间的政治改革是以放权让利的方式逐步把自由和权利还给市场和个人。这场改革的主轴是政治权力逐步退出经济社会活动,而非如何约束政治权力和保障民众权利。改革直接导致了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政府治理方式的渐变。
20多年的中国改革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最值得警惕的是绝不能让权力扭曲改革。具体而言,国有资产被腐败分子和国有企业单位的无良主管蛀蚀得千疮百孔,私人合法所得的财产缺乏保护,社会不公的加剧和腐败滋生,是行政权力滥用的集中表现。一些官员盗用党和政府的名义,通过种种违宪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在黑暗中吞噬着宪法和法律本来已经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一些部门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严重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权力的滥用到1990年代中后期,导致了阵营的分化。局部变形的改革对许多普通民众而言,意味着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生活负担的加重。而局部地方和部门则出现了权力和资本的联合,这就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说的权贵资本主义。
而权力之所以能够使改革扭曲变形,从观念层面上说,是因为在以往的改革中陷入了“对于权力的信任高于对法治的信任”的误区。而在实际操作中,以往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放权让利、开放搞活”上,没有注重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而且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考虑得不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权力捉弄权利”的情况。总结起来就是这样一句话:政治权力从经济社会领域退出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尚未破题。
中国当前最大的风险是拖延必要的改革。要想保持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唯一的选择就是继续坚持改革、深化改革。
老百姓将医疗、教育、养老、房改四大支出比喻为“新四座大山”。
房改是要把你腰包掏空;教改是要把你二老逼疯;医改是要提前给你送终。
石油涨价了,出租车公司不干了,于是要向乘客涨价,收燃油附加费用;气、煤、水、电涨价了,各垄断公司不干了,要向用户涨价。我们看见所有的经济实体都有说“不”的权利,惟独最底层的百姓没有;所有的经济实体都要“化解风险”,惟独最底层的百姓好象永远被“风险”打不死,永远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有什么理由垄断实体不承担市场风险,而让老百姓来大包大揽?政府能为垄断实体考虑“化解风险”的方式——涨价,为何就不能为老百姓也预备一条“化解风险”的道路呢?处于经济链条最底层的百姓才是最没有风险预防能力、最需要政府关怀的人!向老百姓伸手也许是最容易的价改方式,但同时也是最无力的价改方式。
稳定压倒一切,是中国现在的首要任务。因为这是深化改革阻力加大的时期。改革越是向前推进,触及的矛盾就越深,涉及的利益就越复杂,碰到的阻力也越大。而这一切都绕不开、躲不过。
公有制的特点是:当你掌握着它的时候,什么都是你的,而你不掌握它的时候,就什么都不是你的了。
在中国,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有了什么问题,“是改革与发展矛盾积压的结果”。改革与发展竟然是矛盾的,而且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改革是发展的前提,没有改革就没有发展;发展更能支持改革。二者是统一的,方向是一致的。如果说改革与发展是矛盾的,就如同说治病与健康是矛盾的一样。如果说改革与发展是矛盾的,那就意味着对改革和防展的理解不同,因而产生了对立。
近年来,利益已经成为扭曲改革的一个基本因素。在利益扭曲机制的作用下,,每一次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改革最后往往都成为一场利益或者财富掠夺的战争。
从历史上看,哪次改革不是被迫的?没办法了,混不下去了,才要说改革。凡是主动的改革,都是改人家,不是改自己。
多数改革都是无路可走后的选择。
所谓改革,实际上是一场权力再分配的游戏。这游戏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也就是将阴谋包裹在漂亮的外衣里。
历史经验证明:改革者虽然昭示了未来的路径,但其命运常常是孤独的,多以悲剧的形式谢幕。
害怕改革失败而导致工作上的缩手缩脚,为求四平八稳而导致行为决策的故步自封,因为安于现状而导致思想上的创新不力。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分析能力不强,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不透,缺乏独到的见解和思想眼光,是不可能搞好改革的。
只有让绝大多数人参与改革,改革才能成功。所有的改革,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都应该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既参与改革的设计,也参与改革的评估,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和投票权。
改革就是要敢想、敢说、敢干。所谓敢想,不是异想天开,白日做梦;而是要凭借聪明才智富有创造力的想象;所谓敢说,是别把想说的话装在肚子里,公开场合说一套,肚子里装一套;所谓敢干,就是要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不墨守成规,敢于去干别人不敢干的事业。
在中国的改革中,有两种相反的极端倾向:一是道德主义的。只问动机,不看效果;只要动机是好的,大搞违反法律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也问心无愧。二是功利主义。不看过程,只看结果;只要达到了目的,不管中间使用了什么手段。
22.2关于人民与改革
在中国的某些地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由企业管理者自己,或者与官员联手,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完成的;而经营城市的改革是政府官员以大规模圈地的方式完成的。前一项改革对广大职工的利益视而不见,他们被要求承受改革带来的阵痛;后一项改革把千千万万的农民赶入失业的行列,买卖土地的巨大差价,分别流入了政府的部门小金库以及极少数个人手中。这些改革的主要受益人就是改革的发起者。
改革必须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着眼于少数人的改革,不可能是正义的改革,排斥了大众参与的改革,只能是权势者的该,它通过伤害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于权势者的自身利益。大众参与的改革,如果不能采取直接参与的形式,也必须是间接参与的形式。间接参与就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发表意见、干预改革。因此他们的代表是否能够真实地代表其群体的利益,决定参与的真实程度。从根本上说,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人民群众自己才能代表。
事实是,民众的管理者或者说他们的代表——从企业的管理者到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不需要民众受权,更谈不上受民众控制。可想而知,公众把自己的利益置于这样的代表手中是非常危险的。
制度改革被搁置起来后,只留下切蛋糕的改革单兵突进,而且切蛋糕的刀是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决定切的方式,他们决定谁得多少。切蛋糕本身没有问题,错误的是切蛋糕的方式,它使少数人趁机分肥。改革面临的真正风险也许不是改革失去控制,而是改革背离多数人的利益。
所有人的利益只有置于所有人的监管之下,才能得到可信的保障。而实现共同监管的基础是,所有人在他们的共同事务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
存在两种衡量和判断事物的标准,一是给予道德评价,这就是正义标准,关于善不善的判断;二是给予技术评价,这就是正确标准,关于对不对的判断。它们各有自己的重点领域,政治社会中的最高标准是正义标准;在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实验中,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正确标准是最高标准。
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方面,需要正确而明智的领导,正确决策的能力是政府进行正确领导的条件,但是,公众共同而平等参与管理是一项更为迫切的需要,是要优先满足的需要。为民主制度辩护的理由总是相对于专制制度而言,它更“善”,而不是更“对”。政治上的善,在于人民有多少管理自己的权力。
对社会的民主治理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实现的,它们是统治权和治理权。统治权为人民共同所有,人民不但以她的意志作为法律,而且以她的选票决定行政治理权。因此,大众虽然没有直接进行决策,但总具有最后监管治理权和对决策发挥影响的手段。当公众把行政治理权托付给少数人时,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统治权,行政治理权不能超越统治权。
掌权的少数因为人数少,容易形成团体达到特殊利益,为了特殊利益,他们会彼此支持,结成利益联盟,损害多数的利益,压制多数的反对。人民统治和政府治理的结合,才构成全部的政治内容。
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改革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究竟谁的利益应该优先考虑。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证,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二是使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显然它又无法令人接受;三是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找到一致行动的基础,唯有坚持多数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多数同意原则也是大众平等参与原则的归宿,大众拥有平等发言权,最后由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哪一种意见将成为公共政策的依据。
贫富差距在急剧拉大,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它往往不是财富创造的结果,而是财富分配的结果。
多数人的权利优先于少数人的权利,经多数同意而产生的权力是对多数人权利的肯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从少数人那里得到保障,而只能由多数人来保证。
我们国家目前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公共品”的供给上的缺失和失效。社会公共品是指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包括司法、包括要求信息对称、自由度,要求平等、民主,包括环境保护。。。。。。这都是“社会公共品”。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中国当下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要到本世纪中叶我们国家成为中等发达国家才会解决。当时的主要矛盾是“私人品”供给不足、失效,这个“私人品”主要是衣食住行。进入新世纪,温饱问题解决了。
改革的问题恰恰出在,我们没有回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上来。这几年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但财政的大量资金还是投入到继续发展经济——搞基建、拉投资、造高楼大厦、营造城市,几乎从乡镇到县到市,政府的办公大楼都造得漂漂亮亮的。照理说,一个称职的政府首先应当将财政开支大量用于义务教育等公共品上来,这一点我们恰恰很少考虑。所以我们国家的弱势群体还是读不起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
由此看来,目前大家意见比较大的主要是公共品的提供问题,不是什么社会制度的问题。有的人讲改革改错了,改出资本主义方向了,这是不对的。
既然产生“社会公共品”的供给的缺失和不均,那就需要政府的政治改革,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已经走得够远了,再不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来配合的话,我们改革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
我们经济体制改革走到今天,还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不是市场指导型的。我们市场经济自从1992年十四大确定改革目标以后,我们走了十几年了,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没有建立起来,政府在经济中还是第一主体。现在大家有意见的,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一夜暴富,为什么有那么多官员腐败,这就是根源。
中国当下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政府,是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政府,还是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导的政府?政府应该回到本位,不应该再站在经济建设的第一线,与企业家打得火热。政府中否定改革成绩的人不多,但是如果改革进一步深化到政治体制层面,就可能会动摇到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机制。
加入21世纪,社会前行的方向盘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少数人垄断,不能将各种关于改革的不同意见、对现状的不同判断、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人群与利益,排除在公共政策与制度法律的形成过程之外。民众并非只有接受的权利,他们还是社会行为的主体。在广泛的共识形成之前,改革难获前行的动力,立法也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没有相当的民意共识,就没有改革,更没有立法,这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游戏规则。
在一个利益分歧的多元化社会,不管经过多么充分的酝酿与讨论,理想化的、全民一致的共识都不可能出现;即使一时出现了,其实质也不过是将反对的声音、阻挠的力量尽可能降到最小。而现代社会公共问题的共识,本应是程序表决机制上同意的多数。
从一定意义上讲,改革也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最终出台的方案也可能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也可能会有反对的声音。改革者、立法者要有承受反弹与震荡的心理准备。改革过程也是利益关系不断变化的过程,无论改革方略或立法,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根据社会进步和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
22.3关于农村改革问题
中国历届政府没有不鼓励生育的,农业文明的思维逻辑是:人头决定兵力、地力和财力,所以各朝代的政府想尽一切办法鼓励生育。执政者发现不了人口压力与执政危机、社会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国人口问题很不幸地验证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人口达到一定的极限,战争、瘟疫和其他灾难就会成为减少人口的最后措施,贫困也成了全体中国农民不可避免的命运。
中国的历史学家一般都习惯于在政治方面找农民起义的原因。政治虽然是一个原因,当不是全部的,甚至不是首要的原因。站在经济学角度分析,人口压力首先意味着大量多余的劳动力,多余的劳动力就意味着流民与饥民的增加。人口压力还意味着劳动力的贬值,劳动力一旦贬值,即使没有天灾人祸,生活也将成为问题。造反是死,不造反也是死,农民们再愚昧,也会选择前者,于是战争不可避免。所以,所谓的阶级矛盾,首先是一个膨胀的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其次才是社会公正及分配不均等问题;第三是政府对饥民的处置问题。
种地不需要智商,管理种地者也不需要多高的智商,甚至也不需要效率。所以低效与低能是中国传统政府的特色,我们常规的说法是小农经济导致了官僚主义。还有中国政府是靠天吃饭,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西方商业国家是靠人吃饭,靠冒险吃饭,靠交易吃饭,民众的素质决定了商业政府的高效与高智。
中国传统政府关心的另一件事情是人事:雇工偷懒没有,佃户漏租没有,官员贪污没有,农民起义没有。围绕这些人事,政府的牧民政策就是愚民,经济政策就是重农抑商。
政府知道,农业是一切财富的来源和基础;农业是保障百姓生存的基本手段;农业是国家稳定的根本保障;农业是道德教化的前提和保证。
“革命”一词来源于天文学和几何学,其科学含义是“循环往复”,就象四季更替一样。它在科学中意味着变动中的不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既是开始,又是结束。从革命的原始定义里,我们看到了农民革命的特征与最终宿命,永无止境,开始就是结束。
农民革命的目的——杀尽贪官污吏,走向——建立一个新王朝,以及最终结果——封建社会继续维持下去,决定了农民革命的性质和农民在革命中的悲剧性地位——仅仅充当了改朝换代的工具。而这一切,又决定了中国的历史走向。农民的革命,使中国封建社会这辆破车,陷入一种周期性的震荡和规律性的循环之中。他们更换了王朝,但他们没有能更换封建社会的轨道。如果从历史评价角度看,农民起义与中国历史的发展,其意义又是负面胜于正面。因为它不是将社会引向前进,而只是使历史在周期中轮转。甚至可以说,在中国文明模式里,农民斗争之本身就是专制主义统治得以维护的一种手段。
中国的“三农”问题是现在改革中的难点和热点。中国农民为什么贫穷?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人均耕地面积小;二是小农强烈的自私性;三是小农体制与市场机制不兼容。
现代社会是严密组织起来的“社会”,就象交通灯,六亲不认,每个路人都必须服从。在今天的西方,不属于某个社会组织的人,通常被视为“社会垃圾”。只有了解犹如军队一般的西式工厂和公司的劳动纪律,才能体会出什么是社会的“现代奴隶”,也才能懂得西方人为什么深情地向往自由。中国农民并不缺少“自由”,他们缺少的是组织。他们比西方人自由得多。
人是第一生产力,从最根本上说,中国农民贫穷是因为没有能力组织起来,离开耕地改变自己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中国农民靠农业致富是不可能的,小农经济已经走到了尽头,乡村中国将日益步入绝境。唯一的办法是将他们变成城市人。
历史送给我们的机遇是短暂的,不会长久,中国需要赶在农村衰败到崩溃之前把事情逐渐做起来,而不是任由农村的衰败发展到崩溃。
农村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组织退出农民生产环节的事务,农民凭借自发的组织来解决生产中的合作问题;很多人认为,农村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形势一片大好,农民自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总的来看,农民在生产环节尤其是灌溉方面的状况非常糟糕。一种弥散的、难以控制的、破坏性的无序力量,正在快速生长。问题的核心是农村无序的力量正在破坏着建国以来农民组织化的对未来尚存的预期。当前农村的无序,是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从来未曾有过的危险力量。
“三农”肇始于这样一句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农民问题解决得好,农民是顺民,农民问题解决得糟,农民是流民。中国历代王朝都毁灭于流民之手。今天没有“流民”这一称谓,但有另一个称谓叫“盲流”,实际上是一回事。流民越多,社会就越不稳定。读不懂农民,就读不懂中国。失去农民,就失去了中国。毛泽东打天下的法宝就是依靠农民。
农民问题有多严重?问题究竟在哪里?
