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38
至于是否应该把酒鬼作为保护对象,这个问题应该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看保护性管制期内他所保留的自制能力是削弱还是得到恢复而定。所有这一切里面没有任何东西涉及作为自制能力的价值的自由要素。它只证明一点:只要一个人不具有自制能力,使他免于痛苦就是对的,如果情况允许,可以把他置于冲动最容易恢复正常平衡的条件之下。还可以补充一点:就酒鬼来说——我认为这个论点适用于强烈的冲动易于控制意志的所有事例——一个更明显和重要的责任是去除诱惑的根源,把一切利用人的软弱、不幸和恶行得益的企图看作是最高级的反社会行为。
这有点像一项极其不平等的契约。
诱惑者在冷酷地谋求利益,受害者被内心一个恶魔所困扰。
这里存在着一种强迫,真正的自由精神必定能看出这是它的敌人,另外还存在着一种对别人的伤害,其真实性并不因为它的武器是一种强迫别人同意的冲动而有所减弱。
我下结论说,自由学说中没有任何东西会阻碍普遍意志在其真正有效的领域内活动,一个关于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会妨害自由来履行其价值所在的社会功能和个人功能。
自由和强迫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扩大国家控制会与坚决反对侵犯自由同时进行。这不是一个增加或减少的问题,而是改造和限制的问题。工业立法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曾看到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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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如国家建立一个学说性的宗教教义坚决表示反对。
①归根结底,是同一个自由概念和同一个共同意志概念促使人们对工业加以管理以及使宗教信仰和宗教教义脱离国家控制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们谈的是国家强迫个人做什么。如果我们转向国家为个人做什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然而相似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一种相应的舆论趋势。如果国家为个人做他应该自己来做的事情,这对个人的性格、主动精神和进取心会有什么影响?这其实不是一个关于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责任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引起了许多探索,人们对它的看法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关于贫穷,老的观点认为第一需要的是自助自救。每个人必须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生计。当然,如果他彻底失败了,决不能让他和他的家庭挨饿,济贫法机构就出来为他解决问题。但是穷人的每一个真心朋友必须力求使他们脱离济贫法这台机器。
1834年前的40年历史告诉我们,随意使用公款对不适当的工资给予补助产生了什么后果。它仅仅意味着工资标准降低了,因为人们能够依靠政府救济来弥补不足,同时,由于穷人和辛勤劳动的工人处于同一地位,独立劳动的刺激也削弱了。总之,如果企图用他人的帮助来代替个人努力,其结果只会逐步损害个人主动精神,最终使工资标准降低。例如,人们感到——这一点是针对有关养老金的建议提出的——如果一个人抱有的目的没有充分开展活动的余地,他结果就会满足于比较低
①对“非教派主义”最常见的反对是这种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谋求国家资助的学说性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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