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331
乳;如无身体不适之证明,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第 二 条
有婴儿要哺乳的妇女,应在离婚后继续喂养婴儿一年。
第 三 条
部族族长应注意检查作父母的是否关怀自己的年幼子女。
第 四 条
每个部族的全体儿童,五岁时集中搬到为他们专设的房舍内,男女分居。他们的饮食、衣服和初等教育,到处都完全一样,不加区分,一律按参议会指定的规则办理。
第 五 条
一定数额的家庭的父母,在族长的监督下,负责照管这些儿童,要象照管自己的子女一样,每期五天;然后,由另一批同样数目的父母来代替他们。他们要努力教导自己的学生学会节制和顺从,用温和的劝说和轻微的责备来防止任何不和、任性和沾染恶习。他们对全体儿童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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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自 然 法 典
第 六 条
随着儿童智力的发展,开始教导他们认识国家法律。教导他们尊重这些法律,顺从父母、首长和长者。教导他们养成对同伴友好、亲善和永不撒谎的习惯。要让他们学习某些适合他们年龄的轻微的工作,不时作一些可以帮助他们长身体和准备从事劳动的游戏。无论规定他们做什么事情,都应当向他们说明这样做的道理。这些初步的教育工作,将来要由工长继续进行。他们童年结束后则交托工长负责培养。
第 七 条
十岁以前的儿童,如身体已经相当强壮,可以学习认为对他们适合的职业的初步知识时,则每天到公共作坊数小时,进行学习。
第 八 条
凡达到十岁的儿童,都应该离开公共保育院,进作坊学习。儿童的衣食住由作坊供应,各行工长和行业首长指导他们学习,他们要象尊敬父母那样,听从工长和行业首长的指挥。以上一切,每个行业和作坊都应一律如此,男女儿童在这里分别学习适合于他们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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