首先是观念,这是根本中的根本。观念造成歧视,歧视造成不公平,不公平造成不平等,不平等造成分化,分化造成对抗,对抗造成暴乱。中国虽然是农民国家,但作为这个国家主体的农民却处在社会的最末端。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的观念,深深地在每一个人心中,包括农民自己心中。
中国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对形成这种歧视观念起了关键性作用。中国古代所有的统治者,上至皇帝,下至山大王,都拼命追求土地,野心靠土地实现;土地的攫取靠人口实现。还有就是中国古代的儒、道、佛三种意识形态,骨子里就是愚民的,愚民首先就是愚农民。
建国以后实行的户口政策是对农民最深重的歧视。户口政策延续了历代统治者把农民紧紧地捆死在土地上的思路,使农民的迁徒自由和择业自由受到莫大的限制。在户口等级制中,农民处于金字塔的最底层。蒋介石的三民主义在农民问题上翻了船,毛泽东的计划经济也在农民问题上翻了船,只有邓小平的改革开放让农民真正休养生息。
真正高明的政治家应当顺应历史潮流,整个中国的潮流是政治体制改革,农村的潮流绝对不可能游离于中国的整体态势之外。政治体制改革不光是党和政府的事情,中国有八亿农民,如果不把他们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中,改革是不会成功的,成功了也无法生根。
在中国,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大,但城乡之间腐败的差距却相差无几。腐败已经成为农村不稳定的一个乱源,尤其是制度性腐败。腐败在农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点:一是农民负担太重;二是权力腐败。被腐败锈蚀的权力仍然是权力,这种权力必然带来绝对性腐败。
政治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权力换人心。领导要善于疏导民意,化解危机;中国的改良为什么老是失败,就是缺少人民参加。民意如流水,越堵越危险。
“三农问题”是在比较意义上提出来的。之所以要从所有的问题中区分出“三农问题”,在于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个差距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才导致“三农问题”这一提法。所以,在“三农问题”中,我们用以评价三农领域各种现象所用的标准,其实是来自非三农领域。
经过分析,“三农问题”就转化为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三农问题”的成因,就是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巨大差异的成因,“三农问题”的对策,就是解决这个差距的政策措施。
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领域的核心是经济产业。农村与农民是因产业而区分出来的,没有产业的区别,便没有农村与城市、农民与非农业人口的区别。而产业的转移,意味着农民身份变化和农村城市化。因此,“三农问题”实质是产业结构问题,是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所谓“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但“农民问题”的实质不能说是种田人的问题。实际上农民问题的根源在农村之外,其本质就是中国的公民权不平等,或者说在公民权总体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称为“农民”的大多数中国公民缺失尤其严重。
过去的“农业税”其实既不是所得税、地租或资产税,也与“农业”没有实质的联系;它其实是一种身份性贡赋,或者用舆论广泛比拟的说法,是无优免特权的臣民交纳的“皇粮国税”。
农民问题最根本的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唯一的财富,怎样使土地从理论上财富变成现实的财富,是农村第二步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步改革是解放农民,使农民成为自由人。
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里讲述的一个水渠被废弃的故事,针对曹锦清说的:“中国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而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或者说,村民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因而他们需要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吴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废弃的水渠所体现的不是农民的愚昧,而是他们的聪明。这里面的成本太高。
如果有人组织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与原来的领导班子的功能高度重合,这样的组织能不能合法存在?这是对现任领导班子的赤裸裸地挑战,这是挑战现政权,是另立中央。不自找麻烦是明智的。
在农村,没有合法伤害他人的权力,仅仅靠谈判,靠利益引诱,事情简直就没有办成的希望。反正全村都没有水,靠天吃饭,大家都没有话说。在互相搭便车、集体磨洋工的时代,这是社员非常熟悉的心态。在那条废渠下边,就埋藏着许多利害计算,因为帐算不通,渠道才不通。
水利设施的建设、收费和管理,具有鲜明的公共产品的色彩,因此政权的介入,强制力的介入,实在是便宜高效的上策。在目前的土地分布格局下,主流办法还是手握政权的英雄的介入。
所谓村级民主选举,由于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村级政权负担着替上级政权榨取高额税费的功能,上级政权不敢放松对村级政权的控制权,因此村级民主选举往往流于形式。
民主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公共产品的交换机制,一些事情自己干不了,需要一个公仆替大家办,因此就要一边指挥并监督公仆,一边给他公平的报酬。小农经济很难自发地产生超家庭的合作组织,维持这种组织的费用太高了,谈判的费用太高了,监督的成本太高了,所以不划算。于是这样的组织在历史上就难以出现,出现了也未必可以长期维持,维持下来的往往要凭借霸权,并且难免腐化变质。
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看问题,村级民主选举这种试验成功与否,形成的状态都不是一个稳定的状态。因为中国的小农经济本身已经不是一种可以长期稳定的生产方式,农民集团与迅速膨胀的官吏集团的关系也不是可以长期稳定的均衡状态。
高度集权和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要求行政权力渗透到乡村的各个角落,把农民全面纳入国家层层委派控制的社会组织系统中。而农民天然是分散的,“每时每刻都在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小生产者,传统农村社会是自治村落的松散结合,所以需要“教育农民”:时刻强力克服、控制农民和乡村社会天然的分散性和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但是,高度集权和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终于走入了历史检验的死胡同。
现在,农民依然被认为是愚昧、落后、缺少现代社会组织和协调能力的群体,在实行土地承包制后,农村社会迅速出现的基层组织弱化、封建迷信抬头、宗法组织复兴等一系列现象,令人感到惊讶。
农民缺少自治能力和经验,往往成为乡村基层政权干预乡村自治的借口。这使得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往往有名无实,继而大量出现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集体资产被少数人控制、村民自治选举中的舞弊行为,这三个焦点矛盾,成为引发农民群体性反抗事件的导火线。
当前最严重的问题,在于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恐惧,尤其在当前部分乡镇政府处理群体性反抗事件过程中,出现“以民制民”、甚至默许暴力的现象,不但会激化农民与乡镇政府的矛盾,而且会使中央政府在农民心中的权威流失。
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是层层集权、部门分割、压力行政和全能主义为基本特征。政府权力和功能过度扩张,管理职能过多,管了许多管不了、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事”的负担又直接加重了政府“人”的负担和财政困难。特别是长期以来,从上到下的各种任务和指标不断,迫使基层政府增加机构和人员以完成任务,导致过度膨胀,最终都转变为政府的财政负担,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渠道转嫁到农民头上。
22.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国有企业改组是当今中国最热门的活动,据说现在已经有54万家国营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把国有企业一口吞下,是当今迅速致富的捷径。如果你已经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并有志于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一是绝对不要把国有企业当成国有资产,也不要相信它是全民的财产;二是你不要费尽心机谋求企业赢利,以获得上级的奖励(这种奖励虽然不少,但与你的目标相比就太不值得了),因为一个经济效益好的老总是令人羡慕的,有些人会因此跃跃欲试,你也就干不长了;三是你要换个思路,努力把企业搞得一年不如一年,当然你要准备好冠冕堂皇的理由,由于企业年年亏损,麻烦很多,你的位置就不会对人有吸引力了,你的位置反而很安稳;四是要不断向上级报告企业的困难,巧妙的诱导职工到上级机关求助,当然你要做出积极化解矛盾的样子,取得上级的信任;五是适当的提出改制方案,即“管理层收购”办法,同时对企业的资产要尽可能地评估得低一些(这是你的关键利益所在),同时要利用上级部门急于成功的心理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当这一过程变为现实的时候,你就象做梦一样成了大股东,身价高达数百万甚至千万以上,多么神气。
在权力大规则控制的财富原始积累中,人们真的无法分清到底是体制资源的积累,还是企业人物的创造。人们真的无法分清这到底是一些政经通吃的“变形商人”、“产业政客”,还是一些忍辱负重的企业家。
新的政经力量登场后,国家战略开始走向寻求内部的均衡,意图防止急速的转型和过分的财富差距,将中国社会的秩序颠覆和断裂。
在一个政治和社会改革在艰难前进的时代,因为财富占有和分配的悬殊而被凸显的财富阶层,最终演变为秉持正义的媒体和揭穿真面目者,追查不公正现象的重点对象,人们将被压迫和被限制的批判,过度倾泻到企业阶层,这往往能赢得大众的认同。
那些重大的企业丑闻,所彰显的“老板”的中国式权力膨胀,管理习惯的章法无度,与其生存的商业环境一脉相承。这表明,企业内部缺乏一场商业伦理和企业管理上的自我革新。曾经披着“全民所有制”神圣外衣的庞大国有企业,在政治、权力和官场规则下传承企业价值;而新生民企的价值传承,则回到血缘纽带上。
在这一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中,中国企业界自发“管理老板”的倾向是如此微弱,以至于当老板开始代表的资本意志、财富、权力、秩序,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甚至人性对此无止境的贪婪上升为游戏规则时,他们就开始习惯于追求毫无节制的成长方式了。
国有企业更加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官企”。其典型代表就是近年来在中国经济中呼风唤雨,并作为中国企业改革标志性成果的央企。
这些官企,其第一位的属性就是其政治属性,就是其在政治差序格局中所享有的优势和支配性地位。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官企的企业领导人大多是有某种政治级别的。在央企,企业领导大都有部级、副部级、司局级的政治身份;而在地方,则可能带有厅级、副厅级之类的头衔。
“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战略,本身就是出于一种政治的考量,而不是一种经济和利润计算。
不过,政治属性并非中国官企的唯一特点。在中国,官企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产权名为国有,实际上属于特殊利益集团。资料显示,多年以来,这些靠垄断、权力甚至国家财政和金融救助积累起巨大利润的央企,竟然从来没有向它的所有者——人民,分过红。
作为硬币的另外一面,官企在追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它们将成本最大限度的外部化或者公共化的特性。诸多官企的巨额利润多半都是通过将成本转移给公众实现的。当今中国官企最核心的竞争优势在于官权,在于其超越经济优势之上的政治优势。让人担心的是,这些官企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其实力也越来越令人侧目。在这狂欢的背后,公众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虽然在前一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改革面临的深层矛盾也不容忽视和回避。
一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二是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四大产权制度尚未落实。
三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突出表现在国企改革中的违规操作及“官商联手”。在党内和社会上腐败势力的干扰下,一些正当的制度安排,如中小企业MBO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等,有一定程度的“异化”,然后又将“异化”后造成的恶果扣到广大改革者的头上,既伤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
四是理顺劳动关系与追求社会稳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产权改革中,按规则有些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关系涉及人的利益问题,考虑到社会稳定,推进有一定难度,使一些地位处于停顿状态。
解决的办法:
一是推进以“突破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为重点的国有企业经济结构战略调整。
二是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为重点内容的国有大型企业改革。
三是推进以“三个分开”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横向上实行“政资分开”;纵向上实行“上下权益分开”;经营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四是推进以解决“企业办社会”和“依法破产”为重点的国企配套改革。
22.5关于行政垄断改革及反垄断
垄断划分为三大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目前的改革,压力最大的是打破行政垄断;因为,我国当前垄断问题最严重的还是行政垄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垄断被群众称为“越穷越见鬼”,由于经济总量少,政府部门运作不规范和公共事业经费不足,一些部门就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寻租,造成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行政垄断?即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保护和干预,包括贸易保护、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和审批制、地区封锁)、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行政垄断是当前中国垄断的主要形式,也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这与我国转轨经济特征分不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企分开”。在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行业,例如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仍然以其属于自然垄断为借口,拒绝开放市场,引入竞争。
长期以来,人们把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破除行政垄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反行政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政府监管”、“公共利益”、“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
经济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是垄断导致短缺,而短缺又不断为强化垄断提供借口,造成恶性循环。
暴利并非市场化所致,服务低劣和短缺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恰恰相反,持续性存在的暴利、服务低劣和短缺只会是垄断的结果。这几乎是一条屡试不爽的铁率: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改革经验反复证明,越是市场化的领域,越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也越是在长期上趋于社会平均利润。市场本身的存在就是最大的社会福利,只要市场充分放开竞争,价格并不会超出合理水平。
非国有化与市场化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市场是不同主体交易的场所。
从总体上看,垄断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行业仍然是政企不分、独家垄断;有的行业虽然引入多家竞争,但在主要业务领域仍然是一家独大,真正的竞争尚未形成;所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
垄断分自然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种。自然性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电话、煤气管道等;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者借助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是针对经济性垄断,以防止私人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其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我国的垄断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靠技术创新,也不是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看起来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者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性垄断。
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得多。比如,行政性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
重要的是,行政性垄断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最终受害者是国家。
行政性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损失。另外,行政性垄断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电信、电力、民用、铁路等部门是高度集中的行业,改革开放后,这些部门转变为企业,但同时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它们自然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构筑市场准入壁垒,尤其是在经营业绩差时,垄断经营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他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游说力。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使得公众对垄断部门的行为缺乏可行的法律制约手段。
表面看,暴利行业全部都有市场特征,只要经营主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就已经很道德了。但是,暴利行业几乎全部都有行政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空有市场的形式,并且借“市场”的名义大肆捞钱;但它们又几乎全没有市场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真正属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表面上是自由交易,实际上却隐藏了强制消费的成分。而强制不仅是一种不道德,而且是一种恶。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是因为它否定个人选择与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权利,将其降低为别人的工具。所有的垄断行业都是不道德的。
《反垄断法》已经列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垄断的法律。垄断权一旦拥有就绝不会主动放弃,所以垄断反来反去总是反别人。如果行政垄断的问题解决不了,想要解决经济垄断只能是缘木求鱼。
象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这是中国反垄断这一难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仅仅是要求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击中要害的罚则。如何化解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这必然牵扯一个更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未来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更高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之剑能否挥向行政垄断,关系着反垄断的实际效果。如果反垄断法受阻或者屈从于利益集团或者行政机关的意志,那么它的难以被期待,也就必然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黯然结局。
也要关注“非权力垄断”
垄断、分配不公是近期舆论的热点,一篇《央企十二豪门收入调查》的报道以及由此生发的大量评论,几乎将这一热点升温到沸腾的程度。可以说,没有舆论的开放和民主、公平意识的进步,便没有对垄断的如此大规模的鞭挞。然而,也不能因目标过于集中而失之片面甚至失之偏狭。实际上,在我们这个特殊国度的大众意识中,对垄断的宽容并仅仅源于对权力的崇拜和畏惧,即使对那些毫无权力背景的垄断,人们的宽容度也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经商者的垄断意识更是由来已久,即使他没有任何权力背景,即使他做的是一桩很不起眼的小买卖,同样可能试图以垄断方式赚取超额利润,同样可以结成欺骗消费者的垄断联盟。从这个角度上看,反垄断、反不公平交易和分配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例如,以政府权力为直接背景的央企人员的收入水平固然需要调查,不以权力为直接背景乃至没有权力背景的非央企人员的收入状况也需要关注;权力背景下的垄断坚决要反,非权力背景的垄断同样也要反。而处在“非权力垄断”状态者,绝对不止眼镜这一个行业。
“非权力垄断”现象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是:由商人的本性以及资本的本性所决定,不一定非得依托权力,只要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就会形成垄断。故此,因行政权力插手形成垄断是权力的“异化”,但该管的政府却不管,由此形成的垄断同样也是权力的扭曲,因为行政权力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当它们都去追逐利益时,市场管理的真空便无以避免。另一方面,当我们把反垄断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畸高的央企员工收入时,很容易形成一种偏颇的思路:改革从垄断的“结果”入手。问题是,“结果”恰恰是垄断的“标”,是一种外在表现。垄断的“本”又是什么呢?眼镜业之所以成为垄断,是因为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博弈”中,缺少一系列的规则,例如行业标准、成本核算、利润率控制等等,且缺少一个得力的“裁判”;央企之所以成为垄断,是因为不仅在资源占有、权力格局、利益分配、“制度安排”等方面存在着不公平的遗传基因,而且缺少站在“第三方立场”主持公道的人。
反行政垄断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那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
一是要承认既得利益,而不是要消除垄断行业集团;
二是要限制垄断利益集团的特权,包括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把它们从“贵族”降为“平民”;
三是要规范垄断利益集团的行为,重新建立商业游戏规则,迫使垄断行业从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革新、高质量服务、良好信誉等来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是垄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既得利益者,不能给予它们改革的决策权力。
回顾上一轮中国反垄断进程,如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电信行业的业务重组和分拆、民航的兼并重组等等吸引了社会资本的进入,扩大了产业规模和服务供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垄断行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没有深化反垄断,一些改革反而倒使垄断行业的垄断利益合法化。尤其是,在保持垄断经营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放松价格管理,结果是使垄断行业取得超额的垄断利润,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反垄断法为何举步维艰
行政垄断在中国有着很深的根基,以至于一些涉及行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听证会都成了走过场,几乎没有一个采纳民间意见的。所有的经验告诉人们,垄断的阴影无处不在,垄断企业的欲望没有底线。垄断一日不除,公众付出的代价就永无止境。
发达国家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是独家占领一个市场,而中国目前更严重的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各种要素、各种资源是按照行政的系统分配下去的。
行政垄断更多地体现在管制上,包括行政审批、身份确定、资格准入、价格决定等。形成垄断的原因很多,如资源的优势、创新的优势等,凭借这些优势形成的垄断不能一概反对。要反对的是第三种垄断,就是在某一市场上,政府只许一家来做,不允许其他人做的情况。这种垄断可能会创造高额利润,但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不会产生积极作用。
大型国有企业的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全社会、各个行业、各个企业所有消费者的成本。
反垄断法难产的背后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已经深为国人所深恶痛绝。行政性垄断不仅妨碍自由市场竞争,妨碍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还引发社会腐败,严重加剧社会不公。垄断企业高额利润借助行政权力对资源的瓜分和占有,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剥夺而获得,从而实现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及成员利益最大化。
利益催生阻力,正是巨大的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直以来就承受着来自各个部门的巨大阻力,在这些利益的搀和下,问题变得十分扑朔迷离。
法律作为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我国反垄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垄断行业的抵制。在多年的计划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垄断行业,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对反垄断立法自然颇有微词。某些部门便借此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会影响现行执法体系,所以这个法律应当暂缓制定。同时现在也有人在维护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下主张,我国不应当出台反垄断法,而是应当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他们称这两个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限制竞争的问题。
同时,不同的垄断背后又有不同的“老板”——主管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有自身的不同利益,而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势必会影响我国现有的涉及市场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使不少权力以及它所伴生的利益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这些行政部门无疑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肥肉白白失去。
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同时各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主动”维护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利益。这也使得反垄断法出台的过程变得极为艰难。
