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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97

《《自由主义》》

个他们在违警法庭上是学不到的,我们的目的是保证另一方的信教权利不受干扰。所实行的限制的价值在于它使行为获得自由。但是我们不仅可以阻止一个人去妨害另一个人——我们做此项工作的程度就是衡量我们所维持的自由的尺度——我们也可以阻止他去妨害集体的意愿;逢到必须用一致性来实现集体意愿所持的目的时,我们就非这样做不可。我们姑且假定,一个行业里的多数雇主愿意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健康或安全,愿意减少工时或提高工资。

但是,只要少数雇主,或甚至只要一个雇主不同意,多数雇主就不能这样做。如果多数雇主情愿负担额外的费用,而那个持异议的雇主却无需负担,那末,这个无需负担额外费用的雇主在竞争中就可以一举将他们击败。在这个事例中,少数人的意愿,可能是一个人的意愿,使其余所有人的意愿落空。一个人的意愿间接地迫使所有人的意愿服从,就像他是他们的主人一样灵验。如果他们联合起来强迫他服从,这并不违反任何自由原则。

这是以强迫对强迫,形式和方法容或不同,原则或精神却并无不同。再者,如果整个集体同情一方而不同情另一方,它可以合理地使法律发挥作用。其目的不是对那些不服从的人进行道德教育,而是取得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它认为对其成员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只有强迫一致才能获得成功。

因此,这样看来,真正的区别似乎并非在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之间,而是在强迫行为和非强迫行为之间。国家强迫行为的作用是要压倒个人的强迫行为,当然也要压倒国家内任何个人联合组织实行的强迫行为。国家就是用这个方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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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维护言论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真正的契约自由、集合和结社权利,最后也维护国家自身实现共同目的,不受个别成员反抗阻挠的权力。毫无疑问,国家既赋予个人和联合以权利,也赋予他们以权力。但是,国家为了公正执法,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正如强迫行为在自由领域和精神发展领域内失败一样,自由也在缺少监督性限制、人们得以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压迫的外部秩序下归于失效。此所以自由和强迫之间没有真正的、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归根结底是一种相互的需要。强迫的目的是为内在发展和幸福创造最有利的外部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依靠联合行动和一致遵守。自由的领域就是生长发展的领域。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立,因为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真正的对立是在妨害个人生活和精神秩序的控制以及旨在创造使个人生活和精神秩序自由发展的外部物质条件的控制之间。

我并不硬说这样划定的界线能解决一切问题。

“内在”

的生命总是力图在外部行为中表现自己。一项宗教法令可能命令信徒拒服兵役,或者拒付税款,或者不许对一所房子进行检查。

就是在这些外部事务上,个人和国家直接发生冲突,为它们仲裁的上诉法院又在哪里呢?在任何情况下,从对人类幸福的最终影响来看,当然是一方对,或另一方对,或双方都对。但是,如果每一方都认为自己对,不肯放弃自己的观点,有没有一样东西能作为双方的指导呢?首先,国家显然最好是用替换方法来避免这类冲突。对于一个托尔斯泰的信徒,可以让他承担兵役之外的其他义务,只要他愿意充分负起责任,问题也就圆满解决了。再有,少数人的宗教信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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