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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131

《《自然法典》》

第 六 条

离婚的人经过一年后才得与他人结婚;从此以后,他们不能再复婚。

第 七 条

离婚的人不得与比自己、或比自己离异的人更年轻的人再结婚。只有丧偶者才有这种自由。

第 八 条

已结过婚的男女,不得与未婚青年或未婚姑娘结婚。

第 九 条

任何公民都可以从任何部族、城市或省分选择自己的对象,但女方和子女要加入男方的部族。

第 十 条

离婚以后,子女留在父方,只有男方的最后妻子才被认为是孩子的母亲;任何一个前妻,对于原来丈夫的孩子都不得有母亲这个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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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自 然 法 典

第十一条

作儿子的,虽已取妻生子,但只有在父亲死后才能成为家长。

第十二条

在举行集体结婚礼仪时期,每个城市每年要进行一次公民普查工作。参议会要精确地登记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人数;全部按部族和家庭的名字入册。每个部族的家庭户数要尽量相等;户数增多时,可以组成新的部族;如果新增的部族足够成立新的城市,必要时可以形成新的城市;或者给那些由于某种灾难而减少了户数的部族和城市补充新户。

第十三条

当民族人数的增减情况达到出生率几乎和死亡率相等的时候,部族、城市等的人口就会大致相等,并将维持这种状态。参看经济法第三条。。。。。。。

可以防止父亲溺爱子女的教育法

第 一 条

作母亲的,如果健康条件允许,应亲自给自己的子女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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