当世人期待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的时候,行政立法本身却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因为正是行政法规给了垄断一把把“尚方宝剑”,让这些行政部门及其属下的企业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截取种种垄断利润。
本来,我国不少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本身就是反垄断不下的“拦路虎”;现在,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有很多部门在行政立法时,为维护自己及所属企业的利益而出台法规、决策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可以说,行政立法垄断是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各种垄断行为的源头,各行各业的垄断者总是能为自己的垄断行为从政府的现行政策法规体系中找出几种合法化的依据。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定价垄断、招生垄断、教材垄断。。。。。。生活中的各式各样的垄断行为,无不与政府的政策法令相关联。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条块政府”在经济决策时,往往非理性地过多地维护了自身及其所属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与现代公共行政立法中应该遵循市场规则背道而驰。
争夺立法权这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从立法体制上说,我国现阶段总体上还是行政主导型的立法。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的取决于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造成了事实上中国大多数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定的主导力量:教师法由教育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主导,水利立法由水利行政部门掌握话语权。
正是在这种体制下,一段时间以来,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成为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部门利益反映的是立法中为部门谋私利,是立法中的动机不纯。一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以增加和巩固部门权力为出发点,不适当的加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条款,回避规定部门责任,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还有的在立法中,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各种权力。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和中央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定,为地方和部门自行或参与经济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由此导致了立法保权或者争立法权,并籍此维护自身地位和扩大利益范围的现象发生。经济立法热的背后往往夹杂着追逐地方部门自身利益的私货。
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制度,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不良动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制度。
近期,垄断再次成为中国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看起来,垄断早已是只“纸老虎”,却没有真正死去。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纸老虎”要真正死去,必须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必须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政府管理改革。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垄断的来源有三种:一是自然资源导致的垄断;二是市场竞争演变成的垄断;三是政府的法定垄断。一般来说,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事出有因、有利有弊,而竞争垄断由于“可竞争性”的存在也不足以为害,真正值得重视的是政府的法定垄断。
法定垄断的根源来自于政府管制和政府干预。所谓管制是指政府确定规则并让市场主体按照某种规则行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管制的目的通常只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市场竞争的框架。这种管制及其造成的垄断并非全是坏事,比如专利权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这是一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定垄断。
与管制相比,政府干预要走得更远。对于许多国家的政府来说,之所以直接对企业决策进行干预,往往是为了达到政府想要的非经济目标,而这个目标可能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目标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完全偏离了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目标。比如,中国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着政府管制与政府干预,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市场失败”,还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我们搞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便是立足于取消市场、消灭竞争。事实上,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比“竞争”更接近褒义词。
一旦计划经济消灭了市场,消灭了企业,消灭了企业家精神后,政府便集所有功能于一身,法定垄断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西方,企业赚不赚钱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政府无关,政府作为裁判要管制的是企业损害社会的行为。但在中国,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就不能坐视不管。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西方企业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亏损,它都没有能力来形成一个价格联盟,因为那样做是不合法的。但在中国,政府就必然利用政府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利用其特有的垄断权力,来保护自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在中国当前的地方分权体制下,一方面财政联邦主义大行其道,地方收益与地方竞争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地方权力缺乏制约导致政府机会主义同样大行其道,“财政联邦主义+政府机会主义”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更象公司而非公仆。为了寻求“地方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总是积极地设租和寻租,最典型的就是当前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以及各式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所以说,垄断的根源在于权力与体制,而权力行使的不当又在于政府角色的错乱。在当前中国转轨经济中,政府扮演着三重角色:一是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二是作为市场管制者;三是作为企业所有者。现实中,这三重角色之间很难协调,想不冲突也难。经常性的结果是,政府利用其社会管理者的垄断性权力,来谋取它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以及财政收益的最大化。政府行为公司化正是中国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管制和垄断现象的深刻原因。
和其他垄断相比,法定垄断是最坏的垄断,因为政府权力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这大大损害了效率与公平。但是,“死老虎”如何才能真正死掉呢?显然,解铃还需要系铃人。当前最重要的是不要回避政治体制改革,最关键的是深化政府管理改革,并以此促进中国的经济改革。
如果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能及时往前推进,政府不能厘清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政府权力不能受到社会公众的制约,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不能发生根本改变,中国的市场化经济改革将难再有大的突破。
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反行政垄断,并重点规制行政行为与行政垄断。但要承担这样的历史重任,必须在反垄断法中重点搞清楚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可分为“抽象的行政垄断”和“具体的行政垄断”两大类。
抽象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不公平的、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的行政垄断包括四类:一是行政审批;二是地方贸易保护主义等排斥和限制自由贸易的一些行为;三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直接经营,干预企业;四是具有“准政府”性质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垄断,许多事业单位滥用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无论是抽象的行政垄断还是具体的行政垄断,在经济生活中都广泛存在。遗憾的是,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定义并不清晰,这无疑将影响到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确认和处理。因此,更加明确、科学地界定行政垄断,是未来反垄断立法的一个思考重心。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限制行政垄断?限制行政垄断应当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反行政垄断不能仅仅依靠一部反垄断法,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来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通过综合的制度安排,划清政府公共管理者角色与公共产品提供者之间的界限,划清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与政府经营行为的界限,划清政策制定者与经济增长推动者之间的界限。
二是按照目前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分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层面。为了更高效、更合理地防范、阻止行政垄断,前者应当重点规制抽象的行政垄断,后者应当侧重处理具体的行政垄断。
三是目前的反垄断法,将反垄断的希望过多的寄托在政府反垄断机构身上,但政府反垄断机构往往并不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一方,而且政府反垄断措施难免发生错误、有违公正、不够正当的时候,这就需要在政府与涉嫌垄断者之间建立起司法审查与救济渠道。因此,无论是反经济性垄断还是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立法都应该在司法体系功能方面设计出一个独立、权威、严谨、公正的司法诉讼程序,为反垄断的纠纷处理、执法审查提供司法救济,这比完善政府的反劳动机构更为重要。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什么?是“竞争”。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总是千方百计地谋求垄断地位。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防范垄断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国人曾经将计划经济推崇为最好的经济制度,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因而也不存在反垄断的需要,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垄断立法,都与中国人无关。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有十几年,然而市场经济必须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有人因此称中国经济处于“无宪”状态。
反垄断法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论,除了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社会转型与制度转型速度缓慢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其反垄断法是在一系列丰富成熟的竞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而中国却是一个颠倒的过程,没有成熟的竞争政策,反过来先制定反垄断法,这使得立法时的争议非常多。
是否反行政垄断?如何反行政垄断?始终是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争议点。这里的争议并不仅仅是立法问题,还涉及到中国改革走向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现象,就是中国经济时候中积弊已久的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行政垄断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在某些行业,由于一些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监管机构不公平地偏袒某些企业,导致这些企业在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其结果就是,垄断企业利用其市场地位,随意损害消费者和相关企业的利益,使整个社会付出过高的代价。那些得到庇护的企业,其实质就是“权力经商”。
行政垄断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弱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与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可预期性、信用性与规范性背道而驰。
更令普通老百姓痛恨的是,行政垄断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所谓“跑部钱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跑审批、跑优惠、跑特权、跑垄断。行政垄断所诱发的权力寻租现象,已经成为中国当前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在目前中国,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更加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
近段时期以来,“特殊利益集团”成了社会热议的焦点话题。舆论普遍认为,“特殊利益集团”以“利益”为中心,利用所掌控的“特殊”权力,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市场秩序、破坏公平正义、毒化社会风气,是误国害民、破坏社会和谐的元凶,必须坚决抑制和防范。这种社会共识令人欣喜,但从已经发布的诸多观点看,各方人士似乎只是将“特殊利益集团”局限于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认为垄断行业长期占据公共资源并独占利润,享受高收入、高福利,最容易演变成“特殊利益集团”,将社会共享成果异化成部门利益乃至个人私利。
的确,垄断行业应当归入“特殊利益集团”,清算其畸形膨胀的“特殊利益”也理所应当。但是,“特殊利益集团”并不仅仅局限于垄断行业,还包括因官员腐败、公权滥用等形成的其它类型的“特殊利益集团”,而且其危险性与经济类垄断行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是围绕腐败官员所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在许多腐败案件中,执掌大权的腐败官员往往盘踞于金字塔的顶端,在其下方则聚拢着不法企业主、严重违纪违法的下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亲属等等,他们实际上已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本等“特殊”资源,疯狂地攫取着“特殊利益”。在他们的把持下,官场、市场、法场甚至情场,都背离了起码的正义规则和公平底线,成了“特殊利益集团”的重灾区。
其次是滥用公权所造就的“特殊利益集团”。一些手握执法大权的行政部门,热衷于行使许可权、检查权、收费权、罚款权等等,并非出于执法所需,而是基于与“执法”相捆绑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了给本部门聚敛财富、完成创收指标,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不惜滥用公器,不该罚的要罚,该少罚的要多罚。在现实生活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大,其办公楼、领导用车往往越气派,工作人员的住房、奖金等福利待遇也越牛气。这些,正是滥用公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典型特征。
再有就是公共服务部门所生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前段时间,一些人质疑改革的成败,其理由是:改革改得老百姓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起房。这些问题当然存在,但这并不是改革本身的错,造成这些现象的真正原因是,改革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果,很大一部分都被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部门内部“瓜分”了,而广大社会群体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分享。
与上述三类“特殊利益集团”相比,垄断行业只是疥癣之疾。垄断行业再牛气,说到底还是托了国家产业政策的福,政策照顾使垄断行业多年得享“特殊利益”。问题既然由政策引起,也可以通过放松经济管制等策略予以改变。只要时机适宜、政策调整得当,垄断行业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很容易被釜底抽薪。相比之下,因官员腐败、公权滥用等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尾大不掉、权倾一方,它们与体制共生、与非法资本甚至黑恶势力结盟,要撼动此类“特殊利益集团”决非易事,必须通过大刀阔斧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方能大功告成。总而言之,要全面抑制“特殊利益集团”,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目标,不仅要向行业垄断开刀,更要勇敢地向权力垄断开刀!
22.6关于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
所谓福利腐败,是指一些垄断行业将自己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地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在“福利”名义下形成的行业腐败现象。
垄断行业灰色“福利腐败”横行已经是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的现象,在医院、电力、电信、公交、铁路、民航、有线电视等垄断性行业内由来已久,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却无可奈何。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很多学校都有这样的“行规”: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如果在本校读书,都在录取分数上享受低分录取的照顾,而且不用交高昂的择校费,这种福利甚至延伸到了大学阶段。另外,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基本上将这些违规收取的钱作为奖金向职工发放。
事实上,“福利腐败”滋生的根源在于行业的垄断、不透明所致,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在一定意义上讲,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靠山吃山”的自然延续。因为那时的福利问题都由单位内部解决,并没有实行社会化。之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许多行业的内部福利都不存在了,而垄断行业却仍然一如既往,主要是因为垄断行业拥有垄断权力,其福利状况与盈亏无关,没有竞争压力。这些表面上的单位内部的“免费午餐”,最终都会变成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成本转嫁到政府和公众头上,其福利最终由政府和公众买单。
中国经济就本质而言是行政垄断,各种要素、资源是按照行政的系统分配下去的。行政垄断目前看来有两种:一种是经济上的独家垄断,比如国家电网和铁路;一种是部分行业内的大公司是由原来的一家分成现在的两家或者三家,比如石油和石化行业,电信和移动、联通等,基本上还是这个领域的垄断地位。
行政垄断在经济上的表现,就是以公共机构的名义和滥用公共权力的手段来获取巨额的垄断租金,通过霸王条款和高价格甚至强制消费,维持较高的垄断利润。它的存在违反了商业交易中的公平原则,电信公司的线路费用应该摊入企业成本,不应该借用行政手段向用户强行摊派。
对于资源性垄断的国有企业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赋予其特有的经营权,这些国有企业要将其利润上交国家财政,其收益是可以为国民所享受的,但随着改革的推进,这些垄断企业成为了自负盈亏的主体,然而他们却仍然无偿地独自占用国有资源,凭借其垄断地位,独享其垄断收益。
长期以来,国家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成本核算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直接导致了这些行业借助垄断地位维持高福利。国家和公众经常成为垄断行业用亏损和提价进行要挟的对象,且屡试不爽。
一些垄断性行业机构臃肿,员工一进入企业从生到死拿高薪,甚至可以子承父业,由此导致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而天天喊穷,但是种种内部福利依然是雷打不动。为转嫁福利成本让消费者买单,唯一的措施就是通过红头文件以“合法”的涨价形式来填平窟窿,增加群众负担,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垄断“福利腐败”是一颗附着在市场经济上的“毒瘤”,既腐蚀了健康的社会机体,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扼杀了创新动力。垄断性行业的福利本质上就是一种腐败。它隐含三大危机: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加剧社会不公平、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业垄断的存在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自主创新和行业垄断是矛盾的,行业垄断获取高额利润,没有创新动力。它控制资源、制定价格、也没有必要去节约资源。
垄断行业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优先服务自己,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因为这些福利大多数是免费的,有的虽然不是免费的,但是其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中间的差额却由不能享受福利的社会其他群体来负担。公共垄断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牵扯很多弱势群体,如果垄断行业不顾百姓负担,用提价来增加收入,提高员工待遇,是有悖公正的。
垄断行业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就是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流失也许不是以金钱形式集中到个别人手里,而是被均摊到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头上。严格地讲,“福利腐败”是权力腐败的延伸,因为垄断企业多为公用企业。拥有特定的公共服务权力,是国家服务职能的转化形式。垄断行业赖以生存的公用基础设施、社会稀缺资源,无一不是国家投资花纳税人的钱,而并非企业投资。“自家人”使用就不用付费与变相贪污、监守自盗几乎没有区别。作为企业领导的首要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是慷国家之慨,让那些灰色福利泛滥,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行政垄断就是一种“滥用权力”。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而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垄断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福利腐败的群体又叫“分利联盟”,当“分利联盟”的寻租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国家的决策效率下降,制定经济政策的时间延长,影响整体社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资源重组的能力,使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福利腐败同一切腐败一样,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危害甚大。如果能够肯定这是“滥用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反行政垄断当作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
反垄断专家们的一致意见认为,要铲除垄断“福利腐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铲除其滋生的温床——垄断,除非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应该在现有的存在福利腐败的行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腐败。垄断行业的种种不正常的所谓“福利”,实质上是“权力腐败的延伸”。因此,在竞争机制尚不能完全破解垄断的市场环境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价格听证制度,从产品服务价格到工资福利各个层面,加强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无疑是一个治理垄断“福利腐败”的现实药方。
垄断“福利腐败”产生根源就是垄断。垄断与公平、公正、创新、市场、竞争等市场经济规则都是背道而驰的。垄断就意味着没有竞争压力,就意味着他们的成本无论多高,政府和消费者都只能接受,别无选择。虽然他们的工资可能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可是他们还不断告诉公众,他们的企业还在亏损。因此,不管是从单纯经济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都必须努力破除垄断,开放市场,引入市场竞争,让成本过高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压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如果打破了垄断,就等于割掉垄断“福利腐败”的命根。要消除“福利腐败”,根本的办法就是打破行业垄断。
垄断福利滋生的温床是内部财务不透明和垄断地位,治理垄断“福利腐败”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并处理好垄断问题。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许多问题,行政权力不正当参与市场利益分配,破坏了成熟市场的培育环境。行政垄断造就了“老爷”企业,垄断福利腐败在这些企业中尤其突出:一方面说成本上涨要涨价,一方面又大肆发放各种福利,其福利价值甚至超过了工资收入。
审批是行政官员的一项权力,既有法律政策的规范,又有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等行政伦理的要求。
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仍在沿袭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即实行工资总额个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率控制在效益增长率之内。这事实上使国有企业职工总体上获得了其不应有的相当于股东的地位,将原本属于全民的利润在小圈子内被瓜分了。问题在于,无论企业的经营结果如何,国企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都可以确保。这就不是按要素分配,而是按权力分配、按政策分配。国家没有代表全民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所得拿足,留给了国企在内部私分剩余价值的空间。比如,中石油倒原油赚了1200亿,接着成品油提价提晚了,国家补贴了100亿。我们要问,你那1200亿交国家了吗?怎么挣钱的时候你说是企业,赔钱的时候又算国家的呢?
