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YE READING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77

《《自由主义》》

东西,而并不强迫任何人去利用这些东西。例如,国家可以设立医院,尽管任何一个付得起住院费的人仍旧可以自由地请他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国家可以推行而且确实正在推行一项大规模的教育制度,同时让每个人自由地开办私人学校或进私人学校就读。国家兴建公园和画廊,但并不强迫人进去游览参观。有市营电车服务,但并不禁止私人开了自备汽车在同一些街上行驶,如此等等。

的确,为了维持这些东西,国家强制性收费收税,但是这种强制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将结合别的事情来谈,它们在这儿与我们无关。眼下我们要讨论的只是国家的那些强迫全体公民(或全体有关之人)

同意,不许有半点违抗的行为。这种强迫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扩展是否一定侵犯自由,集体控制获得的价值因素是否和个人选择获得的价值因素不同,故而在适当范围内可以同时发展?

我们已经拒绝用密尔关于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之间的区别来解决问题,首先是因为没有一种行为能够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行为,其次是因为,即使有这种行为,它们也不会不受到他人的关注。

公共利益包括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一个人受到的损害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即使对他人并没有造成任何明显的影响。如果我们不强迫一个人去争取他自己的利益,这并不是因为我们不关心他的利益,而是因为无法用强迫手段来促进这种利益。困难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利益在其个人方面取决于感觉的自然流动,这种流动不是受外部限制而是受理性自制的约束和指引。企图用强迫手段来形成个性无异是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

-- 80

87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最合适的成长条件。因此,对于是否可能用议会的法令使人为善这个问题,回答是:道德是不可能强迫的,因为道德是一个自由人的行为或性格,但是创造一些道德能在其下发展的条件却是可能的,在这些条件中,一个并非最不重要的条件是不受他人强迫。

这个论点认为:强迫不是受漠不关心限制——社会怎么能对其成员的个性漠不关心?——而是受强迫本身无法达到其目的所限制。精神是不能用暴力使其就范的。反之,精神也不能依靠暴力获得胜利。精神可能需要社会的表达。它可能建立一个联合组织,例如一个教会,来实现一些共同的目标,并维持所有志趣相投的人的共同生活。但是这个联合组织必须是自由的,因为从精神上说,一切不是取决于做了一件什么事,而是取决于做这件事的意愿。因此,强迫的价值之所以有限,不是因为它限制了社会目的,而是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生活条件。没有一种暴力能强迫生长。任何一种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对意义的理解,依靠共同的愿望的有社会价值的事情,都必须体现自由。自由在社会和谐中的领域和作用就在于此。

那末,强迫的领域又在哪里,它的价值又何在呢?回答是:强迫只有在外部的一致是有价值的情况下才是有价值的,在一个人的不一致破坏其他人的目的的情况下尤其有价值。

我们已经说过,自由只能以限制为基础。

例如,严格地说,一个宗教团体是不能自由地在街上列队行进的,除非属于另一个宗教的人受到限制不向队伍扔石块,不对它施加侮辱。我们不许他们捣乱,不是为了教他们学会宗教的真正精神,这

--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