福利腐败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一些垄断行业长期以来高福利,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二是垄断企业长期转嫁福利成本,以亏损为由、以涨价为形式增加群众负担,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三是垄断行业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优先服务自己,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政府资源配置、计划经济的惯性,法律规定的缺失是福利腐败赖以生存的三大原因。
首先,市场还没有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还是政府在配置资源。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实际上就是公共的部门。由公共部门配置资源,又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所以自然而然就会形成所谓的垄断和特殊部门的特殊地位。
其次,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制度惯性使然。在垄断行业出现的福利腐败现象,大多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就有的。但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各行业的发展,包括竞争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就形成了有些行业利用它的垄断地位,形成了所谓的高福利,有些行业没有垄断地位,完全进入市场之后,就失去了原来的地位。
其三,垄断行业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许多公共事业、公益服务和自然垄断的行业,都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
警惕福利腐败
福利腐败不外乎两类,一是指垄断企业的员工除可得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外,还可享受到高额的年终奖金、旅游等方面的福利;另一类福利则是垄断企业以免费或极低的价格向其员工甚至家属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除了年终高额奖金及分红等福利腐败外,即使是在平时,一些垄断性行业将自己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提供。据统计,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甚至更大。
垄断行业将企业福利的成本转嫁于社会
福利腐败是经济转型时期的现象。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问题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破坏了社会公平,有很大的负面作用。
首先,福利腐败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破坏了公平和平等原则,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相同劳动量与劳动复杂程度,在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如此之大,必然会在广大劳动者队伍中产生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和不满情绪。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与社会分配不公有着密切关系,而福利腐败对社会分配不公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常理,社会福利应当是由全社会承当,用于帮助、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而不是给收入已经很高的垄断企业员工的。现在,垄断企业却利用公众给予它们的强势地位,将企业福利的成本转嫁于社会,在经济转型时期,这种现象显得比较突出,如果得不到遏制,会加剧利益冲突和矛盾。
其次,福利腐败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由于福利低于市场价甚至是无偿的,势必会使部分剩余福利进入市场流通,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例如,福利房被炒卖和火车免票证、学位名额被倒卖便是常见于报端的事件。福利腐败最大、最明显的危害在于把国有资产、税收等全民财富以福利的名义转为个人财富,或是转嫁福利成本,以亏损为由通过涨价增加群众负担,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另外,福利腐败表面看是垄断企业本身得利,但实质上它们是在扼杀自身的活力,无异于“慢性自杀”。由于缺乏改善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动力,垄断行业往往阻碍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我国已经加入WTO,这些垄断性行业竞争力面临严峻的挑战,风险与日俱增。在垄断状态下,它可以转嫁给国家,一旦打破垄断,进入市场竞争状态,又将如何自存呢?
福利腐败的根源:员工特殊待遇在于行业垄断
所谓福利腐败其实反映了转型时期的普遍性问题,即通过公权力而形成的行业垄断企业内部的员工特殊待遇,与市场化理念之下的参与主体平等地位之间的矛盾。
其实,垄断行业的内部福利之所以被指福利腐败,恐怕不在于福利的丰厚,而在福利的来源。事实上,即使是市场机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各种行业也都会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潜规则,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只有该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这种企业内部福利才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竞争企业福利的提高是与企业竞争力和利润提升相关的,而垄断福利依附的是垄断利润,垄断行业因其控制资源的绝对优势,加之关系“国计民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招牌下,往往可以取得价格加行政带来的双重利润,这种利润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对公众利益的强制剥夺,行政垄断中这种人为剥夺的特色更为浓厚。
造成福利腐败现象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资源配置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机制,所以自然就会形成所谓的垄断或特殊部门的特殊利益。二是内部潜规则的泛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在垄断行业出现的福利腐败现象,其实在很多行业都存在,虽然福利腐败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破坏谁都看得见,而被我们忽视的是福利腐败的高传染性。只要有福利腐败存在,任何掌握公共资源的行业或部门,就必然会跟进模仿并竞相攀比,从而进一步加剧福利腐败泛滥。三是对垄断行业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垄断行业往往一方面挤压了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却享受着福利配给的优先权。这很类似一场集体腐败。福利腐败需要接受市场化改革的阳光暴晒!
遏制福利腐败关键是引入竞争
铲除福利腐败,必须从根子上打破行业垄断。企业只有面临市场压力,才会主动去控制成本,才会有自发消除福利腐败动力。
遏制福利腐败根本上还是在于引入竞争。对于行政垄断当然必须破除,对于市场形成的垄断必须限制,即便是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譬如城市供水等),也还是可以进行经营者竞争的。惟有竞争,方能有硬性的成本收益核算。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其科学经营和民主管理,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体制上放松管制、引入竞争,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的基本潮流,也是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的要求。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有关垄断行业,适度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一些盈利性的运输、通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应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逐步取消体制障碍和人为限制,引导社会资本的进入,促进有效竞争。
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生产的公共物品,例如水、电、石油等国家战略物资,公交、地铁、铁路公共设施,应该加强监管,防止行业暴利危害百姓利益。要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和审计制度;要公开生产成本,垄断企业不能以原料涨价作为生产成本提高和产品涨价的理由,“控制了高福利,成本也就降下来了”。同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垄断行业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形成“垄断福利即腐败”的舆论环境。治理福利腐败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垄断福利已成为一些垄断性行业中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的现象,因此,尽快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很有必要,这是根除福利腐败的思想基础。
垄断福利撕裂社会
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高到什么程度?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的描述,其工资是其它行业平均水平的2至3倍,加上工资外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收入则更多,例如某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员工的年薪可达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即使是门口的值班员,楼里的电梯工,或者是高速公路的收费员,其月收入都可能高达数千元。
垄断行业的工资增长过快,快到什么程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最高、最低行业间的差距,2000年是4.71倍,2004年扩大至7.52倍。
面对悬殊的收入差距,社会成员产生了“不公平感”。“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势必扭曲社会的资源配置,造成规模的不经济,这种高收入和现今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又形成鲜明对照,加大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承受压力,容易引发社会情绪动荡。”
垄断:沿袭体制庇护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垄断形成过程有特殊的一面。
这种特殊首先表现在垄断行业人为地“设置高门槛,别人进不来”。
垄断行业为了挡住民间资本跨进门槛,他们就打出“影响国家安全”的旗号,好像在他们手里最安全,在老百姓手里就不安全了。“这就很奇怪了,粮食是不是战略资源?农民千辛万苦种的嘛,过去统一在国家手里,粮食储备很少,很危险,吃不饱饭,饿死人,后来改革开放以后,粮食承包,藏粮于民,现在粮食吃不完了,卖粮都难了。”
这个事情说明了什么?共产党不能怕群众,哪有共产党怕群众的道理呢?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什么就垄断什么,垄断什么最后就缺什么,恶性循环。改革开放以后就是缺什么就放开,东西就多了,竞争了,要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群众的力量。
垄断的门槛不仅挡着资本,也在阻挡人员,因为公众进入垄断行业的机会并不平等。既然是垄断行业,当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收益,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正因如此,在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上就具有了某种暧昧的色彩。公务员的招考被有关部门较为严密地监控起来了,而垄断行业的职员招聘,基本“下放”到行业内部。正是垄断行业在职员聘任上具有一定的“垄断色彩”,使其只保证了一部分人来分配行业利益。
现在的垄断企业是占有行政资源,利用政府的、社会的成本来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
资源垄断性企业对资源收益无偿占取。以石油为例,我国的国有垄断性石油公司是无偿获得石油开采权,本来应当属于全民的资源收益,实际变成了企业的收入。”
与此同时,垄断企业借口与国际市场接轨来抬高价格,不仅成了某些垄断性企业转移成本上涨压力的泄洪口,而且还成了他们获取暴利的重要源头。
这样的作派正是垄断企业与竞争企业的本质区别。竞争企业的经济学特征,是他们的产品必须接受市场给他们的价格,而垄断企业的特征,是他们为自己的产品制定价格,让市场接受。所以,竞争企业如果生意难做,只好“打碎牙齿和血吞”,而垄断企业嫌赚头小了的时候,可以想办法提价,哪怕社会效益因此遭受很大牺牲。
显然,垄断行业更多的是注重自身的企业效益。他们的高薪现状,是计划经济沿袭至今的体制庇护所致,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他们与政府的关系。
反吃和搭车牟利
一些垄断行业具体如何牟取暴利?他们是靠辅业和多种经营变相转移利润。表面上看,企业是国家所有,但其辅业和多种经营的利润却没有被纳入政府监控。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政策条件所经营的辅业,实际成为企业丰盈的福利“小金库”。
面对社会的质疑和不满,一些垄断行业矢口不提自己如何赚得盆满钵溢,却仍在高声“喊冤”。而同时,由于获得了高额利润,他们也享受着高薪的回报。
内外有别
垄断暴利并由此相伴而生的高收入和“垄断福利”,此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双重的负面影响:既在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正在扼杀和妨碍市场的正当竞争。垄断企业高收入问题,影响了社会分配秩序、分配关系乃至社会稳定。
事实上,即使是从竞争中胜出的经济性垄断组织,高工资也只在适度范围才合理,即高工资应该反映其市场拼搏成效和对社会的贡献。但我国的垄断行业均属行政性的垄断,工资与贡献并无直接关系,倒是与行政力量密切相连。行政力量生于公共权力,如此用公权损伤利益分配公平,是最为恶劣的生产关系。
尽管舆论对“垄断福利”导致“社会埋单,员工享福”的不公平现象提出了批评,但有学者指出,“垄断福利”最重要的危害是将垄断企业与社会大众割裂开来,使垄断企业不能切身体会普通大众对垄断产品价格的感受,最终出现我们一贯反对的“日益脱离人民群众”现象。
“十一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和谐社会”,而构成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这些核心价值观都是分裂的,都是对立的,这个社会是不会和谐的。”
所以说,正视“垄断福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分配问题,更是一个垄断企业如何确定自己与普通群众关系的政治问题。
“玻璃门”
“形成垄断企业高收入的根本原因,在于垄断企业没有受到严格的规制。”
因为没有规制,垄断企业继续享受着超额利润,无论它怎么改革薪酬制度,还是会保持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很多的平均收入。所以,重点不在于薪酬改革或分配改革,而在于对垄断现象的严格规制。比如有些行业要加快打破垄断的步伐;有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要加强调控,避免其损害社会效益而增加自己的收益。
垄断行业“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际是进不去的,一进就碰壁。
种种迹象表明,中央对垄断行业的改革正在加大力度,已经把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纳入整个理顺分配关系的大盘子中,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低、扩中、调高”的基本思路,“调高”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中国社会的腐败扩散令人心惊
近来,行业腐败这个概念开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流行起来。前一段时间,一些行业中的福利腐败问题,曾引起人们的广泛抨击。如一些公交、地铁等行业的职工甚至家属可以免费乘车,一些铁路职工出门坐火车不用买票甚至可以享受卧铺待遇,一些电力行业职工享受福利免费或优惠用电,一些电信行业领导、职工免费装电话、优惠打电话,某些燃气行业职工免费或优惠使用燃气,一些医院内部职工看病免挂号费等。然而,福利腐败只是行业腐败现象中最表面的部分。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行业腐败的现象已经相当广泛地渗透于我们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之中。网上搜索一下“行业腐败”这个主题词,就可以发现,在诸如交通行业腐败、电力行业腐败、医疗行业腐败、教育行业腐败、房地产行业腐败、金融行业腐败、司法行业腐败这样的主题词下,都有相当数量的条目。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业腐败不是指这些行业中存在的一般性腐败现象或腐败分子,而是指其作为一种行业行为所具有的腐败特征,这种特征的基本之点是滥用公共资源,侵犯公众利益。在此要申明一点的是,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高度不健全,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人们将福利腐败作为行业腐败的一种来加以抨击,并不意味着对某些行业职工享有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加以否定。问题是,福利腐败中的福利是以滥用公共资源、侵犯公众利益的方式获得的。比如,当一些行业的职工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本行业产品时,其成本就会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典型的做法就是变相提价或违规收费。而行业腐败的问题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仅是在于行业腐败在这些特定的领域中造成了社会生活的紊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业腐败在不断侵蚀着可以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的某些基本的普适性准则,从而导致社会基础秩序的崩解和社会生活底线的失守。
值得警惕的是,近些年来行业腐败现象具有一种不断扩散或泛化的趋势。在前些年,行业腐败还主要是集中在某些拥有公共权力或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或部门。从媒体报道来看,涉及的主要是建设、交通、国土、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但最近这几年,一些平时很少为人们所关注、似乎也不拥有公共权力的“冷门行业”,也不断曝出行业腐败新闻。
比如,殡葬行业几乎是一个冷得不能再冷的行业,但在最近几年中,行业腐败的消息却频频传出。一位在四川从事骨灰盒制作生意的人自揭黑幕:“骨灰盒的成本和售价比例大体为1比5,也就是说100元出厂的盒最少要卖500元。而一些高档盒的利润甚至会达到1000%,甚至更多。”在井冈山一些旅游景点,私分门票款的现象一度相当普遍。据说,除了大景点扫地的人,其余所有在这些景点工作过的人员,无一幸免地参与了私分作案。而类似现象,绝非这个地区所独有。孤儿院也是人们很难将其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然而,在一些地方,孤儿院变成了摇钱树,甚至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媒体曾披露,某孤儿院院长的座驾竟然是奔驰600。这说明,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腐败现象已经深深浸透到社会生活的一些边远角落。
在不同的领域中,尽管腐败现象产生的条件和运行的机制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无论哪一种腐败,都是以权力为核心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腐败中的权力已经不仅仅是狭义的政治或行政权力,而且也包括上述权力泛化所形成的一种准权力。与之相联系的是,行业腐败也就成为权力腐败扩散过程的一部分。这种扩散或推延所波及的首先是某些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由此,这些部门也就成为腐败频发的领域。有资料表明,从1998年到2004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金融、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八大系统已有8000名处级或以上干部因经济犯罪被判刑,有1350多名官员外逃或失踪。接着波及的是垄断部门,比如电力、电信等行业。
垄断行业之所以常常成为行业腐败的集中地,也许在于我国垄断企业的特殊性,即我国目前情况下的垄断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垄断,而是带有权力背景的垄断形式。最后所波及的则是凭借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或技术霸权拥有市场权力的部门,这种市场中的权力使得他们具有一种使他人屈从的能力。其中医疗行业中的腐败是人们议论最多的一种。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人们对权力腐败寄予足够的关注无疑是必然的。但不具有直接政治、行政权力的行业腐败,却表明了另外一种严重性,即权力腐败的原则和逻辑正在向整个社会渗透,这是一种不能忽视的现象。
由于权力腐败现象在向整个社会蔓延,导致了一系列我们必须予以关注的现象:
首先是腐败和非腐败的边界在模糊。这不仅在社会认知的层面上如此,甚至在法律层面上也如此。比如,前一段发生的医生收取“红包”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争论就是一例。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而更多的媒体舆论则认为,医生收受“红包”绝不仅仅是行业不正之风,而是一种严重的受贿行为。因为公立医院应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更有媒体称,卫生管理部门的上述说法“是个危险信号”,按照这个逻辑,卫生局怎么可能有力打击医生收受甚至索取“红包”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指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因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做出适当的裁决。这里所说的“诸多情节”,其实也佐证了界限模糊的存在。
由于腐败与非腐败之间界限的模糊,历来被抨击或被谴责的腐败似乎在社会中开始具有某种“正当性”。行业腐败与一般权力腐败的差异之一是受益者的众多,以及腐败手段似乎不像贪污受贿那样恶劣。这样就很容易使得行业腐败被社会所接受,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奈地接受。在这里,不要小看一些行业为行业腐败行为所作的辩护。当一些公司或管理当局用国际惯例为公交、地铁等行业职工及其家属免费乘车问题辩护的时候,当一些企业或管理当局辩称其职工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本行业产品是为了培养职工的企业认同感或荣誉感的时候,我们看到,原来不能上桌面的东西已经开始在桌面上羞羞答答地露脸。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腐败原则正当化的过程。去年曾发生一件趣事,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解释为什么职工甚至其亲属可以免费乘车问题时,说这是“反恐”的需要,因为“地铁员工的力量毕竟有限,而地铁公司又希望每趟列车在碰到任何情况时都有人能够及时地指导救援,那么这些地铁职工家属就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地铁义务安全员的重要职责”。此事曾引起舆论广泛抨击。其实,仅仅看到这些理由荒谬的一面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理由实际上起着强化腐败的正当性的作用。
腐败与非腐败边界的模糊,以及腐败的“正当性”的形成,既加快了腐败的扩散速度,也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一种腐败文化的形成。在这种腐败文化中,人们不得不接受和认同腐败,不得不习惯用腐败的观点看问题,用腐败的观点指导生活,最后导致社会生存基础彻底被瓦解。
腐败为何集中在垄断行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认为,目前中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等行业和部门。
应该说,油水越多的部门,对蠹虫越有吸引力,也往往是越能产生腐败的温床,垄断行业腐败多发即是这个道理。笔者认为,腐败多出现在垄断行业根在权力市场化。
权力市场化主要表现在两点。一种是直接利用权力进行寻租。以基础建设为例,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占了1/4。据悉,一些施工单位的行贿成本,竟然占了整个工程造价的10%。从审批、规划到招标、投标,从施工到采购,甚至质量监理和验收评估,哪一个环节都需要打点,否则贻害无穷。这些打点的钱跑到哪里去了?答案不言而喻,当然是某些官员的囊中。房地产商能敢不行贿吗?一级市场土地全部被垄断,房地产商的钱不送到位,连地皮都搞不到,遑论建房了。
另一种则是通过权力干预来施加影响。日前,《瞭望》新闻周刊载文称,当前,部门本位主义不断增强,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逐渐演变为利益共同体,主管部门给予下属企事业以行政垄断或特许经营,而下属企事业则向主管部门输送经济利益。这种双赢的牟利方式,牺牲的是绝大多数国人的利益,获利的垄断业人员和垄断业的上峰。通常来说,垄断行业一方面凭依强大的行政垄断,排斥竞争,拒绝一切民营资本的介入,另一方面不遗余力利用行政权力抗衡一切反垄断的措施,比如“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
综观以上两条,腐败垄断化的背后正在于权力市场化。公众赋予的公权力,不是良性运作,不是为公众谋取福祉,而是成了寻租、求租的工具,成了维持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有学者认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两大原因:一是腐败,二是垄断。其实,腐败和垄断从来就是孪生兄弟,绝对的垄断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腐败往往根植于绝对的垄断。不打破垄断,腐败断难绝迹,而要想消弭腐败,必须从消除权力市场化开始。
22.7关于行政改革问题
现代社会,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政府机关构成了科层制度的主干。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国,国家公务员还被称为机关干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化身。
中国官员的数量肯定是世界之最。机构的急剧膨胀,势必带来机关人员的日益增多。政府机构的不断膨胀,是引起财政赤字、推动通货膨胀的原因之一。
中国按照苏联行政管理体系即计划经济模式:按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原则,各级部门自上而下对口设立经济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命令管理方式,通过指令性计划、严格控制工商领域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环节,由政府直接管理国营企业。
苏联模式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其特征表现为管得越死,分工越细,机构越多。凡是重要企业,都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直属企业。随着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不断扩大,需要管理的摊子也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便急剧膨胀起来,为了方便管理,企业干部由政府任命,也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序列。
长期以来,干部队伍的主要来源,一是战争年代过来的干部;二是直接从工农大众中选拔出来的积极分子;三是军队转业干部;四是大学毕业生。
国家机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就业单位。人们潮水一般涌入干部队伍,一旦进入了,这里就是永恒的归宿。为了能够容纳源源不断的人流,唯一的办法就是扩大机构。所以到后来,机构的扩大就不完全是管理的需要了,而成为接纳人员的需要。
干部阶层是由国家用财政养起来的,吃的是“皇粮”,加上中国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不管经济多么困难,财政如何吃紧,他们的工资都照拿不误。因此,当上了干部,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
长期以来,干部待遇是按等级分配的,比起整个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说,干部待遇比较优厚,任何一个干部,只要他努力工作,争取上进,物质待遇就会随着职务的提升而不断增加。
到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干部,尤其是掌握有实权的干部,其身份和地位就更加令人炫目了。
权力是特殊的商品。用权力和社会做交易,百分之百赚钱,且无本万利。
不管经济怎么改革,只要政府还管经济,权力就永远是具有价值的财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部门对经济的支配权过大,从资源调配、投资趋向、生产计划,一直到产品的价格和销售,一切都必须经过行政部门批准;于是权力就成为交换社会财富最有分量的筹码。
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使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为主,过渡到间接调控为主,继续走给下面放权搞活的路,下放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是政府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在政府的某些机构中,权力和利益是相辅相成的,有了权就有了钱,有大钱可以买通权。为什么现在关卡越来越多,因为从某些地方来看,一个层次就是一种权,也就是一笔钱。
政事不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也是造成干部队伍急剧膨胀,财政负担沉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执政党的机构与政府的权力如何划分,是机构改革的一大难点。一谈到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片面地认为是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而忽略了党的机构的改革。党政不分现象依旧,政府机构的权力边界难以确定,导致了政府机构改革收效甚微。
因此,在进行机构改革时,应该对执政党的机构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加以明确的界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党的领导地位和体制加以具体的规定。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决定了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全面转变政府职能,在继续转变政府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把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放在更加优先位置上;二是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创新组织体系;三是按决策、执行、监管相协调的要求,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是行政改革最重要的一步,“三定”的质量决定行政改革的质量。
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引发政府部门利益结构的调整,政府部门利益结构的调整必然引起部门利益的再分配,部门利益的再分配不可能实现部门间利益的绝对均衡。所以,最容易被人忽视也是最重要的改革力量,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
行政体制改革就是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条件,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共性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便是具有公共性的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则是具有公共性的个体利益。政府部门利益属于共同利益,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需要一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需要相关者的充分互动,才能将狭隘自私的利益过滤掉。
加大行政权力的内部约束力度,实现行政权中决策、执行、监督分开制约,按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是政府改革的一个既定方向。
从一定意义上看,决策是利益的划分,执行是利益的实现。决策、执行、监督高度集中于一个部门,容易巩固“部门职责利益化”,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打架,容易使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彼此干扰。
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似乎很难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美国历史学家诺斯古德。帕金森通过长期调查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帕金树定律”:一个不称职的官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把位置让过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个水平比自己更低的人当助手。在某些领导眼里,这第一条路是万万走不得的,因为那样会丧失许多权力和荣誉;第二条路也不能轻易去走,因为那个能干的人很可能超过自己,成为自己的对手;看来只有第三条路最适合。于是,两个平庸的助手分担了他的工作,他自己则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两个助手既然无能,也就只能上行下效,再找两个无能的助手。
“帕金树定律”至少给我们一个启示:一个不负责任的地方领导,一旦走到领导岗位,臃肿的机构就难以避免,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就必然会形成恶性膨胀,陷入不用自拔的泥潭。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建议》除了强调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重要内容外,还提出了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这里面包含了如下几个要素:
一是进一步调整政府结构的设置。加强和完善从事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机构,撤消那些直接从事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及社会事务的机构。
二是合理规范党政机构的设置。撤并党外和政府职责相同与相近的部门,确实需要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尽量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
三是理顺上下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政、税务、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以及工商、质检、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分工和责权。
四是减少行政层级。
地方政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看似南辕北辙、互不相关的问题,其实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在相当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中,“政令不行,有法不依”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既是削弱中共执政能力的毒素,更是权力腐败的温床。在国家加紧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之际,对这种有损执政党权威的痼疾,包括不医。
中共执政近60年来,党政一体,大权独揽。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事务相对单一,这种包揽一切的的体制和严格的党纪政纪制约,使得上令下达,上呼下应。然而,地方政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看似南辕北辙、互不相关的现象,其实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高度多元化与活跃,党政一体、包揽一切的体制与今天变化了的经济基础已经全然不相适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无所不在的社会管理模式,势必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由于各级政府权力过大,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以至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责任限度。这样一种权限划分,任何有能力的政府都难以承受。
其二,由于缺少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延伸比如滋生腐败。各级、各部门的掌权者可根据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来决定处理问题的轻重缓急。这就成为各级政府“乱作为”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政府权力是不可缺位的。但同时,其责任也不可或缺。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应当是对称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负多大责任。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也必然是循权求责,权责不对称必然出现体制困境。
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建立有限权责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在某些方面,政府仅仅应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社会矛盾的调解者,以及社会与市场的服务者,而不应该包揽所有的社会事务。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政府从不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权力止于其所能承担责任的边界,将边界之外的处置权交给能够自理的市场和社会。唯此,才能顺应客观规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社会的运行更加活跃,更有效率、更趋良性。不仅如此,只有当权力收缩到它能够“管好”的范围内,掌握权力的人才能真正对自己的职权负责,整个政府体制的运行也才能真正做到政令畅通,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有限权责政府必然是民主法治的政府,即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制衡政府权力,防范和遏制腐败。在政府的权限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在不同职权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权责界限。一个部门的权力延伸到哪里,责任就应该到那里,责任之不能及,权力亦不能及,不能搞从上到下,权位高者“通吃”。一旦出事,相关部门的官员即成为第一责任人,被追究渎职罪,而不能上下左右推卸责任。这种权责对应的追究制度不应该局限在政府内部,还应该与人大、政协、司法、媒体等异体问责形式有机结合,使政府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在有限权责政府。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市场条件下转换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有人担心政府权力从一些领域退出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其实大谬不然。与其包揽一切,吃尽辛苦却不讨好,不如只抓自己能够管好的事情。政府包袱轻了,轻装上阵,行政效率才能提高。在民主法治的规制下,权责对应的改革不但不会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反而会大大改善其形象,强化其执政地位。更重要的是,这种改革只有成功之难,没有失败之险,不会引发整体性的社会危机,却可以与现行体制进行平稳对接。
权责对应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政治秩序保持良性运行的关键。在现代西方社会,权责对应是通过民主宪政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公共权力由公民自由选择、授予,权力与责任的边界由宪法界定,并定期接受选民的调节。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带有权威主义色彩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是超然于不同利益集体之上的仲裁者,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这种制度有利有弊,其利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能更方便地整合全社会的资源,集中力量投入某项具体国家目标;其弊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易走向自我膨胀,并因缺乏监督而在过程脱离其目标,权力部门成为利益主体。
毫无疑问,上述权威体制的弊端与“权责不对应,对政治权力难以追究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在现行体制下建立权责对应就成为关乎中国现行政体能否有效运转、甚至能否有序持续的重大课题。体制内学术往往回避根本性问题的存在,虽然提出了“官员问责制”这一治标之法,但在实践中见效甚微;体制外学者则基于西方经验往往断言在现行体制下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权责对称,只有彻底的政治转型才能消除体制弊端。
中国在现行体制下仍然有着建立权责对应机制的空间。既然权威社会政治权力的一强独大的现实难以改变,那么政治权力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且建立起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责任追究不应该被掩盖在政治权力的体系之内,而应该形成外在的法律体系,能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款不应该抽象、含糊,而应该准确、具体,便于外界形成清晰的判断。换言之,权威社会其官吏既拥有最大权力,就应该承担最大责任;既拥有处置几乎所有公共事务的权力,就应该对所有相关后果负责。一旦有事,政府有关官员应该成为第一责任人,被追究其渎职罪,而不应该仅仅拥有追究他人责任的权力。官吏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超越于法律的管辖之外,而应该成为法律管辖的第一对象。
要求自己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后果负责,成为不仅仅是自己的直接错误,而是包括经济衰退、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官民冲突等所有公共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随时面临被追究渎职罪的危险,这种窘境显然是现行权力体系下的官吏们所不能接受的。不仅是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也无法承受。这种不能承受正是这一思路的意义所在,如此即可导出真正的解决方案。办法很简单,就是要官员们从所有自己不能负责的事务上退下来,将权力下交或者横移,让其他部门、自己的下属或者民众自己来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总而言之,权力应止于其所能承受责任的边界。权威社会可以自上而下、尽可能地扩张政治权力,但不同职权之间,权力的上下级之间、官民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每一官职的权力延伸到哪里,其责任就延伸到哪里:责任之不能及,权力亦不能及,不能搞从上到下的权位高者“通吃”。
要重新按责任之所及确定各类、各级权力的边界是一个艰巨的工程,但这也正是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改革的优势在于:只有成功之难,没有失败之险,不会引发整体性的社会危机,这是一种类似于西方宪政的分权制衡机制,它完全可以与中国现行体制相对接。只有建立起这样一种法制体系,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在现行体制下建立起责权对应。如果党政官员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或者权大责小,无法有效追究责任,整个政治生态的恶化就难以避免,腐败弥漫,官民矛盾的愈演愈烈也难以避免。要真正依法治国、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政权基础,就应该以法治吏、建立权责对应机制。这是走出权力膨胀、官民对立的恶性循环,使社会治理趋于良性的必由之路。
按照美国历史学家孔菲力的说法,政府的治理,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控制的过程。在传统社会,政府倾向于信息封闭性管理,逐级信息量递减,只有最高层的人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在一个相对封闭而且信息传播手段十分落后的社会里,这种信息的控制方式无疑有其合理性,因为至少政府可以做到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地防止不利信息对社会稳定的伤害。而且,在那种社会里,信息量的多寡本身就意味着某种荣誉,跟他对体制的效忠程度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只要官场或者王朝的道德还能维持,这种信息控制方式就能奏效。但是即便如此,这种治理方式也会伴随着小道消息流行的弊端,时常扭曲政府的形象。
历史的惯性使得人们往往沿用过去的方式,每遇突发事件,首先的反应就是先瞒下来再说。事实上,政务公开,建设公共行政,也是竭制腐败现象的有效工具。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有多大规模的欺和瞒,就有多大规模的腐败。竭制腐败仅仅靠内部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只有把行政过程放在众人的视线之内,猫腻玩起来才会有障碍,所有内心有鬼的人,其实最怕的就是被暴光。
其实,政务公开作为中国政治和行政改革的一个方向,已经说了很有一些日子。但是如何才能做到公开,怎样实施公开,却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适的办法。在政务公开问题上,应该抓住信息公布与传播这个关键。政府的定期新闻发布,不仅仅针对市民,而且针对媒体,在媒体的平台上,各路英豪,包括专业人士以及特别关心某些事物的民众,都可以就政府公布的信息展开讨论。这样,政府政务的决策和实施就可以尽量避免闭门造车、自说自话,甚至产生腐败行为。同时,在新闻发布会上,媒体的提问,在某些方面有些类似质询,如果政府部门在某个问题上说不清道不明,不仅自身尴尬,而且还会引发进一步的追究。
建立理性的官僚制度和公共行政架构,是中国行政改革的方向。所要避免的,是所有制度改革常犯的老毛病:日久生疲,流于形式,尤其是当这种改革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的时候,制度就会变形,直至变成跟原来的初衷完全两码事的样子。公开才能公正,公开才能竭制腐败,只要政府把自己放在了阳光下,那么政府自己也就阳光了。
近年来关于改革的激烈争论之所以爆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约改革的深层次体制因素没有被触动,以至改革常常被变形,改革收益过分向强势利益集团集中,改革代价过分向弱势力群体倾斜,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不和谐,并由结构性的不和谐导致社会运行的不和谐。
制约改革的深层次体制因素,首当其冲的是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现象。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会严格限制权力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苗头。
社会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价差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场中的寻租,不难发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股票融资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权力作为个人或群体的资源参与市场化,本质上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在形成暴富阶层的同时,不但侵犯了他人创造社会财富的收益,而且减少了社会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加剧了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的利益关系失衡。
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并非当下争议的焦点。真正的焦点在于,转轨中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权力市场化也对改革本身构成严重的扭曲,在一些本不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出现了利用市场化牟利的“假改革”。而在一些应该大力推进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化改革却举步维艰。在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医疗改革等领域,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要素市场化滞后是制约改革与社会和谐的第二个深层次因素。现代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主导资源配置。中国改革在推动市场化的进程中,取得重大进展并且也最成功的方面,是重塑多元市场主体和产品市场化;而在对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要素市场方面,市场化进程明显滞后,这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在基本要素市场发育和形成的过程中,劳动力是最早市场化的要素。
在土地市场化方面,地方政府几乎排斥了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参与交易的权利,直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在土地市场化中,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成为最大的获利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近年来在城镇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大量民事纠纷,并非仅仅是利益补偿问题,而是深刻反映了地方政府垄断征用与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功能定位及运行程序方面的缺陷。
资本要素市场滞后集中反映在借贷市场和股权融资市场方面,其基本特征是以服务于国有企业资金需求为主;这种状况不仅严重不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而且蕴藏着极大的系统风险。
制约改革的第三个深层次因素是经济转轨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平衡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与劳动的平衡,没有市场之外的力量,资本的统治就不可避免。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也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便是国有资本,由于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也存在职工权利被侵害甚至被剥夺的可能。问题在于,平衡资本和劳动的机制滞后,特别是代表劳动组织化力量的工会如何适应市场化进程,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从一些国有企业早期的“砸三铁”到后来的随意裁员,从一些地区企业职工的工资长期不变到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屡受侵犯,可以明确地感受到“劳资关系”的不协调和工会的缺位。
制约改革的第四个深层次因素是利益表达机制的扭曲。90年代中期以后,利益分化不断提速,冲突的社会性特征日益突出,冲突的焦点几乎普遍与不同的利益群体的价值取向相关,在基本价值参照系方面形成共识的困难越来越大。在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过程中,思想观念的激烈冲突本不足怪,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问题在于,在利益平衡机制还很不完善和健全的条件下,强势利益集团往往占有甚至垄断表达渠道。这种状况一旦左右现实发展方向,就会加剧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上述所有制约改革的深层次体制因素无不与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换句话说,正是居于传统体制核心部位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改革的诸多变形。2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只是在技术层面上模仿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形式,而很少吸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这种模仿在短期内可以产生较大的收益,甚至可以率先推进产品市场化。但从长远看,由于在制度机制上尤其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层面,传统的制度机理仍然发挥着强力作用,致使要素市场化很难向纵深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滞后,不仅仅是经济体制改革本身的问题,而且牵涉到经济、社会、政治的方方面面。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实质上就是针对传统体制的核心部位展开的一场攻坚战。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衡量中国改革成败的关键指数。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十一五”建议以行政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各项改革之首,把行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作深化改革、推进当前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政府应该从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变成公共服务的主体,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倾斜;并通过制定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社会进入转型期,通常有四个显著特征:人们格外关注经济利益;社会骚动不安;犯罪显著上升;官员腐败严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目前面临着与西方国家当年类似的问题。
改革低效率重复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触动,最难的改革全都留到了最后。中国体制改革将处于艰难的攻坚时期,一些高难度的改革,将进入实质性的阶段。
改革成本集中支付,必然带来一系列问题。中国进行的是渐进式改革,使得改革成本得以集中支付。但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需要大规模地支付改革成本。
政府机构改革表面上看是人员的增减,是权力格局的重新调整,背后隐藏的是利益关系。任何改革都是利益关系的调整。
每次新的意见、建议和方案的出台前,都会有很多争论,这表面上看是不同观点的争论,其实是各种利益的争端。
90年代之前,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不是很明显,改革能够普遍提高各群体的收益,改革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而近年来,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的现象,还有利益集团崛起已经为人所诟病。“十五”期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已经很明显。“十一五”时期,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利益群体的分化将更严重。不同收入群体、不同阶层的人群在利益需求上与以前大不一样,他们对改革持有的看法也各不相同,这使得改革的阻力进一步增大。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体制改革往往是靠一种间接的力量来推动,这种间接的力量就是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力量,还有社会的需求。
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还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换。到现在为止,政府还行使着很多不属于自己的职能,比如一些政府往往代表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对企业干预太多,这是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部门主要应该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改革不要受利益中人左右,比如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进行垄断行业改革,最好不要由相关部门自己制定政策,应该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来提出改革方案。
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必然的,不必大惊小怪。
只要把企业财产经营权改为“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一切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为了达到改革的目标,必须牺牲一代人,这一代人就是3000万老工人。
许多国有资产是冰棍,不用也会自然消失的,只有运作起来才会产生效益。
管理层收购国企,实现了产权和管理权合一的效果。
即使是“零价格”甚至是负价格转让,国家也不一定吃亏,因为很多国企都有很多负债和职工负担,这就好比你带着女儿改嫁和你单身一个人改嫁时的谈判能力肯定是不一样的。
国有企业迟早要卖。既然如此,得先卖效益好的,不然以后效益不好就没人要了。
不妨把这些公共财产看成无主之物,谁先把它拿来卖,这公共财产的产权就算他的。你如果正好当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就可以和主管部门合伙把这家工厂卖给有钱人,产权就变成私有了。
行政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往往远比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得多。尽管教训很多,但行政决策在某些部门长期存在的主观性、随意性等弊端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行政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管理问题。在中国,政治压倒一切,行政没有相对的独立性,更谈不上科学体系,完全沦为政治的附属品。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公民可以平等的参与国家管理。
陕西省榆林市的路志强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官员,他即是常务副书记,同时又是常务副市长,在中国的政治人事中,这种安排无疑位高权重,且相当少见。
他在2005年12月27日陕西省法制办召开的一个小规模的《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论证会上,放言炮轰基层行政的十大弊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甚至在外界引起一场讨论。
他说的基层行政的十大弊端是:
一是行政权万能。明明是下级的权力,明明是部门的权力,明明是副职的权力,但就是这么被上级领导给抢夺了。
二是将法规变相、变形。明明法律有规定,但他就是不给你按这个来,甚至给你变相。这个问题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比较突出,也比较普遍。
三是法与情、法与理互相脱节。比如说,有个农民把一个年轻人撞死了,按法律规定这农民就要赔10万块钱,但他不可能拿得出那么多钱。如果给他调解成五万元,当场结清,这不就解决了?结果不这样干,所以有法难依。
四是一些人依法搞腐败。政府的很多部门一般都至少掌握一部法律,且好多法律自由裁量权太大,许多部门就依靠掌握的这个执法权搞腐败。权力运行不规范,现在的行政权力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按说国家行政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你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现在很多情况是,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比如应该下属管的事,他一句话就拿过来了:“这些事情以后要经过我批准啊”,进而形成了制度,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话,这都是不适合的。比如环保超标了,我可以罚你1千到1万都行,那么我一旦抓住就按最大额度罚,拿着法律条文在你面前一念,你害怕了,赶紧找人,请吃饭、送礼。罚1万变成了罚1千。这样他也不违法,都是依照法律条款罚的,这就是依法搞腐败,利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搞腐败。
五是决策不科学是最大的腐败。决策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个决策失误就苦恼造成1亿甚至10亿的损失。
六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出现一言堂。现在基层有法不依、决策不科学、依法搞腐败等问题,最大的根子就是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
七是利用掌握的政府信息搞腐败。比如招标,本来三天完成的事情,他们一天就搞完了;本来要开信息发布会,他在不知名的媒体给你发布个信息。这样他可以限定信息公布的范围。
八是审批权过多。我国的行政审批权,尽管减少了好几批,但还是多。减少审批事项后,有些机关往往抓住一个特殊事例夸大,又把权力收回来,形成反复。
九是办事无期限。好多机关办事没有法定期限,很多人利用这个时间段来搞腐败。
十是行政成本太高。有时候开半天会,也要通知地市的市长或者分管领导来,这得花多大的成本?
路志强还说:我不是回避(人事腐败)这个问题,而是这个问题很敏感。不可否认,在组织人事上也有腐败,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本来这个人博览也行,应该上。但是他害怕被别人挤掉,就请领导吃了一顿饭,这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你说这就是买官卖官吗?有些人水平不行,民主推荐也不行,领导硬是把他弄上来了,老百姓认为是腐败,但这也可能是领导认识问题。
行政权力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个社会太复杂,有些事情按法治来看确实很不适合,但在基层也就这么干了,久了大家也就默认了,依法行政确实必须加大力度,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榆林当地人看来,行政十弊无疑可以折射出当地的一些生态。作为一个“有切身体验”的官员,他的发言显然并非一时心血来潮。
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的难点有五个:
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改革更密切地交织在一起,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更强了,难度加大了;
二是对政府自身改革的要求高了,长期作为改革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政府部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本身也成了改革的对象,需要大幅度地减少和放弃自身拥有的权力和利益;
三是改革越深入,对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就越高,由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管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切身利益的关注度越来越强,不仅要参与改革,而且更要求分享改革的成果;
五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考虑国内的情况,而且受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要求更高了。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体制在某些地方有明显的向旧体制复归的趋势。不少部门为了强化部门利益,取消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项审批权,但却在更重要的方面加强了权力;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方面的矛盾突出。事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划分,这反过来又诱发了地方政府增加审批权和收费渠道的行为。
22.8关于体制改革问题
邓小平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改革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使民主制度和法律具有权威,起码需要厉行宪政,实践分权制衡的政治原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都无法破坏民主和法治。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对政治体制的诸种弊端提出了改革的意见。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影响很大,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987年中共十三大肯定了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并且明确将政治体制的弊端归纳为三点:一是权力过分集中;二是官僚主义严重;三是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弊端的总根源。因为:
第一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历史一再证明,权力过分集中与个人专断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常常造成决策的失误。对权力过分集中如不限制,象“文革”这样的悲剧也不能保证不再重演。
第二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必将滋生官僚主义。一方面表现为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群众,墨守成规;一方面表现为临时机构激增,行政机构臃肿庞大,因人设庙,人浮于事,不讲效率,决策缓慢,内耗惊人。
第三由于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多年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等现象。许多党组织事无巨细,包办一切,以党的职能代替国家职能,以党委、党组代替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党组织也对同级人大、司法机关工作干预太多。结果使党组织陷入事务之中不能自拔,缺少考虑大政方针的时间和精力,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降低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而政府部门对企业统得太死,常常又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
第四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从而产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有些党性不强而又大权在握的领导者凭借职权,大搞不正之风,捞取各种利益。而封建社会崇尚终身为官、官贵民贱的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批判,建国以后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解决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则在权力过分集中的掩护下得以滋长,至今不易解决。
第五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某些下属干部对主管上级的“愚忠”,形成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在某些干部层中形成一级隶属一级的关系网和“依附关系”。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某些部门政治体制的保守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弊端以权力过分集中最为严重。但是,这种弊端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建国多年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权力过分集中与我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传统有关。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以后,历代王朝无不仿效本加以强化,这种皇帝独裁、官僚政治、等级特权、文化专制是专制统治的对象特征。今天封建制度被推翻了,但封建主义遗毒尚未彻底肃清,给人们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权力过分集中与我国历史上多次强调党的集中统一有关。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进行武装斗争,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必要的。建国后在某些时候和情况下强调集中统一也是必要的。但不看情况的变化,一味强调集中统一,则是不可取的。过去中央和地方分权,没有涉及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职权划分问题。政治体制没有适应国情的变化而转变,因而用战争时期的方法搞经济大跃进,以阶级斗争为纲搞政治运动则是必然产物。
权力过分集中与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
权力过分集中与我国历史上盛行的家长制有关。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革命队伍中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架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权力过分集中,与我们长期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各级党政部门都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而且“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集中于第一书记。
权力过分集中与我国没有严格完善的政治制度,以及对其重要程度缺乏认识有关。由于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及其他种种原因,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就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和民主制原则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
权力过分集中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由于又有官僚主义、封建主义夹杂在一起,从而使它的危害越演越烈。
体制改革涉及三个方面: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
中国的体制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在经历了重重困难之后,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效。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各种体制性障碍也日益突显,如何尽快构建融“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于一体的“三角形”体制改革体系,已经成为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急迫任务。
政治体制、社会体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以至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点、线式的改革必须尽快走向“三角”型的改革。在这个“三角”型的改革布局中,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执政”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解决“效率”问题;社会体制改革则侧重于解决“公平”问题。目前的体制改革还只能是“不等边”三角形,经改边长,政改边短,社改边尤其短。“三角形”体制改革的归路,应该是从“不等边三角形”到“等边三角形”,总体目标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圆满和谐、协调发展。
“三角形”体制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一是当前政改的核心是党政关系问题。解决执政问题始终是“三角形”改革的核心问题,理顺党政关系又是核心的核心。执政不等于行政,政府才是行政的主体。理顺党政关系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党政职能不清、机构和分工重叠、责权不统一等问题。党应该通过扩大党内民主,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并通过法治的渠道,将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领导政府行政,而不是通过人治,或者仅仅靠主要领导个人的权威来实现。
二是政治信仰与社会信仰相彰显。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仅有政治信仰是不够的,执政党的政治信仰不能代替社会信仰。要根据本国的传统的主流文化,形成有特色的社会信仰,并利用这个社会信仰来治理国家。
三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党、、以德治党。在推进“三角形”改革中,应该把法治与德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考虑。这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全面体制改革的重要前提。
四是适度的民主、高度的法治。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制度建设的两块基石,作为一种改革方向,民主要适度超前,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具有阶段性处于改革转型期的今天,由于法制不健全,国情比较复杂,民主不能走得太快,不能以最终的民主要求来审视现状,也不能以目前的民主原则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我国基层各种问题的解决,除了要有民本思想、民主意识外,还要有法制观念,不能简单以民主手段解决法制不健全带来的历史和现实问题。
五是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准则,在改革初期,针对计划经济的弊端,我们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改革的天平应该向公平一边多倾斜一些。
六是要善待改革者。这一点在当前这个阶段非常重要。进入全面的“三角形”改革后,改革难度将越来越大,体制的、制度的、人为的障碍——即所谓“雷区”必定越来越多。不能将体制的问题、制度的问题归罪于改革者,不能将应该由社会和体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改革者。
22.9关于政治制度改革
政治制度改革本身需要长期的磨合,需要其他方面尤其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配合。能不能解决中国的权力扩张和腐败问题,还很难说。由于政权整合已经成为维持社会有效运转的唯一支柱,它的力量不但不能被削弱,还必须得到加强,这就是政治权力在社会生活的触角越来越深入的内在动因;改革不能根本性的触及对象,而只能迂回曲折地整边补角,这就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悖论所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开放是为了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东西为我所用。吸收的东西分三个层次:器物层次、制度层次、观念层次(也可以说是文化层次)。
许多政治体制中暴露的问题正是源于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干部人事与人才制度改革将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
政治改革能不能启动、中国能不能走出现时僵局和历史轮回,就在于能否出现新的、有竞争力的温和渐进的政治理论和主张。
中国现在的政治结构完全是自上而下建构的,中央权威是维系这种体系及其认同的根本纽带;全民政治认同迭经损折,没有通历政治参与的强化。此时,不管是启动自下而上的民主化进程,还是突出中间的地方化联邦化进程,都意味着原来的政治结构解体。一方面,中央政权主观上决不可能认同这种自我毁灭的行为;另一方面,客观上社会在旧权威丧失,新权威待立之际,也必然出现权威真空,可能致中国于政治危机之中,并且可能爆发全面的社会危机。
在中国,所有的反中共化进程都不可能获得中共支持,都只能在中央政权严重衰弱之后才有启动的可能。
要启动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就必须设计出不会致中国于动乱的方案,即必须在顺应中央化结构、保持中央权威的方向上进行。
根据吴思先生的潜规则理论,在中国社会,政权及其人格代表(执政者)与其代理人官僚群体可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民权民利的具体侵害,主要是各级官僚由自身利益驱使的作为,它并不符合政权本身追求稳定性、延续性的根本利益。官僚群体能够背离政权及执政者而操作自我利益,关键在于它拥有代理权力执行的地位、握有相对于执政者和民众双方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因此,在传统社会民众往往“只反铁外官,不反皇帝”,这在大多数时候都是较优选择。
执政者在当前能否有效约束其代理人的关键是能否打破官僚群体的信息垄断和上下封锁,这需要借助于上下沟通,实行“信息民主”,放宽媒体的言论尺度,将舆论监督集中在官僚群体的权力侵害、以权谋私行为上,暂时不涉及政治体制。
由于以“反腐败,求公正”为号召,民众诉求可以不涉及政治制度,不指向最高执政者,政治进程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可望获得政权高层认可;由于民众和执政者有着共同的对手——腐败官僚,从人的需求层次理性而言,在实际侵害者有可能解决还没有解决之前,民众的自我意识不会将矛头指向支持反贪官的皇帝。
从经验看,政治进程一旦放开,似乎就会呈现一种自我加速的趋势,政府、民间都无法控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走向极端。
中国政府的考虑是:既然政治过程一旦开放就会自我加速,走向极端、走向中央权威丧失,那还不如把它放一放,集中精力安安静静地埋头搞经济;只要经济搞好了,人民普遍满意了,到时候再谈政治,就可能拥有一个较为宽松、易于妥协的环境基础。
由于权力腐败猖獗,由于体制内缺少制衡腐败的有效手段,由于社会本身还没有成长出足以抵制权力的资本力量,中国的改革正处于危险期,路越来越难走。
虽然任何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工业化过程都不可避免伴随大量政治腐败和贫富分化,不可避免引致社会普遍不满,但只有权威政体国家,这种不满才无处宣泻,只能转化为对政权合法性的怀疑,必然加强社会结构的刚性,加剧社会和政治危机。政治合法性的削弱也必然导致政府行为有效性的削弱,无论改革、发展还是稳定,都可能越来越难以持续,这才是当前模式难以持续的根本原因。
造成中国当前社会结构刚性的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民主主义的“民主即行”主张和理论;二是权力腐败难以抑制。后者导致了普遍的社会不满即使原地不动也难以维持。中国问题的政治出路,就是要着眼于解决这两大难题,在左右之间设计出一条新路。
政治进程离不开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单靠既得利益者的施舍,社会难以前行。但是,压力并非越大越好,而要适度;更必须讲究策略、考虑力量对比。只有在力量上占据优势,改革才能推进。当今中国社会能否启动政治进程的决定性力量是中央权威,只有中央权威认同,改革才可能启动;只有执政者和民众联手,改革才可能推进。如果将改革目标直接对准现行政治制度,在中央政府的压制下,这种改革将看不到启动之时;在政权和官僚们的联手压制下,社会自发的进程也会困难重重。
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根源于原有制度对现实变化的不适应,或者是不支撑新的社会目标。
中国的改革必须在实践中摸索适合自身约束条件和发展目标的具体模式。政治制度的成功,必须能够与社会环境协调适应。后发展国家的制度引进,只能引进西方制度演进的最后成果,无法引进社会演变的整体过程。因此,中国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主要应靠自己摸索,创造,西方国家的成形之作,只能作为参考。
中国未来的制度模式决不会仅仅是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视自由为最高价值和唯一标准,将自由主义价值与西方制度模式绑紧在一起,捆绑销售。这种做法限制了制度创新的操作空间,使“全盘西化”成为必然选择。中国改革在价值上要兼顾多重目标,在结构形式上要适应具体国情。这样一种制度演变和创新,并非单纯按图索骥的生产制造,而是从研发到生产的整体过程,当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能期望一步到位。
改革是一个由此及彼的过程,“此”是现状,“彼”是能够实现富民强国和现代化目标的制度模式。中国改革的目标模式,只能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在针对现实问题的反复试错中摸索,即使针对每一阶段性目标,也有一个由此及彼的过程。
改革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民富国强、实现现代化。因此,改革必须兼顾社会多重目标,不能不惜代价、不顾一切,这正是改革艰难之所在。改革以民富国强为目的,所以它不能将社会多荡、国家竞争力的大幅衰落为赌注。
另一方面,改革也是社会利益的调整过程,其进程和方向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对比。按照经济学新制度学派的观点,制度变迁都是社会强势集团主导的。宪政民主制度之所以普遍盛行于西方,是因为它符合了市场社会最强大的利益集团的政治需要。随着东方国家经济全面走向市场体系,随着市场力量的日渐壮大,东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也好子迟或早会走上类似宪政民主的轨道。
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力量对比格局下,改革只能自上而下展开。由于政权体系对社会稳定的高度敏感,改革只能在不改变根本性力量对比,不危及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启动。这样的改革只能是渐进。
渐进改革成功的条件之一是社会能够拒绝激进,包括能够抵制激进理论对民众的诱惑与鼓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当前思想界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虽然与改革取向具有某种价值上的一致性,但在客观效果上,却成了渐进改革的一大障碍。
中国的命运祸福系于能否持续保持政治稳定;在现行体制和国家社会格局下,最有能力对政治稳定造成致命打击的就是高层的权力斗争。中国之乱患,不在体制之外,而在体制之内。如果在机遇和危险并存的关键时刻,中国陷入了纠缠不清的高层内斗的话,那么,不但26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可能毁于一旦,甚至可能从此陷入万劫不复。
政治权力能否在长期稳定中实现和平更替,这本来是权威政体的最大难题,也是民主制度相对而言的最大优点。现在,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中国似乎已经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较有保障地解决了这一根本性的难题。
中国的权威政体关键是必须保持对现实变化的高度敏感,不墨守成规,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革新;既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又能虚心“借鉴世界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权威政体的“现代退让制”比之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制还有其明显优势。“突然子制”选出来的国家领导人,往往都是久经考验、能力卓越的治国之士,而绝不可能是只擅长哗众取宠的明星。国家领导人的高素质保证,在权威政体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领导人的权力交接,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合议制政治的优点。即,事先指定并培养下一代领导人,使其深刻认识世界趋势,并在外交、政治、国防、经济领域中积累经验,从而预防国政混乱与国家彷徨的问题。
从政治改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选择政治改革的目标必须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要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最棘手的、并且是根源性的问题,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解决一系列相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建立一个民主的改革财政制度可以考虑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优先目标。
首先,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党政官员的腐败、政府权威减弱等。而这些都与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联。
其次,公共财政的政府有效介入经济和政治之间,较之其他一些政治改革的入口较少敏感性,也容易操作。
公共财政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基础。公共服务的范围随政府的能力大小而定,但基本上都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福利制度、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没有公共参与,公共财政制度就很难有透明度,腐败也因此变得不可避免。而预算是政府运作的血液,控制预算就是制约政府的最有效手段。公共财政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公民的预算权。
官员为何漠视政改
此据《北京日报》报道,以培训中国高中级官员为使命的中央党校,曾颇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央党校此次调查显示,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中,被官员们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依次是:“进一步转换行政机构职能”(38.4%)、“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17%)、“处理好党政关系”(19.0%)。而“扩大党内民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推行干部任期制”、“精简党的机构”、“强化舆论监督”等对中国政治改革更具实质意义的因素,则受到领导干部们的冷遇。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一点也不意外,处于中国决策层之下的各级官员,就是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大陆经济改革,政治保守的历程,已经把当今社会推向了一条权力垄断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道路。掌握权力资源的大小官吏,正好趁经济转型时期权利义务关系失调和社会结构大变动的失序之机,凭借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垄断,把手中的特权转化为生产金钱的机器,各职能官员政经合一,相互利用,合伙营利,已经形成了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贵资本阶层。他们中不少人贪污腐败,日进斗金,并假各种改革开放名义,通过各种途径,将公有财产据为已有;不少人的资产多达千万、亿万,公众媒体上三天两头都有被揭露出的报道。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约定俗成的“权力交易市场”。这就如同西方自由资本市场条件下那种资本所有者合伙经营,按股份大小占有企业资本,分享剩余价值那样;在中国权力资本市场条件下,各层官员合伙执政,按权力大小瓜分公有财产,分享剩余价值。他们用“人民公仆”的金字招牌为“免费证券”,在一切社会资源领域“通吃”免费大餐。各级官员不仅暗地权力寻租,而且阳光工资一调再调。他们穿名牌、戴名表,吃喝玩乐,公费疗养,公费旅游,出国观光,各地考察,即使调息、养病都由国家统包,大把、大把花钱,从不受纳税人的制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还要“谆谆”教导人民,西方的权力制约国家,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剥削制度,而他们才真正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制度还需要改革吗?保持这样的制度稳定,才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完善发展才是今后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少数人通吃”法则不变。因而他们才漠视民众对社会制度公正性的渴望。由此一来,由于权贵阶层漠视政改,对民众利益不断挤压,社会始终处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权贵阶层凭助公共权力挤占下层民众的权益,公正分配与调节社会资源的机制失衡,贪婪的权贵阶层与下层民众之间形成强烈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格局,外部性的制约因素导致大量贫困人口处于生存难境。这种公众感觉和国家宣传的截然背离,反衬了官方“太平盛世说”的虚假。
眼下,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日益凸显,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问题尤其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各种矛盾累积。与此同时,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等普遍增强,和对民主变革的要求十分迫切,以及对社会腐败的一致公愤,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
然而,由于不受任何社会力量制约的权贵阶层,是不平等竞争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恰恰站在了公众期待的反面,对中国民主化改革本能地持消极或反对立场。对内,他们无视民众怨声载道,因为民间不满的愤怒指向的是中国和政府的整体,而不是他们个人;对外,他们不惧怕国际舆论批评,因为代表共产国家形象的是胡温几个领袖,丝毫也消减不了他们的官位与权力。他们需要的正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没有法治的市场条件下,“两合水”里“浑水摸鱼”,大发横财。腐败透支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利益和胡温领袖们的执政资本,肥得却是他们在官一时的腰包。所以他们需要的是“缓政改”。腐败才能维持他们“通吃”社会资源大棋局的稳定。
22.10关于问责制的问题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官员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问责制产生的法理性基础。问责制虽然外化为具体的责任形态,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受追究”的精神,使政府由“强势政府”迈向“责任政府”,是当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问责”实践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人治化”色彩很重,更多的问责是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上。虽然被问责的官员犯的有可能是对民众的过错,但实施问责的压力来自于上级领导,因此仍然属于“下对上负责”的范畴。换个角度说,也就意味着领导如果重视,自然是有责必究;如果领导注意力转移,就是该追究的也可能不了了之,使问责往往徘徊于暴风骤雨和轻描淡写之间。从深层意义上讲,它还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问责成了领导个人操纵的工具,变相地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而制定或实施一些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举措,无形中又削弱了法律的地位。这种形态的问责是典型的“行政性问责”。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
民主是责任的前提,一个专制政府是无责的;民主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只有责任政府才会自觉地推进民主。
问责制的三种情况: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
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和行政废弛情形中,常常可以见到“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在晚清有着典型的表现。百多年前的康有为,在他的《官制议》中痛心疾首地斥责当时的情景“乃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偌大一个国家,议政者多,“义愤者多”,但就是没有真正负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堂而皇之、理由充沛地视责任为他人之义务,而与自己无涉。因此,尽管国家的责任“诉求”历历在目,但就是落实不到具体的官员身上,无人承担具体的、明确的职责,以致于在一个即将倾倒的大厦下面,官员们不是袖手旁观,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正是这种“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状态,为清朝种下了最终灭亡的种子。
苏联的垮台也是“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现象的很好例子。实际上,无论是苏联共产党的政治教条,还是其发达的国家官僚体制,无处不有“字面”的责任,但就是难有责任的落实,难有责任与具体官员牢不可分的联系。“责任”于官员而言,是国家的事情、公家的事情,而不是自己的事情。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生动地揭示了政治与行政过程中客观的责任诉求与主观的责任认同之间的巨大差异:国家的责任诉求不会自动转换成官员的责任认同,要建立起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牢不可分的联系,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而绝非简单的责任诉求设定。国家的责任诉求与官员责任认同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分离,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些是因为责任实现机制的扭曲——如康有为所揭示的“当今中国能达于上者有权,不能达于上者无权”,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垄断的体制,在制度和道义层面上取消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表面神气活现的官员事实上不过是敷衍塞责而已。官员主体性、主动性的丧失,本质上抑制了官员履行责任的内在冲动,因此即使是在政治效忠不变的情况下,被动的官员也难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
犹如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一样,在政府责任领域,应当区分“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此两种责任形同而实异,有时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两种责任形态的划分应当成为责任制的基础之一。
“形式责任”是指机构、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按时报告,及时出现在特定场合,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指令等;这种责任具有特定的检验标准,是常态情况下检验官员履行责任状态的工具。
“实质责任”则是依据政府的根本责任与义务而来的关乎政府、官员根本职责的责任要求。由于政治与行政实践的高度复杂性,尤其是在“形式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下,“实质责任”对政府、官员职责履行情况的衡量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官员职责履行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不仅需要具备程序性价值,更要有上升良知。这样责任制才会给公众带来真正的福利和价值,才会成为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成员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
权责分离与合理不负责
在“责任政府”理念日盛一日的情况下,不问责是不可能的,但乱问责也不是办法。问什么责,问谁的责的问题并没有随着“理念”的显现而自然地解决。在中国式的“从众”心理作用下,问责制似乎大有包治官场白病的架势,其功用被一些人所夸大、误用和滥用。同时也不排除问责制有时会成为某些官场“油子”的挡箭牌,从而弄不好会成为“权责分离的问责制”——即在没有建立有效责任关系的情况下,而滥用问责制,造成责任承担和归属的随意和混乱,客观上会再次强化权力、权利与责任的分离,从而严重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在随意处置“无责责任人”的情况下,权势最大的官员自然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揽功诿过,形成“权责分离的问责制”,问责制被当成掩盖官场黑幕的工具。
问责制的异化还可能发生于最大化的“形式履责”而造成社会资源和政府履责成本的扩大化。在无法穷尽一切可能的情景而制定出包揽所有情况预案、同时又无法消除责任承担和追究等级制的情况下,所有责任关系人对可能的责任情景的预防性处置自然是最大化、最极端化的“形式履责”,而意图堵塞日后任何可能的责任追究。为此官员不惜消耗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把“形式履责”的架势拉得大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发端于减少和降低社会损失的责任制,却将导致新形式的社会资源的无意义的消耗。
以上种种所谓的“问责制”本身并无优于任何“无人负责”的状态——“无人负责”是人与责任的分离,而乱问责,其实是适当的责任与适当的人分离;虽然形似矫枉过正,事实则是形异而实同,都难以建立政府和官员真正的责任、责任意识和责任道德。
“合理不负责”的理念和制度提倡在责任与官员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所具有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自身的权力和权利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具体、清晰、直接的权——责——利的协调统一。在责任追究方面,不仅要体现权责相符原则,而且也要区分“可承担责任”与“不可承担责任”的不同。对“不可承担责任”则需要建立问责制意义下的“免责条款”,免除官员日常工作的后顾之忧,形成正向激励,诱导官员合理化地履责,从而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而非官员职位安全的最大化。对一些不可预料和显然超出人力控制能力范围以外的“事件”,则应当慎用问责制,从而建立起官员内心里的履责道德意识和职业良知,同时也应当尽可能使“问责制”成为官员职业生涯的“交通规则”和指路明灯,从而使官员成为问责制的主人而不是问责制的奴隶。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该官员就会立即公开道歉,或者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者辞职;若是葬影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整体辞职。
问责制一直被外界视为现行体制下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有权必有责”原则的重要手段。
从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问责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等处罚条款。现在研究的问责制,主要是从政治和道义的层面,对领导干部在某个问题或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采取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以外或与其并举的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的建立健全,可以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不足。纪律和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纪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我们所要建立的问责制所要求的则是除违纪违法者本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外,其上级甚至上上级领导都有可能要根据问题的程度而承担责任。
问责制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问责制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就必须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问责制代替已有的纪律和法律追究制度。
问责制、法律追究、纪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
问责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从某种意义是说,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这个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问责规定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制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为基本标准。
有人埋怨执法、执纪部门执行和落实法规制度不力,其实落实不力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本身的适用性较差。西方法制国家的法律法规看起来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原因就是适用性差。
任何人在生活、工作中都难免会有过失,如果都拿来问责的话,将出现人人都被问责的局面,这显然是不严肃的,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这是不可取的。这么大的工作量,也是问责受理机关所无法承受和做到的。
所以,对应当受责的问题和事件必须设门褴,只有那些事关全局、比较典型、比较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者事件,才能拿来作为问责的理由。问责必须抓住根本、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问责面,扩大教育面。
不能用问责制代替现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中已有的责任制度。要防止把问责制当作选择性惩罚措施,以掩盖和推脱纪律和法律责任。
实施问责制还必须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当前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职能重叠,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否则,责任人难以确定,最终有可能导致问责制归于无效或者不公平,导致责任虚置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
目前各方面期待的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行政命令来实施。只有深入政治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改变那种只对上级负责的传统官场文化,问责制才可能扎下根来,成为真正的革命性制度。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是三句话。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中政府的必然取向。但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并没有真正到位。政府成为被告的现象日益增多,一方面说明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则说明政府行政存在问题。
现在中国流行“官员问责制”,但是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有些公务员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依然安坐其位。这就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因此,“小事问责制”必须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一般来说,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办的多是些“小事”,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办的多是些牵涉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大事”。如果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政策不合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不被问责,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只是在“小事”上问责,只是拿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开刀,那么不仅会让普通公务员感到不公平、不服气,而且会大大弱化“官员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和实际作用。
随着问责制一起出现的是官员的道歉。
官员的道歉,从心理动机上讲可以分为真诚的、虚伪的;从行为动力上讲可以分为主动的、被动的;从目的上讲可以分为承担的、开脱的;从后果上及可以分为可以补救的、无可挽回的。真诚的、主动的、承担的、补救的道歉行为当然值得肯定和赞扬;而虚伪的、被动的、开脱的、了结的道歉行为,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如果不做区分,简单表现出对道歉行为的道德好感,导致的结果常常是道歉官员在道歉之后照样失职和失误。道歉变成了官员用权失职失误的道德掩饰了,而对道歉官员,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真实意义的道歉是建立在现代官员问责制度基础上的道歉;具有实际价值的道歉是法理政治制度中的道歉而不是伦理政治中的道歉,不夸大不缩小;具有现代特质的道歉是边界清晰而不是边界模糊的道歉,那种含糊而沉痛的道歉,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这样,道歉才会成为官员有效问责的动力,才不至于成为官僚阶层自我掩饰的工具。
在西方成熟的制度下,官员引咎辞职多数并不是基于制度规定,而是根据政治惯例。它的更深厚背景是沉积多年的政治文化。
在中国,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可问责政府”的官场文化和政治氛围。官员的道歉,实际上仍然是“一切听从组织安排”。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如果仍然是“组织安排”,就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的“问责”。
问责的困境,是当前行政体制中责权不清之弊。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
事实上,在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过多集中于某一人的现状下,单就某一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
问责的机制是通过上下互动,即上级与民意的互动来对官员施加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力道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
科学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而这有待于更深刻更全面的制度改革。
官员问责制度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其中谁来发动这个程序至关重要。在中国,这种政治责任的追究并不是由民众来发动的,仍然是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
权力架构是一个金字塔型,对权力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倒金字塔型。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倒金字塔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如果大家都认为官太好当了,那么可以肯定地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问责的太少,甚至可能没有问责,才会出现“越是大官越好当,越是小官越不好当”的现象。
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做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
“谁来问责官员?”
官员问责,现在成了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到目前为止,从2003年至今的几次大的官员问责的实际案例中,几乎都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发生了重大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后由中央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再宣布处理决定,除了事故直接责任人外,再由主管的高官引咎辞职,承担政治责任。
目前,在官员问责的实际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上级、尤其是中央成了问责主体的现象,一个原因是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受到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官员权力纵向授予关系的传统影响。虽然从总体上说,当代中国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保障;但是,在各级政府之间,则更多的是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虽然在各级地方,也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他们对于各级行政部门,也就是狭义政府的监督是非常弱的,各级政府依然受到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制约;在这种体制下,官员问责制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官员之间的互相问责。这种问责的特点有:
中央到地方,随着行政层级的降低,一般而言,问责的动力是趋向于弱化的。也就是说,只有中央的问责冲动是最强烈的。
官员之间问责的可预期性不强。目前的问责主要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官员之间的问责,往往充满隐讳和波折,民众未必充分了解内情,因此对官员虽然有“问责”,却尚未形成制度,远不是常态的政治生活规则。
官员问责,官员成了问责的主体,上级问责下级,中央问责地方,这种由上而下的问责固然有它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依然无法排除它受制于上级和中央的视野局限的不足,以及所带来的事后追究的弊端。
官员问责制最早出自于西方。一般所说的官员问责,指的是:并非由于官员直接造成的问题而去职。官员问责与所谓的责任政府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不仅要求政府考虑人民的利益,而且要求政府对人民解释、说明其决策的目的、依据及结果。
官员问责制有四个层面:一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责任,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
谁来问责官员,即官员问责制的主体到底是谁,如何保障主体的权利。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世界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是民选政府,也就是其权力来自于人民,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就是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把治理国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官员,即公务员;由他们代理民众去处理各种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民众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问责的主体。如果权力的授予者没有对权力的监督权,那么这种授予也就成了剥夺,因此,官员问责是否能够真正常态化,而不是由风暴最后变成过眼云烟,关键就要看民众是否真正成为官员问责制的主体。,是否由民众起来问责官员。
我们目前的官员问责能否真正保障民众的问责官员的权利呢?
问责的前提是知情,没有知情权的问责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宪政民主制度的角度讲,知情权是指公民接受、寻求和获得官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能契合于现代社会并且其重要性日益突显的原因在于该权利之客体的“情报”、“信息”的巨大价值。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管理国家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呢?关键是要保障公共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因为公众自己是不可能去主动获取各种资料的,主要还是要依靠各种媒体,既包括传统的大众媒体,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媒体。如果正式的媒体不能承担起向广大公众传达真实消息的功能,那么就会有非正式的媒体来承担这一功能,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流言。流言的内容未必是错的,但是流言是无法纠错的,当公众通过流言获取信息时,其对政府的压力也是非理性的。
“公共舆论”的核心,是舆论来源的非官方化。无论东西方,在传统的封建王权社会中,都没有今天所谓的“公共舆论”,有的不过是官府对民情的调查和对百姓的教化。金字塔的权力结构,与金字塔型的信息流动结构唇齿相依。朝廷从来将信息控制视为维护统治权的重要环节。信息的官方垄断和控制,造成了官民信息的高度不对称的社会结构。这种本来由特权之手建构出来的社会结构,被提升成“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普遍永恒的客观法则。官员为保持自己的“上智”地位,本能地追求垄断和信息控制。而在“公共舆论”时代到来的今天,这种官场本能的表现所能产生的唯一效果,不过是向社会不断展示着一些失职官员的自私与恶意。
今天中国,,网络的迅猛发展给非官方声音的传播创造了巨大空间,官方媒体吃市场饭的趋向也迫使它不得不面对公众传播,舆论的主人悄然由官场向公众转变。“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信息的官方垄断与控制,社会的信息流动从金字塔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化,信息平等的力量开始冲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任何制度下都有问责制。官员问责制,古以有之。而公众问责制,则是“公共舆论”时代的产物。皇位上的君主,由上到下授予官员权力,形成层层人生依附关系,君主是主子,官员是奴才。
有不少学者批评,今天中国开始推行的所谓问责制,还是由上到下的问责制,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不是公众对政府的问责制,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其实,权力由谁授予,就应该由谁来问责。在权力授予的主体和程序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强调所谓的问责制,当然只能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最多不过是强调上级的权威而已。
“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上天将权力交给了公众,标志着民权革命时代的到来。民权革命的根本指向,就是将由上到下的权力授予制转变为由下到上的权力授予制,就是将问责的终极主体由君主转到公众,就是将君主问责制转变成民主问责制。“公共舆论”时代摧毁了信息的垄断与控制。近年来,那些失职官员被问责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公共舆论问责的压力。
真正的引咎辞职应该基于政治责任、职业道德、良心、愧疚感和羞耻心,应该是自觉、自愿、诚恳、主动的行为,而不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形下,把辞职当作无可回避的惩罚来被动的应对。引咎辞职是“自罚”而不是“他罚”,是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常规方式。主动的辞职说明了曾经失察、失职的官员尽管在职务上有所缺失,却没有失去职业操守,没有丧失良知和勇气。
在任何组织系统中,高低不等的权力和职务,是与大小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的。党政组织的成员要尽忠职守,就必须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不愿意负责任的就别去做官,负不起责任的就尽快走人,这就是权力和责任对等的简单逻辑。
中国的党政官员辞职一直是、也仍然是极其罕见的事情。失去民望的的官员主动辞职仍然只是个案,并未形成制度性的常规。通常的情况是,行政级别牢不可破,官民区隔壁垒森严。在此地捅了篓子,就到彼地去做官;在此部门做不下去了,就到彼部门去做官;丢了实权的,还要保留级别待遇,候补待用;如此一来,官员辞职,除非等到中央震怒,身败名裂,谁也保不住的时候,才真正丢官罢职。
亲自面向公众道歉是引咎辞职者必须的一个程序。引咎辞职是一种道义上的愧疚。在西方国家,这种愧疚指向普通民众,因为他的权力来自于民众。但在中国,引咎辞职者是背向民众,而向他的上级领导递交辞呈,他们的愧疚指向上级领导。这和官员的权力来源有关,他的权力来自哪里,他就会对谁负责。
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什么官员又拥有权力呢?其合法性就来自人民的授予,无授予既无权力。
要承担责任,首先就必须权责划分明确。但中国的政治并非如此,比如,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由于党政不分,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可人大和选民既不能罢免党委成员,也不能在法律上要求党委或者书记承担行政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或者领导无方,从宪法和法律上讲,由书记承担政治责任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只能是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可是这样一来,就会凸显行政机关与党委之间的矛盾。因为一旦问责追究的是政府首长的责任,那么,处于幕后的党委的责任,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疑问。作为亦步亦趋的执行者遭到处理,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逍遥法外,是难以让行政官员心服口服的。问责制向深处发展,党与政之间的矛盾因此也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这就意味着将逐渐导致党政关系从量变发生质变,由中共自身来积极推进宪政体制下的问责制,恐怕需要更大的胆识和毅力。
无论是选举产生的官员,还是人大任命的官员,都不应该有行政处分一说。他们承担的只能是政治责任,要么继续任职,要么下野。他们的责不能由行政机关来问。可以说,无论是记过等行政处分,还是责令辞职,都不是宪政民主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而为中国舆论所赞赏的“引咎辞职”也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规定,因为把“引咎辞职”写进法律,那就意味着可以强制政府官员等于自证其过。
因非典灾难而开启的问责制,给我国公共权力监督提供了新的手段,并迅速走向制度规范阶段。这与我国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落实执政为民目标是一致的。
推行问责制的首要意义,在于用制度强化和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我们党始终强调的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在具体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公务人员“敷衍塞责”的现象,存在着公共利益被忽视的现象,存在着公共权力没有服务于公共事务的现象。问责制从目标到整个规范、程序的设计,都始终围绕着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这一目标。
推行问责制,还将推动公共权力的现代化转型。现代化社会对公共权力的要求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权力要有明确的边界。其次,权力要有明确的分工。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才可以将权力明确到人,才能落实好问责制。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看,目前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情况。在推行和完善问责制的过程中,梳理、明确、定位权力的边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的现代化转型,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
推行问责制,还有助于公务人员以更高的要求约束自己。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权力的授予就意味着责任的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只讲权力,不担负责任,要在勇于承担责任的同时正确行使权力。而与法律和纪律的约束不同,问责制还具有“道义约束”的特点,被问责的官员,不一定触犯法律,违反了纪律。只要没有尽力履行职责,或履职能力不足,出现问题后,都在问责的范围内。因此,各级官员及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必须积极作为,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才能承担好自身的责任。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完善问责制、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为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问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责任追究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服务。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度是一种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现在大都把问责的矛头指向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这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仅向政府领导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所谓问责,应该是问公共权力运行之责,重点是问公共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之责。行政机关是公共权力最集中的机关,应当实行问责制,但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单位也应当实行问责制。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
具体业务层面的问责是一种个性问责,问责的实施必须要以不同类型的公共权力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为依据,而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则是共性问责,就是说,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应该是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义上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允许有双重或多重标准。
首先,应该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坚决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同时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的问题。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让民众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问责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监督制度和处理方式,运用问责这一武器对官员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压力,赶问题官员下台,已经成为反对党和广大民众的常用手段。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其实质就是依据宪法、党章和公务员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对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所以,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上述所有机关和单位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